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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防疫指引
112.2.7實施 一、 適用對象及期間
(一) 國外入境人員:入境日(第0 天)次日起,進行 7天自主防疫。
(二) 確診個案之同住親友:與確診個案最後接觸日(第 0 天)次日起,進 行7 天自主防疫。
二、 應遵守防疫規範 (一)檢測措施:
1. 檢測時機:有症狀時應於自主防疫地點休息,並以快篩試劑進行快 篩。
2. 檢測陽性處置:
(1) 請備妥健保卡及快篩檢測卡匣/檢測片,透過遠距/視訊診療或 委由親友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請醫 師協助評估快篩陽性結果,經評估達成共識由評估醫師進行通 報即為確診,如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安 排PCR採檢(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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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 自 主 防 疫
有症狀時,以COVID-19抗原或核酸 快速檢測試劑(下稱快篩試劑)檢測
7 天 自 主 防 疫
有症狀時,以快篩試劑檢測 入境日
與確診個案最後接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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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具健保身分之本國籍人士、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以及 在臺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含藍領移工、白領應聘、失聯移工、境 內僱用之外籍漁工等護照簽證註記欄位為「A」或「FL」者),
可委由國內友人、在臺聯絡人或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遠距/視訊 診療,或安排至診所/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評估 篩檢結果(註2)。
(3) 非屬前述對象之非本國籍人士,應至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非 本國籍人士 COVID-19 自費看診醫療院所」(註3)就醫,不得使 用視訊診療評估。
註1:快篩陽性結果視訊或現場評估門診服務院所網址,請至衛生
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地 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COVID-19 快 篩陽性結果視訊或現場評估門診服務院所項下查詢。
註2: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醫療諮詢專線及可提供外籍人士視訊看診 或就醫之醫療院所名單,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 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 離關懷服務中心/外籍人士視訊看診或就醫之醫療院所名 單項下查詢。
註 3: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 自費看 診醫療院所」名單,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首頁/COVID-19 防疫專區/地方政府關懷服務中心/非本國
籍人士 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名單項下查詢。
3. 確診者處置:COVID-19 確診個案須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 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
處置。輕症個案可於原自主防疫地點(不含一般旅館)、加強型防疫 旅館或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如有急迫性就醫需求,可自行開車、
騎車、步行、家人親友載送(雙方全程佩戴口罩)或依地方政府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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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安排就醫。就醫時請佩戴醫用口罩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 往。如有緊急醫療需求,請撥打 119或連繫當地衛生局,以 119 救護車送醫為原則或依衛生局指示搭乘防疫計程車、同住親友接 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為輔。
4. 未滿2歲幼童無需執行快篩。如出現症狀,請照顧者依前述輕症個 案就醫方式儘速攜帶幼童就醫,或聯繫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就醫。
如有緊急醫療需求,請撥打 119或連繫當地衛生局,以 119救護 車送醫為原則或依衛生局指示搭乘防疫計程車、同住親友接送或 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為輔。
(二)外出注意事項:
1. 外出、上班、上學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 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後立即佩戴口罩。
2. 有用餐需要,得於餐廳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離開座位時及餐 點使用完畢後應立即佩戴口罩。
3. 避免前往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如有必要前往,需具當日快篩試劑 檢測陰性證明。
(三)環境條件
1. 符合「1 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自宅、親友住所或旅館與民宿 為原則;倘能於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 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自主防疫;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或同行者 皆為自主防疫對象,可不受「1 人1室」之限制。
2. 一般旅宿建議具備空調或窗戶可維持空氣流通。工作人員可以入 住須知、廣播或房間內張貼文宣等方式,提醒入住者「房間內應維 持適當空調,不能隨意開窗或調整空調,可能影響房間之通風及換 氣,如有調整需要請聯繫櫃檯人員」等宣導內容。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 65 歲以上長者、6 歲以下幼 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
2. 請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肥皂和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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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 觸眼睛、鼻子和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及清 水搓手並澈底洗淨。
3. 如需心理諮詢服務,可撥打 24 小時免付費 1925 安心專線。
4. 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權管業務有另外訂定規範者,則依該 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