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參章 鄭、賈、淩以禮例研治經籍文本的表現
第四節 貫通經籍
禮是先秦貴族「一切生活之方式」,約言之,「當時列國君大夫所以事上、使 下、賦稅、軍旅、朝覲、聘享、盟會、喪祭、田狩、出征,一切以為政事、制度、
儀文、法式者莫非『禮』。」134從實踐的觀點來說,禮例是社會長期共同遵守的 行為規則。每一套禮儀、每一個細微的儀節,皆有固定且形成共識的規矩,人們 方能以此互動、溝通,而不致引起誤解或敵意。禮與禮例,可視為社會文化的積 澱。藉由禮儀規則的必然性,印證不同經籍記載的禮儀實踐,將可溝通各典籍的 內容,形成互饋循環並深化經學詮釋的系統。135就方法而言,相互引用、印證經 書,乃出自分類、互見的觀點:引用制度甲而非制度乙,正因為制度甲和經文具 有共同點或相似性。如《儀禮.聘禮》:「公問君」,鄭注:
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問曰:夫子何為?此公問君之類。(《儀禮》,鄭 注,卷 8,頁 254)
主國之君向聘賓問候聘君近況,猶如孔子向使者問候蘧伯玉。基於同或異的分 類,選擇性地引用經典中相同或相近的說法加以解釋。136於是,經籍之間彼此相 互涵攝而得以貫通,亦部分源自於禮制的互見、比類。
引用禮例解釋《儀禮》經文,是直接研究《儀禮》的方式。引用《儀禮》解 釋其他經籍,或引用其他經籍解釋《儀禮》,以界定《儀禮》和群書的關係,則 是間接的研究方式。據陳韋銓研究,鄭玄三《禮》注,以三《禮》互注最多;其
131 《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卷 44,頁 523。
132 淩廷堪承鄭玄之說,見《禮經釋例.器服之例下》,卷 12,頁 629-631。
133 《儀禮.特牲饋食禮》,賈疏,卷 44,頁 524。按:胡培翬、秦蕙田皆從之,詳參胡培翬:《儀 禮正義.特牲饋食禮》,第 3 冊,卷 34,頁 2111。
134 錢穆:《國學概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5 月臺二版三刷),頁 34-36。
135 非禮書的典籍也有助於歸納、印證禮例,如賈公彥引《韓詩外傳》:「一升曰爵,二升曰觚,
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並說明爵、觶相對時有異,「散文則通」。然本文旨在討論 禮例對於解讀經籍所能發揮的貢獻,是以弗論。
136 李雲光:「說經之法,有但解經文未足喻其意,復類舉事物用以實其說者。」見氏著:《三禮 鄭氏學發凡》,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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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引《春秋》經傳,復次為引《詩》。137目前未見鄭玄有關《春秋》的專著,
故從《儀禮注》觀察引用《春秋》的情形。鄭玄《儀禮注》亦引用《禮記》、《詩》
解釋經文,但若直接從鄭玄《禮記注》、《毛詩箋》等專著觀察引用《儀禮》的情 形,或許更能呈現鄭玄與後代注解者確實以慣例的概念貫通經籍。因此下文試以
《禮記注》、《毛詩箋》、《儀禮注》引《春秋》經傳三者為對象,觀察運用禮例貫 通經籍的情形,從而衡量《儀禮》與其他經籍的關係。
一、以禮例解《禮記》
相較於詳細記載各種禮儀流程的《儀禮》,《禮記》的內容較為多元,包含禮 儀行為、事件、禮義的陳述等。對此,鄭玄、孔穎達等注釋者除了採取解讀《儀 禮》的方法,更因應《禮記》的內容而有不同表現。前者,如應用規則的必然性 校正經文、判斷階級禮數、界定禮制因革。至於新面貌,則如界定禮儀種類。
(一)界定階級禮數
例一: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
《禮記.雜記上》載: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士弁而親迎,
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禮記》,卷 41,頁 724)
鄭注:
弁,爵弁也。冠,玄冠也。祭於公,助君祭也。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 爾。(《禮記》,鄭注,卷 41,頁 724)
孔穎達說:
