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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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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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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 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情事

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 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專審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決定是否輔導? 繼續任教

學校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專審會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審議輔導是否有成效?

召開教評會審議(五日內)

教評會是否通過解聘、

停聘、不續聘?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是否核准?

因程序瑕疵或事實須再查明不予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提起申訴 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之

標準者,繼續任教

所稱教師不適任情事係依附表二所列 參考基準,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學校自行調查

不通過

通過

核准

察 覺 期

輔 導 期

評 議 期

核 准 程 序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 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 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 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學校應檢具相關資料函請當事人陳述意 見。

1.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 會決定是否受理。

2.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 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調查。

3 .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 不得超過三十日。

4 . 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專 審會審議。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 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

1 . 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 會決定是否受理。

2 . 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 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 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

3.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延長期 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1.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 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2.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1.成立調查小組,並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

2.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學校 應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通知當 事人。

繼續任教

繼續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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