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風機構制度的特性,余世銘(2007)指出最主要的是指政風機構組織 及人員地位及職務超然等特性,其提出幾項特性及重要問題如下:
(一)政風機構之組織超然
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全國各公務機關政風單位之設置與 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該部政風司主辦並管理之,另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所
稱政風機構,係指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各機關政風 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並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至未 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條例施行後,
各機關組織法未修正前,各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員額編制,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 及有關機關定之。故各政風單位之設置,不受各該機關之節制。
(二)政風人員地位超然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各級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 設政風處或政風室,而政風處(室)得視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辦事,各級 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由法務部政風司統籌核辦,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各級政風人員之俸給、考績、、退休、資遣、撫卹及獎懲、訓練、進修,由中央 主管機關法務部統籌規劃辦理。爰政風人員雖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惟在業務 上係對各該上級政風主管機關負責,此種「一條鞭」式的組織設計,期使政風人 員具有更超然之地位。
(三)政風人員職務超然
政風人員在辦理政風事務時,可以依據法令超然運用其獨立之職權,遂行其 法定執掌及任務。必要時,政風人員得報經機關首長之同意,調閱相關簿籍、文 件,對於違法事項之查察具有職務之超然性。
(四)政風工作面臨之重要問題 1.政風機構組織層級架構不合行政原理
現行負責擬訂政策並實際推動政風業務的政風司,僅係法務部內之幕僚單位,
組織層級設計偏低,與同屬「一條鞭」之主計、人事體系、甚至與所屬直轄市 政府政風處之規模相較,尚有未足,產生「身大頭小」、「強枝弱幹」現象。
以目前政風司擁有之人力及預算,執行全國政風工作計劃、業務指導、法令宣 導、人事訓練等業務,依所轄人數與業務量比較,實不成比例,必然影響業務 推動成效。
2.各級政風機構之人力未能合理、有效配置
政風司初始,人力規模係針對法務部與調查局間轉介的需要而設計,惟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時,與調查局有業務關聯之條文遭刪除,致 各級政風主管部門無論在人力、位階及對所屬政風機構業務推動與指揮監督,
均不符實際需求。再者,緣於以往之印象或政風機構之設置易與機關人員之利
益有所衝突,致各機構在檢討組織法規、員額編制時,屢有刪除政風機構之議 或刻意壓低政風機構員額,致部分掌有重大經費建設等易滋弊端業務機關之政 風機構未能獲致合理之員額,人力窘迫,實難發揮功能。
3.政風人員易流失人才,工作意願待提升
政風機構侷限於組織編制規模之設限,影響政風人員之升遷甚鉅,加以從事政 風工作職責繁重,每有可能與所屬機關之員工產生利益上之衝突,突顯出在工 作上、精神上所須承受的壓力。因此政風人員在從事政風工作一段時間後,請 調離開政風單位之異動頻仍,造成優秀人才之流失,爰應積極有效的改善政風 人員之升遷問題,提昇其工作士氣,俾充分發揮政風機構應有之功能。
4.政府及全民肅貪之意識亟待提昇
貪瀆行為會降低人民對政府的信心,甚且導致政府之危機,爰應將貪瀆防治工 作納入危機管理範疇,從而提昇政府及民眾對肅貪之認知,進而支持肅貪機構 之設置及運作,杜絕貪瀆。
本研究另認為政風機構尚有以下兩個問題:
(一)獨立的遴用標準令人詬病
如將幕僚人員界定包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政風、資訊、法制與企劃 等類人員,則所謂幕僚單位依現制至少包括秘書、人事、主計、政風等四個建制 單位,(至其餘以任務編組設置之資訊、法制等單位尚不計算在內),中央部會層級 中,業務人員及幕僚人員比率為6:4(1997),依此推估其業務單位及幕僚單位的單 位數平均設置比例亦應趨近於此。上述人具雖係由各機關現在員額調充之,但其 中如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單位各有其獨立的遴用標準及專業法規,構成嚴密而封 閉的獨立單位,以致常被詬病不利機關的的整體業務運作及人力運用。(朱楠賢,
1999),政風機構人員選用獨立於機關外,雖可使人員進用超然,但卻也常遭致非 議,與地方政府首長之人事權限有所區隔。
(二)貪腐行為係侵害國家法益,民眾感受度不高
本研究中,作者認為貪污腐敗行為係侵害國家,而非個人法益,與一般民眾 所認為切身之厭惡犯罪行為如竊盜、強姦、詐騙、傷害、黑道恐嚇等,個體感受 上係有侵害個人或對此類犯罪行為之感受有所不同,而貪腐行為之調查亦少有所 謂即時、即成為之,而為需長時間調查,與一般之犯罪行為有別,故縱然侵害國 家法益金額龐大,亦仍可因政治操作、政治角力、群眾政黨意識、時間淡忘等,
而個人感受程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