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員額編制、陞遷序列與陞任評分標準表

一 一

一、 、 、 、矯正機關陞遷制度之簡介 矯正機關陞遷制度之簡介 矯正機關陞遷制度之簡介 矯正機關陞遷制度之簡介

法務部於2000年8月11日修正「法務部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原 名: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於2000年10月31日訂定「法務部 所屬監院所校職務陞遷序列表」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 準表」,茲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遷評分 標準表」之修正,於2008年1月8日修正「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 分標準表」。凡此均是因應公務人員陞遷法的制定,近而相繼的增訂與修正 相關的法規,而所有矯正人員也希望能夠藉由法規的制定與修正來提昇矯正 機關的人事任免與遷調制度,使矯正機關的陞遷制度能夠達到真正的公開、

公正與公平。

(一)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員額編制、陞遷序列與陞任評分標準表

1.員額編制

法務部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 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計有四十九個機 關。依2009年度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科員、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

預算員額編制表,計有隸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各看守所的預算員額 為1,256人、各少年觀護所161人;直屬法務部之各監獄為3,419人、各技 能訓練所376人、各矯正學校69人、各戒治所269人、各少年輔育院35人,

共計5,585人。依職稱類別合計為科員504人、主任管理員502人、管理員 4,579人,其員額比例為1:1:9。如表2-8所示。

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預算員額數設置,對晉陞管道自有影響,由 上述員額比例可知,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陞遷途徑係以「主任管 理員」最為關鍵瓶頸之處,亦即影響晉陞暢通與否之指標職務。

表2-8 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2009年度預算員額情形表 職稱

機關類別

科員 主 任

管理員 管理員 合計

監 獄 299 310 2,810 3,419

技能訓練所 36 28 312 376

矯正學校 10 4 55 69

少年輔育院 18 0 17 35 戒治所 25 26 218 269 看守所 98 132 1,026 1,256 少年觀護所 18 2 141 161 合計 504 502 4,579 5,58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引自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2009年度預算員額編制表。

2.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職務陞遷序列 (如附錄一)

法務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 要,訂定陞遷序列表。爰於2000年10月31日訂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職 務陞遷序列表(一)」,經二次修正,目前為考量矯正機關人員陞遷權益及 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2009年4月22日)及其施行細則

(2009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並統一用語,於2009年10月26日將法務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統稱為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而修正為「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職務陞遷序列表 (一) 」。其主要分為八個層次:第一層次職稱為書記;

第二層次職稱為管理員、辦事員;第三層次職稱為主任管理員;第四層次 職稱為科(課、組)員、技士、作業導師及課長;第五層次職稱為調查員、

導師(看守所、少觀所)、教誨師、輔導員、專員、教導員、技師、導師(少 輔院)、訓導員;第六層次職稱為科長(看守所、戒治所、技訓所)、組長(少 觀所)、主任(看守所、少觀所女所)、組長(少輔院)、主任(戒治所行政室 及女所、技訓所女所);第七層次職稱為科長(監獄)、總務主任、隊長(矯 正學校) 、主任(監獄女監);第八層次職稱為秘書、監長。

本研究對象為基層戒護管理人員,依上述陞遷序列表為第二層次至第 四層次職務。

3.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錄二)

行政院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九條 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並於 2007 年 10 月 25 日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4025 號函修正之陞任評分 標準與選項之配分,計分為共同選項佔 40%、個別選項佔 40%及綜合考評 佔 20%等 3 項,並依該表修正對照表說明,評比項目中「共同選項」及「綜 合考評」兩大項目係為行政院訂定之統一評比標準,各機關均適用,至於

「個別選項」則授權由各主管機關(含縣市政府)或再授權所屬機關依其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標準。法務部爰於 2008 年 1 月 8 日配合修正「法務部 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作為陞任資績評分依據。其主要 評分項目如下:

(1)共同選項(40%)

包括學歷、考試、年資、考績、獎懲等五個項目,其評分最高以七分、

七分、十分、十分、六分為限,合計最高以四十分為限。

(2)個別選項(40%)

包括職務歷練、訓練及進修、發展潛能、英語能力、工作績效、協調能 力、領導能力等七個項目,其評分最高分以五分、三分、五分、五分、

十分、六分、六分為限,合計最高以四十分為限。

(3)綜合考評(20%)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 檢討作綜合考評。本項分數為 10 至 20 分。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併 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 定名次,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前項機關首長綜合考 評,法務部所屬機關經報送後,會同法務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根據受考 人整體表現增減分數,陳核後提甄審委員會。

(4)面試或業務測試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 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 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 80%)。如無面試或業 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