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禮例主要範式的演變
第一節 三《禮》的禮例內容
一、《儀禮》的禮例
《儀禮》經文約有十二條凡例,內容包含以下數類:
第一,禮儀行為的概括說明,如:
凡拜,北面于阼階上,賓亦北面于西階上答拜。(《儀禮.士冠禮》,卷 3,
頁 30)
凡燕見于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儀禮.士相見禮》, 卷 7,頁 73)
凡將禮,必請而后拜送。(《儀禮.既夕禮》,卷 39,頁 462)
冠以「凡」的句子,可分為在前的條件限定句,與在後的陳述句,即「在某種情 形下,當如何作…」。
第二,說明稱謂的固定用法,如:
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 茅之臣。庶人,則曰刺草之臣。他國之臣,則曰外臣。(《儀禮.士相見禮》, 卷 7,頁 76)
稱謂涉及關係確認,乃至與身分相應的禮儀,因此在禮儀場合有固定用語,故發 為凡例。
第三,禮器的記載,如:
凡乏,用革。(《儀禮.大射》,卷 16,頁 188)
為免流箭傷人,以堅固的皮革製作乏。又:
凡宰夫之具,饌于東房。(《儀禮.公食大夫禮》,卷 25,頁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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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堂上行禮,宰夫所用器具多置於東房。上條為禮器的材質,此為器物陳置 處,因為是固定、常見的行為,故冠以「凡」字。比較三類條例,上述第二類、
第三類,與禮儀行為的相關性較小,也被視為凡例,可知因其具有固定性、一致 性的特質,故被視為規則。
附表 1:《儀禮》經文所見的「凡」
篇名 章名與經文 卷 頁
士冠禮 「孤子冠法」章,「凡拜,北面于阼階上,賓亦北面于西階上答拜。」 3 30 士相見禮 「燕見於君之禮」章,「凡燕見于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
正方不疑君。」
7 73
士相見禮 「進言之法」章,「凡言,非對也,妥而後傳言,與君言,言使臣。
與大人言,言事君。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 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
7 74
士相見禮 「進言之法」章,「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毋改,
眾皆若是。若父則遊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帶。若不言,立則視足,
坐則視膝。」
7 74
士相見禮 「侍坐於君子」章,「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問日之早晏,以 食具告,改居,則請退可也。」
7 74-75
士相見禮 「相見時稱謂、執幣之禮」章,「凡執幣者不趨,容彌蹙以為儀,
執玉者則唯舒武,舉前曳踵。」
7 76
士相見禮 「相見時稱謂、執幣之禮」章,「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
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庶人,則曰刺草 之臣。他國之人,則曰外臣。」
7 76
大射 「前射三日,戒宰視滌量道張侯」章,「凡乏用革。」 16 188 聘禮 「歸饔餼於賓介,君命下大夫贈介」章,「凡其實與陳,如上賓。」 22 263 公 食 大 夫
禮
「陳具」章,「凡宰夫之具,饌于東房。」 25 300
士喪禮 「朝夕哭」章,「凡異爵者,拜諸其位。」 37 438 既夕禮 「賓賵奠、賻、贈之禮」章,「凡將禮,必請而后拜送。」 39 462
二、《周禮》的禮例
《周禮》一書雖非本文主要探討對象,但由於該書被視為三《禮》之一,內 容中「凡」言的數量,可說居於先秦典籍之冠。因此在正式討論前,不妨參考其 中「凡」言的情形。下文首先觀察《周禮》「凡」言與例句,次則比對言「凡」
與言「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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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凡」與例句
《周禮》一書開端明言: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周禮.天官.
