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改變,從故事開始:受壓迫者敘事與法律改變 Becoming Citizens through storytelling:
How narratives of the oppressed make changes in law and society
鄧筑媛 Chu-yuan Teng
指導教授:陳昭如 博士 Advisor: Chen Chao-ju, S.J.D.
中華民國102年7月
July, 2013
I
摘要
本論文試圖以女性主義法學的方式對於資本主義下的三個抗爭案例加以分析,
看這些社會與法律結構下的受壓迫者,怎麼以「敘事」進行抵抗行動,經歷從個 人自救到形成集體意識,積極改變司法及立法結構,成為公民的動態過程。從敘 事社會學中我們可以看到敘事作為一種行動,可能建構自我與集體的認同與意識,
而法律敘事學運動則論及經驗敘事可以對抗造成壓迫的法律。女性主義法學為形 成個人認同的敘事社會學及強調意識形態影響的法律敘事學運動架橋,強調經驗 分享的「意識覺醒」點出經驗分享對於「受壓迫者群體」的凝聚,提醒了「看見」
壓迫結構中意識形態的可能,「局部主體能動性」的概念則使我們可以看到,在法 律壓迫結構下的受壓迫者不僅只是受害者,同時也是盡力訴說受壓迫經驗、努力 抵抗的抵抗行動者。
苗栗大埔的農民抗爭中,面臨徵收的農民在一連串的行動中與其他也想要保 留農地的農民串連,在農陣的加入、律師的協助之下,他們說出自己被徵收、說 出自己身處農村的生活經驗,形成一股力量,影響了社會對於「農業」、「農地」
的想像,也撞擊了土地徵收條例從法條規定到實務判決對於「土地」與「徵收」
的想像,在這波運動下修過的土地徵收條例要求保留特定農業區、若有爭議必須 進行聽證;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要求審議徵收的程序中,必須實質審議徵收 是否合法。
RCA 的職災案件,則是經歷了一番罹癌女工與工運組織者的努力,把工人、
跨國資本造成勞工受害的故事面向對外說出,給政府面對女工受害的壓力,也堅 持著狀告 RCA,要求資本家要對過去的隱瞞、毒害負責。彼此分享經驗的過程,
凝聚出這群女工的抗爭意識與革命情感,投入制度的改革:勞保條例從本來不對 乳房以及子宮切除給付,在罹患乳癌女工「娟姐」用傷痕控訴政府無視於女性傷
II
痛的行動後,變為對乳房切除加以給付。這是她們用自己的故事為後來所有失去 乳房的女性勞工所掙來的性別正義,訴訟還在繼續,她們想要的正義還沒有全部 實現,她們還在法庭上、社會議題上積極發聲。
銀行挾著資本強權的壓迫結構,形成了在重利盤剝之下無法從貧窮困境中掙 脫的一群卡債族。但她們即使身揹卡債都努力踏上敘事與抵抗之路,透過網路集 結而成的卡債自救會,努力讓社會理解卡債並非她們個人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 係,而是法律無視於現實、法律被銀行操弄的結果。透過她們的努力,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從無到有,有了之後也不斷地從她們的故事裡面找到邁向正義的修正 方向。
從大埔農地徵收後激發農民投入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運動的故事、RCA 女工爭 取職災賠償的故事、卡債族加入修法行動想要解決貧窮困境的故事,我們看到了 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在新自由主義的「發展」思維模式之下,「農民」、「女工」、
「卡債族」三個不同受壓迫群體的集體意識形成過程,透過訴說受壓迫經驗的敘 事抵抗行動,可以看到她/他們形成集體力量而後,自身成為積極投入社會議題的 公民,對於社會與法律制度,都造成了影響。
關鍵字:敘事、壓迫、社會運動、女性主義法學、法律敘事學運動、意識覺醒
III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ree different cases, this thesis depicts the dynamic process of becoming a citizen through telling oppressed narratives, forming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and eventually changing judicial and legislative structures.
Narrative sociology shows how telling stories can construct self identity and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whilst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asserts the importance of telling stories of the oppressed and revealing and criticizing the mainstream ideologies in legal structures. Feminist legal theory combines these critical theories with its emphasis on consciousness raising, which points out that sharing experience could turn isolated powerless persons into one oppressed group, and its concept of
“partial agency” reminds us that oppressed people are not just victims, but also actors fighting against structure.
In the much-publicized Dapu expropriation case, farmers fought against the farmland expropriation through actions of telling their experience. At the first, they told stories about unjustice expropriation process. With assistances of Taiwan Rural Front and other farmers who also want to keep their farmland from unnecessary expropriations, they began to tell stories about their life experiences in rural area.
When lawyers turned their stories into legal arguments, these stories not only affected our imagin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but also changed Land Expropriation Act.
The recent amendment claimed special agricultural zones are not subject to expropriati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decision also requires decisions of the expropriation must complete due process.
In the case of RCA's occupational injury, female electronics worker and the labor
IV
movement organizers of Taiwan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told stories about being injuried by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he same experience of working and illness got these workers togather. They asked the government to face their injuries, and sued the corporation, who was responsible for poisoning RCA’s workers. They also made some legal reform, for example, the labor insurance paid women who had mastectomy after an RCA worker with breast cancer showed her scars to the officers of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Their stories earned partial justice for all female workers. Their lawsuit still continues, and the justice is yet to come.
In the case of card debtors, these debtors told stories about being stuck in the poverty trap to resist the oppression. They owed credit-card debt for different reasons, but all devoted to the legislative movement of Consumer Debt Clearance Act after sharing their own experiences on the Internet. Using their stories, they tried to end the stigma of debtors, and reveal the fact that card-debt problem is the result of banks manipulating the law, not that of the debtors. Consumer Debt Clearance Act was legislated andamended to accomplish just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stories.
From the stories of farmers living in Dapu resisting land expropriation, women worked in RCA claiming compensation for their o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the card debtors demanding legal changes as resolutions to their difficult position, we see how people in these three different oppressed groups under Taiwan's neo-libe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ecame citizens through actions of telling stories, and making changes in our social and legal systems.
