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 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情事
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 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專審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決定是否輔導? 繼續任教
學校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專審會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審議輔導是否有成效?
召開教評會審議(五日內)
教評會是否通過解聘、
停聘、不續聘?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是否核准?
因程序瑕疵或事實須再查明不予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提起申訴 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之
標準者,繼續任教
所稱教師不適任情事係依附表二所列 參考基準,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
否
是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學校自行調查
否
是
是
不通過
通過
核准
察 覺 期
輔 導 期
評 議 期
核 准 程 序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 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 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 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學校應檢具相關資料函請當事人陳述意 見。
1.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 會決定是否受理。
2.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 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調查。
3 .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 不得超過三十日。
4 . 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專 審會審議。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 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
1 . 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 會決定是否受理。
2 . 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 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 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
3.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延長期 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1.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 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2.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1.成立調查小組,並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
2.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學校 應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通知當 事人。
繼續任教
繼續任教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