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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而這也是意義治療學何以作為一種特殊性治療的原因。在治療中,除了施 予心理治療外,亦對其施行意義治療以求治療程序的完善。更為重要的是,意義 治療法也作為一種非特殊性的治療,如他所稱,採納意義治療學的治療師堪稱為

「醫療牧師(medical ministry)」138,其所關心的是人之個體對自身生命的問答,

關懷人們承受痛苦的能力,並探討個體的可能性,生命意義以及實現價值。

一、人論

在《醫師與心靈》(The doctor and the soul)的導論中,弗蘭克提出一項觀念:

人是生存於「生理(somatic)」、「心理(mental)」及「精神(spiritual)」存在的 三項結構空間當中,尤是精神性是不容忽視的層面,同於齊克果關於人論的闡 釋,對於精神意識認知的重要性特別關注。從心理醫學的角度,弗蘭克認為:「惟 有能洞察到人之精神層面的人,才能夠對這方面的問題做適切的診斷。」139 而 這也是現今醫學必須面臨與克服的一項新領域。

(一) 人之十論

意義治療學強調個體的獨特性與實現價值,肯定人是精神的存在體,且精神 即是自身的存有。於是,關於個體之人的觀點便成為意義治療學的基礎論題。弗 蘭克所提出的人論觀點,是如齊克果那般認定人是作為一個綜合體的重要原則與

138 在弗蘭克著作中 medical ministry 於其 The doctor and the soul : from psychotherapy to

logotherapy 之中譯本《生存的理由:與心靈對話的意義治療學》中,翻譯為「醫療牧師」;另

medical ministry 在他處亦有人翻譯為「醫療牧師的職事」(此處參見《安寧療護》2007:12:1:

13-29)或「醫療事工」等譯詞;基於弗蘭克談精神醫學中所論及個人精神存有的問題實屬關涉 終極關懷;又於《生存的理由:與心靈對話的意義治療學》書末,弗蘭克提及「今日(精神)醫 師所遇到的病人,往往就是早期就教於牧師的那些人。」等論點,於是,本論文同其中譯本之譯,

以「醫療牧師」為譯法。參見:《生存的理由:與心靈對話的意義治療學》,291 頁。

139 Frankl, Viktor Emil. The doctor and the soul : from psychotherapy to logotherapy. translated by Richard and Clara Winston.New York:Vintage,1986. Introduction. 中譯本參見:《生存的理由:與心 靈對話的意義治療學》,游恆山譯,台北:遠流出版,1991,4 頁。此處譯文轉引並略作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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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的意義之下:「人的概念與其它的定義相互重疊」。按弗蘭克以精神醫學140及 哲學的綜合角度視之,人具有下列十項特質141

1.人是一統一體

人為一個體,不可分割、不可分裂的統一體。依此原則,精神醫學上的分裂 症實質上是意識的交替存在,並非個體的分裂,因為,身為個體之「人」是具有 不可分離的統一性。

2.人是一完整體

人是為一統一體,既不可分離也不可融合,是一完整體。人所隸屬之任何群 體、等級、種族之分類,不為人之實體,僅作為假設性概念。倘若人們投身於其 中,便是捨棄作為人的資格。

3.人是一絕對的空白

人所具之精神乃是為人之本質。每一精神存在為個人獨具,無法遺傳與繁 衍。因而,人生於世時,皆是一絕對的空白,足以使人接納、攫取、增進自身的 精神存在。

4.人是精神,與身體構成特殊性對立之關係

個人是精神的,精神個體與生理及心理的身體,存在著一種特殊性對立關 係。身體擔負任務及其行動與表達,為實用性能,而與其對立的概念即是尊嚴。

尊嚴面向個人,使人於本質上獨立於所有的社會功能。

140 弗蘭克的精神醫學與主流式的精神分析有所區別,亦有駁斥之處。於是,以精神醫學統攝弗 蘭克談論關於精神醫療學問時的統稱。

141 弗蘭克「人之十論」是於 1950 年於「薩爾茲堡大學週」提出的論述。此部分以其所提出關於 人的十項觀點並揣想其可能融合的觀念予以整理述之。參閱《心靈的療癒:意義治療和存在分析 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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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是一真實性的本質