Keywords: narratives, the oppressed, feminist legal theory,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consciousness raising
V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I 圖目錄 ... VIII 表目錄 ... IX
第一章 緒論─故事、改變、覺醒、抵抗 ... 1
第一節 楔子 ...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 2
第一項 敘事,作為一種行動─敘事社會學中的敘事 ... 2
第二項 從敘事中看見壓迫─法律敘事學運動(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 ... 4
第三項 壓迫與抵抗的共存─困境下行動者的局部主體能動 ... 6
第四項 問題意識 ...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篇章結構 ... 10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10
第二項 篇章結構 ... 11
第二章 從「反徵收」到「保農地」─大埔的敘事與抵抗 ... 14
第一節 開發邏輯,徵收農村 ... 14
第一項 欠缺「發展」?─政策壓抑下的凋敝農村 ... 15
第二項 徵收=利益?─土地徵收條例的規範與現實 ... 18
第二節 一方有難,八方來援─「農民」故事的集結 ... 27
第一項 「補償不公」─跟隨土徵條例的反徵收敘事軸線 ... 32
第二項 「農地」徵收的烽火連天─運動串聯的「反農地徵收」敘事 ... 34
第三節 以「農」為法─土徵修法與訴訟並進的法律戰 ... 41
第一項 毀田─推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 ... 42
第二項 用「農地」詮釋「徵收」規範─大埔的行政訴訟戰場 ... 47
第四節 代小結─從田間到街頭的農民 ... 52
第三章 從「汙染」到「工傷」─RCA 女工的敘事與抵抗 ... 56
第一節 奇蹟背後,毒害女工 ... 56
VI
第一項 誰的經濟奇蹟?─全球化資本主義下的女工困境 ... 57
第二項 困難重重的職災求償制度 ... 61
第二節 結合工傷說「工殤」─RCA 女工的運動狂飆與沉寂 ... 65
第一項 罹癌人數累積的「環境汙染受害者」 ... 65
第二項 女工的集體運動,集體訴訟 ... 67
第三節 故事上法庭─2006 年後的訴訟與運動再起 ... 78
第一項 說出「說不出的痛」─法院首度傳訊工人作證 ... 80
第二項 問卷、故事,再來一次─從問卷開展的 RCA 女工口述史 ... 83
第四節 代小結─未完的訴訟與公共影響 ... 85
第四章 從「還債」到「保命」─卡債族的敘事與抵抗 ... 88
第一節 走上債務之路 ... 89
第一項 無端欠債?─信用卡的夢幻年代 ... 89
第二項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民法中的「債務人」圖像 ... 95
第二節 「我是…」─卡債族從訴說開始的運動人生 ... 99
第一項 95 協商機制下屢敗屢戰的協商過程 ... 100
第二項 卡奴站起來─網路串聯的受害人群體 ... 103
第三節 說法,修法─用故事推翻社會,用行動推動修法 ... 106
第一項 消債條例不消債─2008 年起的債務清理程序 ... 106
第二項 修法救卡債族─再度集結大修法 ... 110
第四節 代小結─走過債務之路 ... 114
第五章 結論 ... 116
第一節 研究回顧 ... 116
第一項 誰的經驗成為法律?─交疊的壓迫結構 ... 119
第二項 從「我」到「我們」─敘事者集體抗爭的意識覺醒 ... 120
第三項 敘事抵抗的公民化影響 ... 121
第二節 敘事、運動與結構的多元交織 ... 124
第一項 從敘事抵抗行動反思法律動員 ... 125
第二項 無處不性別─法律結構與抵抗行動中的性別反思 ... 125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展望 ... 126
VII
參考文獻 ... 127 附錄一: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說明 ... 133 附錄二:2010 年 RCA 訴訟問卷 ... 164
VIII
圖目錄
圖 1 敘事抵抗行動示意圖 ... 11
圖 2 土地公告現值調幅折線圖 ... 24
圖 3 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經濟戶長性別比率長條圖 ... 94
圖 4 不同個案敘事抵抗行動示意圖 ... 119
IX
表目錄
表格 1 受訪者名單 ... 10 表格 2 信用卡業務統計表 ... 91 表格 3 章節架構表 ... 117
第一章 緒論─故事、改變、覺醒、抵抗
第一節 楔子
2010 年 7 月開始的一段時間,法農行動小組的人因為關心農地徵收,常跑大 埔。處在公義路跟仁愛路交界的「張藥局」是我們要拜訪被徵收戶的必經之地,
我們是那時候認識彭秀春。我們覺得張藥房像是武俠小說裏面要進入某某山、某 某谷前,讓人歇腳的入口小客棧,而彭秀春就是裡面招待我們喫茶的老闆娘,溫 暖、熱心,但有點害羞,不善於說自己的故事。
2013 年,張藥局經歷了一連串反反覆覆的都市計畫變更過程,在苗栗縣政府 堅持之下面臨拆除危機,彭秀春透過 Facebook 公開向民眾發出一篇聲明,說著最 近丈夫病倒的堅持、自己對家的感情,還有對眾人的感謝:「…我會守護這個家到 最後,勇敢面對一切,我不允許別人用不正當的手段來搶走我的家…。我也希望 大家可以共同努力,這個政府沒血沒淚,倒不如我們眼淚擦乾,一起上戰場…我 也希望政府能夠覺醒,我們犧牲也夠了…到我們這裡為止,未來不要再有更多人 受害。如果自己越害怕,政府會欺負得越厲害,所以我現在不怕了,我的心很堅 決,不能再退縮了。…麻煩拜託各位到公義路這邊,麻煩大家站出來,展現人民 的權力,我們給政府權力,但政府用這個權力來欺壓我們,所以我們要站出來。1」。 突然想起 3 年前某一次拜訪大埔的時候,看到彭大姊在小角落放了一台筆電,說 正在學上網。一個普通的農家家庭主婦,中年開始學著上網,只為了這群學生、
運動者都在網路或是臉書社群傳遞消息,所以要學著使用電腦、學會上網,好把 自己的故事用網路散播給更多人知道,鼓勵大家一起站出來。
短短 3 年的時間,讓彭大姊脫胎換骨。如果可以,我想要看得更清楚,她是
1 https://www.facebook.com/penshochin (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4 日)
怎麼從平凡的老闆娘,成為一個邀集各方朋友,一起向政府宣戰的人?做為一個 這樣平凡而普通的人,她用甚麼向政府宣戰?不只是彭大姐這些在經濟發展大帽 子下被迫放棄農地的農民,經濟發展意識形態下用身體承受污染和工傷的 RCA 女 工們,和自由主義經濟邏輯下被壓落底的卡債族,他/她們又是如何在困境中站出 來,成為堅忍的抵抗者?不只自己起身對抗,他/她們又是如何走入司法和立法的 場域,召喚共同分享受壓迫經驗的人們,成為公民,共同對抗不公義的意識形態 與社會經濟結構?這些活生生的故事和身影,如何讓我們看見改變的可能?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本文所著眼的,是我過去在運動歷程裡碰見的行動者,他們當中有許多人本 來是認為自己完全「不懂」法律、害怕和政府打交道、害怕和權力作對的平凡百 姓。但當她/他們拿起街頭的麥克風,說出自己的生命故事時,卻是如此用力的用 肉身和生命經驗撞擊著、批判著既有的社會經濟意識形態和法律結構。她/他們的 血淚故事,聚集了有相同經驗的人們。意識覺醒後的受壓迫者,更挺身而出在司 法和立法的場域,喊出自己的經驗,用最真實的生命,敲醒身邊沈默的大眾和,
用生命故事的感動捲進一批又一批的學生、社會運動者、律師、立法委員等等。
進而用她/他們的生命故事,在司法審判及立法遊說的場域裡,促成社會經濟意識 形態和法律結構的轉變。這些在法律結構下受壓迫的一般人民,她們對於社會結 構的抵抗,不像法律專業者一樣,從雲端天空之國抽象規範文字的論述開始,而 是紥紥實實地從土地、身體、生命的「敘事」出發。
