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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中遺產價值的保存與維護 - C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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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84 期, 77-96 2013 年 6 月,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pp.77-96, Jun. 2013, Summer

當代社會中遺產價值的保存與維護

文芸 傅朝卿

關鍵字:遺產價值,辨識,保存與維護

摘要

在相關國際保存與維護文獻中,經常以「價值」作為遺產評估的標準,在保存與維護的態度上,也經常涉 及「價值」的保存與呈現。但「價值」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它包含了哪些層面,文要如何來進行保存?以往 為辨識出複雜的價值類型與意涵,常藉由社會學、歷史學、人類學、文化學..等等學科,作為探究與分析價值 的理論基礎,卻造成遺產之價值陷於學術架構之泥沼中,尤其評估者多來自於學術團體或是公部門,屬於在地 的聲音經常被忽略;然而在現代全球化的社會中,由地方社群所發展的保存策略,才能適切的與地方文化緊密

結合。因此,本研究提出遺產價值的辨識必須建立在自身的社會文化涵構之中,並且是在一個永續性發展的保 存策略下,以公眾利益為目標 。 如此,才能找到最具魅力的價值,進而擬定最佳的保存與維護計畫。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Yun Wen * Chao-Ching Fu *尊重

KEYWORDS: Heritage Values, Identification,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BSTRACT

In international literatures of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value" has often been adopted as one of assessment criteria of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value" are also involved in the attitude toward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s. However,“value" is an indistinct concept. What aspects are inc1uded and how will they be preserved? In the past, in order to identify various value type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significances, sociology, history, anthropology, cultural studies and other subjects have often been served as the bases for exploring and analyzing values.

These processes resulted in being caught in the morass of academic structure during evaluating heritage values. Besides, as evaluators usually came from academic communities or public sectors, the local voice were often ignored.

Nevertheless, in the modern globalized society, preservation strategies developed from local communities may be integrated with the local culture appropriately and closely. This paper wi1l argue that, through the strategy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dentific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must be based on their own social and cultural context, and public benefits will be the m句 or purpose. In this manner, the most appealing value could be found, and the most suitable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plan could be developed.

收件日期: 2012.04.23 ;接受日期: 2012.07.27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博士候選人(通訊作者 Email: n7892110@mail.ncku.edu.tw) Ph. 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Taiwan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特聘教授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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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13, Summer

一、別百

1964 年通過採行的《威尼斯憲章) (The Venice

Charter) ,一直是遺產保存中的最高指導原剿,儘管

它是以歐洲觀點所形成的準則,但這些準則在許多 方面仍真有決定性的作用 。 不過,近年來在資訊媒 體大量流通、市場經濟不斷的擴大下,全球化概念 所引發的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等議題,也在相 當程度對遺產的保存造成影響,對遺產需求的迫切 性,已成為文化多樣性下對自我認同的最佳利器 。 進而促使遺產在全球化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已不 僅是滿足過去記憶、或作為歷史的物證,還包括族

群之凝聚力與認同感之提昇,為遺產所扮演的角色 賦予更多重的功能,也將遺產的保存朝向一種以價 值為核心的方法 。

在這樣的保存趨勢下,遺產價值的辨識便成為 保存與維護的重要基礎工作,當它被明確辨識出來 後,才能明確指出保存策略與計畫可依循的方式,

也才能確保價值能被無誤的保存下來 。 過去,對於

遺產價值的討論,多從「物」的視覺角度思考,注重 的是外在形象特徵的價值,隨著時間、觀念的改

變,及在文化多樣性的強調下,注重的已不僅是

「物」的本身,還包括在有形之下的無形價值,那麼 該如何確切地辨識出遺產的價值,尤其在現今講求 永續性發展的保存策略,如何更有效地辨識出與現 代生活適切的遺產價值?

因此,本研究首先便從〈威尼斯憲章〉的形成與 發展,探究還產保存如何逐漸朝向以價值為核心的 趨勢 。 其次,藉由相關保存與維護文獻與國際公 約,探討與分析遺產價值的類別與呈現方式,並進 一步瞭解遺產價值在辨識過程中的影響因子 。 最後 提出在當代社會中遺產價值的保存方式,以作為遺

產保存與維護工作之參考

二、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的發展與趨勢

2.1 一個以歐洲為中心的保存與維護論述: (威尼斯

憲章〉

1972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以下 簡稱 UNESCO) 第 17 屆會議所通過的《世界文化與 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注意到年代

久遠,及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對具有傑出普世 價值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的文化和自然遺 產的破壞威脅,以一種國際公約的形式加以規範 。 不過,在這部公約中並沒有規範出實質的保存與維 護內容,而是另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以下簡稱 WHC) 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 進行監督和政策的指導。但 WHC 是基於f十麼樣的保 存與維護觀念,作為保護世界遺產的依據?國際文 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m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以下簡稱 ICOMOS) 、世界保 育聯盟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以下簡稱 IUCN ) 、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研究中心

(Intem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以下簡稱 ICCROM) 其分別為 WHC 的諮詢顧問單位,尤其 ICOMOS 在文化遺產的指定上所提出的評估與建 議,是作為列名為世界遺產的依據,而 ICOMOS 叉 是根據第二屆國際歷史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

(The Second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

) 之第二項決議所成立,

其第一 項決議是《威尼斯憲章〉。由此來看〈威尼斯憲章〉

自然成為 ICOMOS 實行保存文化遺產的理論基礎。

當時會議的主辦人 PieroGazzola (1908-1979) 就會明 確指出: (威尼斯憲章〉是維護文化遺產的官方法規

( official code) I 。

但〈威尼斯憲章〉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或是「教條」

(doctrine) 為何?回溯〈威尼斯憲章〉形成的過程,

有幾位人士在其中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首先是《威 尼斯憲章 〉 的籌備會議上,由 Piero Gazzola

( 1908-1979 )、 Roberto Pane ( 1897-1987 ) Guglielmo De Angelis d'Ossat( 1907~ 1992) 、 Raymond

Lemaire '及當時 ICCROM 副主任 Paul Philippot 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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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討論的《威尼斯憲章〉草案。他們除根據實際所遭 遇的問題,也以 1931 年的〈雅典憲章> (The Athens

Charter)作為草案擬定的重要參考;不過,早在 1931 年雅典會議後, Gustavo Giovannoni (1873-1947) 就 曾以〈雅典憲章〉為基礎,提出一個修正草案,最後 並成為義大利修復規範 (Jokilehto , 2004) 。由於 Gazzola 是 Giovannoni 修復理論的擁護者, Pane 是 Giovannoni 的學生(Guerriero, 2008) ,在 1964 年會 議正式召開之時, Pane 也將 Giovannoni 所提出的概 念做出發表 (Jokilehto, 2004) ,就不難想見這個草案 具有《雅典憲章〉的影子,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延續了 義大利修復規範的概念

此外, ICCROM 對 《威尼斯憲章》的形成也具關 鍵性的影響。由於位於義大利羅馬的 ICCROM' 在 成立之初並無太大的影響力,義大利的相關保存學 者為了提高它的地位,也為了提高義大利在保存領 域中的國際聲望,非常積極爭取「第二屆國際歷史紀 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的主辦權( Tomaszew啦,

