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再突破-鑑價程序免除
第三節 爭點三:保險法制上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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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當得利之發生,以達損失完全填補之目的。
反觀指數保險理賠卻係走定額給付保險之理賠模式,係當約定條件成就或是 起賠基準達到時,即給付定額之保險金,完全跳過所有鑑價程序。而定額給付模 式在目前學界通說立場,僅能填補抽象之損失與該保險利益係無法以金錢與以衡 量,換言之,保險金之給付除了填補要保人於事故發生時所遭受之經濟上損失 外,亦包還了情感與道德層面上無法估計或難以以金錢量化之損失。故整體而 言,指數保險之定位其實處在一個高度曖昧不明之狀態之下,不能根本毀棄其保 險標的於本質上屬財產保險,無法符合定額給付保險所要求之保險標的型態;但 是其理賠模式又完全超過財產保險或損失填補保險可以容許之範圍,甚至完全類 似定額給付保險之型態,僅係該保險標的弔詭的為財產而已。如果貿然將此種保 險定位在定額給付保險之模式,必然會遭受許多批評與無法克服之障礙。故本文 認為就定位上應如同定值保險係對損失填補原則有所突破般,僅指數保險係除了 保險標的價值鑑價程序免除外,更進一步突破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之鑑價程序,故 可定位為損失填補原則之再度突破。本文將於下節具體提出天氣指數保險 WII 之 保險定位可能性,以及得失利弊之分析,並且提出相關論證以支持將此險種定位 為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第三節 爭點三:保險法制上之定位
第一項 視同定額給付型態
所謂非損失填補型颱風洪水保險,即 WII,得否將之定位屬定額給付保險,
或根本於法制建構上比附援引定額給付保險,而完全適用定額給付保險之原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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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或理賠模式?依據前述學說見解認為,定額給付保險之最大特色在於保險利益 係須非以經濟上利益為基礎,亦即要保人所具有之保險利益本於生命無價原則 下,係不得以金錢加以估計其價值;就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之特性而言,該保險事 故發生後所生之損失係屬抽象損失,亦非得以具體金錢計算其損失價值,其損失 帶有一定的情感或是倫理價值存在。本文於此認為,非損失填補產險並不得定位 屬定額給付保險,理由如下:
1. 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內容不符合定額給付之目的
定額給付保險於現今通說見解之下,該保險僅得以人之身體、生命為保 險標的而投保,亦即要保人係對於自己或一定特定關係人之生命、身體具有 一定之保險利益。換言之,因該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本於生命無價之立場,
保險標的並沒有一個可依循之經濟價值,而於投保階段並沒有所謂超額保險 或複保險之可能,且因為沒有保險金給付多寡均不致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而有 造成不當得利之可能,於事故發生之後並不需要以保險代位防免要保人獲得 超額之利益。反觀,颱風洪水保險所承保之保險標的係屬具體之財產或是消 極之費用支出,此時要保人係對於該保險標的係存有現有之利益或期待之利 益,此種保險利益與標的價值得以經濟利益為基礎估算其價值,即得以金錢 衡量其標的具體之價值,縱然消極保險因屬必要費用之支出,其保險標的價 值係不能於事前有效估計之,而無超額保險或複保險之適用,但因其保險事 故所致之損失仍有一經濟之價值,故仍須以保險代位防免不當得利之發生。
但整體而言,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之價值仍屬具體之經濟價值,並非無價或 無法估計,就保險標的價值上,並非屬無價而無法估計之可能,本質就與定 額給付保險所承保之標的有悖,且補償之保險金如係超過該保險標的價值必 然將造成不當得利之發生。是故,損失填補原則對於不當得利防免之部分,
必然須有效介入控管不當得利之發生,而非如同定額給付保險般,本於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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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價之最高指導原則,而完全無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
