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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洪水保險問題意識之提出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三節 颱風洪水保險問題意識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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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天氣指數型保險,除了未經過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序外,更進一步未對 各該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具體損失鑑價程序(Loss Assessment),其最大的風 險與必須防範之目標即係此種賠付模式可能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 利。假想可能獲取不當利得之案例如下:

 要保人 A 雖設籍且確實居住於淹水地區,然而在該房屋建物洪水線之內 並未安裝任何家具;

 或是於洪水事故發生之前,早就把家具全部移往未淹水之高樓層區域;

 要保人 B 根本只有空屋且未安置任何內容物,僅單純設籍於淹水高度警 戒區,而本身居住於安全地區;

 亦或本身受損之內容物或建築物受損金額低於約定之保險金。

上述情況之下,單就洪水淹水線為起賠之標準,不經過任何鑑價程 序,即根本無論要保人是否遭受實際損失,單以歷年損失或精算結果所 定出之一定額之保險金給付於要保人,將導致該要保人獲有不當利得之 可能性。此種面臨之挑戰,必然是反對此種做法之論者所攻擊之重點,

因為當一個保險制度的漏洞使過多之要保人從中獲得不當之利益,將使 保險回歸如賭博般之單純射倖契約,且減損保險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 之最初目的。保險學學者亦可能會以該當事人補償需要性之不具備予以 攻擊,因該要保人似乎於理論上未遭受任何之損失,必然無補償之需要 性。保險係金融業之基石,如放任要保人有獲得不當利得之機會必將有 害金融之秩序與發展。本論文於最後一章節將詳細探討此問題與挑戰,

並試圖提出解套方式或防範方法。

2. 不良風險池與逆選擇之問題

任何保險均係依據大數法則及相關之保險原理原則下運作,此種專門針 對颱風洪水所為之保險將有可能造成大量逆選擇及因此所致之不良風險池之 問題,即高度淹水警戒區之居民必然大量投保,如屏東枋寮、東港等地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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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因長期飽受淹水之苦,對於此種保險需求與意願大增期以分散風險,進 而大量投保;反之,從未淹水或顯少淹水之地區居民,並不會積極投保或對 此險種有高度之意願。勢必造成此險種之要保人將會集中於特定高度危險之 地區,且均屬不良之風險個體,必然無法有效分散面臨之共同風險,且過分 不良之風險池,亦將促使保險人必須提高保險費以消化損失。此種惡性循環 的解果下,當要保人將保險費再度提高時,具補償需要性之要保人針對此種 保險之需求度又再度降低,因其所提交之保險費加總起來將與其風險自留的 價額差距不大,將會大幅度降低投保意願,如此一來又造成此種保險無法達 到預期之效果。如此的問題亦屬保險建構本質之重要問題,且上述可以得知 此乃一循環且難以解決之問題,保險人將如何面對此種問題,屬重大之挑 戰。

3. 颱風洪水險保險定位

端視此單以洪水高度為賠償標準之颱風洪水保險,即指數保險之建置模 式與現今產物保險之分類似乎有所扞格。單就承保之保險標的觀之,因颱風 洪水保險主要是承保建物本身以及其內容物,或是相關經濟上之損失與不利 益,無可厚非屬財產保險。依據目前學理認為,因為要保人對於財產保險標 的所具之保險利益,屬經濟上之保險利益,得以金錢衡量其價值,故所有財 產保險均應適用損失填補原則,而為損失填補保險,然而當初颱風洪水保險 設計為指數型保險或非損失填補型保險,即係希望能夠跳脫出損失填補原則 之局限框下之下,以 Non-Indemnity Based 的模式下運作,於理賠時除不經 過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序外,更進一步直接略過任何損失鑑價程序,直接 如定額給付保險般賠付一固定之金額於要保人。單就其賠付模式與程序觀 之,似乎又比較像有力學者所定義之定額給付保險,即當約定之一定保險事 故或條件發生時,保險人必須直接給付保險金而不得要求要保人提出損失之 證明,所以保險業界又有將此種型態保險稱之定額給付產險。問題即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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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此種保險之保險利益均係基於經濟上之利益,且得以金錢衡量其 價值。就其補償之需要性觀之,要保人之損失補償需要性亦屬對建物或其內 容物之具體損失,並非屬情感、倫理或身分上等難以估計之抽象損失。就上 述內容觀之,單就此種颱風洪水保險就其理賠模式似乎有向光譜另外一端定 額給付保險移動;然而,就其保險標的、保險利益與以及具體之損失觀之,

卻均屬損失填補原則以及損失填補保險之範疇。整體而言,此種颱風洪水保 險定位將有必然之爭論,是否完全突破定額給付保險只能填補抽象之損失,

即要保人必須具有身分上之保險利益,而把颱風洪水保險完全推向光譜之定 額給付保險端;亦或是保守的將之定位在損失填補原則之下,並不違反現今 通說所認為之產險均屬損失填補保險架構下,而如同現今實務上些許產物保 險之運作模式,針對損失填補原則本身之制度本於社會之需求性予以些許之 突破?亦或是建立一個全新適合此種颱風洪水險之法制訂位?均屬本文以下 之重要探討,本文將以現今實務上各險種對於損失填補原則突破之角度出 發,主要即係定值保險係對保險標的價值鑑價程序之減免,本文認為其於保 險標的價值評估上亦屬對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並端視該險種突破所面對之 問題與解決方式,並且找出與此颱風洪水保險之雷同之處,作為本論文作後 一章節論述理由與尋求颱風洪水顯於保險法上得以信賴與合法之定位。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其於保險法制議題上,可簡述如下圖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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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1:非損失填補保險於法制上問題意識分析圖

損失填補原則 定額給付原則

保險標的:

財產。

保險利益:

經濟上之利益為基 礎。

具體損失補償需要

理賠模式:

不經過損失與保險標 的價值之鑑價程序,

當發生一定事故(指 數)後,即以一定保險 金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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