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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鄭、賈、淩以禮例研治經籍文本的表現

第三節 補足禮文

禮儀規則具有必然性,面對相同或相近的條件,可以推知經文所未載的儀 節,舉一反三113,進而補足禮文。此即清人陳澧所言:「約與推次,皆所以補經 也。」114《儀禮注》、《儀禮疏》、《禮經釋例》中,運用禮例復原禮儀活動的情形,

十分豐富,如文不具、省文、不言、可知、知、舉、互見、文略等,多屬此類。

至於引用相關篇章加以證明者,亦時具復原禮儀活動的企圖。下文試從補足禮儀 活動、器服之制二方面,觀察禮例的運用。

一、復原禮儀活動

本文分別從飲酒禮、喪服115略舉數條,說明復原禮儀活動的情形。

111 章景明:《周代祖先祭祀制度》(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屈萬里教授、

孔德成教授指導,1973 年),上冊,頁 104。

112 《儀禮.有司徹》,賈疏,卷 50,頁 605。按:此承鄭玄:「拜送賓者,亦拜送其長。不言『長 賓』者,下大夫無尊賓也」而來(卷 50,頁 605)。

113 《儀禮.喪服》:「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 從下。」鄭注:「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卷 32,頁 381)《儀禮.喪服》:「長殤、中殤降 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鄭注:「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儀禮.喪服》,卷 33,頁 390-391)。淩廷堪曾在〈復禮上〉說:「其篇亦不僅〈士冠〉〈聘〉、

〈覲〉、〈士昏〉、〈鄉飲酒〉、〈士相見〉也。即其存者而推之,而五禮舉不外乎是矣。」可知 欲以現存的十七篇推致五禮的企圖。見氏著:《禮經釋例》,卷首,頁 60。吳廷燮:「雖由胡 培翬學於廷堪,亦由《釋例》之作舉一反三,無所滲漏。如讀《禮經》類書,易令常人尋繹 了解。」見氏著:〈淩廷堪《禮經釋例》提要〉,收入《淩廷堪全集》,第 4 冊,頁 311。而皮 錫瑞則指出「淩氏作《禮經釋例》,於十七篇用功至深,故能知十七篇足以賅括一切禮文,即 有不備,可以推致。」「禮由義起,在好學深思,心知其意者,即無明文可據,皆可以意推補。」

清.皮錫瑞著:《經學通論.三禮》,頁 13、21。

114 清.陳澧:《東塾讀書記》,收入《陳澧集》,第 2 冊,卷 7,頁 132。

115 喪服本為服制,可列入「補足器服之例」。下文所舉之例偏重服制之有無、當著何服,即是否 服喪(是否參與此禮)、喪期之長短(此禮進行時間的長短),而非服制本身,故暫歸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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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酒禮

《儀禮.士昏禮》「醴使者」章,賈疏:

此經云「坐奠觶,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柶,興,坐奠觶」,

不復興,遂因坐而拜。〈冠禮〉禮子并醮子,及此下禮婦不言「坐奠觶,

遂」者,皆文不具。〈聘禮〉賓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儀禮》,

賈疏,卷 4,頁 41)

根據〈士昏禮〉使者受主人獻醴,坐奠觶「遂拜」的儀節,賈公彥應用互見的方 法,認為〈士冠禮〉禮子、醮子,〈士昏禮〉禮婦、〈聘禮〉國君禮賓等一系列「禮

/醴」的儀節,經文雖不言拜,但「理中有拜」,推論當行拜禮。

〈鄉飲酒禮〉「主人酬賓」章,賈疏:

酬酒先飲,乃酬賓,故云「將自飲」。若然,既自飲而盥洗者,禮法宜絜 故也。若然,經云「賓降,主人辭」,應奠爵,不言者,理在可知,故為 文略也。(《儀禮》,賈疏,卷 9,頁 88)