知「弁,爵弁也」者,與士弁連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 亦爵弁也。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者,以《儀禮》〈少牢〉上 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與〈少牢〉異,故知是孤。
知非卿者,以〈少牢禮〉有卿儐尸、下大夫不儐尸,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禮記》,孔穎達正義,卷 41,頁 724)
依孔穎達的解釋,可知:一,〈雜記〉說:「士弁而親迎」,參照《儀禮.士昏禮》
士人著爵弁服親迎,可知「士弁而親迎」乃至上文「士弁而祭於公」、大夫「弁 而祭於己」的弁,皆指爵弁服。此據《儀禮》闡明「弁」為爵弁服。二,《儀禮》
記載的上大夫(卿)、下大夫自祭其廟,皆用玄冠。而〈雜記〉的大夫是「弁而 祭於己」,著爵弁服自祭己廟,異於《儀禮》記載卿、大夫之禮,因此鄭玄界定 為〈雜記〉所說的大夫為「孤」。
137 陳韋銓:〈試論鄭玄《儀禮注》引《春秋》經傳之事類〉,《齊魯文化研究》第 10 輯,頁 179-180。
按:據陳氏的整理和研究,鄭玄注《周禮》、《儀禮》,引用《詩》的數量為第三位;注《禮記》,
以《爾雅》為第三,故本文取《詩》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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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諸侯之士禮,與大夫異。
《禮記.喪大記》:「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注:
〈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禮記》,鄭注,卷 44,頁 770)
《儀禮.士喪禮》為諸侯之士,沐稻,此篇云「士沐粱」,因此鄭玄推論此當為 天子之士。138小斂時,〈喪大記〉說:「大夫、士陳衣于房中,皆西領,北上。」
鄭注:
〈士喪禮〉小斂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同,亦蓋天 子之士也。(《禮記.喪大記》,鄭注,卷 44,頁 772)
《儀禮.士喪禮》小斂陳衣於房,為「南領,西上」。而此篇的大夫、士陳衣方 式相同,因此鄭玄認為當是「天子之士」。大斂陳衣時,〈喪大記〉說:「大夫陳 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鄭注:
〈士喪禮〉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
亦蓋天子之士。(《禮記.喪大記》,鄭注,卷 45,頁 778)
《儀禮.士喪禮》大斂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而此士陳衣「西領南上」又 與大夫同,故推為天子之士。
觀察鄭注〈喪大記〉的三段記載,有二個基本預設:其一,以《儀禮.士喪 禮》作為比較、解釋身分的標準。其二,「諸侯之士喪禮,當異於諸侯之大夫喪 禮」,即尊卑有別,亦為其基本預設。當出現士、大夫禮相同時,鄭玄則推論此 為不同層級的士,故「天子」之士可同於「諸侯」之大夫禮的說法。139易言之,
禮書上許多同一身分,卻使用不同的禮制,鄭玄採取的辦法之一,是以不同的層 級界定。
例三:天子諸侯廟祭,先灌,次朝踐,次薦孰。
《禮記.郊特牲》:
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鬱合鬯,臭陰達於淵泉。灌以圭璋,用玉氣也。既 灌然後迎牲,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故既奠然後焫蕭合 羶、薌。(《禮記》,卷 26,頁 507)
鄭注:
灌,謂以圭瓚酌鬯,始獻神也。已,乃迎牲於庭,殺之。天子諸侯之禮也。
奠,謂薦孰時也。〈特牲饋食〉所云「祝酌奠于鉶南」是也。(《禮記》,鄭 注,卷 26,頁 507)
以《儀禮》〈少牢饋食禮〉、〈特牲饋食禮〉的大夫、士禮為比較的基準,大夫、
士無灌、迎牲之事,因而得知〈郊特牲〉所言為「天子諸侯之禮」。140在界定行
138 《禮記.喪大記》,孔穎達正義,卷 44,頁 771。
