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還債」到「保命」─卡債族的敘事與抵抗
第三節 說法,修法─用故事推翻社會,用行動推動修法
2007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卡債族與其他社運團體與銀行的一番政治角 力後終於三讀通過,留了 9 個月的日出期間,在 2008 年正式上路。2011 年,有 鑑於債務人在新法上路三年後,通過更生與清算的案件比例一次次向下探底,卡 債族、反貧困聯盟跟法扶再次集結,進行修法運動。而延續到隔年,2012 年,他 們這次推動的不只是債務清理條例,而是以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制為主打。「改革一 定是漸進式,我們不可能用仙女棒一點就南瓜變馬車。333」,如同周漢威在這裡的 這個比喻,阿香跟其他在卡債受苦的灰姑娘們,都只能一起慢慢的拼湊與建造屬 於她們的馬車。這一路的修法歷程,除了靠著律師與運動者的協助、政治施壓,
如同林永頌說的,最重要的還是當事人的故事:「卡債族或是多重債務人,講出他 的故事是非常重要的事!是改變來自銀行、來自社會各界所說的,債務人都是不 負責任、奢侈浪費的汙名。334」
第一項 消債條例不消債─2008 年起的債務清理程序
2007 年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原本是由司法院自己研擬,2006 年 到 2007 年間一次次的協商,銀行挾著金權之勢自然對於法條有利於卡債族的部 分諸多制肘。例如施行日期:不願意法條照著一般立法程序,公告後施行,銀行 公會提出要三年後再施行335,接著透過行政院提出了兩年的版本336,然後一讀協 商過後出現了「六個月」的版本,最後則是在政黨協商後敲定九個月的日出期間337。 另外一個例子是關於「自用住宅條款」:有房子的卡債族在還款期間可以緩繳房貸
333 周漢威訪談記錄。
334 林品含,〈我們的反抗〉紀錄片(2011)。
335 2006-05-25 經濟日報 A13 版 卡債族重生 還得等一等。
336 2006-09-07 經濟日報 A9 卡奴更生條款 兩案並陳。
337 林永頌,〈從卡債族之觀點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及其落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102 期特刊(2008),頁 208。
或只繳利息,希望可以解決像阿香這樣背債、低價拍賣房子、繼續承擔房貸加卡 債的困境,在債務與債務間得到喘息機會;銀行對此也不斷地放出「卡債族住豪 宅338」、「引發房貸緊縮339」的風聲。結果這個條款在銀行施壓下被刪除,只能由 當事人自行跟房貸銀行協商才可能有房貸的減免340。政治協商的過程中,即使卡 債族頻頻動員,社運團體也都加入聲援341,仍然無法抵擋銀行財團的壓力,大概 就像徐中雄說的,他們「一讓再讓,讓到內褲都不剩」,只求先有一部法律可以讓 卡債族擺脫民法之下「債權」的枷鎖。因為林永頌動用政治關係,對當時執政黨 的破口大罵也好、因為卡債族在會期結束前到民進黨外的抗議也好342,總算是完 成立法程序。消息傳來,從網路連結串起的卡債族群組當然是相當開心也充滿期 待的,畢竟從 2005 年開始的相互討論,分享債務困境,等的也就是一個可能可 以解決債務的機會。
很快的,阿香開始照著法律走程序:依據消債條例第 151 條,卡債債務人要 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阿香與 C 銀行的前置協商很快就破裂343。破局其中 一個理由,在於銀行不願意將已經轉手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一併納入還款方案,
而這正好就是許多卡債族協商後破裂的原因:「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助學貸款等等都無法一起拉進來協商的債務無法納入「前置協商」,導致「前置協 商」影響債務人之履行,縱使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功,民間債權人及資產管理公 司執行債務人薪水,債務人即無法履行,形成 1 根蠟燭 2 頭燒的問題344」。而阿 香協商破局的另外一個原因,在於他評估銀行的還款方案他根本無法接受,這凸
338 2006-05-18 聯合報 B2 聲請破產 房貸可十年只付息。
339 2007-04-11 經濟日報 B3 卡債族更生 恐引爆房貸風暴。
340 林永頌,〈從卡債族之觀點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及其落實〉,頁 213-214。尚有其 他詳細各點請參照林永頌文。
341 夏傳位,《塑膠鴉片》,頁 264-265。
342 夏傳位,《塑膠鴉片》,頁 268。
343〈前置協商開始通知書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B_0004_0007_0001_0008],收錄於臺灣法 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344 唐永孝,〈有關債務協商不合理的問題〉,《台灣法學雜誌債清特刊》,2011 年 3 月,頁 41。
顯了另外一個跟 95 協商一樣的狀況,還款方案由協商其中的一方決定,另外一 方除了接受、不接受之外,沒有第三種選擇。這也是為什麼,有 86.4%的卡債當 事人希望可以在協商程序裡面有一個公正第三人存在,讓協商存在有實質的討論 空間345。
破局之後,知道自己不可能通過高不可攀的「更生」申請,她決定走另外一 條路─清算。阿香說更生的還款金額高,他知道自己不可能還得起,根據司法院 的統計,2008 年消債條例剛上路的那年,判准更生的清償債務成數為 57.49%346, 而依消債條例第 53 條的規定,最終清償期原則是 6 年,例外可以延長到 8 年347; 阿香所說「高」,是根據這樣的算法,若是更生她每個月要還 13,833 元;然而她 每個月的收入減支出,能夠用來清償債務的數字是 6,659 元。
