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禮例主要範式的演變
第二節 實踐與解經之例的雛型—《儀禮注》
27 舊題左丘明著:《國語.晉語二》,卷 8,頁 311。
28 《禮記.檀弓上》,卷 6,頁 112。
29 《禮記.曲禮下》,卷 5,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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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可知鄭玄以例解經有其經學詮釋、社會的背景。
另一方面,西漢末年,劉歆校中祕書發現《周禮》,以此為「周公致太平之 迹」36,進而傳授學者。經過東漢鄭眾、鄭興、賈逵、馬融等人遞相傳習,馬融 兼注三《禮》,而盧植亦曾著《三禮解詁》。37後者認為《儀禮》「特多回宂」,其
《解詁》乃據《周禮》諸經「發起粃謬」。38鄭玄踵繼前人亦注三《禮》,卻未以
《周禮》訂正《儀禮》。相反地,鄭玄據《周禮》解釋《儀禮》39,並提高《周 禮》的地位。鄭玄以《周禮》為周公之書,40其云:「《周禮》是周公之制」41, 又稱譽《周禮》為「皇祖大經」,說:
斯道也,文、武所以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龍鳳之瑞。
(《周禮》,賈公彥〈序《周禮》廢興〉引,頁 9)
鄭注〈禮器〉「經禮三百,曲禮三千」云:
經禮,謂《周禮》也。《周禮》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猶事也,事禮,
謂今《禮》也。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三千。(《禮記.禮器》,
鄭注,卷 23,頁 459)
《儀禮》為周制,至秦大壞,賴高堂生傳十七篇,42向為漢代所重,稱為《禮》
或《禮》經。在「周公制禮」的前提下,鄭玄結合《周禮》、《儀禮》二書,以《周 禮》為經禮、《儀禮》為曲禮,再加上補充、詮釋《儀禮》的《禮記》,則《三禮 注》所展現的階序是:《周禮》—《儀禮》—《禮記》。43
當禮書的作者、位階確立之後,將影響字句形式與意義的解讀。在周公制禮 的概念下,禮制的精義,既見於實際的禮文,亦可見於文字書寫所呈現的法度。
下文按照條例所針對的內容,分為兩類:其一,以禮儀制度為主的條例。其二,
以經書文字為主的解經之例。後者指文字書寫具有一定的法度、規則,即所謂的 文例或書法。
36 賈公彥:〈序《周禮》廢興〉,《周禮》,頁 7。
37 黃彰健:《經今古文學問題新論》(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2 年出版,中央研 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 79),頁 336。
38 劉宋.范曄:《後漢書.盧植列傳》,第 3 冊,卷 64,頁 2116。
39 鄭玄《三禮注》與前人的態度不同,詳參黃彰健:《經今古文學問題新論》,頁 336-337。
40 「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營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 雒邑治天下。」(《周禮.天官.冢宰》,鄭注,卷 1,頁 10)《禮記.樂記》說:「王者功成作 樂,治制定禮。」鄭注:「功主於王業,治主於教民,〈明堂位〉說周公曰:『治天下,六年朝 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禮記.樂記》,鄭注,卷 37,頁 670)「周公攝政,致大平,斥 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禮記.王制》,鄭注,卷 11,頁 213)
41 《禮記.王制》,孔穎達正義引,卷 13,頁 265。
42 漢.班固著:《漢書.藝文志》,第 6 冊,卷 30,頁 1709。
43 葛志毅:〈鄭玄三《禮》學體系考論〉,《中華文化論壇》(2007 年 3 月),頁 42-57。拙著:〈《禮 記.禮器》「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注釋異說及其影響探究〉,《臺大中文學報》第 33 期(2010 年 12 月),頁 13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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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禮儀制度之例
下文從禮例的內容、形式著眼,說明鄭玄《儀禮注》的條例表現。
(一)禮例的內容
第一,名物制度之例。稱謂的部分,如:
凡妾,稱夫曰君。(《禮記.內則》,鄭注,卷 28,頁 537)
稱謂表示彼此的關係,進而規定相關的義務,因此固定稱謂,有其必要。又,鄭 玄說:
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儀禮.喪服》,鄭注,
卷 29,頁 349)
