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校區】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本簡章於 109 年 12 月 22 日經本校 110 學年度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第 5 次會議通過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編印
臺北校區地址:104336 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70 號
招生諮詢電話:(02)25381111 分機 2211~2217 傳真號碼:(02)25339416 臺北校區網址:https://www.usc.edu.tw
臺北校區招生考試資訊網:https://recruit.usc.edu.tw/
臺北校區網路報名系統:https://examreg.usc.edu.tw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 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
作業項目 辦理日期
網路公告招生簡章
網址:https://recruit.usc.edu.tw
本簡章未發售紙本,請自行上網下載電子檔(PDF)
110 年 1 月 15 日(週五)起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首頁/招生資訊/網路報名系統/運動績優學生獨招
網址:https://examreg.usc.edu.tw
110 年 3 月 8 日(週一)09:00 起 至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17:00 止 繳交報名費用
臨櫃繳納或以 ATM 轉帳
繳費後約 1 小時方可列印報名表,請預留列印及郵寄 作業時間。
臨櫃繳納: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15:30 止
ATM 轉帳: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止(全日)
寄繳報名表及審核文件
現場繳件者限於繳件截止時間前送達本校L棟一樓 入學服務一中心,逾期或送至其他單位者不予受理
郵寄方式: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止(郵戳為憑)
現場繳交: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17:00 止 術科考試 110 年 4 月 10 日(週六)
公告登記選系名單 110 年 4 月 23 日(週五) 10:00 寄發成績單 110 年 4 月 23 日(週五)
成績複查截止 110 年 4 月 26 日(週一)
現場登記選系 110 年 4 月 29 日(週四)
公告錄取名單 110 年 4 月 30 日(週五) 10:00
臺北校區入學服務一中心諮詢電話:(02)2538-1111 轉 2211~2217
臺北校區相關業務諮詢電話:(02)2538-1111 轉各單位分機(請見下表)
諮詢項目 業務單位 分機
報名相關事宜 入學服務一中心 分機 2211~2217
術科考試相關事宜 體育一室 分機 3812
放榜、登記選系相關事宜 入學服務一中心 分機 2213 就學減免、就學貸款相關事宜 生活輔導一組 分機 3116
兵役相關事宜 軍訓室 分機 3721
學期間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寒暑假上班時間:週一至週四 09:00~12:00、13:00~16:00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招生學系及名額 ……… 2
參、報名 ………. 2
肆、術科考試項目、日期、時間及地點 ………... 6
伍、計分方式與登記選系標準 ………... 8
陸、成績公告 ………... 8
柒、成績複查 ………... 8
捌、登記選系方式 ………. 9
玖、登記選系日期、時間及地點 ………... 9
拾、公告錄取名單……… 10
拾壹、放棄入學………... 10
拾貳、附註 ………. 10
拾參、實踐大學臺北校區交通位置圖暨校園平面圖 .……...………. 11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3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6
附錄三、實踐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 17
附表一、成績複查申請表……….……… 18
附表二、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19
附表三、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 20
壹、報考資格:
凡符合報考學歷(力)資格,並符合所列運動成績優良資格之一者,得報考本項招生。
一、學歷(力)資格:凡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含應屆 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請參閱本簡章第 13 頁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
二、運動成績優良資格:
(一) 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 資格者。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 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或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全國單項 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 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 明及參賽紀錄者。
(六)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舞蹈班(科)、表演藝術班(科)畢業生(含應屆畢業),並持 有證明者。
【備註】運動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一、參與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本、獎狀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該影本需加蓋 主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二、就讀體育班、舞蹈班(科)、表演藝術班(科)或參加校運動代表隊至少一年以上者,應由 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貳、招生學系及名額
運動項目
學 系 籃球 排球 網球 合球 競技啦啦隊
(啦啦舞蹈) 小計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 2 2 4
社會工作學系 2 1 1 4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 2 3 5
餐飲管理學系 3 3
音樂學系(聲樂) 1 1
會計學系 1 1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1 1 2 4
