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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故事、改變、覺醒、抵抗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本文所著眼的,是我過去在運動歷程裡碰見的行動者,他們當中有許多人本 來是認為自己完全「不懂」法律、害怕和政府打交道、害怕和權力作對的平凡百 姓。但當她/他們拿起街頭的麥克風,說出自己的生命故事時,卻是如此用力的用 肉身和生命經驗撞擊著、批判著既有的社會經濟意識形態和法律結構。她/他們的 血淚故事,聚集了有相同經驗的人們。意識覺醒後的受壓迫者,更挺身而出在司 法和立法的場域,喊出自己的經驗,用最真實的生命,敲醒身邊沈默的大眾和,

用生命故事的感動捲進一批又一批的學生、社會運動者、律師、立法委員等等。

進而用她/他們的生命故事,在司法審判及立法遊說的場域裡,促成社會經濟意識 形態和法律結構的轉變。這些在法律結構下受壓迫的一般人民,她們對於社會結 構的抵抗,不像法律專業者一樣,從雲端天空之國抽象規範文字的論述開始,而 是紥紥實實地從土地、身體、生命的「敘事」出發。

第一項 敘事,作為一種行動─敘事社會學中的敘事

敘事社會學學者蕭阿勤提到敘事概念在各個不同討論中的共通點是:「以具有 清楚開頭、中間、結尾的序列次序來安排事件的一種論述(events)的形式…對於

事件…的序列安排,使之具有『情節』,正是敘事最重要的特徵…2」;而李丁讚則 在此書的評文中將敘事定義為:「透過時間和情節的安排,將個人的生命故事置放 在社會和歷史的整體脈絡中,個人不但因此得以組織外在世界,進而認識世界。

更透過這個關聯,把個人與社會和歷史連結起來。透過敘事,我們得以認同。3」 透過這兩段說明,我們可以看到:

一,敘事者是為了解決某些問題或是凸顯某些狀態而有意向地選擇事件,再 以因果串連成「敘事」,是一個具有立場、動態的過程;

二,敘事行動的意義必須在社會時間、空間的脈絡當中才能顯現,因此敘事 本身、敘事的行動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最後,如同蕭阿勤在書中提到的:「我們 不只說故事,故事也在『說我們』。4」敘事者與敘事相互建構的動態過程,發展 出對於社會以及自我的認知與認同。

蕭阿勤認為,這樣的理論有助於我們在理解社會的時候,免於「本質論」以 及「工具論」的危險:即社會中的敘事者並非本質、固定不變的存在,而是在選 擇事件、安排情節的敘事過程中,不斷的建構自我;因此故事與自我是相生的,

不是工具論中所設定「敘事者─敘事」的主客關係5

敘事社會學讓我們可以看到敘事作為一種行動,會在敘事跟敘事者之間相互 建構,但敘事者的建構除了可以達到自我認同、集體意識的凝聚之外,又可能對 社會經濟的意識形態結構改變發生甚麼樣的影響?敘事者又如何在此之中,不只 是形成自我,更形成積極改變社會經濟及法律結構的公民?這是敘事社會學沒有 告訴我們的集體面向。

2 蕭阿勤,《回歸現實─台灣 1970 年代的戰後世代與文化政治變遷》(2008),頁 34-35。

3 李丁讚,〈世代如何浮現:評蕭阿勤著《回歸現實》《台灣社會學刊》,第 42 期(2009),頁 190-191。

4 蕭阿勤,《回歸現實》,頁 39。

5 蕭阿勤,《回歸現實》,頁 40-48。

第二項 從敘事中看見壓迫─法律敘事學運動(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

強調在法律裡面看見「敘事」,一般人多半會先討論「法律與文學」這門跨學 科研究。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在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學者波斯納的《法律與文學》

中區分為兩大類6:其一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以過去重要的文學 作品為素材,探究其中人物的法律關係、對法律的觀點與立場,在台灣有進行過 類似研究的例如陳惠馨7與黃丞儀8;其二則是「法律作為文學」(law as literature),

即是將法律本身當作一份文本。在此之下又有兩條不同的學術脈絡:一為 James B.

White 為首開啟的法律文學運動著重分析法律文本中的敘事,以文學分析的方法 來討論判決、裁定等等法律文書的語句結構、表達功能;另外由女性主義法學、

批判種族 理論等等 批判法學 所組成的 「法律敘 事學運動 」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著重書寫受壓迫者的經驗敘事,將「說故事」當作法學的方法,藉 此凸顯法律作為規範的壓迫面向。但是波斯納對於「法律敘事學運動」抱持相當 質疑的看法:他認為這些敘事不真實、不理性,既不具有法學知識應該有的真實、

客觀、理性,亦不具有文學上的美感。9

不過文學上的美感,本來就不是這些從事「敘事」生產的法學者所追求的:

批判種族理論學者 Delgado 在其闡述「說故事」最為著名的一篇文章 Legal Storytelling: Storytelling for Oppositionist and Others: A Plea for Narrative 10中以一個 關於黑人律師 Henry 為什麼沒有被著名的法學院 X 接受為教授的故事作為例子:

白人教授 Vernier 認為那是因為 Henry 並未經歷一個學術工作者的訓練,因而不被

6 Richard A. Posner,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2002),頁 45。

7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月旦法 學教室》第 12 期(2003),頁 87-102。

8 黃丞儀,〈金水嬸的處分權主義:法律的文化研究初探〉,《思與言》第 40 卷第 3 期(2002),頁 149-222。

9 Richard A. Posner,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頁 471。

10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Storytelling for Oppositionist and Others: A Plea for Narrative, 87 MICH. L. REV. 2411 (1989).