冢宰》,卷 1,頁 10-11)
君王建立國都,辨正方位,劃分地域,設立官員區分職務,使萬民各得其中正,
不失其所。所謂政治組織,係指以穩定秩序為目的,經由特定的程序安排人或事 物,相互配合、組合成行為(政治運作)的系統。《周禮》設官分職,天、地、
春、夏、秋、冬六官,各司宮廷、民政、宗族、軍事、刑罰、營造等,嘗試涵蓋 政治社會各個層面;並以名位的角度著眼,具體規定各項制度,如用鼎、樂縣、
禮玉等。易言之,《周禮》以政府組織為架構,納入各類禮儀,一一界定各種身 分、場合應有的禮文。規定的詳細程度與避免僭禮的期望,成正相關。就身分而 言,如〈玉人〉:
玉人之事: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公守之;命 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周禮.考 工記.玉人》,卷 41,頁 631)
這類敘述直接從身分著眼,雖不用「凡」字揭明禮例,但「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就性質而言,無異於規定。就禮儀場合而言,如〈鼓人〉:
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聲,以節聲樂,以和軍旅,以正田役。教為鼓,
而辨其聲用。以雷鼓鼓神祀,以靈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鼖鼓鼓軍 事,以鼛鼓鼓役事,以晉鼓鼓金奏。以金錞和鼓,以金鐲節鼓,以金鐃止 鼓,以金鐸通鼓。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者。凡軍旅,夜鼓鼜,
軍動則鼓其眾,田役亦如之。救日月,則詔王鼓。大喪,則詔大僕鼓。(《周 禮.地官.鼓人》,卷 12,頁 189-190)
先指出鼓人職責主要在於用鼓、金音聲「以節聲樂,以和軍旅,以正田役」。次 而區別鼓名與用鼓場合,一方面顯示用鼓有其規定;另一方面,也是鼓人職務的 細目。最後,從禮儀說明用鼓情形,由祭祀百物之神、軍旅、田役、救日月、大 喪來看,以行禮的吉凶為序。其他職官的記載,大體如此,顯示該書具有相當程 度先吉後凶的固定概念。
清人段玉裁曾從凡目的觀點,說明《周禮》一書的架構:
《周禮》多言凡。六典,凡也。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
目也。鄭《注》言冣目者,謂其緫數也,若其他言凡祭祀、凡賓客、凡禮 事、凡邦之弔事,言師掌官成以治凡,亦皆聚括之謂。1
《周禮》具有層層相因的凡目關係:相對於「六典」一詞的「凡」,「治典、教典、
禮典、政典、刑典、事典」是「目」。遞降言之,治典、教典等六項又為凡,凡 祭祀、凡賓客、凡禮事等,則為其目,並散見於各官員所屬的職務之中。因此,
《周禮》的敘述呈現出組織分層運作的規則。
1 《說文解字》,段玉裁注,13 篇下,頁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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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與「若」
除了「凡」言、例句外,另一類敘述方式為「凡」與「若」。《周禮》敘述官 職內容的方式,多將常職列之於前,且時以「凡」為開端,表明其大多如此、固 定如此。特殊或少數事件列於後,或冠以「若」字。如〈秋官.大行人〉:
凡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協其禮,賓而見之。若有大喪,則詔相 侯之禮。若有四方之大事,則受其幣,聽其辭。(《周禮.秋官.大行人》,
卷 37,頁 566)
「凡諸侯之王事」至「賓而見之」,為大行人的常務。「若有大喪」為「非常之禍」,
「若有四方之大事」為「國有兵寇」,2皆非常事,故以「若」字表明。3官有常 職、常事,形成規則,如《左傳》定公四年載衛國的子行敬子,請衛靈公帶善於 言辭的大祝子魚,參加晉國的諸侯大會,子魚推辭說:
臣展四體,以率舊職,猶懼不給而煩刑書。若又共二,徼大罪也。且夫祝,
社稷之常隸也。社稷不動,祝不出竟,官之制也。君以軍行,祓社、釁鼓,
祝奉以從,於是乎出竟。若嘉好之事,君行師從,卿行旅從,臣無事焉。
(《左傳》定公四年,卷 54,頁 946)
「官之制也」,反映出官僚體系分工合作、各司其職,有其常制,不得任意改變。
