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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外籍看護人員相關規定與現況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77-8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各國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引進政策與聘僱管理機制

2. 芬蘭外籍看護人員相關規定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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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中年婦女。業者希望和政府簽約較長的期限,以便做較長程的規劃,

其次也希望能夠發展較為平等的夥伴關係,以及有充分的資訊交流。大部 分客戶也對私營居家照顧感到滿意,因為可以縮短等候時間,及時獲得需 要的服務(顧燕翎,2012)。以赫爾辛基市政府為例,赫爾辛基全市共劃分 73 個服務區,每個服務區都有 2 至 3 個護理團隊,每個團隊約有 15 名專 業人員。護理團隊工作強度很大,平均每人每天上門服務10 多次,每次服 務 10 分鐘到半小時不等,在居家服務主要有 4 大方面,每個方面細化為 若干小項,每個小項下列舉一系列具體內容(風傳媒,2016)。

原本屬於社會福利的「家庭協助」和原本屬於醫療服務的「家庭護理」

近年來整合為家庭照顧。家庭協助的重點在生活層面,服務員受過 1 至 2 年職業訓練,家庭護理則由護士或助理護士擔任,負責分藥、打針等。自 1993 年起,訓練方案也隨之調整,家庭協助和家庭護理的工作合而為一。

實務護士(practical nurse)需要經過 3 年訓練(高中畢業則僅需 2 年),可以 操作簡單的護理工作,進入家庭服務。但在機構內,護理與生活照顧仍然 是分離的工作項目。整合性服務雖然讓使用者感到方便,卻同時遭受護理 和社工雙方專業團體的批評,且照顧工作者的負擔也因為服務內容整合而 加重(顧燕翎,2012)。芬蘭政府有計畫的引進農村婦女及家庭主婦在都市 中從事看護工工作,遭到女性主義者批判將私有的女性照顧責任變成公共 化女性照顧責任之現象(Simoonen,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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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次加班都先徵得外籍勞工的同意。芬蘭對於外籍看護工的政策多是 希望讓其能融入主流社會,如提供照顧工作者語言、專業照顧等訓練,不 僅幫助外籍看護工作者及早適應工作,也提供學習技能的機會(陳芬苓,

2018)。芬蘭同時也是正式批准 ILO(國際勞工組織)於 2011 年通過的第 189 號家事勞工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 2011 (No.189)〕7的24 個國家之一(大多數批准國家都是勞務輸出的中南美國家)。

芬蘭的照護工作者由國家負責統籌、管理所有居家護理人員的訓練及 派任,以致於鮮少有外籍看護工的引進(陳芬苓,2018)。在北歐諸國中,

芬蘭的照顧者的教育程度最高,51% 受過兩年以上專業訓練,而且大部分 是全時工作者,國內照顧制度完善,故其外籍人士的比例在各國中最低。

七、 各國外籍看護引進政策及長照制度與我國之比較

(一)各國外籍家庭看護引進制度之綜整研析

本節蒐集整理日本、美國、新加坡、奧地利、德國、芬蘭等6 國的外 籍看護引進機制,相關機制與我國制度之比較彙整如表14,以下針對幾個 面向探討各國外籍看護政策與我國之異同:

1. 外籍看護開放程度:

(1) 未開放:美國並未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

(2) 嚴格限制:德國與日本雖有開放外籍看護(日本外籍看護僅限於介 護機構工作,無開放家庭類看護),但屬於態度較為保守的國家,

不僅在人數、工作年限上有嚴格限制,在學歷、專業資格和語言能 力上也都有相當程度的要求。

(3) 市場機制:奧地利與芬蘭也都有相關機制來規範外籍看護入國,例

7 第 189 號家事勞工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 2011 (No. 189)〕第 8 條列入應對從事 家事工作外籍勞工加以各種保護之規定,包括以書面僱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條件、不受任何形式

之虐待、騷擾及暴力、隱私權之尊重、享有最低工資之權利、享有ILO 四項核心國際勞動基準

之權利、現金給付報酬之原則、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制及解決勞資糾紛機制之建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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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必須符合專業資格等,但對於引進人數、工作年限並未設限,並 且將外籍人力與長照制度結合,成為長照人力來源之一,依市場機 制讓民眾自由選擇。

(4) 寬鬆開放:新加坡未區分家庭看護與幫傭,統一以外籍家事工作者 聘僱,申請條件亦較為寬鬆,也沒有人數及工作年限的限制。

我國對於外籍家庭看護的申請條件亦有相關明確規範,依市場機 制讓符合申請資格的民眾自由選擇是否聘僱,但對於外籍看護的專業 資格沒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但入國後的最長工作年限則有所限制,應 屬介於嚴格限制與市場機制之間。

