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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DNA 資料之保存於我國運用上之相關問題與檢討 130

第二節 DNA 資料之保存與基本權之關係

在對於我國建立 DNA 資料庫之法律依據有一定瞭解後,緊接著要處理的便 是,我國法之規範是否妥適的問題。本於 DNA 之特殊性,從 DNA 之採樣、分 析、比對,到建檔儲存,無可避免地皆會涉及侵害個人基本權之疑慮。而就 DNA 資料之保存(即建檔儲存)來說,其可能涉及到的基本權有下列四種:

第一項 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一詞在成為法律或憲法用語之前,大都屬於宗教或哲學上用 語,特別是屬於基督教哲學之價值概念 576。不過,其現已成為憲法價值之一部 分,並屬於憲法秩序之基礎。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性尊嚴不可 侵犯,對其之尊重與保護係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 577」。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第六項亦於 1992 年時,增訂了「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的相關規定。自 此之後,大法官亦於相關憲法解釋之解釋文與理由書中,陸續以人格尊嚴,乃至 於人性尊嚴的概念,作為闡明人民自由權利的基本理念 578,並進一步作為確認 國家權力在對於社會福祉的促進上,所應該承擔相關給付義務的憲法規範基 礎 579

575 顏于嘉,同前註,頁 147;簡慧娟,註

。辜且不論大法官之所以交互使用「人性尊嚴」與「人格尊嚴」之用語,

566 文,頁 46 註 15 之處。

576 李震山,〈人性尊嚴〉,法學講座,第 17 期,頁 8,2003 年 5 月。

577 李震山,〈基因資訊利用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收錄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 紀念論文集》,頁 97,2004 年 5 月。

578 例如,釋字第 372 號解釋中即表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 由權利之基本理念」。第 400 號解釋亦提到:「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 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 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另於第 567 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亦表 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 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 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579 江玉林,〈人性尊嚴與人格尊嚴-大法官解釋中有關尊嚴論述的分析〉,月旦法學教室,第 20 期,頁 116,2004 年 6 月。例如:大法官釋字在第 485 號之解釋理由書中提到:「憲法係以促進 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 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 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第 550 號之解釋理由書中亦表示:「社會

是否有其特殊用意580;或是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上之依據究竟為何581 生活領域中,人性尊嚴是個人「生存形相之核心部分」(Kerndereich privater Lebens gestaltung),

屬於維繫個人生命及自由發展人格不可或缺之權利,因此是一種國家法律須「絕對保護之基本人 權」(unter dem absoluten Schutz des Grundrechts)。這種「生存尊嚴」與一般人格權保護之具有社 會性,必須就具體情事,衡量是否對於維繫家庭或社會關係可得容忍之情形而斷者不同;人性尊

一出,無惡不摧,甚至根本不再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即可直接宣告限制人性尊 嚴的國家行為違憲 585

第二項 一般人格權

。在上開種種因素考量下,為免本文討論失焦,以下遂暫 不直接援引人性尊嚴作為違憲審查之權利依據。

586

人格權之概念,早在憲法上人格權被創造之前,已使用於民法中,在於維護 人之尊嚴價值。我國憲法上的人格權,不同於德國在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中已有 明文,乃由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以解釋587所創設588。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人格 權之創設,係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而人格權所以應受憲法保障,乃本諸「人性 尊嚴」與「人格自由」的理念價值589

有學者認為,雖然憲法上人格權之創設乃本諸於人格自由發展,但「人格權」

與「人格自由」應為各自獨立之基本權。「人格權」旨在保護人格法益的完整(完 整保護,Integritätsschutz),主要在以消極或靜態的方法要求他人尊重,不侵害 其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不侵入其私的領域,不妨害其自主的自 我 決 定 及 自 我 表 現 。 而 「 人 格 自 由 」 則 旨 在 保 護 活 動 自 由 ( 活 動 保 護 , Aktivitätsschutz),在使個人得積極有所開展,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不過,兩者均 在於「維護自由、自主的個人性」。人格的開展須以人格的尊重為前提,在此意

嚴被侵犯者,國家法律有絕對予以保護之必要,並無以社會性容忍之要求或情事之衡量,為其正 當化或阻卻違法之理由。因此在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與自由之價值體系中,人性尊嚴可謂是至上 之價值理念,有受國家『優先保護』之地位」。彭鳳至大法官在釋字第 588 號解釋所提出之一部 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中亦表示:「其認為人性尊嚴乃憲法最高價值,既係指導憲法適用的客觀標 準『人性尊嚴』,亦係基於憲法整體規範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導出、可單獨作為憲法上請求權 基礎之人民主觀權利『人性尊嚴條款』,任何國家公權力均應予以尊重並加以保護,不容以任何 形式侵犯之,屬於不得經由修憲程序變更的憲法核心領域」。

