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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務陞遷體系

二 二

二、 、 、 、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晉陞 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晉陞 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晉陞 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晉陞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之 之 之 之特性現況 特性現況 特性現況 特性現況分析 分析 分析 分析

法務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訂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陞遷序 列表」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相機配合法 律修正,且建立一套遵重候選人陞任選填志願之作業流程,期以達到公開、

公正與公平。矯正機關陞遷制度理應能達到用才、育才及留才之目的,並 能發揮激勵士氣的功能,然而相關實證研究者發現基層戒護管理人員工作 士氣、滿意度仍然低落及網路文章質疑陞遷不公,商調不准寧願辭職赴任 等現象發生。爰就矯正機關陞遷機制特性予以探討如下:

(一)晉陞途徑採三位晉陞制又稱直線晉陞制

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一)」(2009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屬第二層次至第四層次,陞遷依序為管理 員→主任管理員→科員,雖主任管理員(第三層次)具委任升官等作業導 師考試錄取資格並擔任現職 2 年以上者,可陞任第四層次之作業導師乙職,

茲因「雇員管理規則」及「委任升官等考試」均已廢止5,對矯正機關陞遷 途徑言,漸無實質意義。因此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晉陞途徑基本上屬直 線晉陞制,晉陞途徑均經確定。

(二)職務陞遷體系

職務陞遷另一重要課題,為陞遷系統或陞遷流程的問題,即為一個低 級職位究竟要經過多少職位才能爬到一個高級職位。人民經過國家考試錄 取擔任公務人員,滿足了生理、安全需要,經過一段任職期間,將會追求 自我實現的滿足(馬斯婁的需求層次理論),其心理認知按內部組織的陞 遷體系逐級晉陞外,亦會參考外部組織陞遷體系,如果內部組織的陞遷體

5「雇員管理規則」於 1997 年 12 月 31 日適用期限屆滿,1998 年 1 月 1 日廢止。「委任升官等考 試」於 2006 年 3 月 2 日考試院院會通過廢止。

系晉陞流程過於冗長,即過多層級組織設計,造成組織成員與組織無法在 法定權利義務關係外,再產生所謂「心靈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

的關係(孫本初,2001),其將會離開本身組織,至較易自我實現的外部 組織發展,否則將挫折退縮追求次一層級需要的滿足(阿特福 ERG理論)。

本研究係以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為對象,爰就以中央機關部會及縣

(市)政府基層職務至單位主管較具代表性的職務,依據職務列等表所列 職務的高低,不考量職務所在機關,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的升遷體系相 對照,如圖2-12、圖2-13、圖2-14所示。

1.中央機關部會

圖 2-12 中央機關部會基層職務升遷體系圖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學兼論現行考銓制度(頁 219),趙其文,2001,臺北市:華泰。

2.縣(市)政府

圖 2-13 縣(市)政府基層職務升遷體系圖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學兼論現行考銓制度(頁 219),趙其文,2001,臺北市:華泰。

3.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圖 2-14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基層職務升遷體系圖 資料來源: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由以上陞遷體系圖示,矯正機關基層人員晉陞至單位主管職務,陞遷 途徑為六個層級,較中央機關部會或縣(市)政府基層人員五個層級6多一 層主任管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序列,相對之下

6參見: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及高雄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辦事員(委任第 3 職 等至第 5 職等)及技佐(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均列為同一陞遷序列,網址:

http://www.pthg.gov.tw/Upload/RelFile/News/及 http://people.kscg.gov.tw/c7/,瀏覽日期:2009/12/24。

書記 辦事員 科員 專員 科長

書記 助理員 科員 股長 科長

管理員 主 任 科員 教誨師 科長 書記 管理員

其基層人員陞遷機會難度提高外,尚有其他影響層面,分述如下:

(1)陞遷週期不同:普通考試或四等特考及格者分發至中央機關其他部會及縣

(市)政府大抵係以科員職務任用(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如無適當職缺,可任用為辦事員。而矯正機關管理員 係以四等特考進用為主,管理員晉陞至科員職務,須經主任管理員階段,

平均約需17年(尚需誇縣離鄉陞遷),而在中央機關其他部會及縣(市)

政府具同等考試資格者,可逕派科員,如初任辦事員或助理員,其陞遷序 列上一層即為科員,陞遷週期自比矯正體系短少甚多。

(2)陞遷體系權益不同: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因陞遷職務設計,造成管理員 服務一段期間取得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7,因受職 務列等限制,亦無法核派薦任職務,需待陞任主任管理員後,取得薦任第 六職等資格,如需銓敘薦任第七職等,尚須陞任科員;而普通考試或四等 特考及格服務中央機關其他部會及縣(市)政府,如具有上述薦任任用資 格者,任職科員者即可核派薦任官等,並可隨考績升等銓敘為薦任第七職 等,無需陞任等待。即使任職辦事員或助理員,其陞遷序列下一層即為科 員,陞遷週期短,取得薦任第七職等銓敘資格機會相對高。矯正機關陞遷 體系相較之下權益差異性頗大。

綜前所述,由於矯正機關基層管理人員晉陞制度之特性,管理員遇有 鄉鎮市公所村里幹事(最高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類似職缺機會時,商 調不成寧可辭職赴任,究其原由,其可迴避主任管理員階層,取得高一官 等任用資格機會。由此可知,基層管理人員晉陞機制如不妥適診斷,將會 一直延續左右渠等人員願意付出努力之承諾,進而影響繼續成為矯正系統 一分子的慾望,此將是矯正機關一個很嚴肅之重要課題。

7 「薦任升官等訓練」指丙等特考及格者經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滿 三 年 ,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三 年 二 年 列 甲 等 、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 並 已 晉 敘 至 委 任 第

五 職 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該項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

「薦任升官等考試」指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得應本項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