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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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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影響因素

Andersen(1978)的健康行為模式(Health Behavioral Model)是最常 被引用的研究架構,主要將行為預測因素分為前傾、 促 使 及 需 要 等 三 個 層 面; 第 一 類 為 「前 傾 因 素」(predisposing characteristic),係指健康問 題發生前即已存在或不易改變的特性,包括人口特徵變項,如性別、年齡、婚 姻狀況,以及社會結構及健康信念等。第二類因素是「使能因素」(enabling factor),係指促使或妨礙服務使用的社會與經濟因素,包括收入、服務費 用、服務輸送之便利,以及家庭和社區資源之可獲得性。第三類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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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need factor),包括對健康問題的主觀感覺與健康問題的評估診斷

(Andersen, 1978)。

陳亮汝與吳淑瓊(2008)引用 Andersen 模式進行我國居家失能老人使 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相關因素分析,發現在「需求因素」上,即被照顧者 的失能程度越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比例相對越高,與過去探討長期 照護服務模式使用因素的研究發現相當一致;值得關注的是,該研究發現

「前傾因素」中對居家服務認知的變項雖達統計顯著水準,但卻與研究假 設相反,該研究原本假設民眾知道居家服務者較不會選擇外籍家庭看護工,

但分析結果顯示具有居家服務認知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機會反而較 高,推論民眾雖已認識居家服務,卻可能認為該服務無法取代外籍家庭看 護工的功能,故決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再者,過去研究曾顯示傳統照 顧觀念會影響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服務)的使用,但該研究卻發現照顧者 為媳婦時,外籍看護工使用率高於子女照顧者。在使能因素中,家庭照顧 者有專職工作者較願意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另外,家戶每人每月收入愈 高者,亦較願意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研究指出可見被照顧者失能程度、

照顧者之居家服務認知、照顧者身分(如媳婦)、家庭照顧者是否專職工作、

家戶每人每月收入都會影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意願。

至於為何照顧者未選擇同樣可至家中提供服務且受過專業訓練的本 國籍居家服務員,陳正芬(2011)認為相較於目前我國以鐘點計算,且大 多僅在日間時段提供的居家服務,可與被照顧者同居一室提供 24 小時貼 身照顧的外籍看家庭護工無疑是具備服務時間高度彈性的優點,也具有喘 息的意涵;特別是對許多有職照顧者而言,若下班後還需承擔照顧責任,

甚至晚上起來數次照料失能的父母,其體力負荷往往不堪負荷。

除此之外,文獻亦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實際上從事諸多許可外的工作,

其角色與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 9 項的「家庭幫傭」常被雇主混淆使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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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勇,2006;成之約&戴肇洋,2008),其實「家庭幫傭」工作內容為「在 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 有關工作」,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 照顧相關事務工作」有所區隔,許多雇主從事違反就業服務法的違法行為,

使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讓某些雇主認為有額外的效益,這可能也是導致 家庭外籍看護工的原因之一。

另外,聘僱成本亦是一大考量因素,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雇費用明顯 較本國籍看護低廉許多,學者認為若不改變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流程及 勞動條件,即使我國訓練足夠的本國籍照顧服務人力,雇主仍會偏好使用 成本相對偏低且自主性高度受限的外籍看護工(王增勇,2006)。對照勞動 部2019 年 6 月份「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勞動部,2019),家庭面雇 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不繼續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原因以「經濟 負擔考量」占 82.3%最高,成本的考量的確是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 主要因素。

藍佩嘉(2004)將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聘僱稱為「孝親的轉包鏈」的社 會機制,第一環是把孝親責任從兒子轉到媳婦身上的「性別轉包」,第二環 則是將實際工作從媳婦移轉到非家庭成員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市場轉 包」。此處,父權文化中媳婦孝敬公婆的規範讓女性必須擔任丈夫父母的照 顧者,再由媳婦請家庭移工協助孝親照顧的工作;該研究也指出這種「家 庭裡的移工」(migrant-in-the-family)的模式不只出現在台灣和其他東亞的 先進國家或地區,在南歐也相當普遍,同樣仰賴家庭看護移工來支撐家庭 主義的文化傳統。

陳正芬(2011)則指出失能父母的意願會被成年子女納入重要考量,

因此即使是重度失能、符合機構式照顧的失能父母,因機構式服務被賦予

「拋棄」及「依賴」標籤,成年子女權衡機構式服務與外籍家庭看護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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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兩項服務特性之後,仍決定聘僱外籍看護工在家提供照顧。相較被貼上

「不孝」污名的機構式服務,進入家庭內提供服務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僅 擁有家庭場域優勢,原本意謂「外人」照顧的污名更逐漸轉型為老人宣稱

「子女孝順」的殊榮標籤,脫胎換骨成為符合我國孝道傳統的在地老化服 務模式。另外,該研究亦認為外籍看護工該項服務本身高度的「可近性」

與「可獲得性」亦是導致服務利用率逐年攀升的關鍵因素,申請該項服務 所需文件亦由仲介業者到府收件與全權代辦,讓民眾得以克服交通與申請 程序上的障礙因素。另外,某些國人對於外籍看護工多視為同時做家庭幫 傭,被看護者休息時,有些雇主會要求看護工從事家務或其他照顧工作,

因工作地點多在家庭之內,實務上很難劃分清楚工作區域(陳正芬,2011)。 此外,本國照顧服務員媒合成功率低也是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 因素之一,長照服務仍重度依賴外籍看護工,根據衛福部資料,自2011 年 至2014 年申請外籍看護工總收案數 500,433 人,媒合成功改聘本國照顧服 務員照顧人數僅260 人,接受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人數 155 人,媒合成 功率僅0.08%,比例偏低(衛生福利部,2015)。對照勞動部 2019 年 6 月 份「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勞動部,2019),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 庭看護工前,不想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除了前述成本考量因素外,「本國 看護(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2.4%,「找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照 顧服務員)」占27.2%,時間與條件都是排行前三位的因素。

本節小結

由以上文獻可知,被照顧者的失能程度、照顧者的居家服務認知程度、

家庭照顧者身分、家庭照顧者是否有專職工作、家戶收入、服務時間的彈 性、成本費用、孝親轉包鏈概念、家庭幫傭角色的設想、失能者的意願、

服務可近性與可獲得性、無法找到合適的本國籍照顧人員等因素,都可能 是雇主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影響因素,相關文獻所提出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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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整如表9。

表 9 文獻有關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影響因素一覽表

作者(年代)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影響因素

陳亮汝&吳淑瓊(2008) 需求因素-失能程度

前傾因素-居家服務認知、家庭照顧者身份 使能因素-家庭照顧者有專職工作者、家戶 每人每月收入

陳正芬(2011) 服務時間高度彈性 王增勇(2006)

成之約&戴肇洋(2008)

兼具家庭幫傭的附加功能 王增勇(2006)

勞動部(2019)

聘僱成本 藍佩嘉(2004) 孝親的轉包鏈 陳正芬(2011) 被照顧者的意願

外籍家庭看護工服務的可近性與可獲得性 勞動部(2019) 本國照顧服務員媒合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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