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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平之相關理論

程序公平理論係自分配公平演進而來,由於分配公平只考量到決策最

後的結果分配,忽略了決策的過程,對組織處理方式及過程的解釋不足,

因此就開始有程序公平的研究,程序公平理論重視決策制定過程是否符合 公平性,換言之,程序公平性著重於手段(means)而不是目的(ends),亦即 決策應如何制定,而非該制定什麼決策。程序公平的概念起源於法政學界,

法學者研究認為,法院裁判過程的公正與否,會影響人們對判決結果的認 同程度

Folger & Greenberg,1985 ) 。 之 後 , 社 會 心 理 學 者 Thibaut 和 Walker,提出了「程序公平理論」(procedural justice theory)並開啟新的研究 領域,該理論係以程序控制權的觀點,闡明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各當事人 對程序之反應與公平性認知之關係。繼之,諸多學者如Leventhal、Folger、

Tyler,也先後推出「分配優先理論」(allocational preference theory)、「參考 認知理論」(referent cognitions theory)及「個人利益模式(self-interest model) 與團體價值模式(group-value model)」,以下謹就相關學者之程序公平理論 提出說明:

1.程序控制模式(process control model)

Thibaut與Walker(1975) 曾對公平程序進行系統化的研究,其對於程序 公平的論點,主要是強調過程控制的重要,認為在由第三人擔任裁判者作 出決策的過程中,個人對於最終的分配結果感到公平與否,會受到當事人 (指受裁判者)在決策過程中是否有控制權所影響。爭議處理程序分為兩個 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程序階段(process stage),此階段是證據蒐集與提出舉 證的過程。另一個階段為決策階段(decision stage),本階段是用以審查證據 證明力,並決定爭議結果的過程。在這二個階段中之控制權如下:

(1)程序控制(process control):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對於何者資料文件可作為證 據及能否提出舉證之控制權。

(2)決策控制(decision control):即對於最後爭議結果之裁判具有控制權。

Thibaut 與Walker研究認為,如果在程序階段,受裁判之爭議當事人具 有程序控制權,則其對於最後的結果會覺得比較公平,反之,沒有程序控 制權之爭議當事人,則比較不會覺得公平。

依據程序控制模式可知,程序是否公平的判斷標準,為當事人在程序 中擁有控制權的程度,因為這種控制權將會左右當事人對公平的認知,換 言之,倘使在爭議處理程序中,愈能提供當事人與其期望相符的控制權,

則該當事人公平性認知愈高。後續實證研究也發現,程序控制對於程序公 平認知之影響大於決策控制之效果。

2.分配優先理論(allocation preference theory)

前揭程序控制模式注重當事人在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控制權,是一種共 同參與的方法,致使每個程序因當事人實施控制權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結 果,整體而論,程序的公平性較不易確定。Leventhal(1980) 針對酬賞分配 過程提出程序公平的方法,同時也會考慮分配的過程。即「分配公平」與

「程序公平」同為決定所有分配情境下的重要公平認知因素,其認為酬賞 分配過程中有下列七個重要程序要項:

(1)代理人的選擇 (selection of agents):一個等待處理的案件,必須先決定 由何人蒐集、彙整相關資訊,以及由何人去研擬必須遵守的程序。

(2)設定基本規則(setting ground rules):制定組織目標及評估標準的程序,

以及告知相關當事人及利益關係人之程序。

(3)蒐集資訊(gathering information):蒐集及使用各種相關資訊的程序。

(4)決策結構(decision structure):訂定進行決策時須遵守的程序。

(5)申訴(appeals):認為分配結果不公平時,當事人申訴等救濟的程序。

(6)監督措施(safeguards):監督決策者遵守規則不濫用職權的程序。

(7)修正機制(change mechanisms):授權組織決策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 逕行修正不公平分配程序所應遵守的規則及方式。

Folger & Cropanzano(1998)的研究證實Leventhal 的下列六個評 判程序的公平標準可以應用於不同的實際情況,而組織成員亦會依據 Leventhal 的六個法則來評估程序的公平性。

(1)一致性法則(consistency rule):指資源的分配程序不會因人或因時而有 所不同,即每個人在程序上所受的對待都是平等的。

(2)避免偏誤法則(bias suppression rule):在分配程序中,決策者及相關人 等必須摒除私利及偏見,即公正無私進行程序。

(3)正確性法則(accuracy rule):決策須建立在正確無誤的資訊憑證之上。

(4)可修正性法則(correctability rule):分配程序須具有修正決策的機制,以 供決策者或當事人進行修正的機會或權利。

(5)代表性法則(representative rule):指分配程序中的各階段,均能有配適 之代表人,反映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基本考量、價值及觀點。

(6)倫理與道德法則(moral and ethical rule):分配程序必須符合一般人能接 受的倫理道德標準,不但不可違反公序良俗,亦非一般正常人所難以 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