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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重建時期(戰後初期至 1952 年)

這段時期,生產被戰爭破壞,物資缺乏,物價高漲,人民生活異常困苦,但 若干與未來經濟建設有關的政策,都在此時奠定基礎,如土地改革、幣制改革等。

另一方面政府則積極進行農、工生產建設及交通運輸設施的修復工作。當時的經 濟發展仍是以農業為主。

(一)土地改革

在多數國家中,工業化的實現基本上都是犧牲農業所換來的,臺灣也不例外。

戰後的農地改革,解除了舊有的地主制,使國家直接掌握農業和農民,因而使其 從農業收奪而來的資本蓄積達成。收奪的方法包括:經由土地改革使土地資本轉 化為產業資本,由農業而來的土地稅,糧食的強制收購,米和肥料的不等價交換,

以及農產物和工業製品的價格差額等。從農業收奪的資本來培養輸入代替工業,

從輸出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所獲得的外匯,則用於進口工業化所需的原料,因此工 業化的過程,其實對農業的依賴很大。

161白允儀等編輯,《臺灣工業發展五十年》(臺北市:經濟部工業局,2001),頁 3~5。

1945 年日本戰敗,日本政府及日本企業、個人所有的財產多數被接收為國有,

土地改革則在 1949 年開始實施。基本上,國民政府是不得不在臺灣實施土地改 革的,因為國民黨在大陸的國共內戰失敗,不得不由大陸撤退來台,為了安定民 心、確立財政基礎,以及確保食糧足夠供養來自大陸的龐大軍隊等等,在這些背 景之下,為了強化對臺灣的支配,必須實施土地改革來掃除舊有的勢力。162

戰後政府部門為了振興產業,提出「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 經建策略,實施一連串的經建計畫,也包括了土地改革的措施,163先是三七五減 租、繼而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這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對於臺灣農村社 會產生了可觀的影響。這些影響包括了改革了就有的租佃制度、扶植自耕農、轉 移土地投資於工商業投資,也間接地促進農業生產量的增加,並且改變農民階層 結構。164(見表 4-1-1)

表 4-1-1 土地改革政策之實施 年份 政 策 民國 35 年 1.土地重劃辦法 2.合作農場設置辦法 民國 38 年 臺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

民國 42 年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民國 44 年 土地法(第 30 條)修正公佈

民國 49 年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保護自耕農辦法

資料來源:廖正宏、黃俊傑、蕭新煌,《光復後臺灣農業政策的演變》,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民 75,

頁 8-10

162 石田浩著,李建章譯,〈臺灣農業生產結構的變化與工業化—臺灣農業對工業化成果所扮演的角色〉

《臺灣風物》38:4,頁 69~75。

163 李國祁總纂,《臺灣近代史 經濟篇》(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5),頁 146。

164 廖正宏、黃俊傑、蕭新煌,《光復後臺灣農業政策的演變》(台北市: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6),

頁 8~10。

1.三七五減租

1949 年 4 月 15 日,省政府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規定是年(1949)

第一期農作物收割繳租,僅按每年正產物的 37.5%,即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繳納。

翌年,立法院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確立佃農對地主繳納地租,一律以 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根據調查,從來佃農 租地耕作應繳給給地主的佃租都在收穫農作物的一半以上,臺北、臺中、臺南等 七縣市為 56.8%,新竹一帶更高達 70%以上。三七五減租的用意在於減輕佃農 的佃租負擔,保護耕作權,以謀租佃關係的安定。地主以「權利金」逼使佃農解 約來對抗「減租」,以致到 1952 年 6 月,解約件數多達 35,313 件。整體而言,

確實收到增加農業生產和農民收益,以及改善佃農生活,安定農村之效。

2.公地放領

1951 年 6 月,行政院為扶植自耕農,乃頒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 農實施辦法」,將中央、省有公地,以及公營企業所擁有的公有耕地放領給現耕 農(包括半自耕農、佃農、僱農、轉業農)。公有耕地總面積有 18 萬甲(水田 8 萬甲、旱田十萬甲)。事實上,到 1952 年放領面積只有五萬甲,僅佔 28%而已。

