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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家庭收入者使用長照資源的情況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187-192)

第五章 跨部會資料庫串接分析

第三節 不同家庭收入者使用長照資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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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7 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間歇期,不同失能程度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居家照 顧服務

日間照 顧服務

家庭托 顧服務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 送服務

喘息 服務

營養餐 飲服務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

等級

3.51 0.41 0.16 0.41 4.49 3.18 2.78 0.08

未滿80 歲,有全日 照護需要者

1.76 0.07 0.00 0.00 1.80 1.21 1.39 0.09 80-84 歲,有全日照

護需要者

1.40 0.13 0.00 0.13 1.66 0.98 0.93 0.00 80-84 歲,有嚴重依

賴照護需要者

2.17 0.22 0.00 0.14 1.88 1.16 0.94 0.00 85 歲以上,有全日

照護需要者

1.93 0.04 0.00 0.04 2.18 1.00 1.55 0.08 85 歲以上,有嚴重

依賴照護需要者

2.57 0.06 0.00 0.06 1.35 0.83 1.73 0.00 85 歲以上,有輕微

依賴照護需要者

2.43 0.49 0.00 0.49 1.94 0.97 1.46 0.00

總計 2.03 0.13 0.01 0.10 2.04 1.26 1.46 0.0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間歇期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779 人)。

173

家庭收入 長照服務

使用人數 使用率

453 萬元以上 753 4.78%

總計 13,504 5.8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不同家庭收入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前後之長照資源使用率 整體來看,107-109 年曾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者(共計 229,735 人),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 2.23%使用長照資源;在聘僱 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間,有 5.02%同時使用長照資源;結束聘僱外籍家庭看 護工之後,有0.92%使用長照資源;在聘僱間歇期(兩次聘僱的間歇期),有 0.34%使用長照資源。

以不同家庭收入來看,失能者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使用長照資 源的比例以家庭收入「121-242 萬元」、「54-121 萬元」較高(分別為 2.33%、

2.32%),家庭收入「453 萬元以上」較低(1.79%);失能者在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的同時,有使用長照資源的比例以家庭收入「54-121 萬元」較高 (5.32%),「453 萬元以上」較低(4.15%);失能者在結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工後,有使用長照資源的比例以家庭收入「54 萬元以下」較高(1.13%),家 庭收入「453 萬元」較低(0.60%);失能者在聘僱間歇期,有使用長照資源 的比例以家庭收入「54 萬元以下」較高(0.43%),家庭收入「無」較低(0.22%)。

(詳如表 79)

以財政部公告108 年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來看,由以上數據 可推論,歸類為高收入家庭者,無論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同時、

之後,使用長照資源的比例都較低;另外,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

則是以家庭收入「54-121 萬元」使用比例較高,約為中收入階層的家庭;

在結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則是家庭收入「54 萬元以下」使用比例較 高,屬於低收入階層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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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9 不同家庭收入者在聘僱前後使用長照資源之經驗

聘僱前 聘僱間 結束聘僱後 聘僱間歇期

使用

人數 使用率 使用

人數 使用率 使用

人數 使用率 使用

人數 使用率

無 34 1.83% 84 4.53% 17 0.92% 4 0.22%

54 萬元以下 950 2.19% 2,209 5.10% 491 1.13% 186 0.43%

54-121 萬元 1,447 2.32% 3,314 5.32% 605 0.97% 211 0.34%

121-242 萬元 1,651 2.33% 3,500 4.95% 591 0.84% 209 0.30%

242-453 萬元 766 2.14% 1,778 4.98% 306 0.86% 112 0.31%

453 萬元以上 282 1.79% 653 4.15% 95 0.60% 57 0.36%

總計 5,130 2.23% 11,538 5.02% 2,105 0.92% 779 0.3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107-109 年曾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者(共計 229,735 人)

三、 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情況

(一)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按不同家庭收入來看,家庭收入為「無」者使用「居家照顧服務」、「喘 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的比例分別為30.00%、26.00%、6.00%,高於 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54 萬元以下」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的 比例為29.20%,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54-121 萬元」者使用

「日間照顧服務」、「社區型服務」的比例分別為1.76%、1.76%,高於其他 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453 萬元以上」使用「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 務」的比例分別為0.27%、53.25%,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詳如表 80)

表 80 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居家照 顧服務

日間照 顧服務

家庭托 顧服務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 送服務

喘息 服務

營養餐 飲服務

30.00 1.00 0.00 1.00 49.00 29.00 26.00 6.00

54 萬元以下

29.97 1.37 0.08 1.49 48.68 29.20 23.68 1.30

54-121 萬元

26.74 1.76 0.10 1.76 47.59 27.80 22.10 0.34

121-242 萬元

27.33 1.61 0.10 1.63 46.70 28.82 20.07 0.41

242-453 萬元

25.21 1.60 0.05 1.31 48.38 28.64 21.53 0.05

453 萬元以上

24.44 1.59 0.27 1.73 53.25 23.90 18.33 0.13 總計 27.21 1.60 0.10 1.59 47.98 28.30 21.52 0.5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107-109 年曾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13,50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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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前後之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按不同家庭收入來看,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對於長照資源的使用 情形,家庭收入為「無」者使用「社區型服務」、「營養餐飲服務」的比例 分別為1.00%、5.00%,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121-242 萬元」