第一項 敘事,作為一種行動─敘事社會學中的敘事
敘事社會學學者蕭阿勤提到敘事概念在各個不同討論中的共通點是:「以具有 清楚開頭、中間、結尾的序列次序來安排事件的一種論述(events)的形式…對於
事件…的序列安排,使之具有『情節』,正是敘事最重要的特徵…2」;而李丁讚則 在此書的評文中將敘事定義為:「透過時間和情節的安排,將個人的生命故事置放 在社會和歷史的整體脈絡中,個人不但因此得以組織外在世界,進而認識世界。
更透過這個關聯,把個人與社會和歷史連結起來。透過敘事,我們得以認同。3」 透過這兩段說明,我們可以看到:
一,敘事者是為了解決某些問題或是凸顯某些狀態而有意向地選擇事件,再 以因果串連成「敘事」,是一個具有立場、動態的過程;
二,敘事行動的意義必須在社會時間、空間的脈絡當中才能顯現,因此敘事 本身、敘事的行動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最後,如同蕭阿勤在書中提到的:「我們 不只說故事,故事也在『說我們』。4」敘事者與敘事相互建構的動態過程,發展 出對於社會以及自我的認知與認同。
蕭阿勤認為,這樣的理論有助於我們在理解社會的時候,免於「本質論」以 及「工具論」的危險:即社會中的敘事者並非本質、固定不變的存在,而是在選 擇事件、安排情節的敘事過程中,不斷的建構自我;因此故事與自我是相生的,
不是工具論中所設定「敘事者─敘事」的主客關係5。
敘事社會學讓我們可以看到敘事作為一種行動,會在敘事跟敘事者之間相互 建構,但敘事者的建構除了可以達到自我認同、集體意識的凝聚之外,又可能對 社會經濟的意識形態結構改變發生甚麼樣的影響?敘事者又如何在此之中,不只 是形成自我,更形成積極改變社會經濟及法律結構的公民?這是敘事社會學沒有 告訴我們的集體面向。
2 蕭阿勤,《回歸現實─台灣 1970 年代的戰後世代與文化政治變遷》(2008),頁 34-35。
3 李丁讚,〈世代如何浮現:評蕭阿勤著《回歸現實》〉,《台灣社會學刊》,第 42 期(2009),頁 190-191。
4 蕭阿勤,《回歸現實》,頁 39。
5 蕭阿勤,《回歸現實》,頁 40-48。
第二項 從敘事中看見壓迫─法律敘事學運動(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
強調在法律裡面看見「敘事」,一般人多半會先討論「法律與文學」這門跨學 科研究。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在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學者波斯納的《法律與文學》
中區分為兩大類6:其一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以過去重要的文學 作品為素材,探究其中人物的法律關係、對法律的觀點與立場,在台灣有進行過 類似研究的例如陳惠馨7與黃丞儀8;其二則是「法律作為文學」(law as literature),
即是將法律本身當作一份文本。在此之下又有兩條不同的學術脈絡:一為 James B.
White 為首開啟的法律文學運動著重分析法律文本中的敘事,以文學分析的方法 來討論判決、裁定等等法律文書的語句結構、表達功能;另外由女性主義法學、
批判種族 理論等等 批判法學 所組成的 「法律敘 事學運動 」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著重書寫受壓迫者的經驗敘事,將「說故事」當作法學的方法,藉 此凸顯法律作為規範的壓迫面向。但是波斯納對於「法律敘事學運動」抱持相當 質疑的看法:他認為這些敘事不真實、不理性,既不具有法學知識應該有的真實、
客觀、理性,亦不具有文學上的美感。9
不過文學上的美感,本來就不是這些從事「敘事」生產的法學者所追求的:
批判種族理論學者 Delgado 在其闡述「說故事」最為著名的一篇文章 Legal Storytelling: Storytelling for Oppositionist and Others: A Plea for Narrative 10中以一個 關於黑人律師 Henry 為什麼沒有被著名的法學院 X 接受為教授的故事作為例子:
白人教授 Vernier 認為那是因為 Henry 並未經歷一個學術工作者的訓練,因而不被
6 Richard A. Posner,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2002),頁 45。
7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月旦法 學教室》第 12 期(2003),頁 87-102。
8 黃丞儀,〈金水嬸的處分權主義:法律的文化研究初探〉,《思與言》第 40 卷第 3 期(2002),頁 149-222。
9 Richard A. Posner,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頁 471。
10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Storytelling for Oppositionist and Others: A Plea for Narrative, 87 MICH. L. REV. 2411 (1989).
認為可以做好學術工作。Vernier 或許基於過去的經驗認為這個標準是客觀、真實 的,但對於 Henry 而言,那是一個被「標準化」的特定經驗,背後透露的是對「非 我族類」的排拒11。這也是為什麼 Delgado 將所謂「標準」之外的群體稱作「外群 體」(outgroup),他認為由內群體(ingroup)所打造,看來公平而自然的意識形態與 壓迫現狀,應該用故事來挑戰、治癒12。另一位批判種族理論的著名學者 Mari J.
Matsuda,把同樣關注主流以外弱勢群體的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稱作 是一種「被排拒者法學」(Outsider Jurisprudence),並認為應該要以歷史敘事、報 導、文章、詩、口述歷史等等的敘事方式作為這個法學的方法,呈現真實出現在 社會與歷史洪流中,卻被隔離在主流論述以外的經驗或處境13。
Delgado 提到「說故事」的功能,一則是對於過去受壓迫經驗的療癒,再者 是可以對「內群體」(ingroup)產生影響,透過使內群體感到尷尬的故事讓主流的 優勢地位被論證、改變,藉此擺脫我者與他者的建構,創造內外群體可以共享的 故事。另外他提到,這些故事對於內群體也同樣重要,唯有聆聽這些故事,認知 到差異的存在,與這些故事共感,才能讓內群體更貼近真實也更加完整,更像一 個「人」14。這樣的研究方法也啟發了許多不同「被排拒者法學」,例如「同志敘 事」(gay narratives),認為面對在社會與法律中重複出現的排除與壓迫,LGBT 社 群的生命經驗敘事提供重新思考既有法制度與社會建構所必須的重要價值15;美 國原住民、亞裔法學者等也都從己身弱勢群體的身分出發,提出關於這個群體的 受壓迫故事,討論法律與壓迫的關係16。法律敘事學運動的這些研究,呈現了許 多在法律規範中受到壓迫的經驗敘事,透過敘事對於法律進行反思批判,讓我們
11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18-2426.
12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18-2426.
13 Mari J. Matsuda, Public Response to Racist Speech: Considering the Victim’s Story, 87 MICH. L. REV.
2320, 2323-2326 (1989).
14 Richard Delgado, Legal Storytelling, at, 2435-2441.
15 William N. Eskridge, Gaylegal Narratives, 46 STAN. L. REV. 607-646 (1994).
16 Robert S. Chang, Toward an Asian American Legal Scholarship: Critical Race Theory, Post-Structuralism, and Narrative Space, 81 Cal. L. Rev. 1241-1324 (1993).
