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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長照制度執行方式: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81-8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各國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引進政策與聘僱管理機制

2. 現行長照制度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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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有相應的教育背景或者大學學歷,還需要提供照護工作的進修培 訓證明,但對於為數眾多的非法聘僱者無法規範;奧地利外籍看護要註 冊取得合法的「自營作業證」,則需提出接受過相關專業訓練課程,或 在母國曾接受過等同學歷或訓練課程者;芬蘭外籍看護資格比照該國籍 看護人員,實務護士(practical nurse)需要經過 3 年訓練(高中畢業則僅 需2 年),可以操作簡單的護理工作,才能進入家庭服務。新加坡外籍 家事勞工在抵境3 天內通過英文版入境考試,2017 年取消,目前以「適 應本地生活課程」取代;我國外籍家庭看護來台前須在母國接受 90 小

時訓練,針對初次受僱的外籍看護,雇主亦可自費報名補充訓練。

(二)各國外籍家庭看護政策於長照制度定位之綜整研析

本小節綜整前述各國長照制度及執行方式,並探討各國外籍家庭看護 政策於長照制度之定位,由以下幾個面向來分析:

1. 長照制度之預算來源:以本研究所探討之 6 個國家來說,以稅收方式來 支應長照服務經費者計有美國、奧地利、芬蘭,而以保險方式籌措預算 者則有日本、德國、新加坡;而我國亦屬以稅收方式支應長照支出之國 家,是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挹注長照服務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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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加入長期照護服務的提供。

(3) 德國:德國自 1995 年開始施行法定照護保險,長照給付包括實 物給付、現金給付、混合給付、替代照護、喘息照護、輔具租借、

住宅設施改善、免費照護課程等等給付項目,非常多元。私有化 服務提供超過九成以上的長照服務,包括機構照護及居家照護。

(4) 奧地利:奧地利的長期照顧津貼制度在 1993 年建立,其長照制 度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稱為「照顧津貼」,依照每個人需要被 照顧的時數,分成7 個照顧等級給付,照顧津貼可使用在任何形 式的照顧服務,包括聘請外籍看護。

(5) 芬蘭:1993 年的重大改革,開始採用多元方案,包括去機構化,

加強居家服務,並轉向民間採購照顧服務,發展家人照顧的「非 正式照顧」,親友照護者可獲得由政府提供的「親友照顧津貼」,

勞工有照護需求時,可請最多3 年的長期照顧假,此段期間可領 取親友照護津貼。芬蘭的私人照顧系統非常發達,照顧業者經營 的規模普遍很小,大部分業者是中年婦女。

(6) 新加坡:新加坡自 2002 年起開辦樂齡健保(ElderShield),年滿 40 歲時都會自動受保(已研議調降至 30 歲起),並繳納保費至65 歲。樂齡健保採現金給付,每月給付金額為400 新幣,最長期限 6 年。聘請外籍家事勞工看護,可申請每月 200 新幣的補助金。

(7) 我國:2017 年推出長照 2.0 依按失能/失智程度,再按照身分別而 有不同的部分負擔比例。長照制度2.0 的服務包括「四包服務、

四包錢」,「四包服務」包括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 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四包錢」意即四類長 照服務是有補助的,經過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會根據個案失能 狀況及需求擬定照顧計畫及核定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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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籍家庭看護於長照制度之定位:

(1) 美國:未開放外籍家庭看護,美國長照服務大多以扶弱為主,一 般人須依靠任職公司或自己購買的商業保險來使用照護服務,

加上聘用居家照護人員價格昂貴,許多人只能轉向聘用少數族 裔非法移民至家中擔任看護。

(2) 日本:未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外籍人士僅限於介護機構工作,須 取得日本介護福祉士資格及語言檢定才能在日本長期工作,但 考取率不高。因應國內人口老化問題嚴重,看護人力不足,目前 外籍人力政策有逐漸放寬的趨勢,但尚未看到有家庭類看護開 放的政策。

(3) 德國:目前德國長期照護政策雖以本國照顧人力為主,外籍家庭 看護人數有嚴格限制,卻與實際照顧市場現況大相逕庭,亦即德 國長照保險實際上與灰色廉價移工市場並存,且德國政府因沉 重的財政考量刻意忽視非法外籍家庭看護的議題。

(4) 奧地利:長照服務採現金補貼,把外籍家庭看護和長照津貼整合 在一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可以繼續請領照顧津貼,因聘用外籍 家庭看護約只要機構式照顧費用的一半,被照顧者又可留在家 中,且政府委託訓練有素的照顧專員,定期到雇用外籍看護工的 家庭訪視,並提供專業意見輔導,品質有保障,在民眾自由選擇 的市場機制下,外籍家庭看護受到歡迎。

(5) 芬蘭:芬蘭的照護工作者由國家負責統籌、管理所有居家護理人 員的訓練及派任,近年來芬蘭長照服務的提供者走向民間、公私 混合的方向,並且呈現公部門漸減、私部門漸增的趨勢,且彈性 運用「走動式照護」的外展方式,而非24 小時居家看護,使得 照護人力運用更加效率,再加上「非正式照顧」的盛行,在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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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擇的市場機制下,鮮少有外籍看護的引進。

(6) 新加坡:政府將家事類外籍移工歸類為看護/幫傭/育兒綜合性家 事勞工,並發給聘用補貼,且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較本國籍家事 勞工低,以致外籍家事工作者人數眾多,蔚為照護市場的主流。

(7) 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屬長照制度照護人才完備前之補充性人力,

因人數成長快速,已成為居家照顧之主流,目前政府已開放聘用 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適度使用長照服務,俾利相輔相成,同時持 續全力厚植本國籍看護人力,健全看護產業就業市場。

(三)各國外籍家庭看護政策與我國之比較

依據本研究對於文獻探討所論述之 6 個國家相關資料,各國外籍家庭 看護政策立場各異,管理與執行機制有其不同作法,於長照制度之定位亦 有所不同,以下針對各國政策與我國之比較提出說明:

1. 美國:如前述,美國無全面的長照制度,現行長照服務大多以扶弱為主,

一般人僅能依靠任職公司或自己所購買之商業保險來支應照護所需,如 無保險給付,照護價格非常昂貴,加上政府並無開放外籍家庭看護簽證,

在成本考量下,許多人轉向聘僱少數族裔非法移民,照護品質參差不齊,

受聘者之勞動條件亦因其非法身分無法受到保障。

2. 日本:日本雖無開放家庭類外籍看護,但其對於外籍照護人力在資格與 條件的規範仍可做為我國參考,日本對於外籍看護同時要求專業訓練與 語言能力,尤其近來開放「特定技能1 號」簽證,提供給具有必要技術 和具日語能力者申請,我國對於外籍看護語言能力尚無要求,另雖規範 外籍看護來台前須在母國接受90 小時訓練,但未針對照護技能有所檢 核,雇主雖可為其報名補充訓練,但無強制力。

3. 德國:德國規定照護人力必須接受專業職訓,照護工作者身心壓力大,

加上 2016 至 2017 年間的大幅放寬照護標準,使得照護人力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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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德國政府為避免本國照顧人力以及工會抗議,僅小額開放合法的 外籍看護,導致非法看護市場蓬勃興起,成為大量非法外籍看護在家戶 中工作的典型國家,但德國政府基於財政考量並未正視此問題,與我國 外籍家庭看護在長照制度發展中扮演的角色並不同。

4. 奧地利:奧地利長照制度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照顧津貼),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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