認為可以做好學術工作。Vernier 或許基於過去的經驗認為這個標準是客觀、真實 的,但對於 Henry 而言,那是一個被「標準化」的特定經驗,背後透露的是對「非 我族類」的排拒11。這也是為什麼 Delgado 將所謂「標準」之外的群體稱作「外群 體」(outgroup),他認為由內群體(ingroup)所打造,看來公平而自然的意識形態與 壓迫現狀,應該用故事來挑戰、治癒12。另一位批判種族理論的著名學者 Mari J.

Matsuda,把同樣關注主流以外弱勢群體的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稱作 是一種「被排拒者法學」(Outsider Jurisprudence),並認為應該要以歷史敘事、報 導、文章、詩、口述歷史等等的敘事方式作為這個法學的方法,呈現真實出現在 社會與歷史洪流中,卻被隔離在主流論述以外的經驗或處境13

Delgado 提到「說故事」的功能,一則是對於過去受壓迫經驗的療癒,再者 是可以對「內群體」(ingroup)產生影響,透過使內群體感到尷尬的故事讓主流的 優勢地位被論證、改變,藉此擺脫我者與他者的建構,創造內外群體可以共享的 故事。另外他提到,這些故事對於內群體也同樣重要,唯有聆聽這些故事,認知 到差異的存在,與這些故事共感,才能讓內群體更貼近真實也更加完整,更像一 個「人」14。這樣的研究方法也啟發了許多不同「被排拒者法學」,例如「同志敘 事」(gay narratives),認為面對在社會與法律中重複出現的排除與壓迫,LGBT 社 群的生命經驗敘事提供重新思考既有法制度與社會建構所必須的重要價值15;美 國原住民、亞裔法學者等也都從己身弱勢群體的身分出發,提出關於這個群體的 受壓迫故事,討論法律與壓迫的關係16。法律敘事學運動的這些研究,呈現了許 多在法律規範中受到壓迫的經驗敘事,透過敘事對於法律進行反思批判,讓我們

11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18-2426.

12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18-2426.

13 Mari J. Matsuda, Public Response to Racist Speech: Considering the Victim’s Story, 87 MICH. L. REV.

2320, 2323-2326 (1989).

14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35-2441.

15 William N. Eskridge, Gaylegal Narratives, 46 STAN. L. REV. 607-646 (1994).

16 Robert S. Chang, Toward an Asian American Legal Scholarship: Critical Race Theory, Post-Structuralism, and Narrative Space, 81 Cal. L. Rev. 1241-1324 (1993).

可以進一步看到受壓迫群體利用「敘事」作為一種抵抗的可能。可是一個結構中 的受壓迫者,到底要怎麼能夠從訴說自身的困境,走向清楚積極意識到壓迫存在,

並且有意識地成為公民,把敘事做為行動的工具,對於司法及立法的法律規範結 構進行批判及抵抗的過程,強調敘事的法學者並未清楚地論及。

第三項 壓迫與抵抗的共存─困境下行動者的局部主體能動

認知到敘事可能作為一種集體認知、也認知到敘事可能對於法律結構進行批 判,女性主義法學中所提出的「意識覺醒」,或許是可以勾勒出常民敘事行動如何 帶來改變,使敘事者成為公民的關鍵。

在《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中,女性主義法學者 MacKinnon 提出了「意 識覺醒」(consciousness raising) 作為女性主義重要的研究方法與實踐,透過女性 的彼此經驗分享,可以凝聚自身作為受壓迫群體的意識,生產出具有抵抗能量的 知識17。女性要如何意識到她們做為一個群體,產生挺身對抗父權及異性戀霸權 結構的可能性?意識覺醒就是要女性們集結起來,彼此分享身為女性,曾經受到 父權及異性戀霸權結構壓迫的經驗,透過說出女性自己的故事,聆聽她人的故事,

形成情感上強烈的連帶感和一體感,受壓迫的女性就可以在種族、階級等多元交 織性下,仍然保有形成「女人」這個群體的可能性。但 MacKinnon 強調看見「受 壓迫群體」經驗的宰制論,則受到女性主義法學中其他理論陣營的批評為弱化女 人、看不見女人主體性的「受害者女性主義」18

女性主義法學者 Kathryn Abrams 在 Sex Wars Redux: Agency and Coercion in

Feminist Legal Theory19一文中,爬梳了過去在女性主義法學中對於宰制論的批評與

17 Catherine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83-106 n(1989).

18 陳昭如(2007),〈發現受害者或是製造受害者?初探女性主義法學中的受害者政治〉,殷海光 基金會主編,《自由主義與新世紀台灣》(2007),台北:允晨,頁 397-401。

19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gency and Coercion in Feminist Legal Theory, 95 COLO. L. REV.

304 (1995).

回應,提出「局部主體能動性(partial agency)」的說法。這樣的說法,與其說是對 於宰制論的批判,倒不如說是對宰制論的修正:宰制論所要呈現的女性壓迫確實 存在,也並未否定受壓迫者有抵抗或行動的可能,只是因為在過去無視於壓迫存 在的狀況下採取了強調壓迫的論述方式而遭致批評20。Abrams 在這個理論陣營的

回應,提出「局部主體能動性(partial agency)」的說法。這樣的說法,與其說是對 於宰制論的批判,倒不如說是對宰制論的修正:宰制論所要呈現的女性壓迫確實 存在,也並未否定受壓迫者有抵抗或行動的可能,只是因為在過去無視於壓迫存 在的狀況下採取了強調壓迫的論述方式而遭致批評20。Abrams 在這個理論陣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