企業管理學系 1 1 1 1 4
財務金融學系 2 1 3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 1 1 1 5
應用外語學系 2 1 2 5
資訊科技與管理學系 1 1 1 1 1 5 總 計 14 12 4 3 11 44 備註:音樂學系招收競技啦啦隊項目,考生錄取後入學需主修聲樂,考生需具備此專長。
參、報名
本項考試採網路登錄資料並寄繳報名表件及資格審核文件方式報名,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報名流程:
(一)登錄報名資料:
1.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10 年 3 月 8 日(週一)09:00 起 至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17:00 止
2. 網路報名系統路徑:臺北校區首頁/招生資訊/網路報名系統/運動績優學生獨招 或逕行輸入網址https://examreg.usc.edu.tw
3. 請依報名系統提示之操作步驟,依序完成相關資料輸入程序。
登錄 報名資料
繳交 報名費用
列印 報名表件
寄繳 指定文件
報名手續 完成
(二) 繳交報名費用:
1. 報名費:新臺幣 2,000 元整。
2. 繳費期間:自 110 年 3 月 8 日(週一)至 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
3. 繳費帳號及金額:完成資料輸入後,系統會自動產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及繳費金額,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切勿與他人共用。
4. 繳費方式:下列方式擇一採用(請勿以自動存款機繳納),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1)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轉帳手續費由考生自付,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A. 請先確認所持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B. 金融卡插入 ATM,選擇轉帳功能或跨行轉帳。
C. 輸入玉山銀行行庫代碼「808」
D. 輸入報名繳費帳號:(共 14 碼)
E. 輸入轉帳金額:2,000 元整
F.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 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完成後應顯示「交易成功」。
(2) 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跨行手續費由考生自付,不包含報名費內)
A. 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解款行「玉山銀行內湖分行」代號「808」、
帳號「共 14 碼」、收款人「實踐大學」、金額「2,000 元整」。
B. 使用郵局跨行匯款,請填寫「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解款行「玉山銀行 內湖分行」、代號「8080462」、收款人帳號「共 14 碼」、戶名「實踐大 學」、匯款金額「2,000 元整」。
C. 每位考生有不同的繳費帳號,金額錯誤或合併匯款將無法受理。跨行手續 費依照各金融機構規定收取,由考生自付,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D. 為保障考生權益,報名繳費最後一日下午 15:30 後請勿以郵局匯款繳費
(限以 ATM 轉帳),避免因郵局隔日處理匯款超過繳費期限而影響報名。
5. 繳費查詢:
(1) 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方式繳費者,可於 1 小時後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查詢個人資訊及列印表單」點選「是否入帳查詢」,確認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2) 以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方式繳費者,因各行庫跨行匯款係人工作業,若 1 小時後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查詢繳費狀態為「尚未入帳」,請洽詢該匯款銀行 是否轉帳成功。
6. 備註:
(1) 若因轉帳金額錯誤、帳號誤植、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2) 凡經考生戶籍所在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考生,請將 以下二項文件連同報名資料於報名期限內一併郵寄。本校審核通過後,即將 報名費扣除匯款手續費之餘額退還:A.由主管機關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影本(清寒證明不予受理)、B.考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列印報名表件:
1. 確認繳費完成後約一小時,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表件。
2.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 →【運動績優學生獨招】後選擇「查詢個人資訊及列印表單」,
登入系統後再點選「列印個人報名表」。
3. 列印下列報名表件:
(1) 報名表。請黏貼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親筆簽名。
(2)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A4 信封袋上。
(四)寄繳指定文件:
1.郵寄截止日: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專用信封封面已印妥郵寄地址,無需再手寫。
2. 現場繳交者:110 年 3 月 25 日(週四)17:00 止。
※ 現場繳件者限於繳件截止時間前送達本校 L 棟一樓入學服務一中心櫃檯登錄 收件,逾期或送至其他單位者不予受理。
3. 指定文件:將下列文件依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放入 貼有「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A4 信封袋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未於寄件期限 內寄出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1) 報名表。
(2) 審核文件:
A.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繳交蓋有本學期註冊章之學生 證正、反面影本)。
B. 參加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本、獎狀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
C. 體育班、舞蹈班(科)、表演藝術班(科)之畢業生(含應屆畢業)應檢附學校 出具證明。
D.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及考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非低收入戶者 免繳)。