139 孔穎達曾指出喪禮「諸侯大夫與天子士同。」(《禮記.喪大記》,孔穎達正義,卷 45,頁 780)
按:此受羅健蔚先生啟發而得,參氏著:《鄭玄三《禮》互注研究》(未刊稿)。
140 《禮記.郊特牲》,孔穎達正義,卷 26,頁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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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階級之後,復依〈特牲饋食禮〉為據,解「奠」為進獻熟食之意。此亦屬以士 禮比對天子禮的作法。
(二)校訂經文
王夢鷗認為鄭玄《禮記注》指明「某字『當為』某字」,大抵有確實證據,
並說:
其餘,鄭《注》未提出證據,但被指為「字之誤也」或「聲之誤也」又有 九十多處;被指為「亂簡」的有十餘處;被指為「脫字」的六處;被指為
「衍字」的有七處。141
可知「字之誤」、「聲之誤」、「亂簡」、「脫字」、「衍文」為鄭玄注解禮書的常用辭 彙。下文試從禮例的觀點,探討校訂《禮記》經文的情形。
1.校訂誤字
例一:請啟期,告于賓。
《禮記.曾子問》載曾子問同時有親人之喪,孔子回答說:
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啟及葬,不奠,行葬不 哀次。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脩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禮記》,卷 18,頁 361)
葬時,以恩輕者為先。奠,以恩重者為先。先葬恩輕者,從啟殯至下葬,皆不設 奠,葬時「不哀次」。葬畢返家,為恩重者設奠請啟期。鄭注:
「殯」,當為「賓」,聲之誤也。辭於賓,謂告將葬啟期也。(《禮記》,鄭 注,卷 18,頁 361)
殯、賓二字,音近而誤。然鄭玄之所以能判斷二字音近而誤,係來自禮儀的固定 程序。孔穎達指出:
案〈既夕禮〉云主人「請啟期,告于賓」之後,即陳葬事,設盥,陳鼎饌、
夷牀之屬,下乃云「祝聲三」,是告殯之事。今先云「辭於殯」,乃云「遂 脩葬事」,故云「殯當為賓」,謂詔告賓也,與〈既夕禮〉同。(《禮記》,
孔穎達正義,卷 18,頁 362)
按照〈既夕禮〉的流程:
1 確認葬期(請期)→2 主人告于賓→3 準備下葬事宜,「遂脩葬事」→4 下葬當日,告死者將啟殯,為「辭於殯」。
而〈曾子問〉先言「辭於殯」,後說「遂脩葬事」,在流程上先 4 後 3,與上述不 符。於是從「2 辭於賓」、「3 遂脩葬事」的流程著眼,推論「殯」字當為「賓」
之誤。由於禮儀活動有固定而連續的流程(禮之大節),故可供參考以解決文字 上的問題。
141 王夢鷗:《鄭注引述別本《禮記》考釋.敘略》(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 年七月初版,
人人文庫 1114),頁 4-5。
132
例二:徹祖奠,設大遣奠。
《禮記.檀弓上》:「曾子弔於負夏。主人既祖填池,推柩而反之,降婦人而 后行禮。」鄭注:
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為行始也。填池,當為奠徹,聲之誤也。奠徹,謂 徹遣奠,設祖奠。(《禮記》,鄭注,卷 7,頁 134)
根據《儀禮.既夕禮》的流程,孔穎達認為將出葬時,載柩於庭中之車,徹遷祖 奠,旋轉柩車向外而為行始謂之「祖」,而後設祖奠。至隔日天明,徹祖奠,設 大遣奠。142簡言之,喪禮部分流程為:
(1)徹遣奠→(2)旋柩車向外→(3)設祖奠→(4)設大遣奠
曾子來弔時,「正當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徹祖奠之後,設遣奠之時」,即由第(3)
個步驟結束,正在進行第(4)個步驟。由於曾子來弔,主人因而徹去大遣奠,
重新設置祖奠,即由步驟(4)回歸到步驟(3)。因此,「填池,當為奠徹」可在 禮儀流程中得到解釋。
例三:祝掌斂事。
《禮記.喪大記》說:「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 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鄭注:
胥,樂官也,不掌喪事。胥,當為「祝」,字之誤也。侍,猶臨也。〈大祝〉
胥,樂官也,不掌喪事。胥,當為「祝」,字之誤也。侍,猶臨也。〈大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