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禮例主要範式的演變
第三節 義疏體規範下的禮例—《儀禮疏》
義疏是一種兼明傳注、經書的經學詮釋類型。對義疏而言,「明傳注乃所以 明經」60,傳注是指明路徑的指標,最終目的仍是闡明經義。六朝時期,延續漢 儒治經的傳統外,又受到佛教疏鈔和僧徒講論的影響,興起義疏類的著作。這類 著作的主要特點有二:一為運用標明起迄的方式,為經書分章。由於分章標明起 迄,因此在形式上「條紬縷繹」61。二為採用問答方式講解經書,這種問答並無 相難之意,而是合作相成。62同時,六朝文風盛行,義疏類的著作亦每每重視用 辭的解析。63六朝義疏「依傍一家之注」,重新詮釋經文,甚至可異於舊注,並 無「疏不破注」之事。64
唐從隋制,舉行科舉考試,需統一經說,作為考試依據,於是高宗永徽四年 頒定《五經正義》。在「統一經說」的前提下,《五經正義》一方面承襲六朝的義 疏體。另一方面,刪除與經說無關的佛理,並淘汰舊疏中訂正或違反注說的內容,
60 清.黃承吉:〈春秋左傳舊疏考正序〉,《夢陔堂文集》(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 年 5 月初版),
卷 5,頁 117。
61 清.黃承吉:〈春秋左傳舊疏考正序〉,《夢陔堂文集》,頁 117。
62 牟潤孫:〈論儒釋兩家之講經與義疏〉,《注史齋叢稿(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 6 月),上冊,頁 147。戴君仁:〈經疏的衍成〉,《梅園論學續集》(臺北:藝文印書館,1974 年 11 月初版),頁 102-107。古勝隆一:〈釋奠禮と義疏學〉,收入小南一郎編:《中國の禮制 と禮學》(京都:朋友書店,2001 年 10 月),頁 469-504。
63 張寶三師:〈儒家經典詮釋傳統中注與疏之關係〉,《「孔學與二十一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2001 年初版),頁 324。
64 張寶三師:〈儒家經典詮釋傳統中注與疏之關係〉,《「孔學與二十一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頁 3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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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正義》依注釋經,專崇注說。」65《五經正義》雖不包含《儀禮》,但根 據《兩唐書》記載國子監教授此書;科舉考試亦列《儀禮》為中經。66另外,根 據現存清代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的《儀禮》宋刻本上,載「唐朝散大夫 行大學博士弘文館學士『臣』賈公彥等撰」,自稱為「臣」。可知唐代《儀禮》應 屬於官學。
六朝的疏解者,可依照文本解釋文句,也可發揮己見,甚至批評舊注,較為 自由。而唐代義疏體,因科舉統一經說之故,尊崇注說,限制詮釋空間。賈公彥
《儀禮疏》徵引六朝黃慶、李孟悊二家章疏,在內容上「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 從,兼增己義」。67然而,《儀禮疏》既為科舉考試而編著,「定本」的性質,使 得詮釋者必須根據「一家舊注」,詳細解釋,即使舊注有誤,或出現異於舊注卻 更好的說法,多只能圓融輾轉地為舊注辯解。68劉師培認為:
是《正義》所折衷者,僅一家之注,而士民之所折衷者,又僅一家之疏,
故學術定于一尊,使說經之儒不復發揮新義,眯天下之目,錮天下之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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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術自由來看,唐代義疏尊崇一家之注、限制詮釋空間,對獨立思考和自由詮 釋產生負面影響。但失之東隅,收之桑榆,這種框架卻也產生共同關注的議題,
同時在解經方法上也能得到相當程度的延續。
就禮例而言,清人陳澧曾著眼於賈公彥對鄭玄禮例的闡發,歸結出六種關係:
1.有鄭注發凡,而賈疏辨其同異者。
2.有鄭注不云「凡」,而與發凡無異,賈疏申明為凡例者。
3.有鄭注不發凡,而賈疏發凡者。
