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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進 口 特 定 紡 織 品 免 標 示 產 地 之 適 用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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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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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頁

附表 1 進 口 特 定 紡 織 品 免 標 示 產 地 之 適 用 條 件

序 號 相關 CCC 號列 貨 品 名 稱 或 適 用 情 形 備

6107.29.20.00-3 6107.29.90.00-8 6207.29.10.00-4

男用或男童用睡衣及睡衣褲 二 6107.99.20.00-8

6107.99.90.00-3 男用或男童用浴袍、晨衣及類似品 三

6108.39.20.00-0 6108.39.90.00-5 6208.29.10.00-3

女用或女童用睡袍及睡衣褲 四 6108.99.20.00-7

6108.99.90.00-2 女用或女童用便服、浴袍、晨衣及類似品 五 6108.22.00.00-3

6208.92.00.00-7 醫療用彈性褲

六 6111、6209 嬰兒服裝及服飾附屬品

但 6209.20.00.00-3 棉製嬰兒服裝除外 七 6116 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八 6117 6217

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衣服或服飾附屬品 之零件

6203.49.12.00-2 6203.49.92.00-5 6204.69.12.00-6 6204.69.92.00-9

圍兜連吊褲工作服

十 6210.10.00.10-0

6210.10.00.90-3 不織布免洗褲;手術室用不織布衣、褲 十一 6211.20.20.00-5 絲或廢絲製滑雪服

十二 6212.30.10.00-4 絲或廢絲製連胸緊身內衣 十三 6212.90.00.00-3 其他第 6212 節所屬之貨品 十四 6213 手帕

十五 6214 披巾、圍巾、領巾、頭紗、面紗及類似品 十六 6215 領帶、領結及領飾

十七 6216.00.91.00-8 100%棉胚布裡手套(未經漂白、未經染色

)供製造橡、塑膠面工作手套用者

寬度手掌部分須 9 公分以上,

長度(自中指到袖口)25 公分 以上

十八

6216.00.93.00-6 6216.00.94.00-5 6216.00.99.00-0

其他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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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序 號 相關 CCC 號列 貨 品 名 稱 或 適 用 情 形 備

十九

1、進口紡織品,其離岸價格(FOB)在新台幣 3 萬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 24 件以內者

2、廣告品,其離岸價格(FOB)超過新台幣 3 萬元,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

(1)進口供促銷用之贈品。

(2)貨品本身印有與促銷商品有關之文 字或圖樣,如有促銷商品、與促銷活 動有關之廠商名稱或標誌。

(3)檢附公開之促銷宣傳、海報。

「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 認定,如無型號之產品則授權 海關在進口限額(新台幣 3 萬 元)及數量(24 件)以內依實到 貨物從寬處理。

廿十 進口整修後將復運出口之紡織品,如以繳納

稅捐保證金方式通關進口者。

廿一

制服,須於貨品本身明顯繡有或印有使用單 位之名稱、使用人姓名或標誌。非使用單位 自行進口者,另須檢具委託合約書或契約書 等相關文件證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二、 輸入非醫用口罩(即 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 製口罩」),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

二、輸入列屬 CCC 號列第 6401、6402、6403、6404 及 6405 節下以橡膠、塑膠、.

自歐盟會員國進口之貨品,可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EC』、『MADE IN EU』或以同義之外

(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 不實製造產地(如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 章之紡織品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

(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 不實製造產地(如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