二、報名注意事項
(一) 本項考試以報名一項運動項目為限,不得重複報名其他項目,請報名前先決定 欲報考之運動項目。
(二)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並寄繳報名表件及審核文件。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 24 小時開放,為避免因操作不熟導致延誤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逾期概不受理。
(三) 報名所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等,請務必填寫正確,若因資料登 錄不齊或有誤而導致權益受損,考生應自行負責。若有特殊字體無法顯示,請輸 入「#」符號標註,列印後逕於報名表上以紅筆書寫更正。
(四) 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仔細核對,確認無誤後再送出,網路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更改報考運動項目;且無論錄取與否,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資料概不退還。
(五) 報名完成係指完成下列三項作業:(1)完成「網路報名資料」輸入。(2)「繳納報 名費」且入帳完成。(3)「報名表及審核文件」於寄繳期限內寄出或送達。若有 任一項未完成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如因表件不全、資格不符或逾期遭退件 而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六) 繳費作業完成後,除低收入戶及報考資格不符外,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報名費。若繳費完成但未繳寄報名表件,等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亦屬資格不符。
資格不符者,其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處理費 500 元及轉帳手續費後餘款退還。
(七) 報考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寄送之書面資料為依據;學歷(力)證件正本 均於登記選系時繳交、驗證,若審核後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登記選系 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八) 持境外(外國、大陸或港澳地區)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始 得報考,請檢具下列文件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置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寄送。
1. 境外學歷證件影本乙份。
2. 境外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乙份。
3.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本簡章第20頁附表三)。
※登記選系時須繳驗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證件與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就學 期間入出境記錄,其申請作業需時若干時日,請考生提早準備。
※第1、2款文件,請先將正本影印後再將影本驗證,而非將正本驗證後再影印。
(九) 已錄取之考生,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所繳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 等情事,一經查獲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 格,予以退學,並不發給任何就讀證明文件;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註銷學籍、
撤銷其學位證書、公告取銷其畢業資格外,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十) 特種身分考生如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 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港澳生,不適用於本次考試加分之優待。
(十一) 應徵役男可憑報名表及報名費繳納憑據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至本校註 冊截止日止。但依內政部「服役須知」之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申請緩徵。
(十二)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 於原等級之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不得申請緩徵。
(十三)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本校招生執行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及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試務相關單位使用,及錄取後 作為入學學生基本資料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肆、術科考試項目、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術科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110 年 4 月 10 日(週六)
(一) 報到時間:合球:08:20 準時報到;其餘單項運動項目:09:00 準時報到。
(二) 報到地點:臺北校區體育館一樓川堂(參閱簡章 P.12 校園平面圖)。
(三) 測驗時間:合球:08:30 起;其餘單項運動項目:09:30 起。
(四) 參加測試人員必須依照監試人員指示進行,遲到 20 分鐘視同棄權。考生應按各 項規定時間進行考試,違者或因人為因素致使評審人員無法評分者,其該項成績 以零分計算。
(五) 本項招生考試不印製應考證,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試(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期限 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代替)。
二、術科考試項目、內容:
(一) 籃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四 點 運 球 折 返
1. 測驗位置:底線。
2. 測驗方式:依罰球線、中線、罰球線、底線 之順序完成測驗,計算完成之秒數。
3. 違例加秒:測驗過程中,每一次違例均加計 兩秒。
4. 測驗趟數:四點 1 趟。
5. 以完成測驗之秒數為評分依據。
1. 運球及身體肌力之能力。
10%
依監試人員指示進行。
中 距 離 投 籃