「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名稱是決定禮儀規格的重要根據,因此稱「嫁」、稱「適 人」,不僅表達婚嫁對象,也包含禮儀規格。
器物之制,茲舉二例:其一,士喪禮陪葬用的箭制。鄭玄說:
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志矢骨鏃。凡為矢,前重後輕也。(《儀禮.既 夕禮》,鄭注,卷 41,頁 487)
士喪禮入壙用的「志矢」無鏃、羽衛短,箭身前後輕重一致。此志矢作為明器,
故形制異於日常使用者。鄭玄發凡說明生人用的志矢為骨鏃,箭身前重後輕。其 次,君王乘車曰路。鄭玄說:
凡君所乘車,曰路。(《儀禮.覲禮》,鄭注,卷 37,頁 327)
《禮記.樂記》云:「所謂大輅者,天子之車也」44,輅,即「路」45。《白虎通》
亦云:「路,大也,道也,正也。君至尊,制度大,所以行道德之正也。路者,
君車也。」鄭注《周禮.春官.序官》亦云「路,王之所乘車」。46可知「路,
大也」之釋,甚至為君車之名,由來已久,故鄭玄發凡解之。器物之制,為身分 尊卑的表徵,因而具有固定的規則。
這類凡例重視「名」和「實」的連結性,名稱一旦固定,內涵與義務亦隨之 確定,從而有別於他者、劃清界限,最後可達到執「名」以規範儀節、行為的作 用。
第二,禮儀活動之例。如:
凡為人使,不當其禮。(《儀禮.聘禮》,鄭注,卷 13,頁 233)
行禮過程中,主人行禮的對象貌似為使者,實際上是使者所代表的身分(如國君、
壻父),因此主人行拜禮,使者不敢受,故「不當其禮」。同一條禮例及其概念,
44 《禮記.樂記》,卷 34,頁 684。
45 高亨、董治安:〈魚部第十九(中).各字聲系〉,《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97 年),
頁 880。
46 《周禮.春官.典路》,鄭注,卷 17,頁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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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其二,禮儀開始產生內在秩序與脈絡。設想若無凡例,禮儀只是分別的、單 獨的一套套儀式,有天子、諸侯、大夫、士等以階級為區別的禮儀,也有冠禮、
昏禮、聘禮、喪禮、祭禮等不同場合,及吉凶異質的禮儀,彼此的異同無法明確 認知。但經由禮例,可以得知「凡為人使者,不當其禮」,跨越士、卿大夫、諸 侯的身分區別;亦可得知「凡饌以豆為本」不受限於吉凶之辨。換言之,禮儀雖 然紛繁,但有其內在的一致性。
其三,禮例的作用是根據已知的舊經驗,決定未知的事物;從通盤考量到決 定的過程,具有推論、演繹的思考。以此觀之,「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
所以厚禮之」條,鄭玄只指出〈士冠禮〉、〈士昏禮〉、〈鄉射禮〉、〈特牲饋食禮〉、
〈有司徹〉儐尸之禮等,但後人仍可據例推知〈鄉飲酒禮〉、〈燕禮〉、〈大射〉、〈公 食大夫禮〉、〈有司徹〉不儐尸之禮等,亦適用此例。
綜上所述,《儀禮注》中,名物制度、禮儀之例,呈現人物關係或器物作用 的確定性與普遍性。同時,由於隨文注釋的解經方式,使禮例具有針對性,並可 推論經文所未載的儀文。
(二)禮例的形式
《儀禮注》的凡例用語,相當多元。茲以禮儀規則的概念,分為四類討論:
第一,以凡、禮、必、恆、皆等字表述者,顯示禮例的必然性。如:
凡薦出自東房。(《儀禮.士冠禮》,鄭注,卷 3,頁 28)
凡腊用全。(《儀禮.士昏禮》,鄭注,卷 4,頁 42)
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儀禮.士相見禮》,鄭注,卷 7,頁 72)
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儀禮.聘禮》,鄭注,卷 19,頁 230)
禮,臣子人賜之而必獻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儀禮.聘禮》,鄭注,
卷 23,頁 275)
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儀禮.喪服》,鄭注,卷 31,頁 367)
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儀禮.士冠禮》,鄭注,卷 1,頁 7)
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為之致之。(《儀禮.聘禮》,鄭注,卷 22,頁 267。又見於〈公食大夫禮〉,鄭注,卷 26 上,頁 314)
尸配尊者,必使適也。(《儀禮.士虞禮》,鄭注,卷 43,頁 507)
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恆在內位。(《儀禮.既夕禮》,鄭 注,卷 38,頁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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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恆坐,有事則起;主人恆立,有事則坐。(《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
