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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難,八方來援─「農民」故事的集結

第二章 從「反徵收」到「保農地」─大埔的敘事與抵抗

第二節 一方有難,八方來援─「農民」故事的集結

反徵收抗爭在竹南鎮大埔里不是第一次,跟農民訪談要是問起參加「自救會」, 有不少人都會幫忙補充其實沒有問到的那個「自救會」。2004 年,擴大竹南科學 園區的特定區計畫本來有 300 多公頃,橫跨公義路兩側,受到居民強烈反彈。當 時由公義路東側居民主導的自救會抗爭手段相當激烈,撒冥紙、進議會抗議、在 屋旁拉起「滅村之舉是社會恥辱」、「強占民地良心何在」白布條83,後來政府在 2006 年 4 月間縮減公義路東側的 201.13 公頃,特定區計畫剩下公義路西側的 165.72 公頃。家在西側,後來一路投入土地徵收修法的抗爭戶說:「太多人反對,

所以就不要西邊,只要東邊,可能覺得這裡比較好徵收吧。84」在訪談時候,多

82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566。

83 2004-11-13 聯合報 C1 版 竹南基地擴編 民眾:滅村 台 13 線兩旁掛抗議白布條 指強占民地 要求撤銷 縣府:陳情案會報內政部。

84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554。

數後來在 2008 年反對徵收的抗爭戶表示,當時接收到的訊息是房屋都還可以保 留,他們想:「家還在,那也還好。」於是並沒有很強硬反對。少數可以看到在當 時就到縣都委會陳述意見的西側居民,包括現在大埔自救會的會長陳文彬。或許 也因為陳文彬對於地方上這些資訊的掌握較嫻熟,相較於其他收到協議價購開會 通知才恍然大悟的抗爭戶,他跟何良雄、柯成福等人,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到 7 月 14 日,縣政府接受群創光電興建面板廠需地的陳情,變更書圖,擴大這次計 畫中的「園區事業專區」後,重新公開展覽都市計畫的期間積極提出不願被徵收、

搬屋、遷居的意願:

辦理第 2 次再公展事前未通知計畫區內地主進行相關說明及溝通,僅以 上網公告及公告展覽程序矇混過關。承辦人員未能體恤民情,一意孤行。

85

說明會沒有通知地主,多數地主未能了解說明會內容,以致權益受損。

園區用地比例過少,如果要開發新竹科學園區應另找較大型之土地。堅 決反對此計畫案成立。86

陳情位置房舍位於開發區內,不願被拆除,不接受補助。保留原有房舍,

土地直接分配於房舍旁。87

從他們的陳情大概可以看出來,「不合理」是一種複雜的情緒:認為政府的行政程 序草率,被徵收的消息突襲的錯愕與憤怒、不願搬遷、不願「被」開發、就算要 開發也請讓我的房屋可以保留…等。2008 年 6 月,隨著鄰里消息傳遞,有些惶惑 的大埔居民開始組成自救會,以自救會的名義也來陳情:

85 內政部都委會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文彬等 29 位陳情人陳情意見。

86 內政部都委會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何良雄等陳情意見。

87 內政部都委會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郭淑麗、柯成福陳情意見。

大部分地主絕不參加區段徵收。辦理第 2 次再次公展說明會沒有一一通 知地主。88

苗栗縣政府對於這些意見的回應是:「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

建議不予採納。89」順著制度的邏輯,對政府來說,計畫與繁榮發展的等號不證自 明,等號的兩端卻都看不到像陳文彬這樣居住在這裡,並且想要繼續在這生活的 人,對他們來說,這樣的「陳情意見」與「縣政府建議處理」的一來一往,與其 說是一種「參與」,毋寧更像是一種儀式,常民在其中只有發言的形式卻沒有發言 的權力。

2008 年 8 月 26 日,在苗栗縣長劉政鴻列席說明並承諾「從優從寬補償」90的 情況下,特定區計畫抵定;10 月左右開始進行地上物查估,而後是 12 月舉辦「區 段徵收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說明會」。這次會議是第一次以書面寄送通知地主,也 是居民第一次可以有完整的時間面對民意代表與官員提問、表達意見,讓被徵收 的確實感覺掌握表達意見的機會91。但會議的結果卻依然令居民感受到挫折:

我們有去,並表示不贊同、不會簽名。那時候好像就是分成三場,因為 被徵人太多,大家去就是排排坐,政府官員就開始朗讀說現在會議開始,

讓地主表達意見,每個人都有上去講。我太太和我弟媳有上去表達不要 拆除房屋的意見,但還是不行;我隔壁的顏先生有說「反對徵收」。縣議 員說他贊成徵收,那我們也不能說什麼。政府什麼都沒說明,只是讓地 主表達,沒有當場答覆通過或不通過,只說會後會再答覆,也說反正 6 月 3 日就是要繳所有權狀,要不就不能配地,只能領錢。會後有給我們