1. 測驗位置:中距離。
2. 測驗方式:中距離五點、二邊底角、二邊 45 度角、弧頂,共五點。
3. 投籃時間:一分鐘。
4. 測驗球數:每點二顆,共 10 顆。
5. 以中籃之球數為評分依據。
1.外圍投射之能力。
30%
依監試人員指示進行。
五 對 五 實 戰
1. 按報名順序,於術科測驗當天抽籤後再進行 分組對抗(人數不足時,以本校代表隊球員 遞補)。
2. 防守以 3-2 區域方式進行。
3. 比賽時間 7 分鐘。
1. 【臨場經驗】、【綜合技術】、
【進攻表現】、【防守表現】、
【運動潛力】等五項為主要評 量重點。
2. 進攻表現包含助攻、投籃命 中率、走位及掩護觀念等。
3. 防守表現包含籃板、阻攻、
抄截、補位等。
4. 浪投、無必要犯規及失誤者 為評量扣分重點。
60%
依監試人員指示進行。
(二) 排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分組比賽
1. 比賽分男子組及女子組。
2. 比賽時間 15 分鐘。
3. 報名人數不足時由本校球員 遞補。
1. 綜合技術評量。
2. 進攻、防守轉換
能力評量。 60% 視報名人數分為若干組
(二擇一)自選項目 扣 殺 球
分快攻、時間差(2 號球)及 長攻三種。
考驗扣球能力及
爆發力。 40% 1. 攻擊手測驗此項目。
2. 本校球員協助測驗。
舉 球
分快攻、時間差(2 號球)及
長攻三種。 考驗舉球能力。 40% 1. 舉球員測驗此項目。
2. 本校球員協助測驗。
(三) 網球
項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基 本 技 術
發球
每人完成十次發球,左右邊交替,
一發進則換邊,一發不進則進行二 發後換邊。
依進球率、速 度丶旋轉、角 度評分
30% 1. 本校為硬地球場。
2. 如遇雨天基本技術測驗 照常舉行,請考生自備 換洗衣物。
3. 單打比賽:基於安全考 量由監試人員視現場雨 勢情況是否進行,如比 賽取消,原佔分比例 20%部分則調整至基本 技術測驗(發球 30%,
正反手拍 40%,截擊- 高球扣殺 30%)。
正反手拍
每人完成底線正反手拍擊球,右區 六次及左區六次,正反手拍交替
(來球由送球者送出)。
30%
截擊- 高球扣殺
每人完成中場正反手拍截擊一次及 高球扣殺為一組,右區及左區各二 次[截擊-高球扣殺]技術搭配,共包 含截擊 8 球,高壓扣殺 4 球(來球 由送球者送出)。
20%
單打比賽 比賽測験-
採分組進行 tiebreak 搶七分制比賽
依比賽成績、
整體表現評分 20%
(四) 合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V 型投籃 1. 測驗位置:籃柱四周規定處執 V 投。
2. 測驗方式:以中籃數為評分依據。 投籃準確度。 20% 依監試人員 指示進行。
分組攻防比賽
1. 按報名順序,於術科測驗當天抽籤後 再進行分組對抗(人數不足時以本校 代表隊球員遞補) 。
2. 防守依監試人員採用在前或在後防守。
3. 比賽時間 15 分鐘。
近球柱區卡位搶反彈 球能力、進攻及得分 能力、傳接球能力、
助攻能力、個人防守 能力、比賽組織觀念 等為主要評量重點。
80% 依監試人員 指示進行。
(五) 競技啦啦隊(啦啦舞蹈)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指定舞蹈(一)
1. 動作和音樂由考試單位指定。
2. 考生依示範人員所示範之動作應考。
1. 學習能力。
2. 舞蹈技巧。
3. 穩定性。
4. 精確性。
5. 整體表現力。
20%
考生請依考 試內容自備 服裝。
指定舞蹈(二) 20%
基本技術 1.柔軟度。 2.肌力。 3.旋轉。
4.跳躍。 5.踢腿。 60%
伍、計分方式與登記選系標準
一、計分方式:
(一) 運動成績: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報考資格者基本分 60 分,若有報考項目運動競賽 成績優良證明之相關資料者酌以加分;佔總成績比例 20%。
(二) 術科成績:運動專項術科成績佔總成績比例 80%。
(三) 總成績之核計以上述二項成績乘以佔分比例後加總,並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 點第二位。
二、登記選系標準:
(一) 由本校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訂定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
(二) 若總成績相同時,依運動專項術科成績較高者優先登記,若該術科同分時,則由 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議決定登記選系先後順序。
(三) 運動專項術科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得登記選系。
陸、成績公告
達到登記選系最低標準考生名單,將於 110 年 4 月 23 日(週五)10:00 公告於本校 招生考試資訊網並以專函通知;考生於公告後三日內尚未接獲成績通知者,請務必以電話 或上網查詢,否則若事後導致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柒、成績複查
一、複查截止日期:110 年 4 月 26 日(週一)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方式: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並來電確定已收到傳真,逾期不予受理。
三、複查手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本簡章第 18 頁附表一)
(二) 繳費,查分費每科 50 元(請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匯款方式繳費)。
1.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轉帳銀行(彰化銀行)代碼「009」;轉帳帳號:9738-51-30999-8-00 2. 匯款方式繳費:
銀行:彰化銀行大直分行;戶名「實踐大學」;帳號:9738-51-30999-8-00
(三) 轉帳明細黏貼於「成績複查申請表」。
(四) 傳真「成績複查申請表」至本校招生執行委員會,傳真號碼 02-25339416。
(五) 請傳真後來電確認本委員會已收到傳真,電話 02-25381111#2211。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結果,本執行委員會以電話回覆。
(七) 複查成績以核覆書面審查卷面分數、術科評分表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影印 評分資料表,亦不得要求重評,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四、未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其實際總成績已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應 依規定予以補登記選系;已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其實際總成績低 於登記選系最低標準者,即取消登記選系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捌、登記選系方式
一、達到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應於規定時間至本校現場選擇就讀 學系。既經登記選系確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二、首輪就各單項運動項目,所有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逐一 唱名,唱到名且已進入會場者,得選擇該運動項目當時尚有空缺之學系擇一就讀。