2002) 而當 1957 年 UNESCO 在法國巴黎舉辦「第 一屆國際建築師與歷史建築專家會議 J (The First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Specialists of Historic Buildings ) )時,義大利籍的 Guglielmo De Angelis

d'Ossat 便主動提出義大利政府對「第二屆國際歷史 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主辦的意願。到了 1964 年 r 第二屆國際歷史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於 義大利的威尼斯正式召開,由 Gazzola 擔任主席、

Lemaire 為提報人的 23 人工作小組,也正式提出《威

尼斯憲章》的內容,但在其中扮演最重要、最關鍵的

人物是 ICCROM 副主任 Philippot '他是憲章最後的 主筆者(Jokilehto, 2004 )。由於 Philippot 深受 Cesare

Brandi ( 1906-1988 )修復理論與思想所影響,在

Brandi 擔任義大利藝術品修復研究中心 ( Italian

Cen甘al Institute ofRestoration ofWorks of Art) 主任期 間,對 ICCROM 的教育培訓與技術合作等工作,給

予很大的支援與協助,自然與 ICCROM 的關係非常 密切 (Jokilehto, 2004) 。因此,由以上幾個情形來 看,就不難理解《威尼斯憲章》深受義大利保存與維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護理論影響的原因。

不過在第二屆會議中,有來自 61 個不同國家、

將近 600 位的與會人士, <威尼斯憲章》為何能在沒 任何異議下通過,這其中的原因可從幾個方面來 看:第一在簽署《威尼斯憲章〉的名單中,除代表 UNESCO 的 Hiroshi Daifuku 與 ICCROM 的 Paul Philippot 外, 主要多來自歐陸國家的人士;第二 Philippot 是憲章的主要撰寫人, ICCROM 自然在其 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第三受國際情勢所趨。

Tomaszewski (2002 ) 指出 ,戰後國際相關保存組織 在歐洲主義為中心的驅使下,深受西方文化主導與 支配,而威尼斯會議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自然由歐 陸國家所主導。 Erder( 1977 )就會批評〈威尼斯憲章》

是在一個很狹隘的地理區域中,特別是在歐洲國家 所定義出來的文件

但在會議結束後, <威尼斯憲章〉為何會成為許 多國家在訂定保存法規與原則的主要參考指標,其 主要原因在於當時急需要一份對紀念物保護的規範

性文件,而《威尼斯憲章〉的出現,正提供一個可依 循的原則與程序,也其體的提供保存與維護的概念 與原則以及所有的參考資訊 ( Szmygin, 2008) 此,奠定了《威尼斯憲章〉在保存與維護領域中的地 位,也成為一種普世性的保存與維護原則

2.2 普世J性(universal) vs.多樣性(diversity ) :從「紀 念物」轉移至「遺產」的概念

既然《威尼斯憲章》的訂定是從歐洲的維護觀點

出發,在面對不同文化地理區域時,必然會有爭議,

特別是當遠東地區的紀念物開始進入世界遺產體系 時,對「真實性 J ( authenticity) 檢驗標準上的爭論 由於每一個地理區域的自然環境和氣候條件不同,其 孕育出的文化、經濟、社會環境的差異,自然具有各 種不同表現形式的遺產, 一個普世性的保存原則,實

不足以因應遺產的多樣性 尤其在 21 世紀的今天,

要面對的遺產保存問題已較 威尼斯憲章〉制定之初 複雜許多,這個普世性的原則在多元文化的衝擊下,

已開始受到質疑與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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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 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 夏季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13, Summer

首先是面對「遺產」 概念的提出與擴大,反映出

《威尼斯憲章〉 的狹隘視野 。 在多元社會中,遺產已 不只是關乎財產繼承的議題,也衍生成為歷史的證 據,被視為當今社會的繼承物,其所涉及的領域也從 傳承的概念擴及至地方傳統、集體記憶與認同感等範 疇中,具有各種不同觀點的意義 。 在形式上,遺產從 有形到無形呈現出各種不同的類型,不但是一棟建築 物,也是一個小小的建築元素、或是一個大規模的都 市城鎮,也或是一座花園、 一處景觀、 一條路徑, 一 個宗教聖地,以及民俗節慶、神話傳說、語言、舞蹈、...

等等,在消費市場上遺產也經常被視為一種文化商 品 。 但《威尼斯憲章〉將保護的對象訂定在紀念物,

指的是單棟建築作品、特殊文明、重要發現或一件歷 史事件證物之都市或鄉村場域...等,並沒有全面地涵 蓋遺產所指涉的範圈 。 Szmygin (2002) 認為遺產的 構成是一種非常高個性化的選擇,可能包含不同國

家、族群、社群的理念,是一種主觀性的概念,並無 法形成一種普世性的維護原則,而 《威尼斯憲章〉 以 一種客觀性的角度廣泛定義紀念物,並訂定出一個普 世性的維護原則,不僅無法滿足各類型的遺產保存,

反而會將遺產推向一種危險邊緣 亦即當一個 「主觀 性」的概念套用於一個「客觀性」的定義標準,兩者 必然產生衝突 。

而這個衝突便是對真實性認知的差異。由於

Cesare Brandi 將藝術品視為人類心智的表現與創

造,對原始材料的保護相當重視 (Jokilehto , 2004) ,

受 Brandi 修復理論影響的《威尼斯憲章> '在此概念 下嚴格訂定出維護活動的範國,反對任何的重建與再 造,以保護一個真實的實體(substance )與形式(form)

為主,但這樣的保存與維護教條,對耐久性不佳的材

料而言卻是最難遵行的部份,特別是亞洲地區的木造

建築,將劣化材料替換以確保紀念物留存作法,與歐 洲磚石類的建築實不相同

因此,面對社會的不斷深化,文化迅速的變遷,

遺產的意義也逐漸擴大, Szmygin (2002) 認為現代 對遺產的概念已不能由傳統的維護理論來理解,必須 根據社會的需求,提出文化遺產是「主觀 isubjective )

的而不是「客觀 J (objective) 的看法 。 Tomaszewski

(2002 )也提出一種普世一多元(pluralistic- universal)

的維護哲學觀,以尊重與包容的態度整合不同地方的

經驗和傳統,而不是一種以歐洲為中心的普世一教條

主義(dogmatism ) 。 皆說明出發展一種在地性保存的

必要性,尤其在全球化的時代下,文化邊界的消弱 性, I 在地性」的保存趨勢和強調 「文化」層面的保 存模式,也就格外顯得意義 。 而遺產在這種情形下,

就不僅是防止破壞或修補劣化等的物質性保存而 已,它的創造性過程包含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與特 定文化的相關性,及對歷史、文化的連續性,以及其 對地方情感所形塑出的 「地方感」與「集體記憶 J ' 都是必須要得到充分的理解並進而保存下來的 。

2.3 強調在地性的保存脈絡:以遺產價值為核心的保存

儘管 《威尼斯憲章〉 受到許多的批評,但自 1964 年通過採行後一直保有一定的地位,也一直是國際上 廣泛認可的重要指標 。 Erder ( 1977) 指出在 〈威尼斯 憲章》公佈後,保存界裡出現三個不同的陣營, 一個 是堅守 《威尼斯憲章〉 立場,以一種地域性的憲章作 為 《威尼斯憲章》 的補充文件,捍衛《威尼斯憲章> ;

第二個是建議修改《威尼斯憲章》 中不合時宜的條 款,補充新條款;第三個則是認為應以一個全新的憲 章取代 〈威尼斯憲章〉 從一些相關的國際保存與維 護憲章包括 《佛羅倫斯憲章> ( 1982) 、《華盛頓憲章〉

