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參章 鄭、賈、淩以禮例研治經籍文本的表現
第二節 界定禮制
鄭玄、賈公彥、淩廷堪認為《儀禮》為周公所制定,且《儀禮》一書的內容 皆為禮儀規則(即特定人物在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固定的步驟、器服,進行 應有的禮儀行為)。根據規則必然性的概念,運用互見、比類、推次等方法,將 可辨別不同的禮文現象,如階級異制、職官制度、用辭差異等。
85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通例上》,卷 1,頁 80-81。按:賈公彥之說經阮元校勘,所得之儀 節,與淩氏復原者同,「謂公先在庭南面,賓既入門,至將曲之時、既曲北面之時,主君二者 皆向賓揖之。再揖訖,主君東面向堂塗,北行,當碑,乃得賓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
臣行二,非謂即『君行一,臣行二』也?」見《儀禮.聘禮》,卷 20,頁 244、247-248。
86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通例上》,卷 1,頁 82。
87 淩廷堪以為二禮「小異」,然未指出相異之處及其原因。見氏著:《禮經釋例.通例上》,卷 1,
頁 81。
88 《儀禮》,〈燕禮〉,卷 14,頁 160;〈大射〉,卷 16,頁 191。
89 清.黃以周:《禮書通故.相見禮第二十一》,第 3 冊,頁 966。
90 清.黃以周:《禮書通故.相見禮第二十一》,第 3 冊,頁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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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階級禮數
運用互見、類比乃至推次法的前提之一,在於明確的分類。所謂的類,如以 階級作為區別,「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91,「名」決定個人在禮儀活 動中的「位置」,「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有爵始有位,有位而後得其 祿,如〈燕禮〉君臣就位時,國君在阼階上,諸臣在堂下:
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立于西方。東面北上。祝、史立于門東,
北面東上。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南面。士旅食者,立于門西東上。(《儀 禮》,卷 14,頁 160)
身分,決定站的位置。因此「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92,禮器、名稱代表個人 身分與社會地位,及其相應的義務;若輕易地更替,將使社會秩序蕩然無存。漢 人「推士禮而致於天子」,之所以可能,即在於明確的士、大夫、卿、諸侯、天 子的階級區分。《禮記.中庸》:
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 也。……旅酬下為上,所以逮賤也。」(《禮記》,卷 52,頁 886-887)
鄭注:
「旅酬下為上」者,謂若〈特牲饋食〉之禮,賓弟子、兄弟之子,各舉觶 於其長也。(《禮記》,卷 52,頁 887)
〈中庸〉原文主於武王、周公廟祭禮,鄭玄卻以士人〈特牲饋食禮〉解之,實出 於士卑,不嫌與君同,故不引大夫禮的〈有司徹〉。93《禮記.喪大記》:「君沐 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注:
〈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 沐黍與?(《禮記》,鄭注,卷 44,頁 770)
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鄭玄認為《儀禮.士喪禮》沐稻之士為諸侯之士,94 則此沐粱者當為天子之士。同時,以禮有定制、禮制等差的觀點而言,鄭玄推論 天子或當沐黍。孔穎達說:
黍稷相對,稷雖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則味美而貴,……故天子 用之。無正文,故疑而云「與」也。(《禮記》,孔穎達疏,卷 44,頁 771)
孔穎達指出鄭玄並無文獻依據而推論天子沐黍。可知此為應用禮儀的固定規則,
判斷經文已載的內容或推知未載儀節。在階級身分與禮儀相對應的概念下95,各 階級固定的禮制,適提供解經的進路。
91 《左傳》莊公十八年,卷 9,頁 159。
92 《左傳》成公二年,卷 25,頁 422。