4.有經是變例,鄭注發凡而疏申明之者。
5.有經是變例,注不發凡,而疏發凡者。
65 張寶三師:〈儒家經典詮釋傳統中注與疏之關係〉,《「孔學與二十一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頁 336。
66 國子監教授《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
《穀梁傳》,見《舊唐書.職官志》,卷 44,頁 1891,「祭酒、司業之職」。《新唐書.選舉志》
則載:「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
《春秋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卷 44,頁 1160)見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北 京:中華書局,1995 年初版三刷)。
67 《儀禮》,賈疏,卷 1,頁 2,「《儀禮》大題疏」。
68 張寶三師曾指出「唐修《正義》,雖大體遵注,亦非全不破注也。若謂《正義》以『不破注』
為原則乃可,謂其嚴守此例,則非確論也。」詳見氏著:《五經正義研究》(上海:華東師範 大學出版社,2010 年 10 月初版一刷),頁 387-395。《儀禮疏》亦可見到對鄭玄不滿的用語,
如〈大射〉「戒百官」章,斥其「斷章取義」(卷 16,頁 187)。〈聘禮〉「郊勞」章,指出鄭注 之誤(卷 19,頁 233-234)。又,喬秀岩從對六朝義疏的繼承與新變的角度,指出賈公彥《周 禮疏》、《儀禮疏》因襲舊說,缺少創造新說的能力,並認為義疏學不講究實事求是,而專主 於闡明鄭學並使之細緻化形成體系、及訓詁的固定化表現。見氏著:《義疏學衰亡史論》(東 京:白峰社株式會社,2001 年 2 月初版),頁 213-266。
69 劉師培:《國學發微》(臺北:廣文書局有限公司,1970 年 10 月初版),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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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賈疏不云凡,而無異發凡者。70
從內容分析,第 1、4 條,為賈公彥「解釋」鄭玄的禮例;第 2、3、5 條,為鄭 玄未發凡或以例句說明,而賈氏「發凡」;第 6 條,則為賈氏以「例句」的形式 呈現規則。簡言之,從禮例來看,《儀禮注》與《儀禮疏》有解釋前人凡例、發 凡括例二種關係。為呈顯賈公彥介於鄭玄、淩廷堪之間的地位,下文同樣從禮制 之例、解經之例的結構對照鄭玄《儀禮注》,並別立解釋方法,以說明《儀禮疏》
條例的特色。71需特別說明的是,所舉的禮例以彰顯特色為主,而不從禮例能否 成立著眼。
一、禮制之例的新貌
唐人義疏以「疏不破注」為主軸,因此從內容著眼,《儀禮疏》的禮例分類 將得到與《儀禮注》十分接近的結果,本文不擬重複。雖然如此,《儀禮疏》仍 闡發許多鄭玄所未點明的禮例。據目前統計,鄭玄《儀禮注》以「凡」字為首的 禮例,約百餘條;而賈公彥《儀禮疏》以「凡」字為首的禮例,有二百餘條,就 數量而言,明顯增加。在表現形式上,《儀禮疏》的禮例略有所異,形式轉變所 潛藏的意涵頗值得留意。下文嘗試闡述賈公彥與鄭玄禮制之例的差異。
(一)開發新禮例,提升禮例數量
為了闡明經旨,《儀禮疏》將鄭玄未言「凡」的例句或解釋,冠以「凡」字,
並多為後人所繼承。如:
例一:禮之通例,賓主敵者,賓主俱升。
〈士冠禮〉「迎賓及贊冠者入」章,「至于階,三讓。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
賓西序東面。」鄭注:「主人、賓俱升,立相鄉。」72賈公彥認為〈士冠禮〉、〈士 昏禮〉之賓主為敵體,故揭示此升階之例。賈氏並辨別主、賓尊卑異的升階法:
一、主尊賓卑時,如〈鄉飲酒禮〉、〈鄉射禮〉主尊賓卑,主人升一等,賓乃升;
〈聘禮〉則公升二等,賓始升,君先於臣,為「君行一,臣行二」。二、主卑賓 尊時,如〈覲禮〉王使人慰勞侯氏,使者不讓先升。73此例後為淩廷堪所承,「凡 升階皆讓,賓主敵者俱升,不敵者不俱升。」74
70 清.陳澧:《東塾讀書記》,收入《陳澧集》,第 2 冊,頁 143-147。
71 由於本文旨在呈現《儀禮疏》的特色,而《儀禮疏》之所以能解釋前人凡例、闡發新例,實 與義疏體的形式與寫作宗旨密切相關,為詳細說明此點,筆者曾撰〈從義疏體談《儀禮疏》
對禮例發展的貢獻〉,《書目季刊》(已通過審查,待刊)。