( 1987) 、 〈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 ( 1990) 、

《人造風土遺產憲章> ( 1999) 等,皆說明其為 《威 尼斯憲章》補充之文件,就不難想見 〈威尼斯憲章〉

的權威性與重要性,己掩蓋被增修改訂或被替換的聲 浪,而且經由這些憲章的發表,也視同《威尼斯憲章〉

擴及至歷史性花園、歷史城鎮與都市地區、考古遺 產、人造風土遺產等類型,而不只是關注於紀念物的 類型(如表 l 所示) 。

此外還有一些地域性的憲章或宣言,包括從加拿

大魁北克特殊文化所制定的〈魁北克遺產保存憲章》

( 1982) 、著重建立維護層級與原則的 《亞博頓營建 環境保護與品質提昇憲章> (1983) ,和考量紐西蘭

(5)

原住民文化的〈文化遺產價值地方維護憲章〉

( 1992) ,及由「地方 J (place) 、「文化重大意義」

( significance )說明保存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就

是保存當地的自明性和經驗的〈布拉憲章~ (1999) , 以及由自身所處之文化涵構(cultural context) 及特定 時間,考量真實性保存方法的〈奈良真實性文件〉

( 1994) ,都是以 〈威尼斯憲章〉為精神,從一種在

地性的角度發展自身的保存方式,反映《威尼斯憲章〉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在導言中所提及 r 在一個國際之基礎上,每一個國 家必須在其自己文化與傳統之架構內採行保存與修 復計畫 J' 也或如 2004 年的《大和宣言〉將有形與無 形文化遺產朝向整合性的監護、 2005 年的《維也納備 忘錄》和《西安宣言〉分別關注當代建築及場域等方 面,及 2008 年的〈魁克宣言〉承續〈西安宣言〉中 環境與遺產的議題,從場域關注至場所精神,皆是在

〈威尼斯憲章》 的基礎下,擴大與關注新的課題 。

表 1 延續〈威尼斯憲章〉精神的國際保存與維護憲章

全球性憲章

《佛羅倫斯憲章} (1982) (The Florence Charter )

《華盛頓憲章} (1987) (The Washington Ch制訂)

《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 (1990)

( Charter for Protection and Managernent of Archeological Heritage )

條文內容 關注的對象/主題 作為〈威尼斯憲章〉增補以涵蓋關注 歷史性花園

的特殊領域

補充 《威尼斯憲章》之國際文化紀念 歷史城鎮與都市地區 物與歷史場所維護憲章

以〈威尼斯憲章〉為指導方針 考古遺產

《人造風土遺產憲章} (1999) 以〈威尼斯憲章》為指導方針 人造風土遺產

(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 )

OCOMOS 彩繪壁畫保存與維護一修復原則} (2003) 以《威尼斯憲章》為指導方針 彩繪壁畫

( ICOMOS principles for the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restoration of wall paintings )

{ICOMOS 文化遺產場所詮釋與呈現憲章} (2008) (The 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地域性憲章/宣言/其它文件

《魁北克遺產保存憲章} (1982)

(Chart for the Preservation ofQuebec's Heritage)

亞博頓營建環境保護與品質提昇憲章} (1983) (Appleton 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Enhancernent of the Built Environrnent )

《奈良真實性文件} (1994)

(The Nara Docurnent on Authenticity )

〈文化遺產價值地方維護憲章} (1992)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Places of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

〈聖安東尼宣言} (1996) (Declaration of San Antonio )

《布拉憲章} (1999) (The Burra Charter)

〈克拉科夫憲章} ( 2000 ) ( The Krakow Charter)

《大和宣言} ( 2004 ) ( Yarnato Declaration)

《佩琪宣言} ( 2004) ( The Pécs Declaration)

《維也納備忘錄} (2005) (The Vienna Memorandum )

西安宣言} (2005) (Xi 'an Declaration)

〈魁北克宣言} ( 2008 ) ( Qu' ebec Declaration)

依《威尼斯憲章》中所指出 r 應在 一個國際之基礎上,由自己文化與傳 統的架構內採行計畫」為原則

條文內容

遺產保存的基本原則以〈威尼斯憲 章》為基準

承續《威尼斯憲章》

孕育於《威尼斯憲章》之精神 遵守 《威尼斯憲章》之精神

以《威尼斯憲章》為指導方針 以《威尼斯憲章》之決議為考量 遵守《威尼斯憲章》之精神 遵守《威尼斯憲章》之精神 承續《威尼斯憲章〉的基礎 以《威尼斯憲章〉之決議為考量

詮釋與呈現

關注的區域/主題 由加拿大魁北克觀點 的考量

由加拿大觀點的考量

由日本觀點的考量 由紐西蘭觀點的考量

由美洲觀點的考量 由澳洲觀點的考量 由歐洲觀點的考量

有形與無形文化遺產 的監護

重新詮釋《威尼斯憲 章》

當代建築

關注 《威尼斯憲章〉中紀念物和場所 場域 的場域

承續〈西安宣吉〉環境與遺產的議題 場所精神

(6)

臺灣建築學會 建築學報 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 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13, Summer

不過,其中像 《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

有條件的同意重建,及 《奈良真實性文件〉不將真實 性定義於原始材料的思維,與《威尼斯憲章〉實不相 同且有相違之處,但也宣稱在〈威尼斯憲章〉的精神 下,仍以最大的限度保存歷史形式與實體,也盡最大 的限度尊重真實性 。 藉由 2004 年為慶祝《威尼斯憲 章〉通過採行 的周年,在匈牙利所舉行的「威尼斯 憲章 1964-2004-2044? J 國際研討會,其會後發表的

〈佩琪宣言〉即指出: [""依據特定地區的情形,有效 的補充是建立於〈威尼斯憲章〉的堅實基礎上,而《奈 良真實性文件》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補充」 。 說明了 在《威尼斯憲章〉的基礎與精神下,每個國家、地區,

或族群可因應自己的情況,制定符合自己文化與社會 需求的保存與維護規章。

因此,面對文化的多元性與遺產的多樣性,就如 同《奈良真實性文件》中對真實性的理解一樣,是由

一種對「歷史」 的認知移轉至「文化」的層面,關注

的是蘊藏於遺產的價值,也如同《布拉憲章〉中對遺 產重大意義(significance )的重視一樣,與地方傳統 文化和創造與參與其中的社群有著密切的關係'強調

的是一種「在地性」的保存脈落 。 如此,才能瞭解地

方如何以自己的方式創造與發展,更重要的是,以地 方社群為中心的保存,才能夠清楚展現不同時間、不 同環境,地方社群如何透過歷史與經驗的累積習得知

識,及如何調適與整合外來與傳統知識,並在一連串 互動的認知與日常生活實踐的過程中,如何對應、其複 雜的信仰與認知體系,而這便是一種以「價值」為導 向的保存與維護態度 。

三、遺產的價值類型

為尊重文化多樣性,所強調的在地性保存,將遺 產價值視為保存與維護的核心,但價值究竟是什麼?

文包含哪些層面?

