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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所有」無罪者 DNA 資料之利益?-急迫社

第四章 DNA 資料之保存對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干預正當性 71

第三節 DNA 資料之保存為民主社會所「必要」者

一、 保存「所有」無罪者 DNA 資料之利益?-急迫社

在各法院接續對於英國保存制度之正當性作出表態後,相關之疑慮不僅未獲 得滿意的答覆,從法院之回應中,卻衍生了更多的問題。以下本文便就各方針對 英國現行保存制度所提出之質疑,以及對法院見解之評論加以介紹,以利從另一 角度,反思英國現行保存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 保存「所有」無罪者 DNA 資料之利益?-急迫社會需求之回應?

在英國現行幾近「無限制」之保存制度下,其須面對之第一項質疑便是,對 於從更多種類之人(從最初是犯下重大犯罪之人,到現在已包括曾經有過犯罪嫌 疑之人,以及自願提供者)身上取得其DNA檔案以持續地「擴張」資料庫容量 之「效用」究竟何在?誠如Nuffield Report中所質疑的:「如果DNA資料庫是為 了協助未來犯罪的偵查,為什麼要納入那些在未來不可能會犯罪之人」?512常見 之理由多半是「保存那些無罪者之DNA資料,相較於隨機採樣的方式,與犯罪 偵查更具有關聯性」513,或者是「那些被逮捕的人『不同於』未曾被逮捕的人」514。 Sedley法官甚至表示:「從維持治安的觀點來看,並非所有無罪的人都是相同的,

即使他們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而在那些曾被起訴但未受有罪判決之人中,更是特 別如此」515。然而,這種單純之假設論述並不能顯示出其為犯罪偵查帶來之助益。

畢竟,英國國會議員Joan Ryan也曾表示:「就我們的了解,目前並沒有明確的 資料顯示,那些曾被逮捕卻未被追訴之人,比一般人更可能犯罪」516

511 S. and Marper [2004] 1 W.L.R. 2196 per Lord Steyn at [39].

512 Th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supra note 325, at 4.41.

513 Liberty, Liberty’s Response to the Human Genetic Commission’s consultation on the National DNA Database, supra note 365, para.10. (2008 Nov).

514 Th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supra note 325, at 4.19.

515 S. and Marper [2002] 1 W.L.R. 3223 per Sedley LJ at [85].

516 Joan Ryan, House of Commons, Hansard, 8 October 2006, column 491W. See also Liberty,

Liberty’s Response to the Human Genetic Commission’s consultation on the National DNA Database, supra note 365, para. 10.; Th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supra note 325, at 4.19.

在英國修法之前,除了那些因刑事犯罪被調查或正在等待審待之人外,保存 與否的界線是劃定在那些「因可登錄之罪被定罪者」與那些「未被定罪者」之間。

但修法後,那條界線已被變更。而今乃是劃定在那些「曾因犯罪被調查」與「未 曾因犯罪被調查」者間。有學者即認為,雖然法官主張在那些「曾因可登錄犯罪 被起訴而遭到採樣」與那些「未曾遭受採樣措施之人」間作區分是正當的,但他 並未對於在警政維安及社會利益上可能產生之利益進行評估。或許警方得由一個 更廣泛的保存制度獲得更多「便利」,但是有疑問的是,是否此種財政上或行政 上之利益已重要到足以正當化此種權力之擴張。其進一步表示,雖然Baroness Hale法官主張,資料庫的「擴張」,對於社會以及維安效果的增強都是有助益的,

