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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 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六條之一 雇主申請聘 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 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 式申請項目。
依 前 項 規 定 公 告 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 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
應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為 之。但有正當理由,經 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雇 主 依 前 二 項 規 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 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 保存至少五年。
第六條之一 雇主申請聘 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 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 式申請。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 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 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 少五年。
一、 目前雇主聘僱第二類 外國人之申請案及第 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 許可案,外國人或雇 主除得以書面送件申 請外,亦得採網路傳 輸方式申請。基於簡 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 之數位趨勢,規範以 網路申辦為原則。惟 有正當理由,例如天 災事變,或自行申辦 聘僱許可之雇主因不 諳網路傳輸申辦方式 等事由,得經本部個 案認定,採書面方式 申辦,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
二、 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規 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 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