至 1970 年放領面積增為 12 萬餘甲,承領農戶約 26 萬 6 千戶。

公有耕地放領的地價,規定為該土地每年主要作物正產品收成的 2.5 倍,折 合實務計算,不需負擔利息。地價的償付限十年內分期攤還,承領之年起免繳地 租。

3.耕者有其田

1952 年 11 月,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翌年 1 月,

行政院長陳誠指出本年度的兩大施政為實施耕者有其田和四年生產建設計畫。同 月,立法院通過「耕者有其田條例」,4 月,省政府公佈實施該條例的「施行細則」, 其內容要點如下:

(1)地主保留限水田三甲、旱田六甲,超出保留限度的土地歸政府徵收,再 放領給限耕農。

(2)徵收後放領的地價為該耕地年間收穫量的 2.5 倍。

(3)對地主的地價補償:七成用實務債券(水田用稻穀、旱田用甘藷),限 十年分期(年)償付,另外三成則用公營的四大公司(臺灣水泥、紙業、

工礦、農林)的股票一次償清。

(4)徵收的耕地放領給農民(成為自耕農),農民承領的地價與政府向地主 徵收的地價相同,但另加算年息 4%,限十年內分 20 次繳納實物償還 政府。165

原本國民政府在大陸也實行耕者有其田政策,但是這些地主就是國民黨的擁 護者,導致政策無法徹底實行。但是當國民政府到了臺灣之後,它與地方菁英之 間並無淵源,所以在此政策上可以徹底實行。地主從政策中雖然失去了土地,但 是他們收到了土地債券和工營事業的股票,以作為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有些地主 從這些股票裡獲得利潤,轉型成為成功的工業家;另外有些人則破產。於是,整 個地主階級逐漸從社會上消失。166

神岡鄉經過一連串土地改革,租佃的比例有明顯的變化。民國 41 年(1952)

佃農戶數為 1408 戶,地主戶數為 1516 戶,佃農耕地面積為 1187. 29 公頃,佃 農租佃面積約為全鄉 47%。至民國 67 年(1978)時,佃農戶數已減為 515 戶,

佃農耕地面積減少至 200.22 公頃,地主戶數亦減為 482 戶。至民國 82 年(1993)

佃農租佃為 328 戶,地主戶數為 220 戶,佃農耕地面積 112.40 公頃。由此可見,

佃農與地主戶數在此數十年間均有減少,以民國 41 年與 82 年統計數據相比較,

地主戶數減少比率(約 85%)高於佃農戶數減少比率(約 77%)。至民國 92 年

(2003)佃農戶數為 116 戶,佃農耕地面積為 61.77 公頃,僅為全鄉耕地面積的

165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臺灣史》(臺北市:五南,2002),頁 282~284。

166 丁庭宇、馬康莊主編,《臺灣社會變遷的經驗—一個新興的工業社會》(臺北市:巨流公司出版,

1986),頁 96~97。

3.92%而已。

地主與佃農戶數的相對減少,而自耕農戶數則在土地改革後快速成長。民國 41 年(1952)自耕農戶數僅 562 戶,民國 60 年(1971)則為 2818 戶,41-60 年 間,自耕農戶數呈現快速的成長,成長率高達 400%,此段時間自耕農戶數占總 農業戶口數 21%成長到 83%,成為神岡鄉農業人口的主要組成。至民國 92 年

(2003)時,神岡鄉自耕農戶數為 3099 戶,占農業總戶數 99%,可見神岡鄉農 業在光復之後,經過一連串土地政策改革,逐漸由土地租佃方式轉變自耕為農業 主要經營方式。167

表 4-1-2 神岡鄉土地改革成果與自耕農戶數表

年份 佃農戶數 地主戶數 佃耕面積(公頃) 自耕農戶數 民國 41 年 1408 1516 1187.29 562

44 749 611 405.6734 903 45 771 746 416.7731 939 46 756 729 404.4211 948 47 673 631 411.1156 971 48 662 622 389.7629 975 49 541 n 3253283 1917 50 546 n 289.267 1940 51 540 n 285.8791 1950 52 531 n 277.9718 1979 53 522 n 269.4378 1992 54 505 n 260.4823 2005 55 500 n 176.7801 2055 56 490 n 253.0907 2123 57 451 n 216.8292 2451 58 403 358 208.4695 2315 59 381 310 192.3016 2816 60 373 332 187.9899 2818 61 433 394 198.3332 2812 62 493 456 2096765 2852 63 553 518 2190198 2872

