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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論DNA資料之保存對私人生活受尊重 權之干預

第二節 保存 DNA 資料對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干預

三、 上議院判決(House of Lords)

在上議院的判決中,對於「保存是否具有干預性」的問題,則呈現了二種截 然不同的看法。代表多數意見的Steyn法官,所持為「否定」的見解。其首先針 對上訴法院判決中Woolf法官的意見作出回應:「會員國當然得以對個人權利提 供較公約更多之保障,但是那些規定並不能成為內國法院對於公約解釋之結果。

因為公約的意義必須在會員國間是一致的。內國法院的責任就是當史特拉斯堡的 判例隨著時間有所改變時,與之同步並進。保存DNA樣本是否已涉及公約第八 條第一項,應該在會員國間有一致的解釋,不受不同文化傳統的影響。而目前的 史特拉斯堡判例,則反應於人權委員會的決定中,應該要去加以考量」282。對於 Liberty的憂慮,Steyn法官亦表示,Liberty所擔心的是,鑑於科學領域的不斷擴 張,在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事,而非關於被保存的樣本在現在為了犯罪偵查與追訴 所為之使用。因此,如果未來的科學發展有需要,自然可以再做出司法決定以為 因應,當該需要發生時,再去確保其與公約是一致的 283

(2) 實行STR分析以得出DNA檔案,也不是廣泛地允許探知有關個人的潛在醫療 資訊 (3) 雖然理論上從樣本中得以獲知其他的基因資訊 (如醫療資訊),但被獲 得及被保存之樣本之使用,依據PACE法限於是為了與犯罪預防或偵查有關之目 的 (4) 被保存之樣本所得為之使用已受到法律限制,其規定保存僅可為了與犯 罪之預防或偵查、犯罪之調查或是追訴之進行有關之目的。它並沒有被廣泛解釋 以致於得以對於該被保存的樣本進行一般性的檢測

。接著,其援引Leveson 法官在行政法院判決中之見解,並表示在行政法院審理過程中,Bramley博士已 提供了詳細且有力的論點以支持此見解。Bramley博士已解釋:(1) 可以得出DNA 檔案之樣本科學上檢測,是基於DNA非密碼區的分析 (亦即所稱的STR分析)

284。基於上述理由,Steyn法 官表示,其傾向於認為,保存DNA樣本並未涉及第八條第一項285

然而上議院的Baroness Hale法官對於Steyn法官之見解則抱持反對態度。其表 示,其同意有必要區分DNA樣本及DNA檔案之「採集」、「保存」與「使用」。

其中每一種行為之正當性也可能非常不同。但是,在其看來,它們每一個都已構

282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Lord Steyn at [27].

283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Lord Steyn at [28].

284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Lord Steyn at [30].

285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Lord Steyn at [31].

成國家對於個人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干預286。其表示,採集指紋與DNA樣本的 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屬於公約第八條第一項之干預,即使其對於身體完整性的侵 犯是輕微的。對於由指紋與DNA樣本所得之資料之使用也屬此種干預。這是因 為這些資料本質上都是個人之隱私。如果資料之採集與使用均屬干預,實難以想 像為什麼資料之保存、儲存不是干預。資料之儲存幾乎無可避免地會使他人知悉 之。隱私資料為他人知悉或接近、了解-即使他們未對之有所利用-亦為對於隱 私之干預。僅是某人獲悉我的通信聯繫,或知悉我的銀行帳號,即使他沒有告訴 他人他知悉的內容,仍是對於我的隱私之干預。這也是為什麼隱私資料-如醫療 紀錄中之資料-之接近使用,必須被謹慎的掌控。因此,就算只是少數的人可以 了解該項資料亦不影響此一原則,雖然它可能會影響其正當性287

Baroness Hale法官接著表示,保存資料是使用之的前奏,它不可能是無關緊 要的。正如加拿大隱私事務委員所述:「現代探險者在基因宇宙間航行,尋找於 醫學上有幫助但具有潛在危險性的寶藏:有關基因如何使我們發生作用之資訊。

今日,我們可以詢問,我們之中的哪一個人可能會有一健康的身體,或是可能會 因為遺傳疾病而生病。在未來,我們也許可以使用基因檢測而得知,誰是聰明的,

誰是反社會的,誰是工作勤勞的,誰是運動員,或是誰符合現行美麗的標準」。

雖然目前沒有人打算把所收集的樣本用於那些目的,但是它們的確得以如此利用,

也許在未來許多年後。亦即,當那些資料受到保存時,上訴人對於其「如何受到 保存」以及「誰得以使用接近之」,享有非常重要的利益。我不相信此一利益是 這個國家的文化傳統特有的

288

最後,Baroness Hale法官更表示,如果國家保存此種資料之行為未構成公約 第八條第一項之干預,其後果將令人不敢置信。因為國家將完全不須闡明其保存 行為之正當目的,以及保存行為對於其所欲追求之正當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其次,

如果僅是「保存」隱私資料不會涉及公約第八條第一項,那麼國家在選擇保存哪 種資料時亦不須謹慎地區辨,使之不違反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國家決定保存 所有來自於黑人的資料,而不保存來自於白人的,也不會違反公約第十四條之規 定。這些結果都是令人不敢置信的。也只有認定保存已落入第八條之範圍,國家

286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Baroness Hale at [68].