可以進一步看到受壓迫群體利用「敘事」作為一種抵抗的可能。可是一個結構中 的受壓迫者,到底要怎麼能夠從訴說自身的困境,走向清楚積極意識到壓迫存在,
並且有意識地成為公民,把敘事做為行動的工具,對於司法及立法的法律規範結 構進行批判及抵抗的過程,強調敘事的法學者並未清楚地論及。
第三項 壓迫與抵抗的共存─困境下行動者的局部主體能動
認知到敘事可能作為一種集體認知、也認知到敘事可能對於法律結構進行批 判,女性主義法學中所提出的「意識覺醒」,或許是可以勾勒出常民敘事行動如何 帶來改變,使敘事者成為公民的關鍵。
在《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中,女性主義法學者 MacKinnon 提出了「意 識覺醒」(consciousness raising) 作為女性主義重要的研究方法與實踐,透過女性 的彼此經驗分享,可以凝聚自身作為受壓迫群體的意識,生產出具有抵抗能量的 知識17。女性要如何意識到她們做為一個群體,產生挺身對抗父權及異性戀霸權 結構的可能性?意識覺醒就是要女性們集結起來,彼此分享身為女性,曾經受到 父權及異性戀霸權結構壓迫的經驗,透過說出女性自己的故事,聆聽她人的故事,
形成情感上強烈的連帶感和一體感,受壓迫的女性就可以在種族、階級等多元交 織性下,仍然保有形成「女人」這個群體的可能性。但 MacKinnon 強調看見「受 壓迫群體」經驗的宰制論,則受到女性主義法學中其他理論陣營的批評為弱化女 人、看不見女人主體性的「受害者女性主義」18。
女性主義法學者 Kathryn Abrams 在 Sex Wars Redux: Agency and Coercion in
Feminist Legal Theory19一文中,爬梳了過去在女性主義法學中對於宰制論的批評與
17 Catherine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83-106 n(1989).
18 陳昭如(2007),〈發現受害者或是製造受害者?初探女性主義法學中的受害者政治〉,殷海光 基金會主編,《自由主義與新世紀台灣》(2007),台北:允晨,頁 397-401。
19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gency and Coercion in Feminist Legal Theory, 95 COLO. L. REV.
304 (1995).
回應,提出「局部主體能動性(partial agency)」的說法。這樣的說法,與其說是對 於宰制論的批判,倒不如說是對宰制論的修正:宰制論所要呈現的女性壓迫確實 存在,也並未否定受壓迫者有抵抗或行動的可能,只是因為在過去無視於壓迫存 在的狀況下採取了強調壓迫的論述方式而遭致批評20。Abrams 在這個理論陣營的 整理當中,也呈現出不同論者所強調不同的能動面向,例如黑人女性主義者 Patricia Hill Collins 認為黑女人在壓迫的處境之下會發展出自我認同與定義的文學 或藝術作品,而這些創作或是自我肯定的面向也會有其外在的力量,刺激其他的 政治改變21;另外則有如 Susan Keller 主張對於外在環境重新詮釋的改變力量22。 從這些論點 Abrams 提出了「局部主體能動性」的說法,認為在壓迫的處境 底下,女人在個人生命還是會建立自我認同,並嘗試自我的實現;並可能透過行 動去產生政治的改變;而被認為是再製壓迫的法律規範,在抵抗的策略行動中是 重要的:一則可能被用來在抵抗的時候自我保護,二則也可能以法律的方式來提 出主張,增加行動的資源,也創造法律本身的改變23。「局部主體能動性」的概念 走出受害者與自由行動者的二元對立,也提醒我們了關於法律中的敘事行動可能 具有的複雜面向:敘事者可能受到壓迫,但也可能在壓迫之下進行抵抗,而其中 法律規範既是抵抗所欲改變的壓迫結構,也可能在敘事者的行動中做為論述的資 源24。李佳玟對鄧如雯殺夫案所進行的「法律敘事」分析研究,討論了由不同位 置的敘事者:鄧如雯的委任律師、運動團體、檢察官,藉由敘事對於法律規範提 出不同詮釋,進行意識形態鬥爭的過程,提出法律與意識形態交疊,而敘事在其 中進擊的動態圖像。李佳玟主張,法律敘事分析方法正是揭露文學敘事形式、法 律與意識形態交錯的最佳工具。意識形態會藉由敘事,在審判的場域中進行自然
20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t, 327-328.
21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t, 334-335.
22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t, 337-340.
23 Kathryn Abrams, Sex Wars Redux, at,356-376.
24 陳昭如,〈發現受害者或是製造受害者〉,頁 401-409。
化的運作25。做為敘事者的鄧如雯,其主體性也呈現為「在限制性的結構之下有 策略的行動者」26。李佳玟的研究引導我們看見司法審判場域中的意識形態,更 提醒了我們法庭外的社會運動,可以如何影響法庭內的敘事及意識形態。藉由敘 事,意識型態在審判的場域中進行自然化的運作,但是社會運動團體提供的不同 意識形態框架說出不同的故事,也可以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透過律師等專業人 士的中介,發揮積極對抗的角色27。
正是因為這些敘事者,是具有「局部主體能動性」、「在限制性的結構之下有 策略的行動者」,在常民的敘事與抵抗中,經驗對於意識形態的批判,也可能同時 構成敘事對於法律結構的批判。所以這些敘事者,雖然面對著社會經濟法律意識 形態的壓迫結構和困境,但仍然可以透過集體意識的覺醒,以敘事做為方法,在 敘事做為行動的抵抗過程中,成為具有社會運動集體意識的公民及行動者。「公民 (citizens)」來自社會,也歸向社會,過去李丁讚與吳介民曾經就「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做台灣社會科學界使用此一概念的概念史爬梳,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不 同時期中台灣社會中,來自民間社會力量的不同展現28。而在針對全民健保給付 範圍所進行的台灣首場公民論壇後,林國明與陳東升所提出的分析中提到「公民 們展現了了解複雜的政策議題的興趣和能力,而且能夠在尋求共善和共識的取向 下,理性地討論政策議題29」,對於社會議題的積極理解與介入,進行表達、與他 人討論,便是我在此所設想的「公民」身影。
25 李佳玟,〈女性犯罪責任的敘事建構:以鄧如雯殺夫案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6 期(2005),頁 47。
26 李佳玟,〈女性犯罪責任的敘事建構〉,頁 44。
27 李佳玟,〈女性犯罪責任的敘事建構〉,頁 47。
28 李丁讚、吳介民,〈公民社會的概念史考察〉,謝國雄主編,《群學爭鳴:台灣社會學發展史,
1945-2005》(2008),頁 393-454。
29 林國明,陳東升,〈公民會議與審議民主:全民健保的公民參與與經驗〉,《台灣社會學》第 6 期(2003),頁 61-118。
第四項 問題意識
參與大埔、RCA、卡債運動的過程中,我也常常聽到這些農民、女工、卡債 朋友們說到極其可惡的政府、工廠、銀行、冷漠的法官如何無視於她/他的困難,
現在的生活及考驗又如何的艱困。
特別是在司法審判這個特殊的場域裡,法庭之中,法律規範和常民的距離,
使得敘事者的敘事更難被聽見。許多身處絕境的當事人,走上了法院請求法律可 以給她/他一個公平,可是法官沒有看到她/他,只對著她/他的律師說話,說著那 些她/他不能確定知道意義的法律語言。過程中或許法官會問她:「請問當事人有 無任何意見要陳述?」可能她未能在肅靜的法庭上吐出文字,也可能是,她努力 的陳述自己,但法官仍然聽不見,而最後宣判的結果,是敗訴。走出法庭的當事 人,對我們說起她/他的生命跟絕望,我們一邊陪著當事人掉眼淚,一邊在心裡控 訴法庭裡那個沒血沒淚的「恐龍法官」,並對於為何可以無視於她/他的生命故事 感到困惑。
