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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鄭、賈、淩以禮例研治經籍文本的表現

第一節 辨正經、說

《漢書.藝文志》載周朝制禮後:

及周之衰,諸侯將踰法度,惡其害己,皆滅去其籍。自孔子時而不具,至 秦大壞。28

周衰,諸侯僭越,為免「害己」而滅去記載各階級制度的禮書。因此在孔子時,

禮書本已不全。秦焚書,使禮制不全的情形更為嚴重。漢初,高堂生所傳僅十七 篇,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其中十七篇同於高堂生所傳,其他則為 逸禮。那麼,漢代學者固然認為《儀禮》是周公所著,但並非全書。再者,高堂 生所傳的十七篇,因流傳過程導致文字多異,乃至誤字。因此,除了篇章不足外,

文獻本身亦有字句上的問題。除了字形、聲韻外,從禮儀規則的必然性著眼,亦 能提供一項良好的校訂文字之法。沈文倬說:

以禮例比勘其制、其儀、其文而刪衍、補脫、正誤者,咸若剖符復合,固 善之善者也。29

沈氏指出運用禮例可比勘禮制、文字。本節先說明應用禮例校勘經文、經說的情 形,校定禮制則於下節討論。

一、訂正誤字 段玉裁《周禮漢讀考.序》說:

漢人作注,於字發疑正讀,其例有三:一曰讀如、讀若,二曰讀為、讀曰,

三曰當為。……當為者,定為字之誤、聲之誤而改其字也,為救正之詞。

形近而譌,謂之字之誤。聲近而譌,謂之聲之誤。字誤、聲誤而正之,皆 謂之當為。30

28 漢.班固:《漢書.藝文志》,第 6 冊,卷 30,頁 1710。

29 沈文倬:〈菿闇述禮〉,《菿闇文存─宗周禮樂文明與中國文化考論》,下冊,頁 663。

30 清.段玉裁:《周禮漢讀考.序》《皇清經解三禮類彙編(二)》,卷 634,頁 959。張以仁〈讀 如、讀若、讀為、讀曰與當為〉,指出此類術語最常見於許慎《說文解字》、鄭玄《三禮注》、

《毛詩箋》、《尚書注》,及高誘《呂氏春秋注》、《淮南子注》。見氏著:《中國語文學論集》,

頁 165-166。按:李雲光考察段玉裁《周禮漢讀考》後,指出讀為、讀曰、讀當為、讀如等,

「皆所以注音,或因以見義者,其間並無差異。段氏所倡之音讀三例,似當有所修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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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氏指出「當為」是糾正之詞,可包含字之誤、聲之誤兩類。然而,如何判斷某 字為誤,同時又根據什麼判斷當讀某字?而且段玉裁雖區分「當為」有字之誤、

聲之誤,但鄭玄《儀禮注》中,仍存在未聲明是字或聲之誤而徑言「當為」者。

清人陳壽祺說:

先子曰:鄭注《禮記注》引出本經異文及所改經字,凡言或為某者,《禮 記》他本也;凡言讀為某、當為某者,皆據經典以定之也。31

陳氏指出「或為」是不同的本子造成文字上的差異;讀為、當為,則是根據「經 典」加以證明、定奪。陳氏所言,提供後人思考鄭玄依據古書注釋的線索。但是 所謂的「經典」是指什麼樣的書?據第貳章第五節所述,鄭玄、賈公彥、淩廷堪 等人視《儀禮》全書皆為規則(例)。因此,《儀禮》可作為校勘的依據。32

近代學者黃侃指出鄭玄注《禮》「大抵先就經以求例,復據例以通經,……

經文之誤,往往據例以正之」。33黃氏指出鄭玄交互運用例與經文進行解釋、校 勘,誠為卓見。如〈鄉射禮〉請徹俎者為司正,〈大射〉為司馬正,韋協夢、李 寶之皆以為當作「司正」。34沈文倬比對簡本後說:

今本蓋涉〈鄉射〉之文而誤,據簡本而韋、李之推比得以證實,亦見簡本 所據之本善也。35

運用互見的方式,校正文字,經由簡本證實有效。

以此觀之,近人李雲光討論鄭玄駁正三《禮》的「以禮制駁之」、楊天宇〈鄭 玄注《三禮》之「當為」例考辨〉、〈鄭玄《三禮注》中的「聲之誤」、「字之誤」

考辨〉二文,及虞萬里〈三禮鄭注「字之誤」類徵〉,張舜徽討論鄭玄「改字例」

36均不約而同地指出鄭玄據禮制、經義以糾字之誤,內文的部分例證亦屬於此 類。而賈公彥《儀禮疏》、淩廷堪《禮經釋例》亦承襲鄭玄的方法,運用禮例校

知段氏區別讀如、讀為,過於拘牽,而本文則欲從此傳統分類切入,探討「當為」術語潛在 的判別標準亦屬於綜合性,而非單一的字形或聲韻。參李雲光著:《三禮鄭氏學發凡》,頁 341。

林平和:《禮記》鄭注音讀與釋義之商榷》(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1 年 4 月初版),頁 21-23。

31 清.陳壽祺:《禮記鄭讀考》,收入《續經解三禮類彙編(三)》,卷 1080,頁 2810。

32 《詩.邶風.綠衣.序》:「衛莊姜傷己也。」鄭《箋》:「綠,當為禒,故作禒,轉作綠,字 之誤也。」彭美玲師指出「然則鄭《箋》改綠衣為禒衣,即認定此為字誤,究其根據,端在

《周禮》。」按:此亦為鄭玄因周公制禮、《周禮》為周公作,而訂正其他經籍的例證。見彭 美玲師:《鄭玄《毛詩箋》以禮說詩研究》,頁 149。

33 黃侃:《黃季剛先生論學名著.禮學略說》,頁 459。

34 韋協夢說:「〈鄉射〉請徹俎,司正之職,則此(筆者按:〈大射〉)請徹俎,亦當以司正。李 氏謂司馬正當作司正,今從之。」目前未見李寶之書,故轉引自韋書。清.韋協夢:《儀禮蠡 測》,《續修四庫全書》,第 89 冊,卷 7,頁 604。

35 沈文倬:〈菿闇述禮〉,《菿闇文存─宗周禮樂文明與中國文化考論》,下冊,頁 663-664。

36 李雲光:《三禮鄭氏學發凡》,頁 106-112。楊天宇:《鄭玄《三禮注》研究》(天津:天津人民 出版社,2007 年 4 月),頁 710-716、755-758。虞萬里:〈三禮鄭注「字之誤」類徵〉,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213/20/5061576_77823437.shtml 張舜徽:《鄭學叢著》,頁 78。按:李氏書中討論鄭玄對三《禮》的校勘、駁正,或以資料作為分類標準,如以本書內 他篇經文校之、據他書以駁之、據本書他篇以駁之等,實包含部分鄭玄運用禮例校勘經文的 例證,讀者可進一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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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字。彭林則針對淩廷堪《禮經釋例》明確地指出:

《儀禮》之文字校勘,有賴於經義之理解,而經義之理解則不離文字之校 正,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至淩廷堪《禮經釋例》,將前人研究成果 總結提煉,歸納各色儀節,創為通例,尤有助校勘。如此交匯融通,校勘 之有飛躍,宜矣。37

可知從鄭玄至淩廷堪,皆應用禮例校勘經文之法。可惜的是,上述學者較少論及 此乃禮儀規則的運作,因而本文略舉數條加以說明。

例一:酬之禮,皆用觶。

《儀禮.燕禮》載公為士舉行旅酬時,賓「媵觚于公」。鄭注:

此當言媵觶。酬之禮,皆用觶。言「觚」者,字之誤也。古者「觶」字或 作「角」旁「氏」,由此誤爾。(《儀禮》,鄭注,卷 15,頁 176)

〈燕禮〉公為卿、大夫舉行旅酬時,皆用觶,38從禮儀的必然性,此亦當用觶。

鄭玄並追溯產生誤字的原因:古代觶字或作「觗」,「角」旁從「氏」字,因字形 而誤。39除了〈燕禮〉外,亦校正〈大射〉、《周禮》之誤字:

〈大射〉「賓舉爵為士旅酬」章,「賓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薦南,

降,拜。」

鄭注:「此觚當為觶。」(《儀禮》,鄭注,卷 18,頁 219)