93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飲食之例上》,卷 3,頁 198。
94 其論述,詳參《儀禮.士喪禮》,賈疏,卷 35,頁 408。
95 德國社會學家 Norbert Elias 根據十四世紀後的歐洲貴族和平民,由於身分不同,在餐桌禮儀、
吐痰、擤鼻涕等相同行為,發展出不同的行為方式。可知同一行為,由不同階級、身分者施 行時,將有不同的方式。見 Norbert Elias 著,王佩莉譯:《文明的進程(一):文明的社會起 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北京:三聯出版社,1998 年),頁 1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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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周禮》曰:「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
《儀禮.聘禮》「賓至境迎入」章,鄭注:
聘禮,上公之使者七介,侯伯之使者五介,子男之使者三介,以其代君交 於列國,是以貴之。《周禮》曰:「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儀 禮》,鄭注,卷 19,頁 231)
卿代表國君,往來列國,介的人數、賓主之間的距離等待遇低於國君二等。96當 他國關人問從者幾人,而以介的人數作答時,表示不僅表示使者(聘賓)的身分,
亦可知出聘國君的階級。
目前所見,此例的應用情形有三:
首先,根據介的人數,推論行禮者的身分。介的人數見於禮書者,如:
(1)《周禮.秋官.大行人》諸侯親見天子: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 五介。「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周禮》,卷 37,頁 562)
(2)《禮記.聘義》:「聘禮: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禮記》,
卷 63,頁 1037)
(3)《儀禮.聘禮》:「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束。」(《儀禮》,
卷 21,頁 252)
第(1)、(2)條記載的介數不同,而第(1)條又明言為諸侯親見天子,因此鄭 玄根據「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臣子出使的介數較國君減二,判斷 第(2)條《禮記.聘義》所載為「使卿出聘之介數也」。97第(3)條運用「凡 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之例,已知〈聘禮〉為臣子出使、介有五人,可 推知出聘國君的身分為侯伯,臣子為諸侯臣子中身分最高的卿。又,〈禮器〉指 出「大夫五介五牢」,鄭玄說:
「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周禮》:上公九介九牢,侯伯 七介七牢,子男五介五牢。〈聘儀〉所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 介」,乃謂其使者也。(《禮記》,鄭注,卷 23,頁 451)
根據《周禮》的上公九介九牢、侯伯七介七牢、子男五介五牢之制,和「君為臣 使,各降其君二等」的降殺之法,鄭玄推知〈禮器〉所說的「大夫五介五牢」,
指的是侯伯之卿。
其次,根據此例,推算賓與上擯之間的距離。〈大行人〉載朝位,賓主之間,
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若卿禮下其君二等,則〈聘禮〉為侯伯 使者,賓與上擯之間的距離當為五十步。98
第三,據「卿禮下其君二等」之例,推算擯者的人數。參照敖繼公的說法,
96 其他禮節,則因使者的爵位而定。見《周禮.秋官.大行人》,鄭注,卷 37,頁 564。
97 《禮記.聘義》,鄭注,卷 63,頁 1027。
98 《儀禮.聘禮》,賈疏,卷 20,頁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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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引〈大行人〉「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卿擯一人」,淩廷堪反推〈聘 禮〉主君之擯者,當有上擯、承擯、紹擯三人;而聘賓問卿,卿使下大夫一人為 擯者。99是則,淩廷堪又應用此例解決國君擯者人數的問題。