72 《儀禮.士冠禮》,鄭注,卷 2,頁 19。
73 《儀禮.聘禮》,賈疏,卷 22,頁 262。
74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通例上》,卷 1,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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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凡賓主體敵之法,主人降,賓亦降。
〈聘禮〉歸饔餼,聘賓儐使者,「賓降堂,受老束錦,大夫止。」鄭注:「止 不降,使之餘尊。」75賈公彥認為賓、主體敵時,若主人降階,則賓亦降;並應 用此例說明〈聘禮〉「歸饔餼於賓介,賓儐使者」章,賓降堂取束錦,使者不降,
在於「使之餘尊」76,尊卑不敵,故使者不降。淩廷堪沿襲此說,括為「凡賓、
主人敵者,降則皆降」,用以說明〈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大 射〉、〈有司徹〉等篇。77
例三:1.凡士之廟,五架為之。棟北一楣,下有室戶,中脊為棟,棟南一架為 前楣,楣前接簷為庪。
2.凡廟之室堂皆五架,棟南北皆有兩架,棟北一架,下有壁,開戶;棟 南一架謂之楣,則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
見於賈疏〈士昏禮〉「納采」章、〈聘禮〉「聘享」章。78〈鄉射禮.記〉鄭 注五架之屋說:「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庪」,賈氏遂闡明士廟制五架:中脊為 棟,棟南一架為前楣,楣前接簷為庪;棟北的後楣下,有室戶。宋人李如圭承襲 賈氏之說,考察〈士昏禮〉、〈鄉射禮〉、〈聘禮〉的經、注、疏後,認為上自天子 下至士人,通用五架之制,「而其廣狹隆殺則異耳」。79
(二)禮例的形式 1.限定有效範圍的禮例
相較於鄭玄「禮,……」、「凡……」等禮例敘述形式,賈公彥在部分禮例中 明確標誌「《儀禮》之內」、「《經》」等,限定括例及應用範圍。這顯示賈氏對於 禮例應用的有效範圍,具有相當程度的自覺。而這些用語也意謂著賈氏括例態度 較為嚴謹。如:
經,有俎必有特牲。(《儀禮.士冠禮》,賈疏,卷 2,頁 23)
《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是禰廟。若非禰廟,則以廟名別之。(《儀禮.
士冠禮》,賈疏,卷 1,頁 3)
《儀禮》之內,單言薦者,皆據籩、豆而言也。(《儀禮.士昏禮》,賈疏,
卷 5,頁 51)
75 《儀禮.聘禮》,鄭注,卷 22,頁 262。
76 《儀禮.聘禮》,賈疏,卷 22,頁 262。
77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通例上》,卷 1,頁 145-147。
78 《儀禮》〈士昏禮〉,卷 4,頁 40;〈聘禮〉,卷 20,頁 244。
79 宋.李如圭:《儀禮釋宮》(臺北:藝文印書館,1968 年出版原刻景印百部叢書集成,守山閣 叢書 6),頁 2 上。按:近人鄭良樹考察近代出土文物與文獻互證的復原圖,亦十分相近。見 氏著:《儀禮宮室考》(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1 年 12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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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一部之內,牛羊豕炙皆無醬配之。(《儀禮.公食大夫禮》,賈疏,
卷 26 上,頁 315)
《儀禮》文,薦脀皆不云「折」,唯兄弟云「之脀,折」。(《儀禮.有司徹》,
賈疏,卷 49,頁 584)
2.具衡量標準的禮例
與鄭《注》相同的是,《儀禮疏》括例的辭彙仍然豐富多變。較為特別的是,
多樣的用語中不僅出現規律、綱領意涵的「體例」、「某某之『法』」,同時也以「禮 之『通』例」、「禮之常」等表現頻率的用詞。再加上義疏文字的說明、舉證,於 是就敘述形式而言,《儀禮疏》的禮例意識更為鮮明。茲舉數條證明:
第一,體例。《疏》所言「體例」,或指行事的規律、法則,如:
第一,體例。《疏》所言「體例」,或指行事的規律、法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