167 曾惠貞,《神岡鄉志.經濟篇》「第一章 農業」(2007 年未刊稿)。

64 552 517 218.4427 2880 65 545 509 213.7704 2993 66 542 504 213.0171 2788 67 515 482 200.2215 2787 68 487 453 191.0335 2861 69 469 441 184.2133 2861 70 462 434 181.048 2795 71 452 421 1175.1876 2805 72 445 414 174.0041 2667 73 435 406 170.0044 2604 74 252 275 101.5852 2173 75 279 257 138.0825 2332 76 263 241 127.9953 2204 77 213 221 120.1692 1988 78 202 210 115.7381 1990 79 196 204 114.0886 2822 80 166 201 110.2183 2564 81 321 223 112.9639 2712 82 328 220 112.404 2252 83 325 n 111.8169 2812 84 371 n 104.1331 2812 85 365 n 100.2786 3088 86 234 n 90.5711 2414 87 232 n 90.0999 2613 88 135 n 69.6488 2735 89 135 n 69.2846 2735 90 144 n 69.0256 2735 91 138 n 67.2508 2313 92 116 n 61.7726 3099

說明:「n」為該年份無記載。

資料來源:臺中縣政府主計室編,《臺中縣統計要覽》,臺中縣政府。

(二)美國的經濟援助

50 年代初期大約有 150 萬國民黨軍政人員及其家屬遷台。那個時候生產尚未 恢復,物資缺乏,外匯枯竭。儘管有美國軍援,臺灣軍政開支仍然造成龐大的財 政赤字,而這些財政赤字全靠濫發紙幣來彌補。所以其實美國援助最大最直接的

作用,在於遏制通貨膨脹。

其次,美援為臺灣工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提供了大量原料和機器設備。美 援為臺灣工農業生產提供的原料佔美元物資的 73.1%,機械設備佔 20.8%,臺 灣工農業生產獲得美源物資恢復正常運轉,而且發展迅速。168

從 1951 年到 1965 年,持續達 15 年的美援,計畫總額為 14 億 9680 萬美元,

許可金額達 14 億 7250 萬美元,實際援助金額為 14 億 4330 萬美元,平均每年約 達 1 億美元,這一筆金額雖說每年度規模不一,但是相對於臺灣國民所得的 5%

至 10%,對臺灣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筆鉅款。施行於這十五年的美援,大致上可 以分成三個系統:即基於相互安全保障法的所謂一般經濟援助;基於農產物輸出 援助法—公法 480 的剩餘農產物;以及基於國際開發法的開發援助。169

臺灣在戰後雖然脫離了日本的殖民統治,但是隨著美元每年約 1 億的資助,

也確立了臺灣經濟必需依賴美國,美國的經濟援助根本上左右了臺灣經濟的動 向。

表 4-1-3 美國對臺灣經濟援助 單位:萬美元

年份 合計 計畫型經援 非計畫型經援

1951~1954 37,520 7,480 30,040

1955 13,200 3,560 9,640

1956 10,160 3,210 6,950

1957 10,810 4,290 6,520

1958 8,160 2,970 5,190

168 段承璞編,《臺灣戰後經濟》(臺北市:人間出版社,1994),頁 121~122。

169 劉進慶著,《臺灣戰後經濟分析》(臺北市:人間出版社,2001),頁 350~352。

1959 12,890 5,520 7,370

1960 10,110 3,240 6,870

1961 9,420 2,380 7,040

1962 6,590 660 5,930

1963 11,530 180 11,350

1964 8,390 4,660 3,730

1965 5,650 40 5,610

1966 420 -- 420

1967 440 -- 420

1968 2,930 -- 2,930

資料來源:王作榮,《我們如何創造了經濟奇蹟》,(臺北市:時報出版社,1984),頁 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