是故,如果貿然開放此種財產保險利益能成為繼生命、身體外之第三種 成為定額給付保險之承保內容,此時本於定額給付原則之下,所有控制損失 填補原則之機制必然一律不適用於此種填補具體損失之非損失填補產險。可 以想像的情況即係,要保人將必然投保大量的颱風洪水保險,於颱風洪水事 故發生時達到不當得利之目的。而此時颱風洪水保險所欲建置之目的,即蕩 然無存,而僅純粹淪為獲取不當得利之賭博工具。
2. 因事故此所致之損失內容不符
定額給付保險就保險標的而言要係以生命、身體為標的承保。換言之,
定額給付保險係以約定之生命生存、身體傷害、死亡或有殘廢為情況或條 件,且當該條件發生成就時,保險人即須給付保險金,不問要保人是否因保 險標的生存、死亡或殘廢情況發生而有經濟上之損失或非經濟上之損失。亦 有認為,保險金所補償之損失係於現今社會通念上,難以以經濟方式衡量其 損失,縱然可能有經濟上損失,但其帶有一部分情感或道德上所造成之衝 擊,係難以計算、估計之抽象損失。
反觀非損失填補產險,即係 WII 天氣指數保險模式進行建置之颱風洪水 險,因要保人係對其所有之建築物或其內容物,亦或生活上不便利所生之額 外必要支出而為投保。要保人對於該所有保險標的所存之保險利益係屬財產 上之現有利益或因此所生之期待利益,縱然有保險標的價值估計上之困難或 無法事故發生前確定之,但該保險標的價值就現今社會觀點上仍難謂不得以 金錢估計之,故該保險利益存在基礎仍為經濟上利益。且當保險事故發生 後,即颱風洪水水位高度達到一定起賠指數,造成一樓的居民居家內容物嚴 重損失甚至房屋建築物之倒塌、掩埋等,亦或對高樓層的居民於颱風洪水期 間「不便」出入或造成不能工作等因不便利所致之額外費用支出或預期利益 無法成就之損失。先不論該颱風洪水實際上對要保人是否有實際之財產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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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產生,因縱達到保險公司於契約所訂立之起賠點,亦極有可能對要保人未 造成實際損失產生69。本文於此,先推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險人均有 遭受一定額度之損失,不管是不便利性亦或是具體之財物損失,該損失仍得 以現今精算技術估算出一定之價值,縱然該損失鑑價程序上有本質不便利性 與難度,但如我們仍以上窮碧落下黃泉的精神去精算、勘驗及踐行鑑價程序 所得之損失數額,仍屬以經濟上利益為基礎之損失,係得以金錢衡量之損 失;並非同以生命或身體為標的之定額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後所遭受損失,
本於生命無價與人類之感情、倫理道德,係難以金錢衡量出一客觀數額。且 於定額保險下,保險金之多寡亦難謂已完全填補了要保人之抽象損失,或是 該保險金給付有超過保險利益價值之虞,並無超額填補與不當得利之可能,
故定額給付保險方例外承認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及相關保險法訂立之控制機 制。
反觀颱風洪水保險,縱然其建置目的係未達快速填補之目的而使用 WII 模式建構,故其理賠模式極度相似定額給付保險模式一般,直截了當的給付 一定額保險金,但是颱風洪水保險之目的終究是在於填補颱風洪水所致之具 體財物損失亦或額外必要之支出,均屬具體之損失。當該具體損失得以金錢 衡量並計算時,保險金給付多寡就有可能會造成不當得利之發生,為避免保 險制度成為賭博之工具,此時不當得利防免機制就有必要適時介入,並必須 阻止其發生。光就損失內容與定位之部分,WII 與定額給付保險就有極為不 同之差異,不當得利防免之制度亦因為這個本質差異而有必須介入之不同,
不能僅因 WII 有與定額給付一般的理賠流程就貿然認定該颱風洪水保險屬於 定額給付保險之模式,而套用所有定額給付保險之法制型態,似乎完全忽視 了財產保險均屬損失填補保險且將與現今整體保險分類有悖。
退萬步言,如具體之損失卻係以填補抽象損失之方式去補償、承保之,
69 此乃另外一個重要課題的論述,即此種保險將會造成不當得利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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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與現今保險體制毀棄之大外。僅單以 WII 係以免除所有鑑價程序以加快理 賠進度、加速補償為理由,而完全無視不當得利之發生,將嚴重破壞金融秩 序與發展,並可能造成保險資本制度之破壞。且如此產險商品完全破棄損失 填補原則不受任何損失填補原則之控制,將使颱風洪水保險成為脫韁的野 馬,沒有不當得利防免制度羈絆,成為合法有效之巨型賭博,此亦係保險發 展所不樂見。
3. 大法官解釋及現今法制之衝擊
長久以來,保險法實務與學說多為了如何區分保險類型,且是否適用損 失填補原則而爭辯不已。而此時判決的差異性已經大到有礙司法安定性,故 大法官於釋字 576 號,為解決人身保險是否適用復保險意及是否有損失填補
長久以來,保險法實務與學說多為了如何區分保險類型,且是否適用損 失填補原則而爭辯不已。而此時判決的差異性已經大到有礙司法安定性,故 大法官於釋字 576 號,為解決人身保險是否適用復保險意及是否有損失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