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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奧地利長照制度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照顧津貼),奧地利 是給付最具普及性且額度最大方、控制最少的國家之一,該國把外籍看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85-9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各國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引進政策與聘僱管理機制

4. 奧地利:奧地利長照制度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照顧津貼),奧地利 是給付最具普及性且額度最大方、控制最少的國家之一,該國把外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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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德國政府為避免本國照顧人力以及工會抗議,僅小額開放合法的 外籍看護,導致非法看護市場蓬勃興起,成為大量非法外籍看護在家戶 中工作的典型國家,但德國政府基於財政考量並未正視此問題,與我國 外籍家庭看護在長照制度發展中扮演的角色並不同。

4. 奧地利:奧地利長照制度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照顧津貼),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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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也無工作年限限制,使得人數超越本國籍照護人力數達近20 倍,

另,外籍家事移工的入境考試(以英文命題)已取消,另以「適應本地 生活課程」取代,使得外籍家事移工成為新加坡居家照護的主力,新加 坡狀況雖與我國現況相似,但政府的鼓勵作為形成該國目前的狀況,與 我國定位外籍家庭看護為補充性人力且與幫傭分立的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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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各國外籍看護引進政策、於長照制度定位與我國制度之比較 國

開放 程度

外籍家庭看 護政策之

立場

外籍家庭看護管理與運作 工作 範圍

外籍家庭 看護實際

現況

外籍家庭看 護勞動條件

外籍家庭看 護之專業

資格

外籍家庭看 護於長照制 度之定位 我

國 介於嚴格 限制與市 場機制之 間

外籍看護工 係於國內照 顧服務體系 尚未發展完 全時,適度 開放作為我 國長期照顧 體系之補充 性人力。應 依照我國長 期照顧服務 體系發展狀 況 適 時 調 整。

 經由醫療團隊認定有嚴重依 賴或全日依賴照護需求者,

且長照管理中心提供國內照 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照顧 服務員仍無法滿足需求情況 下,可依規定提出申請。

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看 護以外的家務工作。

 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 60 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 限即可至14 年。

 不適用勞基法,薪資由雇主 與移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 約定。

 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 定費,目前每人每月為2,000 元

 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雇主 若要求外籍看護工於休假日 工作,則需發給 1 日工作費

僅 限 從 事 看 護 工作,不 含 事 其 他 家 務 工作

長照人才 完備前之 補充性人 力,現況 人數眾多

不 適 用 勞 基 法,工資依勞 雇 雙 方 之 約 定辦理,7 天 中需有 1 天 休假,否則應 支付加班費;

目 前 勞 動 條 件 低 於 本 國 籍看護。

來 台 前 須 在 母國接受 90 小時訓練,針 對 初 次 受 僱 的 外 籍 看 護 工,雇主可自 費 報 名 補 充 訓練。

屬 長 照 制 度 照 護 人 才 完 備 前 之 補 充 性人力,因人 數成長快速,

已 成 為 居 家 照顧之主流,

目 前 政 府 已 思 考 由 分 立 之 雙 軌 制 逐 步 將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整 合 至 我 國 長 照制度中,俾 利相輔相成,

並 持 續 全 力 厚 植 本 國 籍 看護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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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開放 程度

