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考方向
為了實踐反貪污的理念,現有法制當然有調整的必要及需求。在實體法 部分,立法院已經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的若干新增罪名(財產來源不明 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雖然實務上不必然能夠有效運用這些新增條文,
但起碼邁出了法制修正以對抗貪污行為的第一步。相對於此,刑事程序上 勢必也有調整既有法制的需求,否則國家難以真正展開對貪污者的刑事訴 追。
由於貪污需要透過公務員的公務執行機會以取得不法利益,取得不法 利益之後,還必須掩飾犯行,隱藏其不法利益,整個貪污的實現過程中,
難以想像以一己之力達成全面性的貪污效果,也因此,貪污通常是一個結 構性、同時又具有隱密性、密室性的犯罪,試想行賄給公務員以求其違法 職務的行賄者,其賄款等利益的轉讓,通常不會採用可能留下紀錄的移交 方法(例如銀行轉帳),而是利用難以為第三人察知的移轉方法,例如故意 將自己市值 3000 萬的房子,以低於市價的 2500 萬轉賣給公務員,該公務 員因此獲得 500 萬的不法利益,但要指陳該 500 萬為賄款,往往苦於無明 確證據可茲證明,相關嫌犯也會提出房屋市價下跌以茲抗辯。
以具體事例言之,近期在媒體上極受關注的前政府高層官員林○○涉 貪案,若非行賄者舉發其犯罪,並自行錄下涉案的關鍵錄音,否則刑事偵
查機關難以取得相關事證進行偵查,更不用說要起訴了。從這個案例更顯 見將貪污案揭發者,在整個偵查中的重要性。
綜言之,若要對於貪污者進行刑事訴追,實務上往往面臨難以取得有 效證據的困擾,但如果貪污結構中的一員,能夠勇於舉發結構性、共犯性、
集體性及密室性的貪污犯罪者,其證言對於刑事訴追,自然具有非常強大 的輔助效果,由於揭發者原來也是其結構中的一員,如何使其揭發犯罪能 夠有效得到保護,甚或在刑罰或相類法效上得到寬減,勢必成為今後刑事 法學研究者不能迴避的嚴肅課題。甚而,我們還應該設法制定新法,鼓勵 共犯集團成員揭露弊端,給予該揭露者一定程度的優惠或報酬,才能真正 有效地打擊貪污,澄清吏治。
不過,在討論鼓勵揭發弊案誘因、保護揭弊者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 意到該項立法可能造成的新興問題。大致上可分為三個層面說明:首先,
刑罰乃本於公益,處罰侵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揭弊者往往是貪污犯罪 的一員,給予其刑事責任上的優惠,會造成刑罰施用上的不公平現象;其 次,揭弊者不必然是法律專家,其可能認為某項公務活動涉及弊案,可能 構成刑事責任,但從法律觀點而言,其實尚非不法行為,或揭弊者提供事 證,尚不足以佐證確實發生貪污情事,這時若檢警貿然介入偵查,不免造 成揭弊者指控貪污對象名譽及社會生活的不良影響;最後,過度鼓勵人民 揭弊,而揭弊者又可以獲得相當報酬或獎勵,將使得社會成員之間的不信 任感愈益升高,在台灣社會不信任越發增加的今日,如何拿捏鼓勵/社會 成員相互不信任之間的尺度,非常值得吾人思考。
揭弊者提供事證,雖然可以更有效地打擊貪污,但我們仍必須謹慎地 關注揭弊同時,可能造成的刑罰不公、揭弊不實與社會不信任的後續問題,
如何能夠從法律觀點,平衡兩者間的利益,實為值得進一步思索的重要問 題。
綜上所述,為了有效建立廉能政府形象,打擊相關貪污或重大行政不 法等腐敗行為,儘速催生「揭弊者保護法」,確實有其必要。然而為了避免
「揭弊」本身,成為一種純粹的仇恨報復工具,在立法策略上,首先要考 量「揭弊者保護法」不應造成社會的不信賴根源,以免整體社會未受其利,
已經先遭損害。為了保全這樣的前提性利益,在立法策略上有幾點必須考 慮。
(一)、具名揭弊原則
為了不使「揭弊者保護法」純粹淪為抹黑工具,法案在立法策略上特 別強調具名揭弊原則。在考量鼓勵揭弊與破壞社會相互信賴的損益判斷時,
應特別注意顧及台灣社會的特殊性,避免加工破壞現有台灣社會現狀人與 人間的薄弱信賴。除此之外,既然談保護,總要有保護對象,匿名舉發,
基本上無法保護。
(二)、媒體排除原則
為了不讓揭弊者單獨選擇向新聞媒體舉發不法情事,法案在立法策略 上選擇單獨向媒體料時之保護排除原則。這裡主要是考量媒體本身不存在 有調查權,相關事件經媒體渲染,或臆測所建構的事實,如果經有調查權 人員或機關介入偵辦後有相當出入,人民往往不願意接受機關所呈現之報 告內容,人民對於政府的信賴有可能遭受更大破壞。因此,應該盡量讓揭 弊者的揭弊行為,進入政府的管制系統。
(三)、多元揭弊體系原則
目前法制有許多獎勵與保護揭弊者的規範,為了能充分發揮不法情事 的揭發功能,法案設計繼續以維護多元揭弊的方向為立法原則。在獎勵規 定的設計上,基本上本法只扮演補充角色。
(四)、保護三面向建立
為了確實達成揭弊者保護之形式與實質功能,在思考「揭弊者保護法」
的架構設計上,有三個面像應該思考,分別是揭弊者的身分保密、工作保 障以及人身保護。法案結構至少應該涉及 1.「揭弊者保護法」的適用範疇,
2.揭弊行為的程序,3.揭弊者受到不利益的保護範疇與保護措施,4.揭弊者 的獎勵與違反保護揭弊者規範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