2. 外籍看護政策之立場:在外籍家庭看護政策上,美國並未開放居家保健 員與照顧員等家事勞工的簽證;日本的態度則是優先聘用國內看護人才,

認為引進其他國家人民進入介護機構工作,僅為履行經濟協定與拓展技 術援助,迄今仍未開放家庭類外籍看護;德國對於外籍看護的態度較為 保守,為避免本國照顧人力以及工會抗議,目前每年僅開放 1,000 至 3,000 位其他歐盟國的外籍看護,另有少部分自雇者;奧地利〈外國人 僱用法〉訂下引進移工的主要原則,引進勞動力採補充原則、並且規定 總量,不需要時立即予以遣送回國;芬蘭對於歐盟公民在該國工作採取 開放態度,但須符合看護專業資格,所有勞動條件均比照本國人;新加 坡未區分幫傭與看護兩種工作,統一以外籍家事移工來應聘,以低階的 工作准證(WP)入境,政府對於人數及資格並未設限。在我國的部分,

外籍家庭看護工係於國內照顧服務體系尚未發展完全時,適度開放作為 長期照顧體系之補充性人力。

3. 外籍看護工作範圍:美國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入國簽證;日本外籍人士 僅限於介護機構工作,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德國、奧地利、芬蘭及我 國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僅限從事看護工作,不含其他家務工作;新加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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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可從事看護、幫傭、育兒等所有家務工作。

4. 外籍家庭看護實際現況:美國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但因該國長照服務 較侷限於扶弱,故非法雇用者眾多,大多是女性少數族裔;日本無開放 外籍家庭看護,外籍人士僅限於介護機構工作,開放人數亦有限,近年 有放寬的趨勢;德國合法的外籍看護人數管控嚴格,但灰色市場的非法 者人數眾多;奧地利政府發放照顧津貼,且定期進行外籍家庭看護家訪 輔導,故外籍家庭看護受到國民歡迎,人數亦多;芬蘭長照制度完善,

雖有開放外籍看護,但人數很少;新加坡政府鼓勵聘用外籍家事勞工,

且給予補貼,故人數眾多,蔚為主流;我國外籍家庭看護係長照人才完 備前之補充性人力,但現況人數眾多,成為照護市場主力。

5. 外籍家庭看護勞動條件:美國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為數眾多的非法看 護勞動條件不佳,無法受到保障;日本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僅限於介 護機構工作,勞動條件比照本國籍介護人員,但以實習生身分入國者薪 資較低;德國合法的外籍看護與本國勞工享有同工同酬之薪資待遇;奧 地利外籍看護受基本工資等規範之保障,由勞雇雙方協商方式決定薪資,

通常由兩人共同照顧1 位,每月共約 1,500 歐元,但外籍看護須自己負 擔社會保險費用;芬蘭的外籍看護勞動條件均比照本國人,芬蘭沒有規 定最低工資,工資是根據對行業的集體協議而來的,並根據工作內容和 職業技能要求而有所不同。新加坡無最低工資的規定,薪資由勞雇雙方 議定,目前勞動條件低於本國籍家事勞工;我國外籍家庭看護不適用勞 基法,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目前勞動條件低於本國籍看護。

6. 外籍家庭看護之專業資格:美國因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為數眾多的非 法雇用者無法要求其接受訓練,素質參差不齊;日本同時要求外籍看護 專業訓練與語言能力,外籍看護(儲備人員、實習生、留學生等)須取得 日本介護福祉士資格及語言檢定才能在日本長期工作;德國合法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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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有相應的教育背景或者大學學歷,還需要提供照護工作的進修培 訓證明,但對於為數眾多的非法聘僱者無法規範;奧地利外籍看護要註 冊取得合法的「自營作業證」,則需提出接受過相關專業訓練課程,或 在母國曾接受過等同學歷或訓練課程者;芬蘭外籍看護資格比照該國籍 看護人員,實務護士(practical nurse)需要經過 3 年訓練(高中畢業則僅 需2 年),可以操作簡單的護理工作,才能進入家庭服務。新加坡外籍 家事勞工在抵境3 天內通過英文版入境考試,2017 年取消,目前以「適 應本地生活課程」取代;我國外籍家庭看護來台前須在母國接受 90 小

時訓練,針對初次受僱的外籍看護,雇主亦可自費報名補充訓練。

(二)各國外籍家庭看護政策於長照制度定位之綜整研析

本小節綜整前述各國長照制度及執行方式,並探討各國外籍家庭看護 政策於長照制度之定位,由以下幾個面向來分析:

1. 長照制度之預算來源:以本研究所探討之 6 個國家來說,以稅收方式來 支應長照服務經費者計有美國、奧地利、芬蘭,而以保險方式籌措預算 者則有日本、德國、新加坡;而我國亦屬以稅收方式支應長照支出之國 家,是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挹注長照服務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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