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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為法─土徵修法與訴訟並進的法律戰

第二章 從「反徵收」到「保農地」─大埔的敘事與抵抗

第三節 以「農」為法─土徵修法與訴訟並進的法律戰

大埔兩度毀田的事件,廣泛激起社會輿論批評苗栗縣政府徵收粗殘,跟農民 一起經歷抗爭的農陣也快速的集結,決定 7 月 17 日要辦一場農民遊行,晚上就 睡在凱達格蘭大道上!這是農陣第一年的夜宿凱道,引起的討論與議題熱度讓政 府不得不快速處理大埔案的問題。

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在 7 月 22 日提出「劃地還農」方案,內容是以大 埔自救會會長住家周圍劃出 5 公頃的農地,讓希望繼續耕種的農民可以換地到此 地來耕種。而從毀田以來都態度相當強硬,堅持自己「依法行政」的苗栗縣長劉 政鴻,也首度低頭表示自己對部屬監督不周、讓吳院長跟馬英九總統操心而「道 歉」127,但大埔自救會對於吳揆的方案跟劉縣長的道歉都無法接受,要求要原屋 保留。8 月 3 日,大埔傳來噩耗,因為徵收案抗爭而壓力相當大的阿嬤朱馮敏,

124 2010-06-27 自由時報 竹南科「徵」 議 警帶走挖田司機 自救會:吃案。

125 農民反粗殘徵收聯合宣言:一方有難 八方來援,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2790 (最 後到訪日:2013 年 8 月 16 日)。

126 2010-06-11 自由時報 B06 版 竹南科封路挖田 抗議聲再起。

1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3/today-t1.htm (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9 日)

飲農藥自盡身亡。哀傷而憤怒的社會情緒,讓行政院在 8 月 17 日與農民達成「原 屋原地保留,農地集中劃設」的共識,將徵收來的土地依照土徵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專案讓售給農民,房屋的部分原地保留,農地的部分集中劃設約 5 公頃的農業 專區。努力爭取下來的個案協商結果,在後續仍留下「四戶」的爭議128,但在當 時,這樣的結果讓其他抗爭者對於保留農地有了一線希望。承辦大埔與其他農村 徵收案的律師李明芝就提到:「很多彰化田中的當事人一來就會說,我要大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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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毀田開始,反對徵收在法律上的行動也不再只有個案的司法救濟,而是朝 著修法走去;不管是從憲法層次的大法官解釋乃至於各個法律名詞的解釋,關於 土地徵收這套法律規範的意義,也都在這個過程中經歷一連串由大埔農民與農陣 所共同書寫的農村價值以及抵抗徵收故事為內容,透過具有法律專業的行動者,

進入行政訴訟與土地徵收條例修法的司法、立法場域重新寫下一些不同於以往的 法律規範130

第一項 毀田─推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

毀田事件中大批警力與怪手讓大家都為之震驚,土地徵收條例的「強制」並 不只是文字,而是侵門踏戶對生命的侵害;農陣與聯合自救會決定在 7 月 16 日 舉辦遊行並夜宿凱道,在這次活動中正式喊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的訴求,要求政 府修法,同時也承諾會提出民間版法案。活動過後,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邀集 地政、法律的學者逐條蒐集意見,由詹順貴律師帶著幾個年輕律師著手進行草擬

128 四戶未完的爭議可參見:苦勞網,徵收惡法何時修?─從大埔談起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443。苦勞網,講白賊!房子還是要拆,大埔農民要吳敦義負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980 (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9 日)。

129 李明芝訪談。

130 與徵收有關的大法官解釋有許多,例如釋字第 236、425、516、534 號等等,而在大埔案中,

身為原告方最主要引用的是關於徵收應該基於公益、給予適當補償的釋字第 400、409 號。

條文的工作:「我們回到源頭要解決制度上的問題」131。 第一目 看到「農地」的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

審視過去土地徵收條例的判決,還有農陣所協助進行抗爭或訴訟的土地徵收 個案,民間版的土地徵收條例(參見附錄)有三大重點:

一,徵收前階段限縮徵收發動的條件:在限縮徵收發動的部分,草案再度重 申不得徵收特定農業區、盡量避免徵收一般農業區,並且納入對於原住民土地的 尊重132,關於強制徵收土地必須具有的「公共利益」,則是從社會、經濟、文化、

永續發展等幾個方面明白列舉所應考量的各種要素,其中不再只有工業價值,而 是也強調了農業所保障的「糧食安全」133

二,過程中應該確保民眾參與:修法小組對於民眾程序參與的要求來自大埔 居民、其他被徵收的農民所經歷過那些有「說」卻「不明」的說明會、徒具形式 的協議價購會議,所以在草案中規定應該要用「書面」要求留下協議的過程與協 議不成的理由134,用行政程序法中有主持人、有提出主張與證據、相互提問過後 做出判斷的聽證程序來進行討論135,保障這些被徵收人的程序參與權。