飲酒禮時,主人降堂盥洗,是為了以潔淨表示禮遇的誠意。當主人持爵欲洗時,

賓亦降階,經文記載「主人辭」,而未云主人是否「奠爵」,按照男子拜不執爵的 規則,因此雖然「文略」,但賈公彥認為「理在可知」,推知主人奠爵而拜。

〈鄉飲酒禮〉「徹俎」章,賈疏:

云「司正升自西階,受命于主人」,此不言阼階上受。案〈鄉射〉「司正 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于主人,適西階上,北面,請坐於賓」,則此亦同。

彼云「主人曰『請坐于賓』」者,亦是使司正傳語於賓也。(《儀禮》,

賈疏,卷 10,頁 100)

此條按照〈鄉射禮〉補足〈鄉飲酒禮〉的細節有二:其一,〈鄉飲酒禮〉未言司 正是否於阼階上受主人命,據〈鄉射禮〉司正「阼階上受命于主人」,知其亦同。

其二,〈鄉飲酒禮〉未載主人使司正傳語於賓,據〈鄉射禮〉亦可推知。

上述,賈公彥所說「理中拜可知也」、「理在可知」、「則此亦同」,明確顯示 應用禮例推論、復原禮儀。可見陳澧讚美賈公彥「熟於禮例,則可據例以補經」

116,並非空穴來風。

(二)喪服

〈喪服〉「殤小功」章,「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賈疏:

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 作經,欲互見為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

七月可知。又且下章(筆者按:成人小功)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

116 清.陳澧:《東塾讀書記》,收入《陳澧集》,第 2 冊,卷 8,頁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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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

吉屨無絇也。(《儀禮》,賈疏,卷 32,頁 381)

賈氏以「殤小功」為基準點,分別進行二方面的比較:其一,與殤大功比對喪服 制度與喪期月數。殤大功「無受」,指服喪期間不改著次一等的服制,喪畢即除 服。以殤大功的「無受」,推知殤小功亦無受。相對地,據殤小功的「五月」,

可推知殤大功當為七月,或為九月。其二,與成人小功比對服制。據成人小功「即 葛」、布帶與布冠、吉屨無鞋鼻,則殤小功亦同。這三種不同的服制,之所以能 相互比勘,乃因其儀節性質相近,可歸為一類。進而運用互見的觀點,以殤大功、

成人小功為據,可得知殤小功禮制的梗概。由殤小功的「五月」,推知殤大功當 為七月或九月,即比對同類儀節之詳略,進而辨其等次,屬於推次的應用。

又,《儀禮.喪服》「成人小功」章,「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

指公子、大夫嫡妻之子。依禮,君子子受師、慈母、保的照顧養護。〈喪服〉記 載庶母慈己者過世,君子子為之服成人小功,以回報其恩惠。然而〈喪服〉並未 說明君子子是否為師、保服喪。鄭玄說:

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儀禮》,鄭注,卷 33,頁 387)

賈公彥說:

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故知皆服之矣。(《儀禮》,賈疏,卷 33,

頁 388)

慈母的位階在師、保之間,君子子為慈母服喪,則可上下推知亦為師、保服喪。

此以慈母之喪,上下推次師、保二種喪制。117

又,〈喪服〉「緦麻」章,「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鄭 注:「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

賈疏說:

云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 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己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 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

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

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儀禮》,賈疏,卷 33,頁 388)

經文未載高祖父之喪服。根據「族祖父」為高祖之孫,於己為旁系四世血親,有 喪服,因而推論高祖於己亦為四世,且屬於直系血親,亦當有服。

二、補足器服之制

例一:宮必有碑,所以識日景、引陰陽也。凡碑,引物者,宗廟則麗牲焉,以

117 值得注意的是,鄭注平實地陳述:「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而賈公彥則將焦點一轉,指出

「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強調經文的減省,乃周公有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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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鄭玄引用同是周公所著的《周禮.地官.媒氏》,補足《儀禮》所未言的束 帛數量—五兩。