但是我們聽到這些故事的場景,也往往是街頭、抗爭的記者會、或是公開審 判的法庭。社會與法律制度雖然的確造成了她/他們的困境,卻從未阻擋她/他們 的抵抗與積極發聲。透過社會運動的場合,各種不同遭受壓迫的人們從本來單打 獨鬥、孤獨的自力救濟,到能夠聚集在一起進行社會運動,分享故事一直是一個 重要的過程。說出自己的故事,讓她/他們一方面透過訴說發生在自己生命中的片 段,建立對自我的認同或肯定,藉此擺脫在潛意識中受到社會主流價值及意識形 態的影響,如:要溫順、要認命、要遵守自由主義經濟的邏輯等,能夠轉化成正 面積極的意識覺醒。另一方面,她/他們也從相互的故事中整理出對政府權力結構 的批判並採取行動,對外發布文宣、召開記者會、上街頭、進法庭。當然後續的 行動中,也會吸引更多專業人士如公益律師、學者、運動者的參與、協助,但若 不是這些在既有社會經濟法律意識形態下受害的受壓迫者說出自己的處境、起身
抵抗,這些抵抗不會具有血肉,也無法真正的感動、吸引人捲入運動,也無法帶 來改變的可能性。
因此,本論文試圖以女性主義法學的方式,描述參與社會運動的敘事者,如 何把敘事做為強大的武器,從個人自救到形成集體意識,積極改變司法及立法結 構,成為公民的動態過程。試圖為形成個人認同的敘事社會學及強調意識形態影 響的法律敘事學運動架橋,從敘事社會學中我們可以看到敘事作為一種行動,可 能建構自我與集體的認同與意識,而法律敘事學運動的相關研究則提到了經驗敘 事的訴說可以對抗造成壓迫的法律。結合兩者,本論文的問題意識就是:敘事如 何讓這些社會運動中對抗壓迫的人民(農民、工人、卡債族)成為公民?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篇章結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為了探究「敘事」如何讓這些受壓迫者成為公民,本論文除了使用法律史的 研究方法,透過檢視相關法律的修法歴程(行政函釋、立法院公報等政府公報),
報章雜誌、網路論壇上關於大埔徵地案、RCA 案、卡債案等三個案件的文本分析,
另外也對個案中的受壓迫當事人、參與運動的專業運動者、提供法律協助的律師 進行個別深度訪談,希望透過個人對談的方式,可以補充在文本中不容易捕捉的 行動面向,訪談對象的選擇首先以積極參與運動者為主,囿於時間與能力限制:
在大埔徵收的運動中,順利訪談者為 3 位農民、2 位承辦大埔案件的律師,在 RCA 女工運動中,則是 3 位專業運動者,以及 1 位承辦律師;卡債運動中則訪問了 1 位卡債族、1 位進行卡債相關工作的律師。以下是受訪者名單:
表格 1 受訪者名單
受訪者 受訪者身分 訪談時間
葉秀桃 大埔自救會發言人 2010.7.27
黃秋琴 大埔自救會成員 2010.9.4
邱玉君 大埔自救會成員 2010.9.4
詹順貴 大埔案委任律師,台灣農村陣線成員 2013.5.29
李明芝 大埔案委任律師 2013.5.28
顧玉玲 工傷協會顧問,過去於 RCA 第一次起訴的運動期間 擔任工傷協會秘書長
2013.6.21
賀光卍 工傷協會專員,曾參與 RCA 案前後運動 2013.3.20 林岳德 工傷協會專員,目前主責 RCA 案相關運動事項 2013.3.20 周漢威 RCA 案委任律師,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投入卡債
立法修法相關運動
2013.5.20
阿香(化名) 卡債當事人 2011.6.11 本論文使用以文本為主,輔以深度訪談的質性研究方法,透過分析與這個三 個社會運動相關的法律文書、報導、當事人訪談等等,分析「敘事」如何達成敘 事者的意識覺醒,更又是如何透過敘事,使得敘事者積極加入司法及立法的相關
行動,改變社會經濟法律結構,從個人成為公民。
第二項 篇章結構
回顧台灣過去的社會經濟層面,不管是農村、工廠,乃至於經濟高度發展過 後的金權世界,都可以看到法律規範與社會經濟相互纏繞的壓迫結構,所以從第
圖 1 敘事抵抗行動示意圖
2 章到第 4 章,我試圖從三個故事當中,依照相同的結構,進行敘事的分析。順 著壓迫的存在與困境(第一節)、常民抵抗的故事發展與意識覺醒(第二節),看到敘 事行動從一開始的「自救」訴說(第二節第一項),經過集體經驗凝聚而意識到壓 迫的存在(第二節第二項),而後讓原本素樸的受壓迫者成為可能對於壓迫結構進 行改革的「公民」,透過立法或是訴訟程序,對於形成壓迫的法律概念進行批判與 重構(第三節),這些公民們,更會積極地投入運動,帶起社會運動的漣漪效應(第 四節)。
第 2 章的故事主角是苗栗大埔面臨徵收的農民,面對以都市、建地為圖像,
看不見農村生活的土地徵收帶來的壓迫,他們從一開始積極參與程序,到後來與 台灣農村陣線、全台其它反徵收自救會的農民們聯合,在社運律師和專業社會運 動者的中介、協助下,積極形成一波又一波反徵收、保農地的農民運動,把案子 送進保守的行政法院,更投入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
第 3 章則是以 RCA 的職災案件為主,從這群工人她/他們參與經濟起飛卻受 到跨國資本毒害的過去談起,在公害污染爆發後,如何以運動還有勞動經驗的敘 事與重構,將大眾的視角轉往女工身體的受害,並且積極在立法及司法審判的場 域中,說出自己的故事,促成勞動法令的實質改變,也對加害的公司提起訴訟,
要回屬於工人的正義。
第 4 章以金權膨脹下受到高利壓身的卡債族,從他們在經濟結構中的受壓迫 位置出發,看到他們如何試圖一次又一次的與銀行進行協商,從一開始的自力救 濟,到透過敘事集結成立自救會,以自身故事扭轉銀行所塑造的浪費形象,更以 說出一個又一個卡債者活生生的故事,透過社會運動,使得債務清理法制制定並 修正,在投入社會運動的過程中得到新生。
第 5 章則是總結這三個故事回應本文的問題意識:敘事者如何透過敘事行動 從受壓迫者成為公民,並提出跨篇章的比較,最後也提出本研究的限制及未來可
能的研究方向。
第二章 從「反徵收」到「保農地」─大埔的敘事與抵抗
這章要說的,是徵收農地的故事。我家也有碰到過農地徵收。嚴格來說,其 實是爸爸的家,爸爸跟許多農村孩子一樣,在農家長大後離家(也離農),在都市 工作、娶妻生子,老家的田從阿公交到叔叔手裡,忘了從甚麼時候開始休耕,只 剩下叔姆的菜園還是生機蓬勃。被徵收的是一小塊已經休耕的土地,雖然對公告 現值加四成的價錢沒有太滿意,但也就這麼讓政府徵收去做道路用地;後來因為 縣政府財政不足,路沒開完,在老家前埕不遠處的田間止步,阿婆偶爾抱怨小孩 在那沒頭沒尾的柏油路上玩鬧,吵得她沒法午睡。就像斷頭,成為孩子遊戲場的 柏油路,許多農田經歷徵收之後,並沒有增進社會機能,顯現徵收所必須具備的
「公共利益」僅是一種宣示。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1999 年到 2011 年全國一般徵收面積為 12,013.94 公頃、
區段徵收私有土地面積為 4,606.75 公頃30,這些被徵收的地主中有絕大部分跟我 家的父叔一樣,順從地接受徵收。但有一群人不這麼想,留在農村生活的她/他們 組成自救會反對徵收,聲嘶力竭地說出她/他們的故事,想要守護家園,並在之後 將他們的徵收經驗化為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土徵條例)修法的動能,從農民成為抗 爭者;苗栗竹南大埔,經過 2010 年 6 月的毀田事件,成為後來為眾人所知的其 中一處,也是本章故事的所在。
第一節 開發邏輯,徵收農村
聽說很多農村攏欲來起啥咪科學園區 為了私人的財團 乎安居的人民流離失所
30 內政統計查詢網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100 (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4 日)。
廢煙廢水汙染的土地 農地徵收生態來改變 農民耕作 糧食的安全 失去生命的尊嚴 呼呼 如今阮的故鄉 嘛已經欲來犧牲31
2004 年,苗栗縣政府提出「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 案」:「增闢擴大科學園區及生活支援服務區共 365 公頃,其中擴大科學園區部分 為 70 公頃,其餘為生活支援服務區…32」,而擴大的理由在於:「因應周邊地區發 展之需33」,在縣政府的眼裡,科學園區可以帶來人口、就業,商業發展與經濟繁 榮;但在一些民眾的眼中並不如此:「老一輩里民擔心農地被徵收,將失去農保,
而且目前大埔里在竹南基地科技廠工作的不到 10 人34,園區擴編後中老年人未來 無田可耕,居住環境還要面臨汙染的威脅。贊成的里民則認為,農村人口流失,
未來農地還可能廢耕,擴編是不得不走的路,但縣府目前定出的區段徵收辦法,
未來地主只能獲發還 45%土地,而且公告地價偏低,對地主而言非常吃虧,除非 徵收標準提高,否則誰會願意配合…35」。農村人力的流失與老化、農田休耕/廢 耕、工業生產汙染等等,這些正反意見勾勒出了近年來沒落農村的場景。要說大 埔的抗爭故事,便要從「農村」開始說起。