賈疏:「凡旅酬,皆用觶。獻士尚用觶,故知觚當為觶,下經觚亦當為觶。」

(《儀禮》,賈疏,卷 18,頁 220)

《周禮.考工記.梓人》:「為飲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 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鄭注:「觚、豆,字、聲之誤。觚當為觶,豆當為斗。」(《周禮》,鄭注,

卷 41,頁 638)

二者皆以「酬禮,用觶」的禮例,校正經文誤字。淩廷堪進而比較〈鄉飲酒禮〉、

〈鄉射禮〉、〈大射〉、〈燕禮〉,指出酬、旅酬、無算爵皆用觶。40 例二:凡祭,於脯醢之豆間,必所為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

見於《儀禮.士昏禮》鄭注。41《儀禮.士冠禮》醮子殺禮:

37 彭林:〈論清人《儀禮》校勘之特色〉,《經學研究論文選》(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年 12 月初版),頁 234。按:商瑈也指出淩廷堪以例校經的特色,見氏著:《一代禮宗:淩廷堪 之禮學研究》(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初版),頁 125。

38 《儀禮.燕禮》,賈疏,卷 15,頁 175。

39 鄭玄駁《五經異義》說:「觶字角旁支,汝潁之間,師讀所作,今《禮》角旁單,古書或作角 旁氏,角旁氏則與觚字相近。學者多聞觚,寡聞觗,寫此書亂之而作觚耳。」《周禮.考工記.

梓人》,賈疏引,卷 41,頁 638。

40 清.淩廷堪:《禮經釋例.器服之例上》,卷 11,頁 556-557。

41 《儀禮.士昏禮》,鄭注,卷 4,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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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醮,如初。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栗、脯。三醮,攝酒如再 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儀禮》,卷 3,頁 30)

初醮、再醮僅有豆、籩而無俎,三醮始設「俎」,卻出現兩次「嚌」。鄭玄認為:

加俎嚌之,「嚌」當爲「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儀禮》,

鄭注,卷 3,頁 30)

按照禮儀規則,祭食先之後,乃嚌俎實。42因此,三醮始設俎,經文「加俎,嚌 之」,應改為「加俎,祭之」,先祭食先,方得嚌。43

例三:〈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

《儀禮.覲禮》覲禮正式結束後,「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

鄭注:

「四」當爲「三」。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

由此誤也。〈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其禮差又無取於 四也。初享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腊、籩豆之實、

龜也、金也、丹漆、絲纊、竹箭也,其餘無常貨。此地物非一國所能有,

唯所有分爲三享,皆以璧帛致之。(《儀禮》,鄭注,卷 27,頁 325)

鄭玄從三方面說明經文「三享」誤為「四享」的原因:其一,古代書寫「三」字、

「四」字,或皆以積畫為之,故字形易相似而誤。其次,本篇多用四字如四傳擯、

路下四亞之、四馬、四門、四尺之類,易因重複而誤。第三,《周禮.秋官.大 行人》言五等諸侯見天子以三享為規則,無「四享」之說。是以,鄭玄綜合使用 字形、經文內證、禮例等方法,證明經文「四」為「三」之誤。

例四: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

《儀禮.喪服》「緦麻」章,「庶孫之中殤。」根據此例,鄭玄指出:

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

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儀禮》,鄭注,卷 33,頁 388)

庶孫成人而亡,服大功。若庶孫長殤、中殤,皆服小功。而此經庶孫之殤入於「緦 麻」章,足見其為「下殤」,因此鄭玄認為經文「中殤」當為「下殤」之誤。另 一方面,為殤者服喪時,「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中殤,皆連 同上殤、下殤一併言之,並未獨用「中殤」服者,亦可證明經文「中殤」為誤。

綜言之,鄭玄以禮制之例、經文用字之例,推論「中」為「下」之誤。

二、校對衍文

古書經過輾轉抄寫或刻版、排版,造成訛誤多餘的字句,稱為衍文。由於各

42 《儀禮.士冠禮》,賈疏,卷 3,頁 30。

43 淩廷堪亦沿用此條禮例,但著重於「凡祭,於脯醢之豆間」一句。見氏著:《禮經釋例.飲食

43 淩廷堪亦沿用此條禮例,但著重於「凡祭,於脯醢之豆間」一句。見氏著:《禮經釋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