外籍家庭看 護政策之

立場

外籍家庭看護管理與運作 工作 範圍

外籍家庭 看護實際

現況

外籍家庭看 護勞動條件

外籍家庭看 護之專業

資格

外籍家庭看 護於長照制 度之定位 做為加班費

美 國

無開放 並未開放居 家保健員與 照顧員等家 事勞工的簽 證。目前的 外籍看護大 部分都是少 數族裔新移 民女性,其 中很多是無 證的非法移 民。

 因無正式開放外籍看護,故 並無制定相關法規或制度 規範外籍看護。

 各州規定不同,紐約州 24 小 時制的家庭照顧員只能拿 到13 小時的工資,因認定其 他時間並未從事相關工作。

 紐約州、加州、夏威夷已通 過家事勞工權利法案,該法 案適用於任何身分別勞工,

包括未持合法文件的移工。

該法案引入多項家事勞工 權利與保護制度,保障包括 工時、加班、休假等勞動條 件,以及性騷擾、宗教、種 族或國籍等歧視項目。

無 開 放 外 籍 家 庭看護

無開放外 籍家庭看 護,但因 該國長照 服務較侷 限 於 扶 弱,未臻 完善,故 非法雇用 者眾多,

大多是少 數族裔女 性

無 開 放 外 籍 家庭看護,為 數 眾 多 的 非 法 看 護 勞 動 條件不佳,無 法受到保障。

無 開 放 外 籍 家庭看護,為 數 眾 多 的 非 法 雇 用 者 無 法 要 求 其 接 受訓練,素質 參差不齊。

未 開 放 外 籍 家庭看護,美 國 長 照 制 度 大 多 以 扶 弱 為主,一般人 須 依 靠 任 職 公 司 或 自 己 購 買 的 私 人 保 險 來 使 用 照護服務,加 上 聘 用 居 家 照 護 人 員 價 格昂貴,許多 人 只 能 轉 向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非 法 移 民 至 家 中 擔 任 看護。

本 嚴格

限制 優先聘用國 內 看 護 人

以下僅限於介護機構,無開放

家庭類外籍看護: 無 開 放 外 籍 家

無開放外 籍家庭看

無 開 放 外 籍 家庭看護,僅

同 時 要 求 專 業 訓 練 與 語

未 開 放 外 籍 家庭看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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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開放 程度

外籍家庭看 護政策之

立場

外籍家庭看護管理與運作 工作 範圍

外籍家庭 看護實際

現況

外籍家庭看 護勞動條件

外籍家庭看 護之專業

資格

外籍家庭看 護於長照制 度之定位 才,引進其

他國家人民 進入長照體 系工作,僅 為履行經濟 協定與拓展 技術援助。

近來始開放 具特定技能 之外籍看護 人才赴日工 作。且所有 外籍看護皆 僅於介護機 構工作,迄 今仍未開放 家庭類外籍 看護。

 依據「經濟夥伴協定(EPA)」

僱用印尼、菲律賓和越南

「外籍介護福祉士儲備人 員」,4 年後考照,通過者可 留日工作,未通過者需返 國。

 日本介護福祉士專門學校 留學生,畢業後考取證照可 從事相關工作。

 技能實習生制度,與 15 個國 家簽定合作備忘錄,引進外 國實習生,期限最長5 年。

 《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 法》新制之「特定技能1 號」, 具必要技術和日語能力者 可申請,目前開放9 個國家 人民申請,含已在日本3 年 之實習生。

庭看護,

外 籍 人 士 僅 限 於 介 護 機 構 工 作

護,外籍 人士僅限 於介護機 構工作,

開放人數 有限

限 於 介 護 機 構工作,勞動 條 件 比 照 該 國 籍 介 護 人 員

言能力,外籍 人士(儲備人 員、實習生、

留學生等)須 取 得 日 本 介 護 福 祉 士 資 格 及 語 言 檢 定 才 能 在 日 本長期工作。

籍 人 士 僅 限 於 介 護 機 構 工作,須取得 日 本 介 護 福 祉 士 資 格 及 語 言 檢 定 才 能 在 日 本 長 期工作,但考 取率不高。

因 應 國 內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嚴重,看護人 力不足,目前 外 籍 人 力 政 策 有 逐 漸 放 寬的趨勢。

德 國

嚴格 限制

德國在 2005 年通過外國 人 就 業 條

 有照顧需要的家庭,可任用 全職外籍照顧者3 年,到德 國工作的外籍看護須具備

僅 限 從 事 看 護 工作,不

合法外籍 看護人數 管 控 嚴

合 法 外 籍 看 護 與 本 國 勞 工 享 有 同 工

為 數 不 多 的 合 法 聘 用 者 須 具 備 有 相

目 前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雖 以 本 國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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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開放 程度