3.1 遺產價值建立在主客體的關係體系

一般所熟知的價值,在經濟學領域中最廣為運

用,主要是指在經濟市場的體系中,透過交換以獲得

對的商品與服務需求,由於價格的多少是衡量商品價

值的形式,往往將價格等同於價值。另在哲學範疇中 也談及價值,其從一種主客體的相對關係來理解,將 客體的存在取決於主體的意識 ,也就是當客體能夠滿 足主體時,客體對主體而言就是有價值的 至於遺產

的價值,因應遺產的多樣性,對價值的認知也相對產 生了困難,不過遺產在屬性上可視為一種文化資源,

其價值便可從可被利用或有助於維持生計的事與物 來理解 。 也就是說當遺產對於人 (個人、群體、國家)

而言,其所其的效益可滿足的需求時,價值即產生 。 因此,藉由前述哲學上對價值的概念,遺產價值存在

於人一主體與遺產一客體的關係體系中,取決人的意 識 。

另與「價值」一詞相同,也經常被使用於遺產保 存與維護工作中的「重大意義 J ( significances) ,其字

義與 「價值 J 一樣,與重要性、值得關注相關。在《布 拉憲章〉 中,就將文化重大意義(cultural significance )

一詞與遺產重大意義(heritage significance )及文化遺 產價值(cultural heritage value) 視為同義 。由於皆涉 及人為的意識判斷, <布拉憲章〉還進一步指出 : [""不

同的人或團體,可能擁有不同範間的價值」 但誰的

價值可以被保存?誰可以參與遺產評估?誰叉有權可 以決定保存與維護的策略? 反映出遺產相關的權益

關係人(stakeholders )之分析在價值評估上為一項重

要的議題 。

除此之外,由於每個時代對遺產價值的認定會有 不同的看法,必須將遺產的時代性也納入考量,從當 時社會文化的意涵瞭解與衡量遺產價值;同時,在時 間的轉變下,當遺產原本功能已無法滿足當代需求 時,經由適度的再利用重新賦予其它功能,也會開始 創造新的價值 。因此面對不是單一、固定,可能隨時

間、地方發展而有所改變的遺產價值,在辨識上應以

一種持續性的動態機制 ,並可適時調整與修正的態度

因應,以避免因主觀的判斷而錯失價值,並能預期來 來可能產生的價值

3.2 類型學的應用

(7)

由於遺產的價值並不是單一、獨立存在著,其複 雜性包含多方面的學科領域,要如何在變動性的社會 和多樣化的環境中做出指認, 一直是遺產保存與維護 計畫中所重視的課題。

傳統上常藉由類型學的概念,理解遺產價值組成 的意義與內容,但 Mason (2002) 認為類型學的研究 架構受經驗法則或主觀性的認定,常會造成分類的歧 見,並無法站在同一個基準點上作比較,也無法建立 在一個客觀的條件中;而且構成遺產價值的主體性

( subjectivi可) ,與其不可預知的變動性

( contingency) ,欲建立一個清楚分析架構或為一種

價值命名也是有困難的 (Mason, 2002) 。不過 Mason 仍肯定類型學做為遺產價值的分析架構,有一定程度 的貢獻。 因為透過分類能有效釐清與掌握遺產價值的 類型與意義 ,對於民眾、公部門或遺產相關所有權 人、管理人的意見與看法,在分類模式下也將有溝通 與討論的基礎 。因此,基於此觀點,本研究也應用類 型學的概念分析遺產的價值。

表 2 是藉由類型學的概念,彙整相關國際保存與 維護文獻資料中所提出的價值類型,包括奠定紀念物 保護基礎原則的〈雅典憲章> (1931) 和《威尼斯憲 章> ( 1964) ,及確立世界遺產保護基礎原則的《世界 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1972) ,以及 1976 年 UNESCO 專家會議由 ICCROM 針對傑出普世價值定 義所提出的報告;此外在一些地域性的保存與維護文 獻中,還包括在 《布拉憲章》基礎下, 首度以「重大 意義」提出維護與經營管理的《布拉憲章指導方針:

重大之文化意義> ( 1988) ,及基於中國建築遺產保護 的特殊性所訂定的《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

(2000) ,以及英國遺產針對遺產價值保存所提出的

《維護原則:歷史環境的永續管理指導方針與政策〉

(2007 )等。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專家學者藉由不同的觀點提 出價值的類型 ,如Riegl ( 1903) 從 kunstwollen 的概 念提出價值,著重在藝術史上的考量 Feilden ( 1982 )

認為價值反映文化內涵、Lipe (1984) 認為價值必須 從社會體系中考量、 Feilden & Jokilehto (1998) 認為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價值涉及歷史到文化的範疇;隨著永續性保存觀點的 提出與重視, Mason (2002) 提出的價值包含社會文 化和經濟兩方面的, Throsby認為價值的構成與個人 或社群有著密切的關係(張維倫等譯, 2005) 。

以上雖然從不同的對象與不同的角度探討價值 可能的類型,但基本而言,皆將分析的對象訂定在人

類歷代發展下具體的遺存,並從單一個體的建築物到 線狀的建築群,再擴展至面狀的都市環境中,探討各

類型的價值意涵。究其各價值的類型,部份在主要類 別之下,另有其它相關的子類別,如在經濟範疇內的 價值叉再細分為使用價值與選擇、存在、遺贈等非使 用價值,也有涵蓋範圍相同卻被定義於不同類型的價 值之下,如社會、文化等類型的價值雖然命名不同,

卻經常在同一層面中討論,代表著遺產價值之間的緊

密關係是無法確切分割與劃分的。不過,正如 Mason

(2002 )所言, r 分類」的目的,只是初步幫助瞭解

遺產價值的內容與意義,以期在分類架構下先確立出

遺產價值的各種可能面向。

3.3 遺產價值的類型

礙於文獻蒐集之篇幅,本研究並無法詳盡遺產所 有可能之價值類型,也由於遺產價值的構成並非一 致,再加上價值涉及主客體的概念,即使同一類型的 遺產也可能指認出不同的價值類型 因此,僅就表 2 所羅列之類型,進行價值類型的討論。

從表 2 來看,遺產價值的類型依時間的發展大致 分有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在 1970 年代之前,保存、

修復與維護觀念透過相關國際機構或組織的簽署,形 成規範的階段,包括 《雅典憲章> (1931) 、《威尼斯 憲章> ( 1964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1972 )等國際保存憲章或公約 。 這個階段主要集中

在歷史 、 藝術與科學三種價值類型。其中《雅典憲 章〉 、 《威尼斯憲章》並未具體提及任何相關的價值類 型,但前者在第二項歷史紀念物行政與立法措施中,

是以保護具有藝術、歷史與科學旨趣 (interest) 之紀 念物為聲明;後者在第二 、 三條提及紀念物之維護與 修復必須有科學與技術的資源,及維護與修復紀念物

(8)

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13. Summer

備註3

-o-o

歷史 、美學、民族學、人類學 表 2 相關保存與維護法令及專家學者對價值的分類

評定對象z

紀念物 藝術、歷史 科學 紀念物 藝術、歷史、科學

文紀念傑出普 歷史、藝術、科學

化物 世價值 遺建築

產群

歷史

場所 文化遺產

價值的類型

歷史、藝術、科學 時間

〈雅典憲章} (1931 )

《威尼斯憲章} ( 1964)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保護公約} (1972)

藝術,歷史、類型學 專家會議

美學的、歷史的、科學的、社會的(精神的、政治的、國民的、

文化的)

