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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陞遷實務及作業程序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之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 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 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有關矯正機關基層 戒護管理人員陞遷實務及甄審作業上,分述如下:

1.基層戒護管理人員任用晉陞資格及權責劃分

(1)任用晉陞資格:依監獄組織通則第11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0條:1管 理員,官職等列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初任分為二類:其一為 雇用人員參加委任升官等考試(2006年3月2日考試院院會通過廢止),

其二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及格。2主任管 理員,係管理員循序晉陞職務,官職等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3科(課、組)員,官職等列為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任用分為二個途徑,其一

為主任管理員循序晉陞職務,其二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監 獄官考試及格。

(2)任免權責劃分:法務部所屬各級機關首長之人事權責劃分,係依「法務 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要點」規定辦理,有關矯正機關首長任免權責劃分 為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委任人員,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決定外,另簡任、薦任官等人員及監獄、少年輔 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看 守所委任女所主任等係由法務部決定(第二點,第三點)。有關甄審事 宜,法務部為貫徹人事公開,訂頒「法務部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其中所屬矯正機關人事審議小組共分為高階主管、中階主管、基層人員 3個小組,係依各該人員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分層設置,俾於辦理 矯正機關各層次人員通案陞遷作業時,提供部長核派人事陞遷案之參考 意見,其中「基層人員人事審議小組」,係由矯正司司長及人事處處長 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計有矯正司副司長、人事處副處長、業務承辦科 科長,開會時並邀請所屬矯正機關首長或人員列席(目前列席人員以輪 派方式,每次2-3位機關首長)4

2.各矯正機關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晉陞甄審作業

(1)晉陞甄審作業:有關晉陞作業,係由法務部統籌辦理,經函請各矯正機 關辦理陞任作業,由各該矯正機關就其所屬人員符合資格且有意願者繕 造資績計分名冊提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報送法務部彙整造列符 合陞任資格者總名冊,提請「基層人員人事審議小組」審議,並依審議 績分排列名次供冊列候選人公開依序選填志願服務機關,俟核定後即依 上述人事責任制度要點,分由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布人事命 令,完成晉陞作業。並為貫徹行政救濟制度並於派令加註教示條款,即 案內人員如有不服派代,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本派代

4 參見法務部 2009 年 12 月 10 日法祕字第 0980500839 號函「部長訪視各地矯正機關同仁建議事項 執行情形彙整表」,2009:21-22。

令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權責機關(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向

7月10日修正),應置委員5人至23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屏東地區 矯正機關甄審委員會,於每年6月辦理重組與票選,任期為當年7月1日 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任期一年,辦理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及名次排 定等有關陞遷甄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