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務主辦與協助兼辦之別
臺東縣16個鄉鎮市公所僅臺東市公所設有政風室,餘則皆未設置政風專責機 構及人員,為補政風人員設置不足窘境,臺東縣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亦採行以 行政規則方式,於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內,無償委請其他業務同仁擔任兼辦政
風業務一職,臺東地區之地方政府目前亦僅臺東市公所設有專任政風人員編制,
其餘各鄉鎮公所政風工作皆委請各鄉鎮公所辦理其他業務人員擔任協辦政風業務 工作。
(1)專任政風業務為主要辦理工作
本研究受訪者指出,專任政風人員政風工作為其主辦業務,專職政風人員需 運用各種方式辦理預防擊發掘貪瀆不法行為,同時對機關之政風狀況好壞有相當 之瞭解並能提出改善作法(B1-2-1),主管政風機構專任人員係立於指導機關之地 位(A8-2-1)、必須統籌規劃業務(A9-2-1)亦或工作上較無顧忌能以更專業領域 積極態度專職辦理政風工作,所屬政風單位專任人員往往被動接受主管政風機構 所交辦案件(A9-2-1)處於執行業務角色。
(2)鄉鎮協辦政風業務僅屬兼任增加辦理工作項目
協辦政風人員政風工作為協助兼辦,鄉鎮協辦政風人員本質上係業務單位人 員,或基於熱情,對於政風工作加以協助。固然就業務形式上仍係依主辦理政風 業務機關之指揮,然實際上,其工作更多係出於志願性協助。(A8-2-1),而因未 受專業訓練亦有受訪者認為對於政風查處等監督作為實益不大(A9-2-2),僅能協 助辦理一般性政風業務如政風宣導、一般採購監辦(A9-2-2、B2-2-2、C1-2-1)
承辦業務優先處理後,心有餘且力也足後協辦政風業務,在任事主副態度上就已 不同(C6-2-1),因此專任政風人員及協辦政風人員在角色上扮演有別。
2、 外部人員對專任與兼任影響有差異
(1)外部人員對專任人員的影響較輕
專任政風人員具備法定職權,在組織上屬「一條鞭」之編制,在人員任用、
派補、業務執行有一定的「獨立性」,專任政風人員編制上為地方政府的幕僚單 位,從事政風工作時,同時兼受機關首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本研究 發現,雖機關首長對政風業務的推動具相輔相成的關連性,惟在實際業務執行 推動上,目前相較於鄉鎮協辦政風人員「專任政風人員受外部人員影響較輕」, 較少產生重大阻礙,首長對專任政風人員行使職權影響較輕。
(2)外部人員對鄉鎮協辦人員影響甚深
而鄉鎮協辦政風人員因皆屬機關首長指派兼任辦理,亦無法令賦予一定之 工作職權,民選產生之首長其背負選舉政治若與政風工作的執行之間有落差,
則對協辦政風人員產生重大的影響。
其次就機關內部員工及外部民眾對專任及協辦兩者間亦產生差異,本研究 發現員工對專任人員辦理之政風工作較願意配合,民眾亦有一定的信任及期 待,工作較無顧忌,有受訪者表示「專任則應無此顧慮甚至以更專業領域積極 態度專職辦理政風工作(C1-2-1)」,而於協辦政風人員,在專業上較顯不足,
且人員本身原須執掌本職業務,故所能發揮工作效果極為有限。(B2-2-2),亦 有受訪者認為協辦政風人員…因為鄉(鎮、市)是民選單位,背負沉重包袱,
其功能不張(B3-2-1)、所能發揮工作效果極為有限(B2-2-2),在未受有專業 訓練情形…對於政風查處等監督作為實益不大(A9-2-2)、專任政風機構人員是 專職可獨立行使職權,不用擔心有秋後算帳的顧慮,但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卻需 受限於所屬機關(C6-2-1),因此研究結果顯示「兼任政風人員其工作上受首長、
員工、民眾等外部人員之影響比專任人員為深」。
3、 員額編制差異:主管編制人數較多具分工、所屬及協辦員額編制 太小
(1)主管機構編制人數多且具分工制度
主管政風機構於臺東縣政府內屬一級幕僚單位,臺東縣地方政府地方主管政 風機構編制人員,於臺東縣政府政風處內目前正式編制員額為20人,目前編制缺 額10人,以預算員額14人計算缺額為4人,臨時人員2人,所屬政風單位計有臺東 市公所、臺東縣稅務局、臺東縣環保局、臺東縣消防局、臺東縣環保局等5個機 關內設置政風室(科),其編制員額皆僅1至2人,在職人數僅有臺東市公所、臺 東縣稅務局、臺東縣消防局有員額1人在職,其餘臺東縣環保局、臺東縣衛生局 由其他人員兼任。
本研究有受訪者認為在主管政風機構通常需統籌辦理整體政風相關業務,因 此人力較充足資源較豐沛,方能妥善分配所屬業務量以及協調相關事宜,惟主辦 政風工作者有績效的壓力,並有如期完成的急迫性,因此負擔較重,相較於此,
所屬或協辦人員除例行性業務外,僅需配合或協助主辦者交辦事項,壓力相對來 說較小,但人員相對來說比較不足,資源也比較缺乏…(A6-2-1)…主管政風機 構鑑於人力數多,故業務分工較為精細(如分成行政科、查處科、預防科),然 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礙於人力不足,幾乎綜攬所有政風業務。(A9-2-1)
(2)所屬單位及鄉鎮協辦人員員額編制太小
本研究經整理發現員額編制上,主管政風機構因業務分工較細,人員編制較 足,所屬政風單位編制目前人力數明顯不足而有單一政風人員兼任兩機關之政風 工作情形,鄉鎮無正式編制政風人員職缺,亦皆由其他人員1人辦理該機關政風 業務。
4、 法定職權差異:專任具法律位階、協辦採行政規則洽派
(1)專任政風人員依法律設置
主管政風機構及所屬之專任政風人員,其執行業務係依具「法律位階」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辦理政風工 作,在工作上法定職權相較於鄉鎮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而言,工作角色上賦有法 律位階正當性。
(2)鄉鎮協辦政風人員採行政規則洽派
而協辦政風係採行以「行政規則」方式,由主管政風機構訂定「臺東縣政 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獎勵要點」、「協辦政風業務人員 聯繫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的方式,洽請各鄉鎮公所派員兼任政風工作,因此 尚無具備法定職權,在工作辦理及執行上,係以協助政風業務推動為工作重點,
而無獨立預算經費及正式編制人員,辦理政風業務皆係機關首長之指派,扮演 工作角色上,無法明確定位及具模糊的法律授權規範,於推動政風工作時,需 面對此項的工作差異影響。
四、 政風人員自我角色定位覺知
鄭世仁(1984)針對角色的定義認為,角色是期許於某一特定類別的人所 應表現的行為模式,角色是一種行為的規範,或評鑑標準。角色可分為靜態的 角色規範及動態的角色期望,本研究經深入訪談發現,受訪者對自我角色定位 有某些特點,經整理歸納分析,可發現政風人員對自我產生有別於其他角色工 作人員的特性,有以「角色規範論述」者如依法行政為從事各項工作的依歸,
有以「角色期望論述」者如自我角色規範要求高、普遍存在自我期望。
由於職掌工作的特性,各層級的政風人員皆有以下自我角色的定位看法及 感受,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