歷史、藝術、科學 文化遺產

地方 文物

古蹟

遺產 證據、歷史、美學、公眾

年齡、歷史的、意圖式的紀念 使用、藝術、新意、相對藝術

驚奇的、自明性、延續性、心靈的和象徵的 文獻上的、歷史性的、考古學的,文化人類學的、

年代和稀少的、美學上的和象徵的、建築藝術 的、城市景觀的、地景和生態學的、技術性和科 學性的

使用 功能性的、經濟性的、社會性的、政治和種族的 經濟的、美學的、象徵性的/關聯性的、資訊的

紀念價值 現代價值 情感

文化 紀念物

歷史建築

保存與維護文獻的分類

4

UNESCO ( 1976)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 :重

大之文化意義} (1988)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 則} (2000)

《維護原則 :歷史環境的 永續管理指導方針與政 策} (2007)

Alois Riegl (1903 ) Bemard M. Feilden

(1982 )

專家學者的分類

自明價值(基於識別)、相關的藝術或技術價 值(基於研究)、稀缺價值(基於統計) 經濟、功能、教育、社會、政治

歷史的、文化的/象徵性的、社會的、精神的/

宗教的、美學的

使用(市場)、非使用(非市場)存在/選 擇/遺贈

美學、精神、社會、歷史、象徵、真實的 文化

文化 資源 文化遺產

場所 William D. Lipe

(1984 )

Bemard M. F eilden &

Jukka Jokilehto (1998)

現一社 代一會

社一與 丈

會 一 化

會的

Randall Mason (2002) 遺產

經濟的 遺產場所

David Throsby (2005)

與科學來評斷 。另在 1976 年世界遺產專家會議中,

ICCROM 所建議的傑出普世性價值可從藝術 、歷史、

類型學價值中考量,其中類型學價值是以藝術、歷史 價值為基礎的科學分析,仍是與歷史、藝術與科學三 項有關。第二階段在 1980-1990 年代間。在這個階段 中,面對文化多樣性,以地方為保存核心的思維逐漸 展開,許多地域性的保存憲章也在此時期陸續通過採 行,對遺產價值的構成也有新的認識,如 Feild閱

( 1982) 提出情感、 文化、使用等價值, Lipe ( 1984) 的目的是要保護紀念物作為藝術傑作與歷史證物,皆

反映了以歷史、藝術與科學三項為參考的指標。至於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所認定的「紀念物」

( monument) 、「建築群 J (group of buildings )與「歷 史場所 J (site) 必須具有傑出普世|生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其中「紀念物」與「建築群」的價

值,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 I 歷史場所」 可從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雖然 是不同類型的文化遺產,但在本質上仍以歷史、藝術

(9)

提出遺產具有經濟的、美學的、象徵性的/關聯性的、

資訊的價值,開始著重在當地社會的經驗與社群的自

明性。 1990 年代隨著《奈良真實性文件〉、《布拉憲章〉

的通過採行,傳統追求物質歷史證物的真實性已進一 步提昇在社會文化脈絡中驗證'而當《布拉憲章指導 方針:重大之文化意義》提出美學的、歷史的、科學 的、社會的(精神的、政治的、國民的、文化的)等 價值,就已不是單純從建築技藝部份講求視覺上的 美,對感官知覺經驗的重視,將藝術價值拓展到心理 層面的美學價值 。 同時因為遺產的指標性, Feilden

&

Jokilehto ( 1998 )提出的文化、現代社會一經濟價值,

除關注情感上的價值,也關注遺產所能創造的經濟效

益,包括使用與非使用價值所產生的效益。由此可 見,在此階段中遺產已不僅具備歷史的資源而己,對 遺產價值的認知也不只是在視覺的有形價值上,而是

愈具多元性的發展 。

第三個階段在 2000 年代之後 。 延續前階段所關

心的議題, Mason (2002) 所提出的社會與文化價值 (歷史的、文化的/象徵性的、社會的、精神的/宗教 的、美學的) ; Throsby 所提出的美學、精神、社會 、 歷史、象徵、真實的價值(張維倫等譯, 2005) ; {維 護原則:歷史環境的永續管理指導方針與政策

(2007 ) 所提出證據、歷史、美學、公眾等價值,

仍是從社會體系思考遺產價值。同時,在文化多樣性 的強調下,更體認到無形價值與有形價值相互依存的 關係,並且關注到整體環境的品質

由以上來看, 1970 年代之前在紀念物和文化遺產 所確立的保存與維護原則下,關注的是歷史、藝術與 科學三種價值類型; 1980 年代~1990 年代可以看到的 是各國依著自身文化的特殊性,開始進行反思而呈現 多元化的價值思考; 2000 年代之後,不僅關注遺產本 身的價值,也延伸至遺產周邊環境的價值。

四、遺產價值的構成與內容

按上述遺產價值的類型,以下即依時間的發展順 序,進一步瞭解遺產價值的構成與內容 。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4.11970 年代之前:紀念物和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原

則的確立時期

回顧 19 世紀歐洲保存理論的歷程,對遺產價值 的看法不同,陷入了「修復」與「反修復」的論辯中 。

主張「修復」的 Eugène-Emmanuel

Viollet-le Duc

(1814-1879) ,在追求完整性的狀況下,傾向藝術

價值的修復,不僅注重形式風格的修復,也注意結構 的修復,但這種強調風格修復(stylistic restoration) 的 態度,往往恢復到一種未曾存在過的狀態。「反修復」

則在 John Ruskin ( 1819~1900) 和 William Morris ( 1834-1896) 的倡導與推動下,強調歷史的真實性,

主張以維護取代修復,以避免任何的修復,破壞依附 於建築之物質實體的歷史訊息,反映的是對歷史價值 的重視。 20 世紀初, Georg Gottfried Dehio

( 1850-1936) 提出「要維護,但不要修復」的口號;

Alois Riegl (1857-1905) 對時間逐漸形成在遺產的歲 月痕跡,包括綠鏽 (patina) 或不完整狀況所提出的 年齡價值,事實上也是對歷史真實性的強調 。

不過Riegl 在年齡價值基礎之下另提出的歷史價 值,則著重在初始狀態的忠實度與完整度,在不追求 於歲月留下的腐朽痕跡下,當原有形貌保存越多與越 完整時,其價值也就越高 但這樣的觀點與年齡價值

相互矛盾,且年齡價值的綠鏽特徵也會降低歷史價值 的完整性 。 因此,年齡價值不涉及保存與維護工作,

也不為了保留它而將自然性的腐朽破壞停滯在一個

狀況下

一次大戰後,隨著國際聯盟 (League ofNations)

和國際博物館辦事處 (Intemational Museums Office)

的成立,開啟了紀念物保存的新紀元。 1931 年國際博 物館辦事處在雅典舉行第一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 建築師與技師會議,會後通過的《雅典憲章} ,在第 一項提及不排斥任何時代的特殊式樣,排除了

Viollet-le Duc 風格統一的修復態度;同時為確保建築

生命延續的再利用,及第四項修復可採用現代補強之 技術,也排除了 Ruskin 反修復的概念 。 但在第一項 提到要創造一種經常性與永久性的保養以確保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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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6 月, 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JTECTURE. No. 84. Jun. 2013. Summer

物之保存;及第五項不鼓勵將藝術品從其原設計周圍

之環境中移除;以及第六項在可能的情況下,必須採 取將原始碎落物件歸於原位的原物歸位法,及為了達 成此目的而使用的新材料,必須是可以辨識的,卻文 是與追求真實性的態度是一致的 第三項禁止任何形 式的廣告與設立不雅觀的電線桿'鄰近地區工廠之噪 音甚至是高的煙函都應被排除,也與追求風格完整性