三,確定徵收後應該給予完全補償:上述這些公共利益的衡量報告、協議與 聽證的過程,都規定要明確記錄在徵收計畫書中,確保這些程序的結果都會進入 審議考量。以公告現值為衡量標準,這些居民一路以來大力反對的過低補償,修 法小組在草案中提出「完全補償」,除了土地與地上物要求要以市價徵收136,並 對無屋可住之人家以安置137,還特地規定了難以衡量的「非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131 詹順貴訪談。

132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1-1 條

133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4-1 條

134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11 條

135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13 條

136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30 條

137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34-1 條

根據土地進行農業使用、房屋實際居住的時間長度,補償徵收所剝奪的,這些生 命中重要的情感與記憶138

來自農地的敘事當然是這三個修正重點最主要的養分。以大埔來說,許多農 民都提到,過去數十年來一點一滴,用甘蔗葉、稻草、水肥屯田的過程,

…初來乍到時,大埔這片土地是崎嶇不平的農田,當時土地非常貧瘠,

買不起肥料,就到現在竹科的前身,也就是台灣糖廠,去撿拾乾燥的甘 蔗葉,回來埋在田裡作堆肥…139

農陣則把屯田進一步的推往了田土的不可回復,與全球化之下糧食生產自給自足 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因而將農業區列入了不可徵收的範圍;農業對於人的、

對於國家的價值,必須要可以在程序內被考量、被補償,例如在苗栗大埔以及彰 化田中高鐵特定區徵收,都看到不少老農因為失去農地,而失去了生產、勞動,

生活模式等等的基礎,這些在過去土地徵收條例的地上物、營業補償所看不到的。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民間版第 33 條對於營業徵收的補償,大埔的被徵收戶 彭秀春,本來靠著先生身為藥師開設的小藥房維生,但後來丈夫進入公務體系工 作,產生了資格問題,於是他們向別人「借」了藥師的證照,繼續經營藥房的小 生意。這使得他們在徵收補償的時候,因為並非「合法」經營,而無法受到營業 補償的損失。民間版在草擬的時候刪除了第一項的「合法」二字,讓營業損失可 以以實際經營的狀況來認定,不是只看登記的狀況140。許多修法都是如此,因著 受壓迫者的具體處境點出改革的方向,在法律規範的修正中訴求困境的改變。

138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第 3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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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

I 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II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陣一如夜宿凱道隔日早晨在總統府前「種」下凱稻時所承諾的,在 11 月 凱稻收割之際提出民間版修正草案初稿141,並積極展開一連串立法的遊說過程。

民間修法小組趕在時間內完成,有著細緻的考量跟意義:「一方面要給政府一個壓 力,另一方面也是給來凱道的農民一個交代,給予這場運動一個很明確的目標。

當各地農民有一個共同目標的時候,不會來凱道抗議完,政府皮皮拖過就淡忘。142」 而為了讓農民可以更理解這個由他們經驗所擬的法規,農陣舉辦了一場又一場的 鄉村公聽會:「時間到,我們法修完了,還要去跟農民談!除了說明我們修法的內 容有哪些,也讓農民會更有要改圈地惡法的使命感,這是大家一起在凱道產出的 共同訴求,到時候一起對立法院施壓的時候,再一起來。143」其中一場公聽會,

當草案的說明結束,一位農民起身說:「其他我是沒甚麼意見,但就是那個聽證的 程序,可不可以不要在台北,在被徵收的地方辦!這樣大家才會看到我們這邊,

為什麼不給他徵收。」草案後來在修法小組的討論中,還是照著法律體系的邏輯,

讓聽證程序回到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規範,但農民的發言,卻是再一次提 醒著,一方面是城鄉差距的台北霸權依然存在,政府仍然容易流於從台北看天下;

另一方面是當法律程序只在紙上發生,對於要徵收的土地只有範圍、使用分區、

公告現值的陳述,官員和委員們卻沒有親自到農民居住的地方看看她/他們的生活,

被徵收的農民也沒有機會把她/他們真實的生命經驗說出來,遠在天邊又是書面作 業的徵收決定,註定將無視於當地的人民的生活,也無法把農民當「人」看待。

農陣本身並非有深厚政商實力的民間團體,推動法案本來就很困難,加上政 府並未積極提出官方版本到立法院進行修法討論,試圖透過立法機構推動制度改 變的進度比預想中緩慢,但相關的社會運動倡議訴求,在行政部門卻意外地有所 進展。

141 記者會、在美濃將凱稻割出「土地正義」圖樣。

142 詹順貴訪談。

143 詹順貴訪談。

第二目 行政回應─來自民間的「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報告」

第二目 行政回應─來自民間的「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