三、各單項運動項目之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皆已登記完畢後,若某運動項目尚有 缺額時,續由其他運動項目已報到但未登記上學系之考生遞補,其規則如下:
(一) 次輪依各運動項目遞補順序,由各運動項目考生 1 名依序遞補(意即第一個缺額 由第一優先運動項目遞補、第二個缺額由第二優先運動項目遞補,以此類推);
若某運動項目無遞補考生則略過。
(二) 遞補考生得任選當時尚有空缺之學系(不論該學系原本列為何種運動項目之招生 名額)擇一登記就讀,或放棄登記資格。
(三) 若次輪登記後仍有缺額時,則依相同規則再進行下一輪登記選系,直至所有招生 學系額滿,或所有達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皆登記完畢為止。
(四) 各運動項目遞補順序以「各運動項目報名率(完成報名人數除以招生名額)」由 高至低排序,若報名率相同則以招生名額較多者優先。各運動項目遞補順序將於 公告登記選系名單時一併公告。
四、各運動項目已完成登記選系之錄取生,如於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而產生缺額時,續由 登記選系當日已報到並登記遞補意願但未登記上學系之考生,依上述規則遞補至開學 前一工作日為止。
玖、登記選系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登記選系日期:110 年 4 月 29 日(週四)
二、時間及地點:詳見成績通知單;另將於登記選系前三日公告於招生考試資訊網。
三、請事先查詢報到時間及地點,並當日提早出門,避免因天候及交通等因素延誤時間。
逾時不得進場報到,並視同自動放棄登記選系資格,且不得以未收到成績單為由要求 補登記選系。
拾、公告錄取名單
一、日期:110 年 4 月 30 日(週五)上午 10:00
二、網路公告: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招生考試資訊網,請自行上網查詢;本校不再寄發 錄取通知。
拾壹、放棄入學
一、完成登記選系暨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請於 110 年 6 月 8 日(週二)
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填妥附表二、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經學生本人 及家長(監護人)簽章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04336 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70 號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收」。
二、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除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外,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 試分發入學招生,亦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進入其他學校。違者一經查明,即取消本校 入學資格,並通知已錄取之其他學校。
拾貳、附註
一、考生對於招生考試之重要事項,認為錯誤致影響成績者,得依本校「實踐大學招生 申訴處理辦法」(本簡章第 17 頁附錄三)提出申訴。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性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如考生在招生過程中遭遇上列所述情況,可依本 校招生申訴處理辦法(請參閱附錄三)提起申訴。
三、凡經錄取者,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並於修業期間須遵守學校規定,參與本校各 項體育活動之推展、訓練與比賽。
四、本管道錄取學生,其修業期間之體育成績由指導教練評定。
五、已報到學生之註冊入學相關資料,本校將於 8 月中旬統一寄發。
六、修業年限四年,學生除須於修業年限內修畢所屬學系(組)應修學分外,「中文能力」、
「體適能能力」及「英外語文畢業能力指標」必須達到學校規定。若有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有關休學、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籍相關規定,可自註冊課務一組 網頁點選「法令規章」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一組,電話:
(02)25381111 分機 2111。
八、日間學士班每學期收費標準,請參考本校會計室網頁公告。登入後請點選「學雜費 專區」→學雜費標準表。
九、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拾參、實踐大學臺北校區交通位置圖
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一)捷運文湖線:大直站 1 號出口右轉大直街步行約 5 分鐘。
詳細資訊請參考臺北捷運公司網站:https://www.metro.taipei/Default.aspx
(二)公車:距離本校較近之站牌,可選擇「大直高中」、「大直國小」、「捷運大直站」、
「大直站」或「自強隧道」站下。詳細公車班次及路線可上網查詢https://ebus.gov.taipei/
(三)高鐵/臺鐵
1.於臺北車站搭乘捷運板南線至忠孝復興站,轉乘捷運文湖線至大直站。
2.於臺北車站南 1 出口至忠孝西路臺北凱撒大飯店前「臺北車站」公車站轉乘 247、
287 路線公車至北安路「捷運大直站」。
二、自行駕車 (一)臺北地區
1.行經建國高架道路(北上方向)→ 往基隆方向中山高速公路匝道 →濱江街交流道
→大直橋 →下橋直行崇實路 →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2.行經新生高架道路(北上方向)→圓山匝道靠右往大直方向→北安路→左轉崇實路
→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二)外縣市地區
1.北上方向:中山高→濱江街交流道→大直橋→直行崇實路→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
2.南下方向:中山高→堤頂交流道(往大直內湖方向)→堤頂大道→內湖路一段→北安路
→右轉大直街→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