子魚雖善言辭,但身為大祝,只有在軍行、祓社、釁鼓時,從君出境;嘉好之事,
則不與焉。
值得注意的是,《周禮》所記載的特殊事件,也有冠以「凡」字的情形。以
〈天官.宰夫〉為例:
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大喪小喪,掌小官之 戒令,帥執事而治之。(《周禮》,卷 3,頁 49)
同樣是弔、喪等事,〈大行人〉以「若」字為始,〈宰夫〉以「凡」字敘述。甚至 有常務不冠以凡、若字,直接以例句的形式呈現,如〈天官.外饔〉:
邦饗耆老、孤子,則掌其割亨之事,饗士庶子,亦如之。師役則掌共其獻 賜脯肉之事。凡小喪紀,陳其鼎俎而實之。(《周禮》,卷 4,頁 63)
「邦饗耆老、孤子」、「師役」,皆以例句呈現,無「凡」、「若」等字;而「凡小 喪紀」的特殊事件,則冠以「凡」字。這些用字的歧異,可從二方面思考:其一,
2 《周禮.秋官.大行人》,賈疏,卷 37,頁 566。
3 《周禮.秋官.小行人》:「小行人(1)掌邦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者,令諸侯春入貢,
秋獻功,王親受之,各以其國之籍禮之。(2)凡諸侯入王,則逆勞于畿,及郊勞,眡館,將 幣,為承而擯。(3)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而聽其辭,使適四方,協九 儀,賓客之禮。……(4)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5)若國凶荒,則令賙委之。(6)若國師 役,則令槁禬之。(7)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8)若國有禍烖,則令哀弔之。」(《周禮》,
卷 37,頁 567-569)按:(1)「掌邦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者,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
王親受之,各以其國之籍禮之」,為概括其職務內容,以下分項細述職務:(2)、(3)的「凡」,
以諸侯入王、四方使者往來,為其常務。(4)、(5)、(6)、(7)、(8)的「若」包含疫癘、喪 事、災害、征伐、福事、禍厄等非常之事,亦有其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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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職務的「必然性」思考,以「凡」字言特殊事故,強調在此情形下,該官員固 定從事這類職務,故未加區別。而以災變為「凡」,顯示面對災變或不可預測之 事時,也有固定的相應作法。其二,《周禮》的編寫者對於「凡」、「若」的區別 程度,或許並不嚴謹,以致體例不一。綜上所述,《周禮》的「凡」、「若」用字 體例不一,但皆呈現該官員具有固定的職司,不僅顯示規則的必然性,更說明規 則與制度的關係。清人孫詒讓歸結《周禮》的內容說:
其閎意眇恉,通關常、變,榷其大較,要不越政、教二科。4
《周禮》的意旨不僅包含一般、日常的行事,也包括「若國危、國遷、立君等非 常大故」5等重大事故;內容則以政治、教化為主。「通關常、變」的評語,殆出 於《周禮》鮮明的書寫模式。
三、《禮記》的禮例內容
「記」為記憶、記住的意思,如《禮記》:「記有成。」進而可解為:記錄下 來使之不忘,形成一種傳述方式6:
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禮記.曾子問》,卷 19,
頁 385)
記曰:「三王、四代唯其師」。(《禮記.學記》,卷 36,頁 654)
在《禮記》中又有「記曰」,形成記中有記的情形,更突顯作為一種傳述方式的
「記」可為片斷記載或一整部書,類似於隻言片語的「傳曰」與一整部書的《公 羊傳》。以形式來看,《說文解字》:「記,疏也」,取其記錄的形式為「條陳」,如 臣子向天子進呈奏疏,即以條列的方式直陳其事,如《史記.匈奴列傳》載中行
「記」可為片斷記載或一整部書,類似於隻言片語的「傳曰」與一整部書的《公 羊傳》。以形式來看,《說文解字》:「記,疏也」,取其記錄的形式為「條陳」,如 臣子向天子進呈奏疏,即以條列的方式直陳其事,如《史記.匈奴列傳》載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