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司負責全國政風業務決策、督導與考核。現有編制人員共38人,置司長1 人、副司長1人、專門委員2人、簡任視察1人,另為應業務需要,自臺北地檢署調 部辦事檢察官1人、自部所屬政風機構調部辦事11人;政風司設六個科,其中第六 科專責辦理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政風業務。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負責各縣市政府政風 業務之督導與考核;編制員額為33人,現有28人,置主任1人、專門委員1人(兼 副主任),設五個科。(資料來源:法務部2008政風白皮書統計資料)如圖2-3政 風司組織架構。
圖2-3政風司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法務部政風司(2008)
政風機構業務執掌:(摘自法務部96年政風工作年報,2008)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司業務執掌:
依據法務部組織法第14條規定,政風司掌理之事項為:
(一)關於全國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全國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調查業務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五)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關於政風興革事項。
(七)關於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八)關於法務部政風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司分設六科,各科業務事項如下:
第一科:
1、有關政風組織制度研究規劃事項。
2、有關政風人事法令研擬事項。
3、有關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配置研議事項。
4、有關政風機構人力規劃、銓審及人才儲備事項。
5、有關考試用人計畫及分發事項。
6、有關政風機構人員訓練與進修事項。
7、有關政風機構人員考績、考核與獎懲事項。
8、有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視察事項。
9、有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教育宣導事項。
第二科:
1、有關文稿、會議資料撰擬事項。
2、有關年度工作計畫策劃擬訂事項。
3、有關辦理政風督導會報及各項聯繫協調會報秘書業務事項。
4、有關公共關係及經費管理事項。
5、有關政風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6、有關文書收發、稽催與查詢事項。
7、有關政風興革建議與研考事項。
8、有關政風組織資訊系統建立事項。
9、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三科:
1、有關肅貪相關法令研擬事項。
2、有關肅貪業務推動辦理事項。
3、有關政風機構肅貪工作績效管考事項。
4、有關推動行政肅貪事項。
5、有關重大政風案件追查與審核事項。
6、有關貪瀆起訴判決案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7、有關部長室交查民眾檢舉案件處理事項。
8、有關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審核之秘書業務事項。
第四科:
1、有關防貪政策之研擬事項。
2、有關具體防貪政策之研擬策劃事項。
3、有關貪污犯罪問題研析事項。
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研擬事項。
5、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之審核及裁罰作業事項。
6、有關中央機關肅貪、防貪法令宣導及防貪工作成果資料統計分析事項。
7、有關中央機關肅貪案例宣導與獎廉倡廉事項。
8、有關各國廉政制度資訊蒐報彙整事項。
第五科:
1、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措施、公務機密維護法令研擬 與宣導事項。
2、有關中央機關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3、有關中央機關陳情請願事件預警資料通報、處理事項。
4、有關協助調查機關辦理保防工作事項。
5、有關中央機關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業務 績效管考事項。
6、有關中央機關違規、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7、其他有關中央機關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事項。
第六科(本部科):負責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政風業務。
(二)中部辦公室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第七科:
1、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員額設置與組織編制之擬議或核轉事項。
2、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人事任免案件資料彙報或核轉事項。
3、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擬議或核轉事項。
4、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人員考績、考核與獎懲之擬議或核轉事項。
5、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教育宣導之擬議或核轉事項。
6、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人事資訊登註與管理事項。
第八科:
1、有關各縣市政府肅貪及防貪法令宣導事項。
2、有關各縣市政府廉政、肅貪案例宣導與獎廉倡廉事項。
3、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4、有關各縣市政府政風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5、有關各縣市政府防貪工作成果資料統計、分析事項。
6、有關各縣市政府易滋弊端業務防弊錯施事項。
7、有關政風預防調查(研析)專報事項。
8、有關法紀教材、宣導影片編撰作與宣導事項。
第九科:
1、有關審核、指導及處理各縣市政府蒐報之政風資料事項。
2、有關審核、指導及處理各縣市政府查處之貪瀆不法檢舉事項。
3、有關審核、指導及處理各縣市政府發掘之一般貪瀆不法案件。
4、有關審核各縣市政府擬函送偵辦之一般貪瀆不法線索。
5、有關統計、分析各縣市政府查處工作績效事項。
6、有關專案性政風查處工作。
7、首長交辦查處案件。
第十科:
1、有關各縣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業 務宣導、講習事項。
2、有關各縣市政府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3、有關各縣市政府陳情請願事件預警資料通報、處理事項。
4、有關各縣市政府協助調查機關辦理保防工作事項。
5、有關各縣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業 務績效管考事項。
6、有關各縣市政府違規、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7、其他有關各縣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 願事項。
第十一科:
1、有關中部辦公室事務管理及行政支援事項。
2、有關中部辦公室文書收發、管考、繕校及保管事項。
3、有關中部辦公室人事、會計業務事項。
4、有關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年報編輯事項。
5、有關政風工作成果資料統計、分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