但她並未說明,為什麼對於此一類型之人進行之干預可以達成那些助益?517 從統計數據來看,雖然英國國家DNA資料庫曾在 2005-06 年之年度報告

(National DNA Database Annual Report 2005-06)中表示:「在 2001 年CJPA法之 規定下,約有 200,300 筆『未被定罪之嫌疑犯』的檔案存於NDNAD中。在那些 檔案中,大約有 8,500 筆(出自於 6,290 人)被發現與約 4,000 件犯罪之現場樣 本有關 518。自 2003 年CJA法允許保存那些被逮捕但未被追訴之人的樣本後,亦 發現他們與 3,000 件犯罪比對符合,其中並包含 37 件謀殺案,16 件意圖謀殺案 與 90 件強暴案」519。然而,誠如Nuffield Report所述,這些統計資料並沒有顯示 出DNA在警方調查上之重要性。亦即,警方已將那些DNA與犯罪現場比對符合 之嫌疑犯加以拘留?亦或DNA比對的結果已導致未知的嫌疑犯被發現?「比對 符合」之結果是否導致隨後之逮捕或定罪?是否DNA比對符合的結果已被用於 調查或法院訴訟程序中?這些都是從那些統計數據無法看出的。Nuffield Report 表示,如果沒有更進一步、更詳細的證據顯示,保存那些曾被逮捕者之生物資訊 真的可以「增進」犯罪控制,即無法正當化此種對個人權利之干預520

二、合乎比例性之要求?-邁向全民 DNA 資料庫?

除了沒有充份證據顯示,保存「所有」無罪者DNA檔案有助於提昇偵查效

517 Robin Williams & Paul Johnson, supra note 317, at 239.

518 這些犯罪包含了 114 件謀殺案、55 件意圖謀殺案、116 件強暴案、68 件性犯罪、119 件加重 竊盜案,以及 127 件與供應管制藥品有關之案件。

519 See Th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supra note 325, at 4.19.

520 See Id., at 4.20.

益外,對於此種毫無限制、全面概括之保存制度,更重要的爭議乃是其得否通過 比例性之檢驗?從英國法院判決內容觀察,其僅是不斷的強調,保存對於個人之 干預是輕微的;保存得使資料庫之容量擴增並可為重大犯罪之打擊帶來巨大的利 益,因而保存係具有正當性的。然而,在其於打擊犯罪上所增進之利益仍有待證 實之前,若保存他們的DNA資料對於執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助益,僅因其「擴增」

資料庫,難道最有效之資料庫是一世界性之資料庫521

此外,對於法院否定個案審查之必要,亦有學者認為,在比例性之檢驗上,

歐洲人權法院曾表示,特殊的政策不應是恣意的,而應基於相關之考量

522。關 於DNA資料庫之設計,應盡可能的確保,僅那些可能會犯罪,或已犯下重大犯 罪者,會被存入資料庫中。該法律規範無可避免的在這方面會過多或不足:過多 的情況是,有些人永遠不會再成為涉嫌或起訴的對象,卻仍被納入資料庫;不足 的情況則是,有些犯罪者卻未被要求提供DNA樣本 523。如同Sedley法官曾說過 的:「在那些曾受到警方合法調查,但未被定罪者當中,必定有些人是根本不應 被懷疑涉嫌犯罪,更不用說被起訴;也有些人則是毫無疑問應被定罪,但卻因為 一些因素或其他原因未被定罪…在這極端的兩者中間,有許多人則是多多少少具 有合理嫌疑,而因一項或其他原因而未被定罪」524。雖然目前英國警察暨刑事證 據法(PACE法)對於篩除那些本不應被懷疑涉嫌犯罪者的方式已有所規範 525

521 Robin Williams & Paul Johnson, supra note

但在S. and Marper案中,英國法院卻認定,該項全面概括保存DNA樣本之政策是 合法的,沒有必要去作個案件之檢視,以確認那樣的懷疑是否存在。此種典型實 務回應之影響是,資料庫中將有許多人是國家已承認他們與其被逮捕之犯罪無牽 連者。此外,在那些被認定根本沒有犯罪發生之情況下,於調查過程中被採集之 樣本也將會被保存。這樣恣意的「涵括」已暗示著該法律制度並不符合比例性原

317, at 239.另有學者亦表示,法院用以正當化保存 DNA資料之見解,亦同樣適用於全民DNA資料庫,特別是因為它涉及到更多的檔案(large pool), 從而檔案比對不正確之風險將會降低。See Clare Barsby., D.C. Ormerod., Case Comment: Evidence:

Retention by Police of Finger Print and DNA Samples of Persons Subject to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ut not Subsequently Convicted, Crim. L.R. 2003, JAN, 39-41, 41 (2003).

