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6

說明的剛性文本主義對 Chevron cases 的論理方式來看,剛性文本主義是否能夠 提供國會一些清楚指引以明確告知國會法院在某種類型的案件會怎麼做,是很令 人懷疑的。

(二)法律實在論批判的檢討

Scalia 的剛性文本主義奠基在嚴格的權力分立原則,因此,雖然他完全拒斥 立法目的主義,但主要著眼點仍然是在防止濫權。我們曾說明,80 年代的聯邦最 高法院的傳統進路陣營,或說立法目的主義陣營,遭受公共選擇理論、實在論的 猛烈攻擊,公共選擇理論和實在論和許多法官與學者,質疑是否存在立法目的主 義所預設的單一國會原意或目的,並因此主張法院不應該使用立法史考察,因為 不可信賴。此外,雖然法院在面對不明確法律文義的問題時,通常會透過考察立 法史資料來釐清或佐證(極端的情況甚至會推翻法律文本的明確文義),但解釋 者很難不被自己的偏好影響,以致找到的是不適當的立法史資料,從而不當地解 釋不明確法律文義。再者在龐大的立法史資料中做考察,無疑是非常耗費司法資 源的一件事,且在政黨政治與遊說團體穿梭於國會的背景下,立法過程時常留下 不一致甚至相衝突的記錄,解釋者在這些不一致的資料中難以找出適當的資料來 使用。

實在論批判的問題在於,論證並沒有提供拒斥立法史考察的「充分理由」。 這類批評可以分別「意圖論證」、「實益論證」。Breyer 大法官認為,意圖論證一 方面不當地將利益團體對個別立法的影響放大到所有立法,另方面誤解了立法者 原意的意涵。首先,的確,我們可以找到許多案例,遊說團體與利益團體積極介 入這些案例的法律制定,但這些案例無法歸納出所有立法都是利益交換的結果、

所有立法都是議事主持人操弄議程的結果。從經驗上看,存在非常多對國會議員 而言沒有私利可言的法律,換言之,它們不會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而這些法律 都被討論、都通過了。235公共選擇理論以政治經濟學的模型來分析立法者的自利 行為及其與被通過的法律的關聯,但這個分析結果無法放大到所有立法,從而也 就不提供充分理由拒斥立法史資料的考察。

235 Breyer, supra note 115, at 8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其次,即便不存在單一意圖,也不代表它可以證成立法史考察是不應該使用 的。舉例來說,一個籃球隊打贏了球賽,但球員在比賽過程中各懷鬼胎,有些球 員想打出一場好球,以致在賽後的訪問大放光彩,厚實自己的公共形象;有些球 員想打出一場好球,以免比賽輸球後被留下來加強練習,耽誤了晚上的派對;也 有一些球員想要好好跟敵對的隊伍實實在在地競爭球技。我們是因為一場球賽的 球員是否各懷鬼胎、各有所圖,還是因為比賽過程的實際表現,來判定它是一場 球賽或甚至是一場好球賽的,顯然是後者。Breyer 主張公共選擇理論看待立法過 程和法律解釋者看待立法過程的方式不同就像上述我舉的球隊例子一樣,一位國 會議員在委員會投票支持放寬競選獻金的法案,他的動機可能是想在法案成為法 律後得到更多經濟上的支持,也可能是想讓法案在大會上被否決,所以在委員會 投票支持。但這位國會議員的動機,會改變這個法案的文本和他在委員會為這個 法案所提供的意見嗎?顯然不會。立法史考察對法律解釋者而言是一種工具,用 以瞭解立法當時曾有過的討論,並分辨其中對法律文本而言最具意義釐清效果的 資料,只要國會議員的行為和發言符合合理的立法程序,我們就能從中找出釐清 法律文本文義所需要的事物,而不用理會個別國會議員內心深處的動機。236簡單 地說,立法目的主義並不需要預設一個單一的立法機關原意,也能證成立法史考 察作為解釋工具之一的正當性,因此,公共選擇理論與法律實在論的單一意圖攻 擊無法證成立法史考察是錯誤的,那是兩回事。