第一項 欠缺「發展」?─政策壓抑下的凋敝農村
農村並非一朝一夕間忽然沒落,而是在農業政策的導向中走向頹傾:1960 年
31 農村武裝青年〈還我土地 第八號(相思寮不賣 完整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tz_-cKqne4。歌詞於此將「麥」改寫為「欲」,台語化做文字的 閱讀上「麥」有誤讀為「不要」的可能。(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9 日)。
32 2004-09-25 聯合報 B1 版 竹科竹南基地擴編 地主陳情 質疑一區兩制 百餘人要求撤銷生活支 援服務區 縣府:都計草案公開展覽時 地主可提出意見。
33 2004-11-04 聯合報 C2 版 苗栗縣新聞 擴大竹南基地 反對聲浪高 縣府昨說明會 里民憂心吃 虧和汙染 工務旅遊局長:會重視民意。
34 參與研考會對區段徵收研究計畫工作,在大埔進行問卷訪談的時候,一位申請房屋保留通過的 被徵收人失業在家已經一段時間,當問到是否認為徵收可以增加就業機會,他瞪大眼睛說:「他們 連門口的警衛都請外地人,哪來的就業機會?」讓我印象深刻。
35 2004-11-13 聯合報 C1 版 竹南基地擴編 民眾:滅村 台 13 線兩旁掛抗議白布條 指強占民地 要求撤銷 縣府:陳情案會報內政部。
代在「以農養工」階段因著「肥料換穀」36、「分糖制」37等政策長期抑壓農業所 得,農業的弱勢經濟地位即使後期有政府以保價收購等手段支持,拉抬農糧小農 所得,仍無法抵擋自由化後的市場壓力與競爭;1980 年代後鼓勵農民休耕減產,
大開農產品進口大門,農業成長率一路下滑,農地與灌溉用水資源也過程中移轉 其他經濟部門38,過去離開農村討生活的年輕人,也沒有回流的空間。土地與水 資源的移轉,人力與農村的老化,在大埔亦如是,大埔自救會成員在訪問中提到:
還記得小時候這邊都是丘陵地,全部都是種甘蔗,那時候這邊人還非常 的少。後來農民配合國民政府的計畫,集資蓋大埔水庫,這裡才有足夠 的水讓這邊的農田開始耕作水稻,這裡慢慢人開始才變多…幫助建造水 庫的費用我們一年需要繳交兩期,前後繳交了快二十年,說大埔水庫是 農民建的也不為過。但是這水庫裡的水,現在已經不流向農地了…大多 都直接流向竹南科學園區…39
受訪的葉先生跟大埔自救會發言人葉秀桃是同祖父的堂兄妹;在田地還有水的年 代,他們的父親都因為農業收入太低,無法供應一家大小溫飽,只好利用農閒去 南庄礦坑去當礦工40。葉秀桃的父親因為矽肺過世後,留下的田由兄弟繼續耕種,
因應水稻生長的不同時節,農事有忙有閒,加上農機的協助,水田的樣態仍可以 延續;不過因為大埔水庫的水源不足問題,近十年來,第二期稻作往往會因為水 源不足,鼓勵農民休耕。大埔並非全都是像葉家或其他自救會成員這樣留在大埔,
36 農會提供以稻穀換取化學肥料的政策,政府透過此一政策以低價取得大量稻穀向外輸出,換取 匯率。蔡培慧,〈農業結構轉型下的農民分化(1980-2005)〉,國立台灣大生農學院生物產業傳播 暨發展學系博士論文(2009),頁 52。
37 蔗農提供原料給台糖,對分加工後的砂糖,台糖作為加工者,控制分糖比率也控制糖價,透過 擠壓蔗農的生產而累積國家資本。蔡培慧,〈農業結構轉型下的農民分化(1980-2005)〉,頁 51。
38 此處參考蔡培慧依照戰後農業政策,將農業發展分為五個時期:1945-1952 年的「土地改革」、 1953-1968 年的「農業擴張,以農養工」、1969-1981 年的「保價收購,提高農民所得」、1982-1991 年的「農業結構調整」,到 1992 年以後的「農業自由化」,她在分析中指出農業生產所得被壓低、
農業生產資源持續移轉其他生產部門的走向。蔡培慧,〈農業結構轉型下的農民分化(1980-2005)〉, 頁 42-59。
39 2010-01-05,小地方新聞網 〈土地換矽晶,良心在哪裡〉。
40 2010-10-19,小地方新聞網 〈徵收你的人生〉 。
在其他工作之餘繼續農作;許多當地的大家族,年輕人紛紛離家,家裡的農地隨 著老人過世而荒蕪,土地要不變賣,要不隨著繼承變成面積細碎的所有權持份,
自救會認為這些離開土地的人,就是後來縣政府所說 98%同意徵收的地主:「他們 不住在那理,又平白無故收到一筆錢,當然會答應。41」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農村的人與水都已經外流,何不將土地全部徵收來做都 市計畫,更有「發展」?但對留在農村的人來說,務農就沒有發展跟價值嗎?蔡 培慧對台灣農民的研究指出,農業自由化後的農民類型結構在專業剩餘農\與專業 糊口農42兩項有增加趨勢,專業剩餘農的增加在「擴大生產規模」的自由化走向 下不難理解,但專業糊口農的增加就值得玩味,因為這表示這些農戶投入農業外 生產的時間不及 30 日、收入未達 20,000 元,而其農業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消費 支出,縱使其中可能有維持農業身分卻不務農,或不再務農者,由 2000 年的 7,722 戶增加到 2005 年的 45,425 戶都算是相當多,蔡培慧認為:「此類農家在現實上通 常為高齡農家,毫無業外收入的他們,除了仰賴老農年金,同時也意味著消費自 家耕作的農作物…」在此一實證資料分析上,她進一步的提出此類以家戶為主,
將自身勞動與土地結合的生產形式,抵抗資本主義的可能:「…小土地所有制的直 接勞動生產有其潛在的優勢。由於他掌握土地資源,只要與自身勞動相結合,它 承受資本主義雇傭勞動波動的能力較大,同時它可是資本主義市場擴張之中,另 類的抵抗形式。43」縱使不提這些看來過於理論與遙遠,對於資本主義的「抵抗」, 在大埔自救會這些居民的眼裡,農村無可替代的價值就在於每日的「生活」:
41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2),
頁 554。
42 「專業」相對於「兼業」,指的是家戶人力投入農業生產的程度,若農戶戶內人員只從事自家農 牧業工作,或是雖有人從事農業以外工作,但工作的時數每人每年不超過 30 日,且收入未達兩 萬元,即稱為「專業」農戶。由於專業的認定條件過於嚴苛,所以我國農業統計往往會呈現出專 兼業農比例差距甚大的狀態。
43 像是出身美濃農村的客家歌手林生祥唱出那個騎上風神 125,從都市返鄉青年的心聲:「…經濟 起泡捱人生變泡,離農離土真登波。毋當來歸!毋當來歸!阿姆原諒捱來歸,捱愛捨死歸到山寮 下,重新做人。」(「經濟泡沫,人生也變泡沫,離農離土真坎坷。不如歸去!不如歸去!媽媽,
原諒我歸來,我捨死都要回到這個山腳下的小農村,重新做人。」)
贊成徵收的人會覺得我們很笨,農地可以變建地有什麼不好?但這是個 人價值觀的問題…我媽媽覺得看到果子出來,對她而言快樂,你不能隨 便剝奪別人的這種樂趣。有一個人住我旁邊,曾經也跟我說換建地很好,
但很奇怪的是,他現在還是每天跑很遠去種田。他只想到他可以賺一筆 錢,可是他卻沒有想得很遠,他只會種田,錢花光了怎麼辦?44
務農的收入可能因為政策的關係越來越低,但是對於持續進行務農的人來說,種 作透過長時間的、每日的實踐而成為生活的一種方式。尤其對上述蔡培慧所指出 的中高齡農家來說更是如此:這些有年紀的農人即使已經有孩子給的生活費讓衣 食無虞,但只要身體還可以負荷,他們多半選擇自己務農,原因之一是長期養成 的生活模式不易改變,另外他們其實也透過農作肯定自己身體健康、還可以進行 生產,感到驕傲與滿足。而中高齡農家若必須倚靠農作收入支應生活,那麼土地 徵收對他們而言意味著生產工具的失去,經歷的衝擊就不只是精神層面,還包括 了家庭經濟。
農村是在過去農業政策壓抑、貶低農業的價值,讓無法靠著務農為業的農家 子弟離開農村,走向之下凋敝,而農田也因此被看做不如「建地」的低價土地;
但農村依然存在,不以農為業的農家依然存在,當政府要徵收他們的土地來做成 住宅區、商業區,對於他們生活的衝擊會在其中被看到嗎?法律會保障他們不受 到這些衝擊嗎?
第二項 徵收=利益?─土地徵收條例的規範與現實
土地徵收一直都有,蓋學校、開路、大大小小的公共建設都用徵收來取得私 人土地,徵收是以國家公權力強制要求私人轉讓土地,必須要有法律加以規範,
2000 年以前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土地法45,另外在平均地權條例46、都市計畫法47
44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554。