287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Baroness Hale at [72-73].

288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Baroness Hale at [74-75].

才不會這麼做289 四、 小結

若整合上述各法官所持之意見,可發現肯、否二說各有其理由。持否定說者 認為:公約機構既已就相關案例作出決定,內國法院即有遵循之責任。此外,「保 存」DNA 樣本本身並不會透露出與之相關者之個人身體構造,人格,或是個人 生活(如 Leveson 法官所述),藉由對於樣本進行「DNA 分析」,始得以獲得 DNA 檔案;而實際上所實行之 DNA 分析,亦僅是針對 DNA 之「非密碼區」進 行分析,並非廣泛地探知有關個人的潛在醫療資訊。況且,對於被保存之樣本之 使用,亦須限於與犯罪預防或偵查有關之目的,故無法對之進行一般性之檢測(如 Steyn 引用 Bramley 博士之解釋)。是故,持否定說者認為,「保存」本身並未 對於個人私人生活受尊重權造成干預。

相反的,持肯定說見解者則認為,在適當的情況下,國家的判斷餘地得以擴 張,以補充在此管轄權中遵守公約可能出現的任何缺失。是故內國法院對於個人 權利「尊重」的標準自得高於公約所要求的程度,不受委員會先前所作相關決定 之限制。又,考量到資料之保存無可避免地會讓人知悉之,由於隱私資料為他人 所知悉、了解,即是對於隱私之一種干預,自無由否定保存 DNA 資料之干預性。

最後,亦是最關鍵的一點,Baroness Hale 法官提到了 DNA 樣本一旦受到保存,

其可能進行之應用(包括運用基因檢測探知個人的醫療狀況、人格傾向)。在未 來如此應用的可能下,已使得 DNA 樣本之保存在英國造成了強烈的文化不安。

這種不安應為評價保存是否具有干預性的重要因素(不論其是否為英國特有的傳 統文化)。是故,應認為保存 DNA 樣本的確已對於公約第八條第一項之權利造 成干預。

第三款 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在歐洲人權法院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案中,法院首先引述其先 前在Van der Velden案中曾表示的見解。在Van de Velden案中,法院表示,考量到 身體細胞物質在未來「可想見」之使用(如探知其有無罹患特定疾病基因),對 於此種物質有系統之保存已可認具有侵入性,而顯示出對於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

289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Baroness Hale at [77].

干預290。雖然英國政府批評此種結論,僅是依據樣本理論上之未來使用作推斷,

就目前而言根本沒有此種干預存在291。但法院仍是認為,個人對於該被保存之隱 私資訊之「未來使用可能性」的擔憂是合理的,此並與「保存是否為一干預」之 爭議之決定有關。更確切的說,考量到遺傳學與資訊技術領域之快速發展,法院 認為不能夠忽視,在未來,與基因資訊有關的私人生活利益,因在今日仍無法精 確預期之新方式或新方法而受到不利影響之可能性。因此,其認為於此並無任何 充分理由去背離其在Van der Velden案中所作之判決292

此外,法院並表示,個人對於身體細胞物質在未來可想像之使用之「合理擔

心」並非此一爭議唯一考量之要素。就DNA樣本而言,法院認為DNA樣本除具 有高度屬人性外,它們尚包含了許多關於個人之敏感資訊(如他或她之健康資訊),

亦包含了與個人及其親屬獨一無二的遺傳密碼293。考慮到DNA樣本所包含之個 人資訊之「特性」及「數量」,應認為就保存本身而言,須被視為是對於所涉及 之個體之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干預294

至於DNA檔案,雖然英國政府表示,DNA檔案僅是「一串數字的排列」或

是一「條碼」,其內所包含的資訊具有純粹客觀以及不容反駁之特性,且其本質 上為密碼形式,須利用電腦技術始得理解,亦僅有有限之人得以解釋之295

法院仍認為,DNA檔案含有大量獨特的個人資訊。即使其所包含的資訊被認為

。但是

是客觀以及不容否認的,但是對於那些資料以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已使得官方得 以進行遠超出中性的辨識-如英國政府本身亦承認曾藉由DNA檔案進行「家族 性搜尋調查」(Familial searching)296,以確認個體間可能的遺傳關係297

290 See Van der Velden v. the Netherlands, supra note

。縱使

268 and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269, para. 70. 此一見解在之後的 W v. the Netherlands 案更再度受到重申。See Eur. Court HR, W v. the Netherlands decision of 20 January 2009.

291 See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269, para. 70.

292 See Id., para. 71.

293 See Id., para. 72.

294 See Id., para. 73.

295 See Id., para. 74.

296 所謂的「家族性搜尋調查」,是指將由犯罪現場採集所得樣本之 DNA 檔案,與原已保存於 DNA 資料庫中之 DNA 檔案作比對,並按其「相似性」作排列。此種比對方式的運用,在獲得

「極相似」的 DNA 檔案時,可用以推測犯罪者可能即是該極相似 DNA 檔案所有者之親屬。See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269, para. 39. 相關報導可參見:FBI 的 DNA 新政

「極相似」的 DNA 檔案時,可用以推測犯罪者可能即是該極相似 DNA 檔案所有者之親屬。See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269, para. 39. 相關報導可參見:FBI 的 DNA 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