例三: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見於《儀禮.士喪禮》鄭注。124小斂的衣物中,祭服不能顛倒放,其他衣物 和衾被則可。生前使用被識,而小斂所用的衾被以緇布為表,裡為紅色,不縫辨 別前後的被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125。小斂無被識,易引發衾制是否改異 之疑,故鄭玄應用《禮記.喪大記》「紟五幅,無紞」,說明衾制用五幅,不異於 生,以補足經文。胡培翬認為鄭玄發凡解釋衾制同用五幅,以示「無尊卑之分」

126,亦可參。賈公彥說:

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喪大記〉云「紟五幅,無紞」,

衾是紟之類,故知亦五幅。(《儀禮》,賈疏,卷 36,頁 423)

賈氏指出這條凡例並無文獻上的依據,鄭玄應用衾、紟同類的概念,「紟五幅」,

推論衾亦當為五幅。此說明禮文的補足,部分源自應用規則的必然性推論文獻所 未載者。

例四: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見於《儀禮.喪服.記》鄭注。127古代男子服以上衣下裳為主,燕居之深衣 得衣裳相連。裳共七幅,每幅二尺二寸,視腰圍之寬窄而有摺疊(辟積)。前後 分為不相連的兩片,穿著時,先服後四幅,再服前三幅。128經文云上衰向外折縫,

下裳向內折縫,每幅布三個縐褶。由於「削幅」的緣故,為避免服制是否因喪而 變的疑惑,鄭玄發凡說明裳的幅數與平日相同。此條為服制的通例,即便是死者 沐浴後所襲之明衣,「有前後裳」,亦為前三幅,後四幅。又,敖繼公認為「衣重 而裳輕,變其重者,以示異足矣,故裳不必變也。」129可備一說。

例五: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

見於《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130經文載筮日時,主人、子姓兄弟、有司 等皆端玄,筮尸、宿尸、宿賓及視濯、視牲等儀節均如初服。相較於詳細的男子 服,經文僅言士妻服,未載助祭之婦人服,故鄭玄發凡說明祭祀當日二者同服。

124 《儀禮.士喪禮》,鄭注,卷 36,頁 423。

125 《禮記.喪大記》,鄭注,卷 45,頁 778。

126 清.胡培翬:《儀禮正義.士喪禮》,第 3 冊,卷 27,頁 1718。

127 《儀禮.喪服.記》,鄭注,卷 34,頁 401。

128 清.黃以周:《禮書通故.衣服通故二》,第 1 冊,頁 128。

129 元.敖繼公:《儀禮集說》,《通志堂經解》,第 33 冊,卷 11,頁 19210。郝敬從而申說:「衰 以摧為義,裳以常為義,衣貴裳賤,衣變裳不變也。」見氏著:《儀禮節解》《續修四庫全書》 卷 11,頁 719。

130 《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卷 44,頁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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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特牲饋食禮〉祭祀當日,「主人服如初」,鄭注:「主人服如初,則其 餘有不玄端者。」131當經文只說主人服如初(玄端服),便知其他人或有不著玄 端者。那麼,經文也只說主婦之服,鄭玄卻認為其他助祭婦人之服亦同,何故?

或許是鄭玄參照〈特牲饋食禮〉敘述筮日、筮尸等儀節時,群兄弟、有司之服皆 同於主人,兼及〈少牢饋食禮〉主婦、主婦贊者均髲鬄衣移袂,故推論〈特牲饋 食禮〉助祭婦人服同於士妻。132賈公彥則進一步參照《周禮.春官.內司服》說

或許是鄭玄參照〈特牲饋食禮〉敘述筮日、筮尸等儀節時,群兄弟、有司之服皆 同於主人,兼及〈少牢饋食禮〉主婦、主婦贊者均髲鬄衣移袂,故推論〈特牲饋 食禮〉助祭婦人服同於士妻。132賈公彥則進一步參照《周禮.春官.內司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