522 See Eur. Court HR, W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8 July 1987, Series A 121, para. 62.

523 See Nick Taylor, supra note 462.

524 S. and Marper [2002] 1 W.L.R. 3223 per Sedley LJ at [84].

525 依 PACE 法第 64 條(3)規定,若該人「並非涉嫌犯罪者」,其 DNA 樣本在其被宣告無罪後應 加以銷毀。本條規定之介紹,詳可參見前註 501。

526

第三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回應:S. and Marper v. UK

由於英國法院在S. and Marper案中之結論,是令多數人失望的527。因此,歐 洲人權法院關於保存措施所引起有關公約第八條爭議之判決更是令人期待。在人 權法院之審理過程中,英國政府亦提出了許多相關統計數據 528以及因使用DNA 物質而導致成功調查與追訴之特殊案例 529用以說明保存那些無罪者之DNA資料,

在打擊犯罪上,確實有其助益。但申訴人同樣主張,政府所提出之相關統計數據 具有「誤導性」530。此一主張並為人權法院所接受。法院認為,英國政府所引用 的這些數字皆無法顯示出,此種與犯罪現場之「關聯」導致相關者受有罪判決之 範圍;或者是,取決於未被定罪者之樣本的保存而作成之有罪判決數量多寡。它 們也不能顯示出,僅有透過對於所有這樣的人之DNA紀錄之無限期保存,才能 達到與犯罪現場證據之高比對成功率。除此之外,由英國政府舉出之特殊案例中 亦可看出,嫌疑犯之DNA紀錄,必須在已同時保存早期犯罪現場跡證之情況下,

才能得出比對成功之結果。而即使欠缺英國現行之保存制度,仍得以獲得此種比 對成功之結果 531。然而,儘管英國政府所提出之統計數據與案例都不能證實,

對於所有與申訴人立於相同立場者,永久且不加區別的保存其DNA紀錄,在犯 罪者之成功辨識與追訴上是不可或缺的,法院仍是承認,資料庫的「擴張」對於 犯罪之發現與預防確實有其貢獻532

但在比例性之檢驗上,法院則對於英國與威爾斯「無限制與無區別」之保存 特性感到震驚。不管個人最初涉嫌之罪之性質或嚴重性,也不論嫌疑犯之年紀,

均得保存其DNA樣本。任何年紀之人,只要因可登錄犯罪(其包含了輕微與非 監禁之罪)被逮捕,均得採集其樣本,並保存之。保存未設時間限制;不論個人

526 See Nick Taylor, supra note 462. 亦有學者認為,此一基於「功利主義」思考所作出之決定的 影響,將使法律架構擴大至法律文字無法涵蓋之範圍,並超出法律架構中比例性可被維持之合理 範圍. See Andrew Roberts, Nick Taylor, supra note 501, at 390-391.

527 See Andrew Roberts, Nick Taylor, supra note 501, at 391.

528 See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309, para. 92.

529 See Id., para. 93.

530 See Id., para. 116.

531 See Id., para. 116. 另可參見:廖福特、翁逸泓,註 318 文,頁 7。

532 See 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supra note 309, para. 117.

所涉嫌之罪之特性或嚴重性,其DNA樣本均得無限期地保存。此外,被宣告無 罪之人僅有相當小的可能性,得自國家DNA資料庫中移除其DNA檔案,或銷毀 DNA樣本;特別是,對於依據法律所實施之保存措施,未設有獨立檢視其正當

所涉嫌之罪之特性或嚴重性,其DNA樣本均得無限期地保存。此外,被宣告無 罪之人僅有相當小的可能性,得自國家DNA資料庫中移除其DNA檔案,或銷毀 DNA樣本;特別是,對於依據法律所實施之保存措施,未設有獨立檢視其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