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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使用剛性文本主義的自己時常扮演比國會和行政機關更高位階的太上國家機 關。因此,我們也沒有什麼好理由接受權力分立批判。
這樣,我們會發現,在這段論爭中,出現嚴重問題的,都是極端版本的法律 解釋方法,例如,為了符合民主政治理念、或試圖絕對地迴避法官個人裁量的法 律解釋者,可能會接受忠實代理人原則和強硬立法目的主義,儘管他們並不清楚 自己可能傷害的法治原則;剛性文本主義也有一樣的問題。這樣,問題是,我們 應該如何看待極端版本的,認為可以靠絕對無誤或客觀的定理來演繹出法律解釋 結 論 的 法 律 解 釋 方 法 ? 這 種 版 本 的 法 律 解 釋 理 論 是 所 謂 的 基 礎 主 義
(foundationalism)。在下一節,我要分析基礎主義,並提出美國法律解釋論爭的 總檢討。
三、基礎主義批判
所謂極端版本的法律解釋方法,它們通常具有基礎主義的特徵。基礎主義是 說,以(近似於絕對的)客觀性或確定性或正當性的事物為推論的基礎,將之視 為定理(axiom)一般的存在—如文本文義的客觀性(明確文義)、立法者原意或 目的—並由此演繹地推導出結論,也就是用演繹的方式將前提的客觀性、確定性、
正當性保存到結論。238在這個意義下,強硬立法目的主義(含狹義的意圖主義)、 剛 性 文 本 主 義 , 都 是 一 種 基 礎 主 義 的 法 律 解 釋 ( foundationalist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因為強硬立法目的主義、剛性文本主義以立法者原意、法律文本 的客觀文義為唯一正當或客觀的推論基礎,以保證結論具有民主正當性或客觀中 立性,並同時排除其他不客觀、不確定、不正當的因素的干擾。
238 Eskridge, William N. Jr. and Philip P. Frickey,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s Practical Reasoning, 42 STAN.L.REV. 321, 321 note2, 324-25 (1989-1990) (“By ‘foundational’ approach, we mean a theory that identifies a single primary legitimate source of interpretation—for example, the statutory text or legislative intent—and adheres to the statutory meaning that source suggests, regardless of the circumstances or consequences. The idea is related to, but is not the same as,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alism,’ which argues that epistemology can provide a single analytical foundation for formulating unassailably certain beliefs”);RICHARD RORTY,ANTI
-FOUNDATIONALISM AND PRACTICAL REASONING:CONVERSATIONS BETWEEN HERMENEUTICS AND ANALYSIS (1987); Margaret Jane Radin, Reconsidering The Rule of Law, 69 B.U.L.REV. 781, 793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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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以二個例子說明基礎主義,首先是一個古老的故事,柏拉圖在其中 提出對基礎主義法政哲學的辯證性批判。
柏拉圖在寫作《城邦》(REPUBLIC)和《法律》(LAWS)之間,寫了一本可聯 繫前述二部對話錄思想的《政治家》(STATESMAN)。在《政治家》結尾,年輕蘇 格拉底和客人討論政治知識,他們指出,239由真正瞭解統治知識的統治者施行統 治的城邦,是所謂真正的城邦,而這些統治者是真正的統治者,其他所有非此制 度的城邦都是此制度的模仿品。240但不論是不是真正的統治者、真正的城邦,城 邦都必定會有法律。因為,只有極少數人擁有這種統治知識,且他們在有限時間 內不可能替所有人決定該做什麼。241,然而,法律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法律的 特性是只能規定一般性事項,從而法律無法在所有不同時間中處理所有個別問題,
但法律卻又必須是嚴格而普遍的。242以上討論提出二個前提,首先,真正的統治 是瞭解人應如何被對待的知識,但真正的統治在實踐上不可能,只能倚靠法律,
第二,法律本身有一般性的特性,但這同時是它的侷限,因為即便它是由具有統 治知識的人所制定的,現實上它仍然無法每次都適時適性地適用於所有人。在這 二個前提下,《政治家》開始了一段具有高度辯證性的對話。
《政治家》的討論者,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首先討論成文法律的困難。
他們指出,成文法律的一般性規定特性就像醫師開的處方一樣。假設醫師有天必 須遠行,他在遠行前根據專業與過去經驗為固定看診的病人開立處方,因為根據 專業與過去經驗,這個處方對這個病人非常有效。但假設病人的病或環境有某些 因素改變了,從而處方不再能發揮效果。那麼,病人可能根據這些變數而反對醫 師按專業與過去的慣例開立相同的處方,或者醫師可能根據當下的觀察,發現這 個處方不再能發揮效果,因此更改這個處方,宣稱這個處方無效時。