【備註】本校提供收費停車場,每小時 40 元。本校停車位有限,請盡量搭乘大眾運輸。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 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 年級:(略)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 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 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 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 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 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 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8.6.4 本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3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1.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2.請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三 條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四 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 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五 條 考生不得有窺視、抄襲、交談、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等舞弊行為;不得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 (卡)、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六 條 考生進入筆試及面試試場(含面試等候區)除必用文具及簡章規定可攜帶入座之用品外,所有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及所有電子通訊相關設備)均放置於指定地點並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 可使用。惟各學系面試時得使用電子通訊相關設備者,則從其規定。
攜帶入試場(含面試等候區)之所有物品如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振動,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若有使用電子通 訊相關設備之行為者,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七 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駕 照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時,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
需將前項文件正本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查驗,逾時送達或證件不符合規定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 八 條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卡)、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 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 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九 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 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十 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各科答案卷(卡)除有特別規定外,限用黑、藍色筆或鉛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十二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 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不得損毀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或不得於答案卷(卡)上作任何識別身分之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卡)、試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試場,違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及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十七條 應考考生有舞弊情事或違犯法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九條 術科、面試考試之注意事項,各系所、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三、實踐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88 年 11 月 16 日教務會議通過
89 年 2 月 15(89)高(一)字第 89017746 號備查 94 年 11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12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10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各項入學考試考生之權益,提供考生申訴管道,特訂定招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成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之。招 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即迴避。
第三條 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考生,對有損其權益之情事,業經書面提交招生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上級主 管協調後仍不服其決定者,得於接獲本校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雙掛號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申訴 處理小組提出申訴,同一案件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考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並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入學考試名稱、應考證號碼、報 考系所組別、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申訴之事實與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
第五條 申訴最遲應於該項入學考試成績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以郵寄戳章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該項 考試分初、複試兩階段,申訴應分別於該階段成績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以郵寄戳章為憑),逾期 概不受理。