45 土地法第 208 條以下。
等等法規中,又各自有不同的規定,一直沒有一套針對土地徵收設置的法律,到 1999 年行政院才將土地徵收條例草案提進立法院,從徵收的發動、程序、補償標 準統一規範。主責的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時提及設置專法之必要性:
「土地徵收之法制,除土地法中列有專編規定外,散見於各種不同法規,規定分 歧...非但執行不便,亦經常發生困擾,尤以土地徵收條例程序互異,補償項目及 標準不一,造成徵收土地之阻力與抗爭。…48」,希望透過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確 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加速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私有土地49」。相較於在大法官解釋 釋字 400 號中那些不受補償的既成道路用地所有權人,草案除了納入過去在土地 法中對於可得徵收的「公共事業」規定50,增加在徵收程序開始前必須要舉辦公 聽會51、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52,明文化內政部的徵收審議單位為「土地徵 收審議委員會」53,針對徵收補償標準也明確規定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必要時加 成補償54,的確有將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條文明文化;只是法案在立法院審議時,
就已經有立委針對這些條文是否可以落實提出質疑:例如立委簡錫堦認為草案中 的公聽會不具強制力,不足以保障被徵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意 見被接納,而當時的內政部長黃主文則強調「徵收的問題不在於『 徵收』本身,
而在於補償的價額是否能夠符合人民的期待」、「徵收民地事關重大,涉及人民權 益,因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會很嚴謹的辦理,除非必要才會進行徵收」55。 黃主文跟簡錫堦這段關於「人民的聲音是否被接納」的問答對應,呈現出兩種對
46 平均地權條例第 33 條。
47 都市計畫法第 48、49、52、58、59、68、83、84 條。
48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法律案專輯第二百八十三輯─土地徵收條例法案》,台北:立法 院公報處(2001),頁 125。
49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土地徵收條例法案》,頁 126。
50 土地法第 208 條。
51 照草案通過為後來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
52 照草案通過為後來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53 照草案通過為後來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2012 年修法過後改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行文為 求論述的方便,以大埔案當時有效法規為準。
54 照草案通過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55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土地徵收條例法案》,頁 136。
土地、對徵收程序的不同意識形態56。簡錫堦對於草案的提問,從「應該聽到利 害關係人的聲音」出發,注重的不僅只是與「補償」相關的聲音時,更可能可以 看到不具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卻居住於此,受到徵收影響的人57,根據我國目前 的土地所有權性別比例統計資料,其中有大多數應該是女性58;黃主文的回答,
則暴露出長期以來的徵收實務以及制訂徵收法制中對於「徵收」對於人民的衝擊 不僅只看見「所有權」,更只有看到對所有權人的「補償」問題,而看不到對於生 活方式、價值的種種影響。只看得見「補償」問題,並且沒有積極在規範中明確 制定出人民發聲管道,僅仰賴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會嚴謹辦理的意識形態主導 了土地徵收條例草案的形成,也在後來通過三讀,似乎也注定了這部法律在後來 的徵收實務中所能達到的預期效益,是「加速取得私有土地」,而非「確保人民財 產權益」。
第一目 土地徵收程序的大埔實踐
依照土徵條例的規定,在大埔進行徵收前,大埔的被徵收戶應該要參加過「擴 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的公聽會。事實上,苗栗縣政 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公開展覽都市計畫,也的確開過兩場說明會,「透過登 報、電視走馬燈、上網、公告等途徑充分讓民眾有參與之機會。59」而依土徵條 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這就已經完成了「公聽會」的程序。但大多數被徵 收的大埔居民是直到 2008 年 12 月協議價購進行才收到來自政府的第一份通知開
56 這裡說到的「意識形態」,概念上挪用了李佳玟在分析鄧如雯案律師與檢方敘事所呈現不同「意 識形態」的競逐。
57 像是已經拆遷的新北市十四張徵收案,新北市以捷運環狀線為名徵收近 15 公頃的土地,有許 多居民因為沒有土地所有權、房屋又因老舊、水災等原因曾經翻修而不符合「新北市興辦公共工 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無法得到任何補償。另外正在進行中的竹南崎頂徵收案,
則是影響了此地長年承租國有地耕種、居住的農民。關於十四張徵收案可參見:2011-09-01,〈捷 運機廠拆到我家 新店十四張居民要安置〉,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694。
58 詳細的論述與統計資料參見本文第一章第一節第二項第三目。
59 內政部都委會第 687 次會議紀錄,頁 40。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是這裡所說公開展覽的規定。
會公文60。司法院大法官第 409 號解釋理由書中的這段文字:「徵收土地對人民財 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 其詳…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 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終究只是規定舉 辦公聽會的立法理由61,而沒有在大多數的徵收案件中實際發生─在大埔施測關 於土地徵收的問卷,只有 7.7%的被徵收戶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或公告週知的階段 知道徵收的消息;同一個研究在彰化高鐵區段徵收案的施測結果,知道的人也只 有 8.6%62。事實證明,登載於報紙、鎮公所公告欄、電視跑馬燈的通知方式,無 法確實的讓應該進入討論的被徵收人收到訊息,以至於多數公聽會都只有形式。
而關於協議價購,目前每個興辦事業在提出申請的時候,多半會在事業計畫書中 列出土地取得方式跟財務規劃63,如果擬定好要用徵收這樣花費較低又有強制力 作為支持的方式,主管機關也核准,實務上,多數徵收案件就會已擬定的徵收價 格作為出價的底線,並未確實的進行「協議」。
大埔的「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協議價購會議計區段徵收說明會」
