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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者可以使用許多方法來實現 Chevron two-step 的第一步驟與第二步驟的要求:
「確認立法者是否曾針對系爭問題做出明確指示」、「審查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以 至法規制訂在合理性框架下是否合理或可容許」。
另方面,雖然在壓縮法院裁量空間的意義上,剛性文本主義和 Chevron two-step 有點類似。但根據前述的說明,剛性文本主義和 Chevron two-two-step 之間似乎 還是存在著內在的不一致。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檢視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 主義如何處理 Chevron cases。而要檢視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如何處理
Chevron cases,我們必須像上一章所做的一樣,先分析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
與 Chevron two-step 的關聯,或說,它們如何使用 Chevron two-step,我們就能較 深入瞭解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如何處理 Chevron cases,以及這些處理方式的 發展。而後,我們可以較深入檢視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與 Chevron doctrine 的關係,甚至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和制定法解釋的關係。事實上,以下我們將發現,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對 Chevron two-step 的 不同使用或對待方式構成了聯邦最高法院內制定法解釋的第二輪論爭。而這場論 爭同時更突顯了傳統進路,特別是剛性文本主義在制定法解釋方法甚至權力分立 概念上的特性,由此,我們將可以批判地分析聯邦最高法院在近 30 年間就制定 法解釋究竟在論爭什麼,對制定法解釋而言又能有什麼啟發。以下我將先說明
Chevron step 的曖昧語言如何導致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對 Chevron
two-step 採取了不同解讀,或反過來,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本身的原則對於解讀Chevron two-step 產生什麼影響。而後,我說明傳統進路和剛性文本主義的不同
解讀方式如何構成了聯邦最高法院內第二輪制定法論爭。(一)Chevron 二階段審查的難題
雖然 Chevron two-step 統一了過去紛雜的審查判準,但這並不表示 Chevron two-step 可以透過這個革新來取得正當性或先例的權威地位。至少就的曖昧或 模糊用語來看,它造成了許多解讀上的困擾,以致日後以 Chevron doctrine 來審 查 Chevron cases 時,聯邦最高法院的二個解釋方法的「敵對陣營」就根據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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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Chevron two-step 的不同解讀來與對方陣營對抗。為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得先 回頭看 Stevens 怎麼構做 Chevron two-step 的。
當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時,法院面對的是二個問題。第一 個問題總是這樣的,法院要(使用種種的傳統法律解釋方法)探究 國會是否曾對該案的系爭問題作出直接指示。如果國會對系爭問題 的意圖是明確的,則審查將到此為止。因為對於國會無歧義地表達 出來的意圖所形成的法律,法院與行政機關只能直接適用。然而,
若法院發現國會未曾直接處理系爭的具體問題,法院也不能直接逕 自對系爭法律做出解釋,如她在行政機關未對系爭法律位做出相應 行政解釋的情況中所必然會做的那樣。反而,當法律文本對系爭問 題是保持沈默的,或具有歧義的,則法院面對的問題是,行政機關 對系爭問題的處理是否奠基於對系爭法律而言是可容許的解釋。176 這段文字看起來似乎非常單純,步驟一是探究國會立法時是否曾對系爭問 題做出直接指示,若有,則系爭法律解釋的意義已經確定,法院依此做出裁 定。但當法院在步驟一時發現國會並未對系爭問題做出指示,則視為國會廣泛 授權給行政機關為國會未預期的問題做出法律解釋與政策合理實現,此時法院 必須依從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除非其法律解釋非常不合理。
這段文字的問題在於,步驟一包含「法院要(使用各種傳統法律解釋方 法)探究國會是否曾對該案的系爭問題作出直接指示。如果國會對系爭問題的 意圖是明確的,則審查到此為止」以及「反之若法律文本對系爭問題是保持沈 默或具有歧義的,則視為國會對行政機關的默示授權,此時法院應進入第二步 驟的審查」。前者很明顯是要求法院以傳統進路,也就是立法目的主義與文本主 義來找出「國會立法時的『意圖』」,但後者卻未表達出要求探究國會立法時的 意圖,而只要求法院檢視法律文本是否對系爭問題「未置一詞或具有歧義」,也 就是僅僅只考察文本客觀文義是否是不明確的,來決定是否進入步驟二。各種 傳統法律解釋方法事實上已經包括了文本文義的分析,那麼為什麼還要多此一
176 Chevron, 467 U.S. at 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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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當法院根據 Chevron step one 來審查 Chevron cases 時,究竟要依「傳統 進路」的方式,綜合各種資料檢視國會意圖,還是依「剛性文本主義」的方 式,單以「文義未明文規範系爭問題或對系爭問題的規範帶有歧義」來判定是 否要進入 step two?Stevens 大法官在 Chevron 判決主文中曾提出一個說明,可以解釋上述問 題。在判決主文的大綱和內文,Stevens 大法官都在考察立法史資料後,分析系
177 Id. at 838, 862 (“We know full well that this language is not dispositive; the terms are overlapping and the language is not precisely direct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a given term in the context of a larger operation. To the extent any congressional ‘intent’ can be discerned from this language, it would appear that…”). (emphasis added)
