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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剛性文本主義興起與 Chevron doctrine 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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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而 1991 年 Thomas 的加入以及與 Scalia 的結盟,更加強了這個訊息的效 果:「如果 Scalia 和 Thomas 也贊同結論的話,那麼只要不使用立法目的主義且 使用文本主義口吻來推論出結論,Scalia 和 Thomas 就有可能加入我的陣營。202 另方面,除了 Scalia 和 Thomas 外,所有大法官,甚至連 Kennedy 對法律解釋方 法的操作都沒有非常極端的擁護或拒斥的傾向。換言之,除了 Scalia 和 Thomas 外的所有大法官,並不堅持一定只能使用立法目的主義不可。因此,他們如果贊 同 Scalia 與 Thomas 的結論或推論,則他們也可以加入 Scalia 與 Thomas 的陣營。

在這一往一來之間,剛性文本主義在數據上所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強硬主義興 起,立法目的主義衰微。

(二)剛性文本主義興起與 Chevron doctrine 衰微

讓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剛性文本主義的興起和立法目的主義的逐漸衰微,沒 有解釋方法或基本原則的內在關聯,而只是多數意見形成的策略運用結果,那麼 剛性文本主義的興起和 Chevron doctrine 的衰微有內在關聯嗎?數據上的結果會 不會又是另一個巧合?

讓我們再次回顧 Scalia 的宣言。首先,在 Cardoza-Fonseca,Scalia 主張法院 不應該耗費過多心力時間去考察立法史資料,因為剛性文本主義的解釋方法可以 達到相同結論。而非剛性文本主義的法律解釋方法,也就是「各種傳統法律解釋 方式」使法院可以(在考察立法史資料後)以自己對系爭法律的解釋取代行政機 關的法律解釋。其次,在 Judicial Deference To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s Of Law,

Scalia 強調他非常支持 Chevron doctrine、非常支持行政國家,且恐怕沒有人比他 更瞭解 Chevron doctrine 後,203話鋒一轉表示,Chevron cases 最重要的就是要辨 識國會對系爭問題是否曾制定出明確規定,或者是否制定出具有歧義的規定,所 以先判斷是否明確就是最重要的。接著他立刻表明,「經驗告訴我,一個人在制

202 請見 Merrill, supra note 174, at 365-66.

203 Scalia 曾表明他對 Chevron 以至行政國家的支持,如他指出,在 Chevron 案的例子中,當我 們察覺行政機關改變了法律,這不是表示行政機關讓法律變得錯誤,反而,行政機關是單純 地回應正在改變的社會態度或更進一步的現實發展,這是在母法授權她改變法律的裁量範圍 之內的行動。請見 Scalia, supra note 161, at 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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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解釋的嚴格程度,以及他偏好 Chevron 且更願意使 Chevron 有更廣泛的適用 的程度,是密切相關的。理由很明顯。若有人像我一樣,在根據制定法的文詞以 及與其他制定法的關係來考察制定法時,經常發現制定法的意義是非常明確的,

則他會發現觸發 Chevron deference 的條件較不常出現。因此,對我而言,Chevron 案比較少要求我接受那些看起來合理但我個人不會接受的解釋。反之,那些拒斥 明確文義原則,且更願意讓制定法的明確文義被立法史考察所質疑的人,會更常 發現「以模糊空間放任行政機關」(agency-liberating ambiguity)的情形,且更能 辨識出更寬廣範圍的、行政機關可能會採用且法院因而必須遵循的『合理的』解 釋。這樣一來,Chevron 案要求法官接受一個他認為錯的解釋的機會就變得無限 大。」204

Scalia 的意思是,Chevron doctrine 的第一個步驟是判斷通過系爭制定法的國 會是否曾對系爭問題做出明確指示,若未曾做過明確指示或規定是具有歧義的,

則進入第二階段審查。因此,要使 Chevron 能發揮效果,最重要的是確認國會是 否曾做出明確指示。Scalia 認為,剛性文本主義可以非常好地執行確認國會明確 指示的任務。因為她不接受立法史考察,所以當國會曾做出明確指示或規定時,

不會因為立法史考察而誤解或刻意曲解國會曾做出明確指示以外的動作,也不會 因為行政機關的解釋而誤解國會是否曾做出其他指示。

換言之,Scalia 雖然(表示)贊同 Chevron doctrine,但同時認為法院應該使 用剛性文本主義來清楚辨識國會是否定意不授權(曾做出明確指示)或國會允許 授權(未做出明確指示)。Scalia 似乎在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並且應該根據國會授 權而改變法律,以實現行政國家的目標。但行政機關不能在國會授權之外改變法 律,法院也不能自行創設國會有授權的前提,因此法院需要剛性文本主義。當法 院僅僅使用強硬文本文義時,法院一方面能防止自身濫權,另方面能很清楚地辨 識出國會是否曾對系爭問題做出明確指示規定,從而回答國會是否有授權的問題。

換言之,剛性文本主義雖然縮減了法律意義的可能範圍,但正因為她這樣做,就 很好地執行了法院的任務。相反地,由於立法目的主義允許立法史考察質疑明確 文義,且會被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所影響,立法目的主義就擴大了制定法的可能

204 Id. at 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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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的範圍,從而就容易對於國會是否曾做出明確指示或規定的問題做出錯誤判 斷。這樣,使用立法目的主義的法院就很容易陷入一個處境,她可能知道行政機 關的解釋超出授權,但因為她的立法目的主義已經做出國會沒有明確做出指示或 規定的判斷,因此她必須接受行政機關得到授權的結論。