阿香提出了清算申請,隨著法院的裁定348,顛簸的清算不免責之旅就此開始:
先是法院選定的管理人沒聲沒息,後來換上另一個管理人,卻提出要將先生的帳 戶還有代步用的機車一併列入分配的財團;一直到後來說起這件事,阿香都還是 很忿忿不平,她不懂為什麼債務人是她,卻要賣先生的機車?那如果拍賣了得到 的錢,是不是也要還先生一半?對更換提出異議被法官駁回349,最後也只能接受
345 吳宗昇,〈雙卡債務協商模式與不對等情境〉,《台灣法學雜誌債清特刊》(2011),頁 51。
346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dd/t4.pdf(最後到訪日:2013 年 7 月 19 日)。
347 消債條例第 53 條(2008 年版)
I.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II.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清償之金額。
二、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
得延長為八年。
III.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實證研究,2008 年 4 月 11 日到 2010 年 4 月 10 日,消債條例施行後兩年間,經法院認可的 更生方案有 9 成的最終清償期都是 8 年,顯然例外在這裡成為了原則。林學良,〈〉,頁 115。
348〈板橋地院清算開始裁定書〉,[B_0004_0007_0001_0010],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 律文件資料庫。
349〈板橋地院選任管理人裁定書及異議狀〉,[B_0004_0007_0001_001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 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這位法院選定的、由她出錢請的管理人,編定的清單還了部分的錢,清算結束350。 剩下的債務,她跟律師本來都以為可以依據條例第 132 條以降的規定繼續聲請免 責;提出申請後,得到的是法院不免責的裁定,理由包括:兒子雖然還在念書,
已經 20 歲了,即使一年只有 5~6 萬的打工薪水也可以不用接受扶養、既然是財 務困難應該要節儉度日,每月 14,000 元的生活費過高、好幾次都借出 10 幾萬元 的現金,顯然是揮霍、奢侈或從事投機、私下特別跟 B 銀行協商還款有圖利嫌疑
351。對於這些裁定不免責的理由,阿香相當不滿:孩子一個月才賺多少錢,生活 的消費除了吃也要買些必備用品,不夠的部分當然是父母要資助、生活在台北 14,000 元一個月到底是有多高、以卡養卡的債務現實...。在整個債務協商的程序 之下,阿香有多少的機會可以向主要承辦案件的司法事務官陳述這些她的困難呢?
當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訴求要簡便、快速、格式化,也訴求不要用「冰冷」的 訴訟程序而改以彈性較高的非訟程序處理352,結果是只在數字中爭執的過程,關 於債務人的生活,當初如何欠下卡債的過程,都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相較之下,
能在訴訟中拿出一大落一大落消費紀錄、借款紀錄的銀行,成了舉證的優勢方。
在律師的幫助之下,阿香抗告了兩次,卻還是讓不免責的裁定確定下來。
像阿香這樣,因為銀行提出的消費資料就被認定為奢侈浪費,清算不免責的 人實在太多。林永頌律師後來幾次在媒體上參加談話性節目都不斷提到「大賣場」
的案例:一位罹患癌症,背負 400 萬卡債的女性,因為信用卡公司提出她在當年 的農曆年間於大賣場消費高達 2 萬元,後來法院認定奢侈消費,裁定不免責。但 她沒有機會向法官與司法事務官說明,那 2 萬元的購物,買的是她未來幾個月間,
350〈板橋地院清算終結裁定〉,[B_0004_0007_0001_002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 文件資料庫。
351〈板橋地院不免責裁定書〉,[B_0004_0007_0001_002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 文件資料庫。B 銀行就是在第二節一開始有提到的,約定月還 1000 元的還款方案。
352 許士宦,〈消費債務清理制度之新變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7 卷 4 期(2008),頁 179-251。根據承接卡債扶助案件的法扶扶助律師指出,正是因為制度變革上非訟、表格化的改變,
被認為是「只需要填表」、「法務助理就可以完成」,律師費用每件都在 3000-5000 元不等,以至於 願意承接案件的扶助律師相對也變少,讓這些需要律師協助說出故事的卡債族無法得到必要的支 援。
像衛生紙這樣不會壞的民生必需品。對於生活基本開銷的錙銖必較,一般來說不 出現在法官每月收入 10 萬上下的家庭,銀行提出的資料呈現出消費金額、消費 地點,縱使有消費的品項也無法說明貧窮家戶的生活邏輯,像這樣的時候,無法 讓債務人訴說的程序規定,使得所謂「債務清理」的程序無法清理貧窮的困境。
像衛生紙這樣不會壞的民生必需品。對於生活基本開銷的錙銖必較,一般來說不 出現在法官每月收入 10 萬上下的家庭,銀行提出的資料呈現出消費金額、消費 地點,縱使有消費的品項也無法說明貧窮家戶的生活邏輯,像這樣的時候,無法 讓債務人訴說的程序規定,使得所謂「債務清理」的程序無法清理貧窮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