卷 48,頁 572)
主人之位恆左人。(《儀禮.有司徹》,鄭注,卷 50,頁 597)
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異。(《儀禮.士冠禮》,鄭注,卷 1,頁 8)
其祭,皆離肺。(《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卷 46,頁 543)
凡衾制同,皆五幅也。(《儀禮.士喪禮》,鄭注,卷 36,頁 423)
第二,以唯、變、鬼神與吉凶等辭彙者,表示禮例在必然性之外,仍有其特 殊的變化條件。如「唯」表示數量多寡或特定條件;「變」表示生死、男女等二 元的比較觀念。如:
唯稍不拜。(《儀禮.聘禮》,鄭注,卷 24,頁 290)
唯醢醬無大。(《儀禮.公食大夫禮》,鄭注,卷 10,頁 204)
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儀禮.士虞禮》,鄭注,卷 42,頁 500)
進下,變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儀禮.少 牢饋食禮》,鄭注,卷 47,頁 563)
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卷 47,頁 563)
執爵拜,變於男子也。(《儀禮.有司徹》,鄭注,卷 49,頁 589)
生人陽,長左;鬼神陰,長右。(《儀禮.有司徹》,鄭注,卷 49,頁 582) 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儀禮.喪服》,鄭注,卷 34,頁 402)
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儀禮.既夕禮》,鄭注,卷 38,頁 449)
第三,以「古」字、「周」字明例者,則出於古、今時間連續而又對比的觀 點。如:
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儀禮.鄉射禮》,鄭注,卷 13,頁 143。)
古者以冠名服。(《儀禮.士喪禮》,鄭注,卷 35,頁 414)
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餘于會。(《儀禮.士虞禮》,鄭注,卷 42,頁 497)
周禮祭尚肺。(《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卷 47,頁 562)
周貴肩賤髀。(《儀禮.既夕禮》,鄭注,卷 39,頁 463)
右體,周所貴也。(《儀禮.鄉射禮》,鄭注,卷 13,頁 147)
以「周」字、「古」字明例者,表示鄭玄意識到實踐禮例的時間因素。於是《儀 禮注》亦時見以周制和漢禮相較的情形。以下分為同、異二方面說明。
其一,漢禮同於周者,如〈士冠禮〉:「設洗,直于東榮。」鄭注:「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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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者棄水器也,士用鐵。」48據叔孫通《漢禮器制度》,士洗用鐵,大夫用銅,
諸侯用白銀,天子用黃金。49可知鄭玄認為洗之制,周、漢同。又,〈覲禮〉:「斧 依」,鄭注:「依,如今綈素屏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謂之黼。」50 鄭玄以漢代厚繒製作的素色屏風,比況〈覲禮〉白黑斧文51的屏風,而強調「依」
字,可知其所比況者為屏風,而非紋樣、材質。又,〈聘禮〉:「釋幣于行」,鄭注:
「今時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遺禮乎?」鄭玄以歷時性的觀點,認為漢時民間 春秋祭行神之禮,似猶有古之遺風。
其次,漢禮異於周者,如《儀禮.鄉射禮》鄭玄注:
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儀禮》,鄭注,卷 11,頁 109)
今郡國行此鄉射禮,皮弁服,與《禮》為異。(《儀禮》,鄭注,卷 11,
頁 110-111)
鄭玄認為周朝的鄉射禮,屬於「鄉」的層級,在春、秋舉行,著朝服;漢代則為
「郡國」行禮於季春,且服皮弁服。行禮的地方層級、季節與次數、服制,均稍 異於《儀禮》所載的周制。又,〈燕禮.記〉:「燕,朝服,於寢。」鄭玄注:
今辟雍十月行此燕禮,玄冠而衣皮弁服,與《禮》異也。(《儀禮》,鄭注,
卷 15,頁 179)
以地點而言,周人行燕禮於路寢,漢人行於辟雍。以服飾而言,周人著玄冠、朝 服,漢人著玄冠、皮弁服。進一步來說,鄭玄《三禮目錄》指出燕禮為「諸侯無 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之。」52舉行燕禮的時間,並不固定。
以地點而言,周人行燕禮於路寢,漢人行於辟雍。以服飾而言,周人著玄冠、朝 服,漢人著玄冠、皮弁服。進一步來說,鄭玄《三禮目錄》指出燕禮為「諸侯無 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之。」52舉行燕禮的時間,並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