對於立法目的主義擴大了制定法的可能意義的範圍,從而就容易對於國會是 否曾做出明確指示或規定的問題做出錯誤判斷的攻擊,立法目的主義者可能會主 張,一般情況下,當文義足以判斷時採用文義解釋即可;但當文義不足以提供判 斷國會是否曾對特定問題做出特定指示的指引,而可能有不同解讀時,使用立法 史考察可以確定國會對文義的使用方式是否蘊含她對特定問題的指示。這是說,

制定法的文義經常是模糊或具歧義的,因此法院經常必須在二種或以上的可能解 讀中選擇其中一種以確定,或限縮制定法的文義的意義。205如果法院能夠使用立 法史資料,則法院可以依據立法目的或找出國會針對特定問題或一般問題的看法 來限縮模糊或具歧義的制定法條文的意義。

但 Scalia 提倡的剛性文本主義在處理類似狀況時,並沒有足夠資源與合理基 礎來確定國會的判斷,結果是使得不同解讀的選擇變得恣意、不可預測。換句話 說,立法目的主義者會認為,在 Chevron step one,立法目的主義針對不同情況所 採取的不同方式,才能夠確定國會對系爭問題有特定看法或沒有看法。若法院所 能使用的資源只有文義和行政機關的解釋,那麼會嚴重被行政機關影響判斷的,

不是立法目的主義,而是剛性文本主義。因此,立法目的主義事實上是縮減了而 不是擴大了制定法意義的可能範圍,立法目的主義才是在 Chevron cases 中,能 很好地執行法院任務的方法。

依此,不論(柔性或折衷)立法目的主義,或剛性文本主義,都預設「文義 本身的可能範圍」和「國會實際上意謂的範圍」,但他們都認為自己的整全方法 能夠掌握後者,而對方時常只能掌握前者,如下圖(一)。

205 立法目的主義對文義可能範圍的思考方式請參考 Wald, supra note 114, at 301-02 (1990);

Stephen Breyer, supra note 115, at 856-61; Daniel A. Farber & Philip P. Frickey, supra note 96, at 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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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所示,Scalia 認為文本主義縮減了制定法意義的可能範圍,使之更為接 近國會通過制定法時對制定法的看法,但立法目的主義所掌握的則是擴大後的國 會看法,也就是所有制定法意義的可能範圍。206立法目的主義者則持相反看法。

但 Scalia 對立法目的主義的攻擊是成功的嗎?這是說,立法目的主義確實擴大了 國會的看法,使之落於所有制定法意義的可能範圍,而剛性文本主義更為接近國 會的確切意圖嗎?Merrill 認為,至少有幾個理由足以質疑 Scalia 的宣稱。207

首先,哥倫比亞巡迴上訴法院 Wald 法官曾針對 1988 年聯邦最高法院的所 有案件做過研究,研究結果顯示,立法目的主義並沒有擴大制定法意義的實際範 圍。208Wald 法官指出,在 55 個與制定法解釋有關的案件中,只有 5 個案件使用

206 Scalia, supra note 161, at 521.

207 Merrill, supra note 174, at 368-73.

208 請見 Patricia M. Wald, The Sizzling Sleeper: The Use of Legislative History in Construing Statutes

圖(一)(自繪)

剛性文本主義 觀點

立法目的主義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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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在 1981-1982 年間與 1991-1992 年間,這二段時期的案件各自有 50%與 制定法解釋沒有直接相關。剩下的 50%案件中,有 40%是文義模糊或具歧義或與 其他法律條文產生衝突,而只有 10%是已知立法者原意或目的,但文義太寬泛或 太狹隘,所以產生爭議。

換言之,Scalia 所認為的立法目的主義改寫了制定法文義的情形只佔了二個 時期中各自案件總數的各 10%;但可能被 Scalia 及其盟友以剛性文本主義裁定的 制定法文義模糊或具歧義或與其他制定法條文產生衝突的案件,卻佔了二個時期 中各自案件總數的各 40%。因此,Scalia 的主張不僅站不住腳,實際情形更可能 相反(至少在 1992 年之前)。209依此,Scalia 對立法目的主義的質疑不僅不成立,

連他對強硬主義能縮減文義的可能範圍,以致國會的真正本意能夠被確定的宣稱,

也是不成立的。

Merrill 提供一個解釋,這個解釋可以說明為什麼在統計上立法目的主義較常 限縮制定法文義,而強硬目的主義卻相反地較常擴大制定法文義,他將之稱為交 戰陣營假說(warring camps hypothesis)。Merrill 認為,由於 Scalia(和後來加入 的 Thomas)的剛性文本主義以及使用策略非常極端,對多數意見的形成和多數 意見對哪種制定法解釋方法的選擇影響很大,迫使 Stevens 這類會視情況使用立 法史資料的實用主義大法官,變得跟 Scalia 一樣,積極地想要說服法院其他同仁

Merrill 提供一個解釋,這個解釋可以說明為什麼在統計上立法目的主義較常 限縮制定法文義,而強硬目的主義卻相反地較常擴大制定法文義,他將之稱為交 戰陣營假說(warring camps hypothesis)。Merrill 認為,由於 Scalia(和後來加入 的 Thomas)的剛性文本主義以及使用策略非常極端,對多數意見的形成和多數 意見對哪種制定法解釋方法的選擇影響很大,迫使 Stevens 這類會視情況使用立 法史資料的實用主義大法官,變得跟 Scalia 一樣,積極地想要說服法院其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