的理念相同

二次大戰後,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 與技師會議通過的《威尼斯憲章> '以 《雅典憲章〉

為基礎,再進一步說明:修復的目的是保存和顯現該 紀念物的美學和歷史價值(第 9 條) ;風格的統一並 不是修復的目的(第 11 條) ;每一個有助益於了解紀 念物之手段必須要採取,並且在不扭曲其意義下加以 揭示(第 15 條) ,仍是在「修復」與「反修復」之中 取得平衡的論述 。在歷史真實性部份說明:雕塑,繪 畫或裝飾等物件,是一個紀念物整體的一部份,遷移 只有在是保證它們保存的唯一手段時才能夠執行(第

8 條);以及散{失部份的置換必須與整體相互諧和地整 合,同時一定要能與原物可以辨識(第 12 條)。在

風格完整性部份說明:增建是不能被允許的,除非其 不會減損建築物有趣的部分,它的傳統場域,它的構 成平衡和與環境之關係(第 13 條) ;重建時整合用之 材料應該總是可以被辨識,而且其使用要能確保該紀 念物之維護與形式之恢復(第 15 條)。

不過,在講求歷史真實性和風格完整性的同時,

《雅典憲章》建議任何的補強或修復前,必須有完整

的分析報告; <威尼斯憲章》反對臆測性修復 ,強調 真實的史料物證是修復判斷的重要基礎,也注重實地 調查與科學實證的研究方法。因此,由以上來看, <雅 典憲章》 和 《威尼斯憲章> '從紀念物具體存在的物 質實體及其場域的真實性,理解歷史價值的意義,也 從紀念物具體存在的物質實體及場域的完整性,理解 藝術價值意義,並透過「最少平預性」、「可辨識性」、

「可逆性」、「與環境整體性」等原則的建立,從場域、

外觀形式、 量體比例、材料構造、裝飾元素等進行規 範'而這些原則的建立,根基於科學性的調查與研究

分析,即為科學價值的建構過程,以確保作為歷史證 物的物質實體,能真實且完整的保存與維護

4.2 1980 ~1990 年代:文化多樣性的多元保存時期

1980 ~1990年代,體認到文化的多樣性,對於遺

產的保存也已認知到不能只從表面的物質實體來考 量,而是必須將遺產置於一個複雜的歷史涵構和社會

脈絡之中,將形而下的物質實體視為意識形態的表 徵'進而探究其所能發揮的功能及其所能反映當代社 會的精神與意識。因此,在這個時期,遺產保存已不 僅僅是考古學、歷史學的觀點,更真有人類學的觀 點,將傳統注重物質實體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擴 大自社會文化脈絡解釋;同時因與社會的密切性,也 衍生其它與社會相關聯的價值,開啟多元價值的發 展。

4.2.1 歷史面向的價值

Ri egl 從紀念物的完整性提出對歷史價值的看 法, <雅典憲章 和《威尼斯憲章》從紀念物的真實性 提出對歷史價值的看法,其主要的原因在於遺產所具 有的不可再現性和不可替代性,以致在價值的評估

上 ,完整性與真實性是主要的判斷標準 。 當完整性越 高其價值也就越高,而且前提是,不管是原始的物件

或是歷史的物件,它必須是真實的 不過,遺產是過 去人類活動的創造物,其中所涉及的時間涵蓋過去到 現在,是歷史的見證物,不能只是從表面追求物質實 體的完整|生,也不能單純的從年代的久遠來看

由於遺產並不是一次興築而成,可能是分期或多 次的累積結果,如單純以「紀年」概念來看,只是涉

及時間的早晚問題而己,必須從社會文化的發展脈 絡,才能真正理解價值的所在 亦即是對遺產當時所 處的社會狀況與條件要有所掌握,其中便涉及「人 J 、

「事」、「時」、「地」、「物」的概念 包括: ( 1 ) r人」:

包括設計者、營建者、所有權人、使用者、管理者、

主事者.及與之相關的重要歷史人物等,即遺產的相 關權益人 以瞭解設計者、營建者對該地方或在建築 發展史的重要性;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的狀況與想

(11)

法;管理者、主事者對經營管理與維護措施的擬定與 執行情形;或是與重要歷史人物的關聯性 。 (2)í 事 J' 除瞭解為何而建的目的及使用性質外,另包括上述相 關的人物在其中所從事的活動,或是與重要歷史事件 的關聯性 。 (3) í時 J ' 興建時間、落成時間、變更時 間,以瞭解是在什麼樣的社會歷史脈絡中形成、落成 或變吏 。 (4) í地 J' 遺產所在的場域空間,包括地理 環境、氣候條件、交通狀況等,以瞭解遺產因應地理 條件的情形 。 (5) í 物 J' 遺產的完整程度,或在同類 型中具有代表性、獨特性 。

因此,綜上所述,歷史價值涵蓋的層面非常的廣

泛, 1988年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文化重大意義〉 即

提出歷史價值涵蓋了美學、科學與社會歷史價值,是 所有價值的基礎

4.2.2 藝術面向的價值

在缺乏書面文獻的資料下,遺產的物質實體無疑 是作為過去人類活動痕跡的最佳證據,透過視覺的認 知可提供最真體與最真實的經驗,關注的是遺產物質 實體的形式與構成 。 如在 1980版的 〈世界遺產公約執 行指導方針〉 中,列名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六項標準中 就有(i)、 (ii) 、 (iv) 與遺產的物質實體的形式與構

成有關 5 此外從物質(

rnaterials

)、技藝

( workmanship )、設計 (design) 、場域(setting) 等 四項驗證真實性 , 也同樣指向遺產其體的構造物 。 由 於將遺產視為創造過程下的結果, í 創造過程」則成 為保存理論的關鍵,因而注重人類創作技巧和想像力 的表現與應用,著重在視覺形式上的藝術表現,講求

它的獨特性、創造性、重要性 。 由於是從人類創作情 感的表達出發,已擺脫過去單純從保存原始物件的概 念。

4.2.3 美學面向的價值

隨著對整體環境品質的重視,經由遺產物質實體 所引導出的視覺、嗅覺、觸覺、聽覺、感受、情境等 感官經驗,也成為保存實務所應注意的要項 。〈布拉 憲章指導方針:文化重大意義} (1998) 即指出:包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括組構物 (fabric) 之型態、規模、顏色、質感及材 料的考慮,以及該地方及其利用相關的氣味與聲音 等,就己單純從藝術價值的認知考量到美學價值的範 疇 。

但要如何來辨識感官經驗的價值呢?依據心理學 的概念,人類的感官系統受外界刺激所引起的感覺經 驗(視覺、嗅覺、聽覺、味覺、觸覺) ,是經由一系列 神經系統的運作所傳遞出來的反應(洪蘭譯, 1997) 。 因此,要辨識感官經驗的價值,除感官所接收到的外 在訊息外,還包括心理層面的知覺部份 。 一般來說,

外在訊息的獲得可從建構遺產的物質實體來看,包括 平面空間、立面形式 構造形式、材料種類、裝飾元 素等方面,至於內在知覺的部份,則可由遺產物質實 體所賦予人的感覺經驗來建構,不過因為每個人的感 受力與經驗性不同,這個部份的差異性也就非常的 大 。 Lipe ( 1984) 就曾批評美學價值受限於個人的文 化背景及其偏好,在辨識上容易有侷限性及偏見性,