第六條 招生申訴案件由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召集人指派專人受理,案件成立後於一週內交付評議,處理小組得建 議暫緩執行當事人之處分,並於收件後三十日回覆。
第七條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八條 申訴案件若進入司法程序者,申訴人應以書面通知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申訴處理小組獲知後應即終止評 議。惟連帶影響其他考生權益之申訴案件不在此限。
第九條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第十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 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姓名 報名編號
報考運動項目 手機號碼
複查項目 原始分數 複查後分數 複查回覆事項
□
經查核無誤。□
經查核更正分數如左列。考生簽名 申請日期 110 年 月 日
黏貼繳費明細處
注意事項:
一、複查時間:至 110 年 4 月 26 日(週一)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請自行填寫本表(粗黑框內欄位考生不必填寫)
三、查分費每科 50 元(請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匯款方式繳費)。
(一)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轉帳銀行(彰化銀行)代碼「009」
轉帳帳號:9738-51-30999-8-00
(二)匯款方式繳費,銀行「彰化銀行大直分行」,戶名「實踐大學」,
帳號:9738-51-30999-8-00 四、轉帳明細黏貼於本表。
五、傳真本表至本校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傳真號碼 02-25339416。
六、請傳真後來電確認本委員會已收到傳真,電話 02-25381111#2211。
七、查分結果如發現有錯誤,本會即按正確之分數更正,若涉及錄取資格改變,須經本校臺北 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附表二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 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碼
(居留證號碼)
報名編號 聯絡電話
運動項目 錄取學系
本人經由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 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錄取上述學系,現因
□
欲就讀他校(校名)________________(系名)_________________
□
個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願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
錄取考生簽章
110 年 月 日
家長(監護人)
簽章 110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獲分發之錄取考生因故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後,於 110 年 6 月 8 日(週二)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本校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否則不得參加 110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入學招生。
收 件 者:實踐大學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 郵寄地址:104336 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70 號 連絡電話:02-25381111 分機 2211
二、郵寄後請來電確認收件。
三、本聲明書既經提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附表三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 110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
【請將本切結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請填寫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報考運動項目
所持境外學歷
學校全稱:
系所全稱:
學校所在地(國別/城市):
切結事項
本人持以下勾選之境外學歷證件報考,請准予先行以境外學歷證明文 件影本報考,並切結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下列合格文件資料,若未能 如期繳交,或經查證學歷(力)不符教育部相關報考規定,由貴校逕予撤銷 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 持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學歷報考者 須繳交:
1、 經我國駐外舘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1份。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非本國籍者免附)。
(原文學歷證件非中文或英文者,需另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 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 持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學 歷報考者須繳交:
1、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 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1份。(非中文或英文者,應另繳交經驗 證之中或英譯本)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
□ 持符合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 繳交以下文件,必要時由貴校送交教育部及相關單位辦理學歷採認。
1、 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 或肄業證(明)書】、【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認證報告及 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 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此致
實踐大學臺北校區招生執行委員會 立書人簽章
110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