例二:士有上、中、下三等。
〈士冠禮〉「冠日陳設」章,「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鄭注:
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儀禮》, 鄭注,卷 2,頁 16)
經文說士人玄端服,可著玄裳、黃裳、雜裳。鄭玄以階級異制的觀點,指出上士 著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賈公彥首先指出三等士著三種裳,「此無正文」,
屬於鄭玄個人的看法;接著說明玄是天色,黃是地色,天尊地卑,因此上士服玄,
中士服黃,下士服雜色。100
鄭玄同樣以士分三等的概念解釋〈特牲饋食禮.記〉的服制,經文載:「唯 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皆爵韠。」鄭注:
與主人同服。周禮,士之齊服有玄端、素端。然則,玄裳上士也,黃裳中 士,雜裳下士。(《儀禮》,鄭注,卷 46,頁 547)
據《周禮》,士人吉祭齋服為玄端,「札荒有所禱請」之齋戒著素端,故知素端乃 連言之,無關此處吉祭的經文。周朝四命以上的階級,齋戒、祭祀異冠;士在四 命以下,齋戒與祭祀應同冠,故鄭玄以士分三等的規則推論若為上士則著玄端玄 裳,中士則玄端黃裳,下士則玄端雜裳。101
此外,〈既夕禮〉「豫於祖廟陳饌」章,「夙興,設盥于祖廟門外。」鄭注:
祖,王父也。下士祖禰共廟。(《儀禮》,鄭注,卷 38,頁 448)
〈既夕禮〉「記:二廟者啟殯先朝禰之儀」章,「其二廟,則饌于禰廟,如小斂奠。」
鄭注:
士事祖廟,上士異廟,下士共廟。(《儀禮.既夕禮.記》,鄭注,卷 41,
頁 484)
經文記載一廟之士朝祖廟,「記」文另載二廟之士朝祖、禰,鄭玄根據「士分三 等」的觀點,認為朝二廟者為上士,一廟者為下士。根據《禮記.祭法》:「適士 二廟,官師一廟。」鄭玄說:「官師,中士、下士。」那麼,中士亦為一廟者。
99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賓客之例》,卷 6,頁 329。按:敖繼公認為〈聘禮〉但言上擯、承 擯、紹擯而不言人數,則「諸侯之擯者三人而已,不以己爵及朝聘者之尊卑而異,所以別於 天子也。」見氏著:《儀禮集說》,收入《通志堂經解》,第 33 冊,卷 8,頁 19094。又按:賈 氏據《周禮.秋官.大行人》與鄭玄之說,推論鄭玄認為公之擯者五人,侯伯擯者四人,子 男擯者三人(見《儀禮.聘禮》,賈疏,卷 20,頁 241)。若綜合鄭玄、賈公彥、淩廷堪的說 法,則〈聘禮〉主國之君當為子男之爵。
100 《儀禮.士冠禮》,賈疏,卷 2,頁 16。
101 以上據《儀禮.特牲饋食禮.記》,賈疏,卷 46,頁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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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儀禮.士喪禮》「設重」章,「夏祝鬻餘飯,用二鬲于西牆下。」鄭注:
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儀禮》,鄭注,卷 36,
頁 423)
賈公彥疏:
云「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者,亦無正文。鄭 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 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詩》
云「陳饋八簋」,皆天子禮,自上降殺以兩,明諸侯六。〈祭統〉諸侯禮而 云「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二簋留陽厭不用餕,故不言也。(《儀禮》,
賈疏,卷 36,頁 423)
賈氏所言,要點如下:一,鄭玄之言並無文獻根據,而簋、鬲的階級等差之數當 同的原因,在於二者「同盛黍、稷」。二,〈特牲饋食禮〉與〈少牢饋食禮〉若主 祭者為同姓大夫用四簋、士用二簋,〈明堂位〉與《詩》載天子八簋,按照「降 殺以兩」的方式,可推知諸侯六簋。102三,賈氏闡明鄭玄的說法後,亦留意到〈祭 統〉諸侯禮而為四簋,似為例外。因而指出〈祭統〉有二簋留作陽厭之用,經文 未載,故諸侯禮仍為六簋。
據上所述,復參《禮記.喪大記》鄭玄:「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103 可知具有必然性的禮儀規則,當是運用「降殺以兩」之推次法的重要關鍵。
例四:士腊用兔。
《儀禮.既夕禮》「葬日陳大遣奠」章,「魚、腊、鮮獸皆如初。」鄭注:
《儀禮.既夕禮》「葬日陳大遣奠」章,「魚、腊、鮮獸皆如初。」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