然而,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指出,當病人或醫師質疑處方時,旁人會認為
239 PLATO, STATESMAN,PHILEBUS,ION (1925).
240 Id. at 293d-e.
241 Id. at 293a, 295a-b.
242 Id. at 294a-295a, 29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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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或醫師不尊重醫學專業,其主張非常荒謬可笑。243這段討論似乎在告訴我們,
基於專業而做的判斷在一般情況下是正確而適當的,但在一些個別狀況,它應該 要違反原本的判斷並做出適度修正才能維持正確而適當的結果。然而,通常此時,
這樣的做法會被質疑是違反專業。
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接著繼續討論,若有一些專業判斷被認為違反專業,
則人們會如何反應。他們認為,若人們認為醫師之類的專業人士可能做出違反專 業從而傷害他們生命或健康的事時,人們會以召開公民會議的方式,以多數民意 來訂出一些法律,這些法律為醫師等專業人士的執業方式加上必要的限制,由此,
人們的生命與健康可以得到保障。244然而,當人民發現他們可以以多數民意制定 的法律來自我保護時,法律本身的地位會提高到一種凌駕專業的地步。
這是說,如果人們習慣用制定法律來限制專業並自保,那麼,若人們認為在 街上與年輕人討論知識,會導致年輕人不尊重既有的專業,以及,最重要的是,
導致年輕人不尊重他們制定出來保護他們的法律,此時他們可能會通過一條法律,
這條法律禁止討論知識,因為「沒有人可以宣稱擁有比法律的智慧更偉大的智慧。」
最後,一切知識、一切研究,都可能被法律禁止,從而所有知識和研究都不存在,
生活變得非常艱難。245這段討論似乎在告訴我們,雖然法律可以保障人們免受錯 誤專業的危害,但若法律的地位提高到比專業還高,則可能帶來專業被削弱甚至 被禁止的可怕處境。
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又繼續討論,這次他們討論的是,假設所有專業知識 都根據法律而運作,既有專業知識又有法律的保障,則還可能會有什麼因素導致 法律與專業誤入歧途?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指出,若法律的執行者不嚴格按照 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執行法律,反而以個人好惡執行法律,且同時使得被執行的不 再奠基於專業,這樣,法律既無法普遍地保障人們,又違反專業。
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認為,依此,一個符合專業的法律要能發揮專業的效
243 Id. at 295c-e.
244 Id. at 297e-298e.
245 Id. at 299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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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並保障人們,還必須符合一個要件,即它必須按其規定的內容嚴格地執行與遵 守。246在這段討論的最後,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指出,嚴格的遵守與執行法律 雖然是奠基於專業的法律得以發揮效果的必要條件,但這不是說,如果在某個情 況中,專業判斷的內容偏離或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內容,則嚴格遵守與執行法律的 必要條件仍然一定要凌駕專業的判斷。因為專業判斷是法律在所有情況中得以發 揮效果的必要條件,而嚴格的遵守與執行只是在一般通常情況下使法律得以發揮 效果的必要條件。247
年輕的蘇格拉底和賓客最後指出,成文法律的修改與嚴格遵守與執行法律並 不是相矛盾的。因為真正的統治者和真正的統治知識是法律的基礎,而它們在此 時做出的判斷是,修改法律是對法律的改進,而不是侵蝕了法律。248更確切地說,
如果人們只知道根據法律和習慣做事,但卻不知道在每次情況改變的時候根據事 物本質和專業知識做分析與檢討,則法律的基礎是非常不穩固的,且法律一旦根 基不穩固,倚賴法律治理的城邦終將被毀滅。249
《政治家》的討論給我們的啟示是,第一,任何典章制度都是為了實現促進 或維護個人與群體利益的目標,而此目標之所以可能實現,奠基於典章制度根據 對事物本質和脈絡的不斷重新認識而制定與修改。第二,執行法律者的自私與無 知可能導致執法者恣意曲解法律,從而使法律應發揮的效果被破壞,人們對法律 的期待也落空,法律本身的特性也被破壞。因此,法律必須要具有被嚴格執行與 遵守的特性,以防止法律被人的自私無知的本性危害。但這不是說,為了防止法 律被破壞,法律的嚴格普遍性就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都凌駕對法律的質疑。當法律 的內容確實在某些情況中出現問題時,真正專業的考量可以凌駕法律的嚴格普遍 性。
第三,《政治家》的討論是以辯證的方式進行的,先將法律的嚴格普遍性推 到極端,以此為唯一定理(基礎主義式的推理),看看會有什麼困難,此時我們
246 Id. at 300a-c.
247 Id. at 300b-d.
248 Id. at 300d-301a.
249 Id. at 301e-3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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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法律所奠基的專業才是最根本的;再將執行專業與法律的人的判斷推到極 端,以此為唯一定理(基礎主義式的推理),看看會有什麼困難。當法律的嚴格 普遍性推到極端,此時我們發現,法律的嚴格普遍性是防止人的自私與無知本性 的安全閥;再將法律的嚴格普遍性推到極端,以此為唯一定理(基礎主義式的推 理),看看會有什麼困難,而此時我們發現,專業是法律在所有情況中的必要條 件,但嚴格普遍性是法律在一般通常情況下的必要條件,因此,嚴格普遍性並不 永遠凌駕於專業判斷。顯然,辯證式,而非基礎主義式的討論有助於釐清問題。
接著讓我們看看
接著讓我們回到現代的例子,簡述一個小斷代的美國法學思想發展,由此我
接著讓我們回到現代的例子,簡述一個小斷代的美國法學思想發展,由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