人為一個體,並非是實際的,而是一真實性的本質,作為自身的可能性乃是 具有決定性的存在因素。在意義治療學中,人非由本能驅使所促動,而是經由意 義引導,進而達到自我實現。

6.人是自我

人是自我,非依循著享樂原則(the pleasure principle)的「本我(id)」142

「原慾(libido)」143所驅策,而是經由個人自我所擁有的自主力量決定其生 命與責任。144

7.人的本質是具有身體、心理、精神的統一完整體

人是具有生理-心理-精神的統一體和完整體,其三層面彼此交疊而成,為 人所具有,建立以及維護。

8.人具有能動性

人能夠從生理及心理中分離,並於精神方面呈顯,乃是因為人具有能動性。

作為能動性的精神個體無法具體化,亦不能化為物質。

9.人是超然於世

人不同於動物那般僅能夠擁有環境;人能夠擁有世界,能夠超越自己,面對

142 佛洛伊德提出人之精神主要分為三個部分。「本我(id)」乃是個體與生俱來的人格原始基礎,

為主要心理動力的能量所在,日後分化出「自我(ego)」及「超我(superego)」;其行為動機僅 於追求生物性的需要與滿足,以及避免痛苦。

143 本能的慾望驅力(drive),依據享樂原則所產生的動機,進而影響個體的行為活動。

144 此反駁弗洛依德精神分析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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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145

10.人僅是作為人,並從超然性理解自己

人通過超然性瞭解自身,然而,人只是作為人,當人從超然性中了解自己,

被超然性滲透時,他也僅僅是為人,不為更多,也非更少。

(二) 個體存在的要素

弗蘭克認為人的本質之普遍原則是每一種心理學派必要的基準,各學派皆有 各自的理念。以存在分析為主論的意義治療學將個體存在歸結為三項要素:「精 神」、「自由」以及「責任」。這也是弗蘭克關於「意義意志(will to meaning)」

的基本探究起點。

1.精神(spirituality)

「精神」是最重要的基本要素,為人自身之在之因,不可化約,亦無法受非 精神屬性的約制與解析。146

2.自由(freedom)

「自由」則是意謂在「本能(the instincts)」、「遺傳(inherited disposition)」

及「環境(environment)」上的自由:「本能」為人所擁有,且個體無法對抗自身

145 此處,弗蘭克參考了心理醫學與謝勒哲學的觀點。謝勒所言人能夠掌握「世界開放性」

(Weltoffenheit) 即是指人能夠「向世界開放」,能夠擁有「世界」。其基礎是指人能使「環境」

(Umwelt)「對象化」的能力,這種能力便是與生命原則中各生命層次的不同之處。在生命層次 中的各種生物,包含具有本能、聯想記憶的動物乃至具有實踐智慧的動物皆受制於環境的限制,

動物對環境的行為是以生理-心理為基礎,牠們無法將環境境況對象化,僅是生活在環境中,因 著本能與衝動離不開環境的束縛。

146 弗蘭克做了補充:精神可能會受到外來事物的影響,好比身體機能的運作也許會影響精神的 狀態;然而,這些因素絕非精神的決定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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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的本能,而是去接受。然而,弗蘭克認為,在接受本能中「必須預設有拒絕 的可能性」,抑是說,個體擁有「決定的自由(freedom of decision)」,拒絕便是 一種決定,這也是意義治療學所強調觀點:「個體擁有自由選擇的能力,能夠決 定要接受或拒絕他的本能」147。在「遺傳」與「環境」上談自由,主要是認為個 體無論在先天的素質差異為何,先天特質並不具有價值判斷,個體依然具有極大 的自由。148同樣,個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取決於個體如何去面對環境的情勢狀 態149。因此,個體並非是由遺傳與環境所塑造的被動下的消極存在,絕大因素是 取決於個體的積極性「決定(decision)」,即是在意義關懷中是可以決定自身的 存在以及成為的樣態。

3.責任(responsibility)

弗蘭克認為,若個體之人是受本能,遺傳以及環境所制約,便是助長個體向 虛無腐化的頹廢傾向所生成。在關心「意義意志」的同時必須訴諸個體意志的自 由性,當意志不能僅是以本能為行動依準,便要導向第三要素的「責任」處理,

而人的責任是對自身「意識(conscience)」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