是一個主觀性強的價值類型 。 除此之外,受到古董拍 賣市場的影響, Lipe還進一步指出以市場為導向的美 學觀,對美學價值判斷的影響,亦是造成美學價值無 法建立在一種客觀條件上的原因之一 。

4.2 .4科學面向的價值

1970 年代前,對於科學價值的認定,主要是在修

復時如何透過科學性的調查研究方法和保存科學的

技術'以避免真實性喪失 。 1980 年代後,在真實性概 念的引導下,分為兩類 。

一種與知識體系有關,也就是藉由遺產幫助人類

釐清或認識不同學科領域 如《布拉憲章指導方針 :

文化重大意義} (1998) 所指出的科學價值,與地方 之相關資料的重要性、稀缺性或代表性,以及可貢獻 多少資訊的重要性有關; Lipe ( 1984) 所提出的資訊 價值及 Feilden ( 1982 )所提出的文化價值雖與科學價 值命名不同,但其涵蓋的內容範圍與科學價值相同。

Lipe 指出的資訊價值主要是在考古學、藝術史、建築 史、歷史地理等正式研究上的貢獻; Feilden 指出的文 化價值是在歷史學、考古學、文化人類學、美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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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 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l3, Summer

築藝術學、景觀學、生態學等學門的貢獻,尤其 Lipe 對資訊價值更進一步提出,如再輔以人類學、風俗習 慣、文化地理、建築設計、藝術心理學等相關學科,

將可提高資訊價值的可信度、代表性,顯示此類的價

值是在一個跨領域的研究過程中辨識 。

另一種則是將遺產如何運用科學技術的製作過 程視為科學價值,如 Feilden& Jokilehto ( 1998 )基於 研究所提出的技藝價值,是從一種科學性的評估,瞭 解遺產在設計上及相關技術、結構、功能、工藝等方 面的重要性,並藉由專業者的研究分析,瞭解遺產所 處的時代以及與現代的相對應關係。

因此科學價值在辨識上,除了從構築遺產的技術 程序與方法作出辨認外,還必須依據其它學科、學門 的領域,從當時遺產所處的社會涵構及當時的標準進 行衡量,以判斷其先進性、合理性、普遍性和經濟性 等。由於此類的價值為取得確切的線索與證據,常會 有一些直接性的調查方法如物理性或化學性的研究 分析,或多或少會造成遺產的破壞,而遺產具有不可 再生性的特質,在一些特殊性與稀少性的類型中,尤 其更應該重視這樣的問題 。 對此, Lipe (1984) 就特

別提到「維護倫理 J (conservation ethic )的重要性,

及對樣本及資料取得的謹慎態度,以及這類型的價值 具有動態性的特質;也就是說當有更新的證據出現,

也許會推翻現今的研究。因此,這類型的價值在保存 與維護計畫上,僅處理所能掌握的部份,並不替未來 決定或確定哪一個是可優先保存的,而且必須要考量 到新訊息發生的可能性,否則保存計畫將會走向一種 停滯的狀態。

4.2.5 社會面向的價值

由於遺產是聯繫過去與未來的重要指標物,與地 方社群甚至特定群體也有一定的關聯性 。 如 Lipe

( 1984 )所提出的象徵性/關聯性價值,即指出遺產具

體存在且具空間形態實體的特性,很容易喚起人們過 去的真實經驗;雖與個人自身的經驗與知識背景有密 切關係,但其所反映的地方記憶,也可能是一種集體 記憶,或是一種時代性意義。過去, Riegl ( 1903) 會

提出一種意圖式紀念價值,它不同於年齡價值是在時 間的洪流中呈現其歲月性的價值,也不同於歷史價值 是展現過去某一段時間內的時代性價值,而是將時間 由過去延續到未來,為後世保存過去某一段時間內的 意念或意識(consciousness ) ,由於追求永久不朽的價 值,往往將轉變為現代價值 。 亦是藉由遺產具體存在 的物質實體,延續地方的歷史和反映地方的精神 。

因此遺產在社會中所具有的價值與意義,就如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文化重大意義~ ( 1988) 所提 出的社會價值,是一個地方的特質,而這些特質是社 群間情感、精神、政治的聯繫途徑;也如同 Feilden &

Jokilehto ( 1998) 在社會一經濟概念下所提出的社會

價值,指的是傳統社會活動與當代使用的關係性,並

涉及社群在社會與文化認同中所發揮的作用。由此來 看,社會價值反映的是地方的集體經驗或記憶,不僅 與文化認同感、歸屬感、歷史延續感、精神象徵相關,

並是建立在一個地區、一個群體的共同情感基礎上的 價值類型。

但這類的價值,就如同 Feilden & Jokilehto( 1998)

從文化概念所提出的自明價值,與社群情感的聯繫有 關,影響著遺產保存與維護策略的擬定 。 如保存策略 的擬定得當,可強化遺產功能,反之,則會造成遺產

真實性喪失 (Feilden& Jokilehto, 1998) 。 因此,這一

類的價值型態不予許仿作或重建,因為改變了過去的

痕跡將會造成嚴重的誤解或錯亂 不過這類的價值要

作出指認也有一定的困難性, Feilden & Jokilehto ( 1998) 建議可透過民間傳說、歷史故事與神話、民 俗活動、宗教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傳統技藝等途 徑來獲得。由於這類價值在保存與維護工作上,很容 易引發地方的關注,可藉著社會價值的探索促進遺產 的保存與維護,但必須建立在一致性、共同性的認知 與看法之下,否則將不利於遺產的保存工作 。

4.2.6 經濟價值

由於遺產具體存在的構造物可提供相關活動使 用,而且遺產所具有的指標性之特色,可成為文化商 品的性質,其中蘊藏著不可限量的經濟效益及對地方

(13)

發展的益處,也涵蓋於經濟價值的體系中。

經濟價值在形式上分為使用價值 (use value) 和 非使用價值 (non-use value) 兩部份。使用價值是一 種經由商業行為而獲得的價值,指的是將遺產作為商

品或其所能提供的服務,包括參觀遺產的門票收入、

土地取得的費用、工人的工資等都屬於使用價值的範 疇,在市場上容易形成價格,可進行交換;至於非使 用價值則很難在市場上形成交易,其將遺產視為公共 財 (public-good) ,具有非競爭性(non-rival )與非排

他性(

non-exc1udable

)的特質,提供的是一種集體的

公共利益 即不能阻止某人對遺產進行使用,某人對 遺產進行使用的同時,也並不會影響它人使用。其中 再分為三種價值,包括對某人來說只要遺產能夠獲得 適當的保存,即便他們不會造訪過的存在價值

(existence value ) ,及對某人來說希望保留這些遺

產,以便未來能夠使用的選擇價值(option value) ,以 及希望遺產可以遺留給後代子孫的遺贈價值 (bequest value) 等(Mason, 2002 )

不過,基本上經濟價值並不是直接顯現出來的,

而是藉著其它類型的價值轉變來的 例如因為遺產的 美學價值讓人們願意付費購票參觀,甚而購買以擁有 它,這是從美學價值轉變成具財政收益的經濟價值;

經由調適性再利用 (adaptive reuse) 讓具有歷史意義 的遺產重新發揮使用的功能,這是從實用價值

(utilitarian value) 來看的經濟價值。然而也因為如

此,在轉變為經濟價值後卻往往造成其它價值的破壞 或是遺產真實性的喪失,如美學與歷史價值可能因為 調適性的再利用而遭到破壞,為順應現代使用需求的 設備,可能阻斷或遮蔽了可喚起過去記憶或與過去聯