178 John F. Manning, supra note 168, at 1529.
179 Id. at 1539-40.
180 Merrill 的親身經驗證實了 Stevens 大法官沒有引入剛性文本主義的想法,在兩次公開演講的 討論中,Merrill 詢問 Stevens 大法官,他的 Chevron two-step 到底意謂著什麼。Stevens 大法 官指出,Chevron two-step 只是他歸納傳統進路的結論。這是說,他在 Chevron two-step 中沒 有意圖著比傳統進路更多或更少的審查判準。請見 Merrill, supra note 155, at 186, 186 note 73 (2011). (有趣的是,如果只是傳統進路的歸納,那麼 Chevron two-step 的立法目的主義真的統 一了傳統的紛雜判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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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何 Stevens 是不是這樣想,曖昧的 Chevron two-step 仍然(並且就是)留下 了立法目的主義和剛性文本主義繼續論爭的空間。
Scalia 對 Chevron two-step 的曖昧文字的回應是,宣稱立法目的主義解讀會 導致 Chevron doctrine 的根基被侵蝕,因為認可立法目的主義解讀並以其作為第 一個步驟,來辨識立法者原意,無非是以法官自己的政策偏好來強加在法律 上。唯一保全 Chevron doctrine 以至 Chevron deference 的方法,就是使用剛性文 本主義來確認法律文本是否存在不明確,以防止法官個人的偏見與政策偏好扭 曲了立法者原意,使國會對行政機關的廣泛授權能夠實現。
以 Cardoza-Fonseca 為例,INS 主張它以超過 50%可能性來解釋 1980 年難 民法的 well-founded fear 應該依 Chevron doctrine 而獲得法院的依從,但主筆判 決主文的 Stevens 主張,他在「使用各種傳統法律解釋方法」後的結論是,「國 會沒有要意思要將 well-founded fear 等同於 clear probability」、「國會的意圖是盡 可能彈性地解釋 1980 年難民法,以回應世界上眾多政治和宗教異議者以及被秘 密囚禁的人的艱難處境」。181Scalia 在部份同意部份不同意(同意結論不同意論 理)意見書中則猛烈攻擊多數意見,主張多數意見的論理有二個嚴重錯誤。首 先,文義本身以及法條結構非常明確,沒有超過 50%可能性的意涵,且多數意 見也同意這點。那麼,有什麼正當理由要耗費那麼大的心力與時間去考察立法 史資料來獲得相同的結論。182其次,多數意見對於 Chevron 的解讀是嚴重錯誤 的。因為「使用各種傳統法律解釋方式」蘊含法院可以(在考察立法史資料 後)以自己對系爭法律的解釋取代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這樣的做法會讓
Chevron deference 的基礎被淘空,讓 Chevron doctrine 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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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Cardoza-Fonseca, 480 U.S. at 445-49.
182 Id. at 452 (Scalia, J., concurring).
183 Id. at 453-55 (Scalia, J., concurring) (“The Court’s discussion is flatly inconsistent with this well-established interpretation. The Court first implies that courts may substitute their interpretation of a statute for that of an agency whenever, ‘[e]mploying traditional tools of statutory construction,’ they are able to reach a conclusion as to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e. Ante, at 446. But this approach would make deference a doctrine of desperation, authorizing courts to defer only if they would otherwise be unable to construe the enactment at issue. This is not an interpretation but an evisceration of Chevron…In my view, the court badly misinterprets Chev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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