88 內政部都委會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大埔自救會陳情意見。

89 內政部都委會第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

90 內政部都委會第 689 次會議紀錄,頁 67、68。

91 另外一位自救會中的成員黃秋琴也在訪談中提到,她一直到協議價購說明會,確實被通知、到 場發言,才有「參與」而非被告知的感受。

公文,但是我們的意見還是沒有被採納。92

縣府公文中的會議紀錄與上面這段訪談內容有些出入,在會議記錄中他的妻子的 意見是「本人父親有數筆土地,有些土地上面蓋有合法建物,請問政府為何規劃 為綠地?當時都市計畫於規劃時,是否通知所有權人?93」,弟媳的提問是「我的 地號 OO-O 是在徵收範圍內,為何清冊上還有其他地號被徵收?94」縣府彙整的「所 有權人意見陳述」中不見有「反對」二字,這些意見都寫成條列式的一兩句話,

對於分得土地表示「太少」、「不公平」、詢問到底要怎麼計算地價、房屋怎麼樣才 可以保留。同樣是陳述意見,居民在會議後寄出、由自己親手寫下的紀錄相較之 下顯然多了許多情緒、故事,還有溫度:

本人移居在此(大埔里)近 30 年,民國 85 年初就逢公益路拓寬拆屋一次,

全家五口擠在僅 6、7 坪大房子,已非常克難(各位官員沒有親身經歷不 知它的慘痛經歷,想著真是夜夜難眠阿) …如今又要再次徵收…懇請高 官們再三思…請作適度修正或想個變通方式…95

地上物查估標準與實質上使用的效益並不成比例,我們均為一般勞工小 市民,一經此徵收,即便到時以地易地歸還,也無力再蓋屋,豈非逼民 跳樓?一家四代世居遮風避雨的家,現今如此徵收標準,讓我們小老百 姓,情何以堪…96

雖然沒有辦法回到會議的現場,但這樣的文本記述落差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更具體 地描繪著會議當時的發言場景:不想要被徵收的諸多理由相互夾雜,現在生活不 願改變、過去被徵收的痛苦經驗、若是真的徵收,過低的補償會讓未來的生活無

92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553。

93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

94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

95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附件六、協議價購陳述意見書(彭秀春)。

96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附件六、協議價購陳述意見書(陳秀琴、陳玉彬)。

以為繼等等,說明這些必須從自身的經驗說起,但在會議紀錄的製作中,對接下 來執行上不重要的經驗部分被隱去,補償不公好像就成了最大的問題。

然而就連在會議記錄中看起來最多人提出的補償問題97,政府的回應也難以 讓人信服。針對公告土地現值不加成徵收、抵價地比例過低的問題,縣政府說:「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有關本縣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價不加成補償案,業經 本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準此,本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協議價購 金額,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現值並無任何加成補償,主要考量為降低開發成 本,較低的開發成本直接影響開發後評定地價,最終目的是希望能給各位土地所 有權人較高的抵價地發還比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抵價地總面 積為徵收總面積 50%為原則,但本府經考量本案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 用以及實際狀況發展因素後,訂定本區曾經農地重劃地區及非農重劃地區之抵價 地總面積,分別依 46%及 41%辦理,且本區抵價地發還比例業經本府區段徵收委員 會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98」。政府揭示了在法律給予的浮動空 間下,衡量如何補償的標準:降低開發成本。所謂的開發成本,還包括了整地工 程、建蓋公共設施的經費支出,在這套「開發成本」綁「抵價地發還」的公式裡,

「補償費」大概是其中最與「地價地發還比例」成正比連動的影響因素:政府的 回應只提到較低的開發成本會影響開發後的評定地價,進而影響到人民換得的抵 價地面積,卻隱而未提「抵價地」為的是「抵付地價補償費」,壓低地價補償,將 直接導致未來取得抵價地的面積下降,根本無法達成所謂「較高抵價地發還比例」

的目的。犧牲被徵收居民權益來降低政府開發成本的補償決定,有了法條依據、

委員會的合法程序決定,彷彿就足以正當地回應被徵收居民的質疑與反對。

從較少有被徵收人參與的都市計畫會議,到通知所有人到場的協議價購與說

97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

98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

明會,試圖說出反對聲音的居民持續感到挫折與不滿,並將這樣的意見寫在陳述 意見書中: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 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但 97 年 12 月 25 日於李科勇圖書 館開會時,到場處理之官員毫無協議誠意可言,對於本區縣民、居民所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 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但 97 年 12 月 25 日於李科勇圖書 館開會時,到場處理之官員毫無協議誠意可言,對於本區縣民、居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