繫的象徵性/關聯性價值。因此,如何抑制經濟發展所 帶來的負面衝擊與影響,或是如何避免造成遺產其它 的價值破壞,突顯出一個有效且可行的經營管理計畫 的重要性。

4.32000 年代:朝向永續保存的進程

2000 年後,對於遺產價值的認知,在既有基礎之 下,隨著保存思維的拓展也更為擴大解釋,並引入一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Valu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些新的觀念。包括關注不同類型的遺產甚至是無形文 化遺產,也體認到周邊環境對遺產價值的影響;同時

也深刻理解到生活其中的「人 J '是影響遺產保存成 功與否、也是支持「永續保存 J 的重要關鍵。此時期 對遺產價值的認知,不僅從地方社群的生活角度關注

歷史、藝術、美學、科學、社會、經濟等價值,也朝 向有形與無形價值的整合,及重視場域 (setting) 的 意義,並進而找尋所謂的場所精神(spirit of place )。

4.3.1 強調地方社群的生活經驗

既然文化遺產的保存趨勢己由一種「在地性」的 角度來思考,強調的是「文化」層面的保存模式,那 麼該如何來進行呢?過去 Christoph Antweileru 曾將 在地性的文化視為一種「社會產物 J( social product) ,

是關於生活於特定地方的社群所孕育出的知識體,而 這個知識體Antweiler 將之定義為「地方知識 J (local

knowledge) ,是一個社群經驗與知識的總合,除與傳

統規範以及社會價值有關,也與引導、組織、規範人

們的生活方式,以及認知與建構世界的智能有關

(Antweil缸" 1998)。 而遺產具體存在的事實,除作為 現在與過去的聯繫外,也幫助人們對自身、自身與環 境關係的理解,正可視為一種「知識體 J '反映著地 方社群的生活經驗。因此,在地性的保存不可不正視 地方社群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2000 年後,藉由遺產具體存在的構造物,遺產價 值的發展強調了人類在其中的生活經驗 。 在與歷史相 關的價值部份,已明確指出遺產物質實體反映過去人

類活動的痕跡,是作為證據的主要來源,也指出與過 去人、事及生活有關 (English Heritage, 2007) ;以及 作為揭示「現在」的來源之一(張維倫等譯, 2005) 。

由於可從遺產材料的使用年代、與歷史人物或者重要 事件的關係性,及其類型是否具有稀有性和代表性等 特質辨識出歷史價值,對歷史文獻資料的補正有一定 的貢獻,因此教育、學術價值也隸屬歷史價值;基於 稀有性、獨特性,遺產記錄著藝術家創造性的表現,

美學價值也歸屬於歷史價值,將歷史價值視為傳統核 心的價值,是遺產的基礎價值 (Mason, 2002 )。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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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84 期, 2013 年 6 月,夏季號

JOURNAL OF ARCHITECTURE, No. 84, Jun. 20 日, Summer

次反映了歷史價值是一切價值的基礎。

在美學價值部份,除了與遺產物質實體的構成形 式及人類的感官經驗有關,已開始關注到遺產周遭的 環境,強調環境一旦受到破壞,相對地也將威脅遺產 的美學品質,對歷史價值的損害也有一定的影響,對

人類的生活經驗及對歷史的理解也將可能造成斷層。

在科學價值部份,主要記錄著遺產建築本體從形成、

興建至完成的知識理論與實作技術'強調人類技藝和 創造力的精神。在社會價值部份,仍與社群的情感聯 繫有關,如「司 Mason (2002) 所提出的「社會資本」

概念,它可能是一個非常小、非常地區性的社會集會,

如節慶活動、市集或球賽,但卻是作為社會的凝聚力、

社群認同與聯繫的橋樑,強調地方社群的共同信念,

促進社群的社會穩定及團結的力量。在經濟價值部 份,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遺產具商品化的趨勢,提 高了經濟價值的地位,但在另一方面卻造成文化價值 的降低 由於經濟價值是由文化價值所轉變過來的,

如果文化價值受到破壞,經濟價值也會隨之消失,兩 者之間要取得平衡, Throsby (2006 )提出經濟價值必 須以文化價值為基礎,才能達到保存的目的也有助於 經濟的發展。

4.3.2 有形與無形價值的整合

過去,著重於原始材料和形式的保存觀念 ,以及 保存真實性的檢驗條件著重於物質 、技藝、設計、場 域等方面,使得遺產價值多自有形的元素中辨識 ;另

方面也由於價值高低的評估,往往將遺產物質實體的

「完整性」、「稀少性」視為評估的要項,也促使一些

相關的無形價值被忽視而遺漏。近年來國際上己覺醒 有形與無形價值共存的重要性,紛紛在一些重要的保 存與維護公約或憲章中提出兩者整合的重要機制,也 提示出無形價值可能包含的層面與呈現的方式。 2003 年《監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從社群或個人的各種相 關社會實踐,定義無形文化遺產的意義與範疇7; 2004

年《大和宣言〉提及有形與無形價值相互依存的重要 性; 2005 年版的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運作指導方針〉

將真實性的檢驗條件重新再定義時,將傳統與技術及

語言與其它形式之無形遺產列入等等,透過一種公約

或憲章的方式強調無形價值正是構成有形價值的存

在事實 。

在很多例子中可以看到當無形價值被理解與尊 重時,才能突顯遺產的主體性。例如日本的紀伊山地 靈場與參詣道 (Sacred Sites and Pilgrimage Routes in the Kii Mountain Range) ,其被列名為文化遺產的原 因,就是將組成紀伊山地文化景觀的紀念物與歷史場 所,包括神道教神社與佛教寺廟及其關聯的儀式納入 一併考量8 其相關的神社宗教性建築或許沒有精美

的形態,卻因為這些重要的宗教活動而突顯出它存在

的必要性,它所展現出的相關社會價值、精神價值、

象徵價值的重要性已遠過於建築學上的價值。因此,

在遺產價值的辨識上,不能只是侷限於視覺上的有形

價值,否則將有可能淪於所謂的菁英式、主流性的價 值體系中

4.3.3 注重場域與場所精神

在強調文化多樣性及對無形遺產的重視下, 2005 年的〈西安宣言〉關注至遺產所定著的「場域 J , 2008 年的〈魁北克宣言〉再擴展為「場所精神 J 將有形 與無形元素的相互關係賦予意義與靈魂,為遺產與環 境景觀注入生命體,強調出一種整體性( integrity )

的保存與維護方法 。

因為遺產如果離開了原來的場所,人與場所的關

係及其相互依存的效應會隨之鬆動,所謂的集體記 憶、及對地方的認同感也會為之瓦解,其相關的遺產 價值也就不具任何意義了。包括具有延續和聯繫地方 歷史、文化發展的歷史、證據價值,及其特殊標誌特 性而涉及到人類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象徵、紀念 價值等,皆將受到影響。其中,當然也包括了遺產周 遭環境的品質控制,如何避免高層建築影響遺產的天 際線,如何避免現代的建設或設施如電線桿影響遺產 的視覺景觀及其環境氛圍,或如何避免過多的商業活 動,皆是要考量與注意的問題,以避免影響美學價值 的判斷,或是阻礙從外觀形體做出辨識的象徵、關聯 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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