在 2008 年 12 月舉辦,寫在開會通知公文上的會議名稱也就是會議中的實質:說 明了區段徵收的規則、範圍、地價補償計算標準、抵價地比例等等,至於「價購」, 苗栗縣政府依照公告現值不加成的地價補償標準,並未對居民提出更高的價格。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會依照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理論上應該略等於市價,但由於公 告現值也是土地增值稅的基準,一般土地交易會低報交易價格64、在調整的時候
60 根據在大埔針對土地徵收制度進行問卷施測的結果,有 55%的居民是在區段徵收通知的時候才 知道區段徵收的消息。雖然問卷上面寫的是「區段徵收通知」,但對居民來說,寄來的第一份開會 通知其實就是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說明會」,加上沒有實質作用的協議,這個時候已經可以理解 為確定要徵收的通知。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688。
61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土地徵收條例法案》,頁 347-348。
62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688、720。
63 以大埔的都市計畫為例,都市計畫法第 15、22、57、61 條,在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書、細部 計畫書、土地重劃的計畫書、優先發展的事業計畫書,都必須規劃好財務計畫。
64 2012 年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後,交易改採實價登錄。是不是 可以改善此後在土地徵收案件的補償過低情形,還有待觀察。
也會面臨利益團體的壓力,以至於實際上多半低於市價;這也是為什麼多數徵收 案件中,會在法律允許的標準內加成補償。不過大埔案「徵收方式為區段徵收,
所以公告現值並無任何加成補償…65」。不加成的理由,由來於「區段徵收」從過 去就被認為是會帶來暴利的土地開發手段。
第二目 「公私互蒙其利,政府人民雙贏」的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的「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有些不同,與其說是「公 共建設」需用土地的徵收,更像是為了進行都市計畫而進行的大規模土地開發:
政府徵收土地後,其中部分可用作公共建設,剩餘的土地則進行都市計畫,以規 劃後一定比例的都市土地作為「抵價地」配還地主,重新規劃的性質與市地重劃 類似,但兩者的差異66,除了在土地所有權人所可得配還土地比例上,區段徵收 的 40%下限比市地重劃的 50%還低,1999 年立法院審查土地徵收條例時,地政司 副司長吳萬順便提到:「區段徵收大都是用在原來較低度開發的農業地帶。變更後 差價很大的地方;市地重劃只能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所以區段徵收大部分都 用在非都市土地的地方。67」
農業區大規模進行區段徵收由來於土地徵收條例制定、施行前,行政院 1989 年與 1992 年的兩則函釋68,規定都市計畫內農業區要變更為建築用地,必須以區 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地政學者陳明燦提到函釋中的核心概念是土地漲價歸公、
打擊土地投機炒作:「蓋所謂『農業區』者必其土地使用強度不高,多為『素地』
65 2009-02-10,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97 年 12 月 25 日及 26 日竹科竹南基地 周邊地區區段徵收協議價購會議暨區段徵收說明會會議紀錄。
66 市地重劃可分為公辦或人民自辦,與區段徵收類似之處在於政府也在其中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 地、區塊內的其他土地也重新規劃,但分配的機制不同:政府並非事先將土地徵收,再發還人民
「抵價地」,而是扣除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以及抵繳重劃費用的「抵費地」後,將土地依比例配還,
而這樣的機制差異會造成人民收回的土地相差甚大:區段徵收之下人民配回的土地約是原土地面 積的百分之 25 至 30,而市地重劃約為百分之 50。法律規範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以降、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
67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土地徵收條例法案》,頁 187。
68 行政院 78 年 9 月 19 日台 78 內地字第 23088 號函、行政院 81 年 7 月 28 日(81)內字第 26274 號函。
(農林用地)且地價偏低,是以一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如建築用地者,在我國尚無 課徵『土地變更使用稅』之前提下,由於伴隨鉅額利潤,都市計畫農業區常為土 地投機者之溫床…」69;而後在土地徵收條例訂立之時許多立委都提到第 39 條中
「以百分之 50 為原則…但不得少於百分之 40」的抵價地比例過低,作為主管機關 的內政部長黃主文則表示:「下限定在百分之 40 的原因是,土地被區段徵收,經 政府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後,帶動地價上漲,雖然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面積百分 之 50 為原則,但可能會多賺好幾倍,所以,要因應地段不同而定。…視政府投入 公共建設的程度、花費費用,日後的土地受益及地價上漲等因素來衡量70…」。農 地變建地、公共設施增加,生活機能提升等等「開發」被認為會讓土地大幅增值,
區段徵收以配還土地做為補償的設計因此是一種「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 贏之措施」71,滿足強制徵收手段施用所應符合的「公共利益」目的。但開發帶 來誰的利益?土地真的會增值嗎?增值真的會帶來人民的得利嗎?
與此類似的說法一直到法律施行多年後的現在都還是不斷出現,苗栗縣政府 在大埔區段徵收的協議價購與說明會後,面對「區段徵收有甚麼好處」的問題,
書面回覆提到:「區段徵收的好處在於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就是公 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 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 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 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72」。區段徵收制度從 1989 年到 2009 年的一貫邏輯:農地、非都市土地等未經「使用」的土地在「開發」
過後便會增值、漲價,被徵收人受益、地方得到發展。
69 陳明燦,〈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之合法性分析〉,《台灣法學雜誌》
第 158 期(2010),頁 77。
70 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54 期,委員會紀錄,頁 180。
71 藍瀛芳、詹順貴、何彥陞,《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頁 71-78。
72 苗栗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0980021351 號函。略可看出「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應是 區段徵收的萬年形容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