者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喘息服務」

的比例分別為15.73%、1.05%、8.41%、7.97%,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 庭收入為「453 萬元以上」使用「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的比例分別 為0.13%、16.20%,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詳如表 81)

表 81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居家照 顧服務

日間照 顧服務

家庭托 顧服務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 送服務

喘息 服務

營養餐 飲服務

13.00 1.00 0.00 1.00 15.00 3.00 7.00 5.00

54 萬元以下

14.41 0.76 0.00 0.53 13.00 8.20 7.78 0.88

54-121 萬元

14.30 0.88 0.05 0.73 13.16 7.64 7.95 0.26

121-242 萬元

15.73 1.05 0.00 0.85 14.51 8.41 7.97 0.27

242-453 萬元

14.18 0.87 0.00 0.39 15.09 7.40 7.79 0.05

453 萬元以上

11.95 0.93 0.13 0.53 16.20 6.91 6.91 0.00 總計 14.60 0.91 0.02 0.67 14.02 7.87 7.83 0.3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5,130 人)。

進一步按不同家庭收入來看,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間對於長照資 源的使用情形,家庭收入為「無」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喘息服務」、 的比例分別為 26.00%、19.00%,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453 萬元以上」使用「社區型服務」、「專業服務」的比例分別1.20%、44.09%,

高於其他家庭收入程度者。(詳如表 82)

表 82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間,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送 服務

喘息 服務

1.00 41.00 26.00 19.00

54 萬元以下

0.61 39.00 23.75 12.54

54-121 萬元

0.67 39.20 23.24 13.01

176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送 服務

喘息 服務

121-242 萬元

0.51 37.80 23.97 11.17

242-453 萬元

0.53 39.82 24.00 12.87

453 萬元以上

1.20 44.09 19.52 11.42

總計 0.62 39.11 23.49 12.2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間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11,538 人)。

進一步按家庭收入來看,在結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後對於長照 資源的使用情形,家庭收入為「54 萬元以下」者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的比例分 別為8.96%、5.68%、4.19%、5.18%、0.30%,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 收入為「54-121 萬元」者使用「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社區 型服務」的比例分別為0.57%、0.05%、0.62%,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 庭收入為「121-242 萬元」者使用「家庭托顧服務」的比例為 0.05%,高於 其他家庭收入者。(詳如表 83)

表 83 結束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後,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居家照 顧服務

日間照 顧服務

家庭托 顧服務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 送服務

喘息 服務

營養餐 飲服務

8.00 0.00 0.00 0.00 4.00 4.00 3.00 0.00

54 萬元以下

8.96 0.46 0.00 0.50 5.68 4.19 5.18 0.30

54-121 萬元

6.01 0.57 0.05 0.62 4.15 3.13 3.55 0.10

121-242 萬元

6.22 0.34 0.05 0.39 3.63 2.93 2.93 0.02

242-453 萬元

5.81 0.53 0.00 0.39 3.92 2.81 3.10 0.00

453 萬元以上

5.44 0.00 0.00 0.00 4.25 3.72 1.99 0.00 總計 6.60 0.44 0.03 0.45 4.26 3.27 3.52 0.1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結束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後,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2,105 人)。

進一步按不同家庭收入來看,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間歇期對於長照 資源的使用情形,家庭收入為「無」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的比例為2.00%,

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54 萬元以下」者使用「家庭托顧服務」、

「喘息服務」的比例分別為0.04%、1.98%,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

177

入為「54-121 萬元」者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的比例為 0.21%,高於其他 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242-453 萬元」者使用「社區型服務」的比例為 0.15%,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家庭收入為「453 萬元以上」者使用「居家 照顧服務」、「專業服務」、「營養餐飲服務」的比例分別為2.92%、2.92%、

0.13%,高於其他家庭收入者。(詳如表 84)

表 84 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間歇期,不同家庭收入者的長照資源使用項目

單位:%

居家照 顧服務

日間照 顧服務

家庭托 顧服務

社區型 服務

專業 服務

交通接 送服務

喘息 服務

營養餐 飲服務

2.00 0.00 0.00 0.00 2.00 2.00 0.00 0.00

54 萬元以下

2.67 0.08 0.04 0.08 2.82 1.56 1.98 0.11

54-121 萬元

1.81 0.21 0.00 0.10 1.76 1.24 1.35 0.03

121-242 萬元

1.95 0.10 0.02 0.10 1.83 1.02 1.49 0.05

242-453 萬元

1.45 0.15 0.00 0.15 1.69 1.35 1.21 0.00

453 萬元以上

2.92 0.00 0.00 0.00 2.92 1.20 0.93 0.13 總計 2.03 0.13 0.01 0.10 2.04 1.26 1.46 0.0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析對象為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間歇期具長照資源使用經驗者(共計 779 人)。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18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