585 參見黃昭元,〈無指紋則無身分證?-換發國民身分證與強制全民捺指紋的憲法爭議〉,收錄 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頁 487-489,2005 年 9 月。

586 在德國,憲法上的人格權一向被稱為「一般人格權」,其概念亦同於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指 憲法所未列舉特別人格權的總稱。我國憲法學論著亦多採德國法上「一般人格權」的用語,就概 念形成言,應不包括已在憲法上個別化的人格法益。參見王澤鑑,註 580 文,頁 93。

587 參見大法官釋字第 399 號解釋以及第 603 號解釋。

588 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一)-人格權、人格尊嚴與私法上的保護-〉,台灣本 土法學雜誌,第 80 期,頁 111,2006 年 3 月。

589 王澤鑑,註 580 文,頁 90。

義上,人格之活動保護係建立在人格的完整保護上590

由於個人自主權之行使,不僅繫乎其對行止動靜之主觀決意,尚取決於個人 所處客觀環境之自由氣氛。若身在一個控制言論、箝制思想的威權國家中,人民 縱使心裡有話,也不敢說出口,此種心態往往不是來自遭受迫害的親身經驗,而 是出於怕後果之莫名恐懼。而國家對人民資料之蒐羅、建檔所形成之心理制約,

即是產生此種人性異化病徵的一種可能形式

591。的確,由於DNA資料亦具有如 同指紋般之辨識功能,一旦國家強制留存個人之DNA資料,國家便得藉之搜索 個人之生活軌跡,掌握個人行蹤,也因此,當國家對於人民DNA資料之蒐集、

錄存,越是全面、越是完整,就越可能營造出一種莫須有的「無色恐怖」,浸假 成為一種「監視國家」而不自知 592

第三項 資訊自主(決)權

。就此而言,保存人民DNA資料無疑的,將 使人民退縮在一個自認安全的小框框中,使其無法自主的自我決定及自我表現,

已同時具有侵害其「人格權」及「人格自由」之疑慮。

不同於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乃受美國法影響之概念與用語,「資訊自決權」

(或資訊自主權)則是較屬歐陸法(特別是德國法)的概念與用語 593。資訊自 決的用語,乃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 1983 年正式提出,並將之列屬「一般人格 權」內。其所謂的「資訊自決權」,係指每個人基本上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其 個人資料交付與供利用594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五八六號解釋中,亦曾使用「資訊自主權」一詞。不過,

由於該號解釋所稱資訊自主權之保護內容,實與釋字二九三號解釋中之個人財務 資訊隱私相同。因此,有學者即認為,大法官所指的「資訊自主權」與下述之「資 訊隱私權」,兩者名稱雖有不同,但保障範圍應完全重疊

595

590 王澤鑑,註

。惟,無論如何,在

588 文,頁 111。

591 李建良,〈「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規定〉釋憲案鑑定意見書,台灣本土法學第 73 期,頁 43,

2005 年 8 月。

592 同前註,頁 43。

593 黃昭元,註 585 文,頁 469。

594 李震山,〈論資訊自決權〉,載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710,1997 年 3 月。

595 黃昭元,註 585 文,頁 469。我國學者似乎亦多認為,「資訊自決權」與「資訊隱私權」之名 稱雖有所不同,然其保障範圍實為相同。參見林子儀,〈基因資訊與基因隱私權-從保障隱私權

上開資訊自決(主)權之意義下,國家強制留存個人之DNA資料,的確已涉及 對人民之資訊自決(主)權構成干預。

第四項 資訊隱私權

在美國法中,資訊隱私權乃「隱私權」所涵蓋之重要類型之一 596。雖然隱 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之地位,早於十年前即已受確立 597。然因我國憲法並未 明文保障隱私權,因此,其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之一種基本權利?其具體內涵或類 型究竟為何?歷來仍迭有爭議。我國大法官雖早於釋字二九三號解釋中,即提及 並正面肯認應維護人民之「隱私權」,然因該號解釋乃為法律的統一解釋,而非 憲法解釋,故其所強調應維護之隱私權究僅是銀行法第四十八條所保障之法律上 權利,亦或是憲法上之權利,仍有疑義 598

的觀點論基因資訊的利用與法的規制〉,收錄於《技術挑戰與法律回應》,基因科技與法律研討會 論文集,頁 259 中引註 24 之處的說明,2003 年 5 月。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 603 號解釋之協同意 見書「註 1」處,亦有重申。李震山教授亦曾表示,「美國法中之隱私權內涵豐富,至少包括個

的觀點論基因資訊的利用與法的規制〉,收錄於《技術挑戰與法律回應》,基因科技與法律研討會 論文集,頁 259 中引註 24 之處的說明,2003 年 5 月。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 603 號解釋之協同意 見書「註 1」處,亦有重申。李震山教授亦曾表示,「美國法中之隱私權內涵豐富,至少包括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