實益論證的批評者以「立法史資料使用不當」、「立法史資料難以使用」、「司 法資源不該用於立法史考察」來批評立法史考察。首先,「立法史資料使用不當」

的批評最多批評了「被錯誤使用或濫用的立法目的主義」,而不是「在適當時機 謹慎小心考察立法史資料的立法目的主義」;其次,「立法史資料難以使用」所批 評的具高度政治爭議從而立法史資料呈現出不一致意義的案件非常少,用數量非 常少的爭議資料無法證成絕大多數沒有政治爭議與衝突的立法史都不該被使用;

最後,「司法資源不該用於立法史考察」的批評建立在對事實的誤解。聯邦巡迴 法院一年約裁定近萬件案件,相較下,聯邦最高法院一年則裁定不到一百件案件。

聯邦巡迴法院的負擔主要來自案件量,而不在使用立法史資料。在聯邦巡迴法院

236 Id. at 864-6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8

中立法目的主義者佔大多數,在過去的經驗中,立法目的主義的法官對於考察立 法史資料是沒有太多問題的,更不用說聯邦最高法院。Breyer 詼諧地暗示,更重 要的是,如果效益論證的批評者都可以明顯看出立法史資料的問題,且去引用它 們來攻擊立法史資料的使用,那麼為什麼立法目的主義者會看不出有問題的立法 史資料和可以參考的立法史資料。237

根據以上說明,80 年代至 90 年代對立法目的主義的質疑與攻擊,不一定站 得住腳。實在論批判頂多只能攻擊濫用的、極端的立法目的主義,然而,正如我 在第二章的分類,80 年代,甚至 80 年代前的立法目的主義者其實是柔性立法目 的主義者,也就是混合使用所有法律解釋資源的實用主義者。對柔性立法目的主 義者而言,立法史考察是一種有用的工具,但平常並不會使用它,明確文義原則 和法條結構體系的分析通常就足夠了。因此,由於實在論批評無法提出好理由拒 斥以工具方式來使用的立法史考察,實在論批判對柔性立法目的主義的攻擊效果 也就極為有限。但若攻擊對象是認為法律解釋必須依從國會單一原意的強硬立法 目的者,將之視為最具權威性或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解釋資源—如果真的存在這種 強硬立法目的者—的話,則實在論批評確實能對這樣的立法目的主義帶來衝擊和 啟發。

至於權力分立批判,權力分立批判並不一定要像 Scalia 一樣奠基在 Chadha 或二院審議通過並呈交總統簽署條款上,權力分立批評可以在所有人都有政策偏 好的前提下,主張立法目的主義會使法律解釋者跳脫以一般意義構成的法律文本,

轉向尋求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來佐證他的法律推理,從而不僅擴大了法官的裁量 空間,還使解釋的結果容易失焦或陷於錯誤,導致健全的權力分立關係被侵蝕。

但從部份實在論批判的檢討,和權力分立批判的檢討,我們發現,權力分立批判 對立法史考察的攻擊,頂多攻擊了濫用的、極端版本的立法目的主義,而無法對 謹慎的、只在困難案件或概括授權的案件中進行立法史考察的柔性立法目的主義 造成傷害。更何況,若為了攻擊立法目的主義而主張 Scalia 版本的嚴格權力分立,

則社會與司法付出的代價可能比接受立法目的主義還要大,因為這種版本的嚴格 權力分立在面對不明確文義時,理論上難以使用;至於經驗上,Scalia 已經證明

237 Id. at 861-6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9

了使用剛性文本主義的自己時常扮演比國會和行政機關更高位階的太上國家機 關。因此,我們也沒有什麼好理由接受權力分立批判。

這樣,我們會發現,在這段論爭中,出現嚴重問題的,都是極端版本的法律 解釋方法,例如,為了符合民主政治理念、或試圖絕對地迴避法官個人裁量的法 律解釋者,可能會接受忠實代理人原則和強硬立法目的主義,儘管他們並不清楚 自己可能傷害的法治原則;剛性文本主義也有一樣的問題。這樣,問題是,我們 應該如何看待極端版本的,認為可以靠絕對無誤或客觀的定理來演繹出法律解釋 結 論 的 法 律 解 釋 方 法 ? 這 種 版 本 的 法 律 解 釋 理 論 是 所 謂 的 基 礎 主 義

(foundationalism)。在下一節,我要分析基礎主義,並提出美國法律解釋論爭的 總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