外籍家庭看 護政策之

立場

外籍家庭看護管理與運作 工作 範圍

外籍家庭 看護實際

現況

外籍家庭看 護勞動條件

外籍家庭看 護之專業

資格

外籍家庭看 護於長照制 度之定位 例,並在聯

邦就業部門 設置ZAV 部 門處理外籍 家事勞工的 業務。目前 每年僅開放 1,000 至 3,000 位 其 他歐盟國的 外 籍 照 顧 者,另有少 部分為自雇 者,其餘大 多數為非法 進用,人數 眾多。

大學學歷及相關培訓資格。

2002 年起政府每年僅開放 1,000 至 3,000 位其他歐盟國 的外籍照顧者,人數不多。

 歐盟會員國中若滿足相關 條件的自雇者,可至德國從 事1 年的居家照顧工作,且 同時期可擁有數個個案,不 須住在受照顧者家,另需繳 納稅收和社會保險。

 因合法外籍看護僧多粥少,

且成本高昂,有需求的德國 人轉向照顧灰色市場,也就 是非法進用外籍看護,他們 持3 個月的旅遊簽證,透過 私人的中介機構在德國工 作,沒有工作許可證及社會 保險金,可提供24 小時的居 家照顧,同時可協助家務工 作,月薪約只要500 到 1,000 歐元,人數眾多。

含 其 他 家 務 工 作

格,但非 法者人數 眾多

同酬待遇,一 年享有 26-30 天的假期,每 週 工 時 約 38.5 小時,月 薪約1,200 至 2,500 歐元。

應 的 教 育 背 景 或 者 大 學 學歷,還需要 提 供 照 護 工 作 的 進 修 培 訓證明,政府 機 關 通 常 會 對 每 個 案 例 進行審核。

顧人力為主,

卻 與 實 際 照 顧 市 場 現 況 大相逕庭,亦 即 德 國 長 照 保 險 實 際 上 與 灰 色 廉 價 移 工 市 場 並 存,且德國政 府 因 財 政 考 量 刻 意 忽 視 非 法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的 議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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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開放 程度

外籍家庭看 護政策之

立場

外籍家庭看護管理與運作 工作 範圍

外籍家庭 看護實際

現況

外籍家庭看 護勞動條件

外籍家庭看 護之專業

資格

外籍家庭看 護於長照制 度之定位 奧

地 利

市場 機制

奧地利政府 於1975 年訂 定〈外國人 僱用法〉,訂 下引進移工 的 主 要 原 則:引進勞 動力採補充 原則、並且 規定總量,

不需要時立 即予以遣送 回國。

 實施外籍看護照顧工作和 長照津貼的整合方式。

 2007 年 通 過 「 家 庭 照 顧 法」,外籍看護須取得看護

「自營作業證」即可合法工 作,但須自己負擔社會保險 費用,外籍看護可將家眷接 到奧地利團圓。

 每連續工作 14 天,雇主需至 少給予14 天休假日,故通常 由兩人共同照顧一個照顧 需求者,每兩週輪值一次。

 在薪資方面,基本上由勞雇 雙方自由協商方式決定薪 資。

僅 限 從 事 看 護 工作,不 含 其 他 家 務 工 作

奧地利政 府委託訓 練有素的 照 顧 專 員,定期 到雇用外 籍看護工 的家庭訪 視,並提 供專業意 見輔導,

外籍看護 需提出照 顧記錄讓 專 員 審 閱,以保 障照顧品 質,故奧 地利的外 籍看護之 照顧素質

外 籍 看 護 受 基 本 工 資 等 規範之保障,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方 式 決 定薪資,每月 約 1,500 歐 元,連續工作 14 天,雇主需 至少給予 14 天休假日,故 通 常 由 兩 人 共 同 照 顧 1 位。受到勞動 與 社 會 保 險 法之保障,但 外 籍 看 護 須 自 己 負 擔 社 會保險費用。

要 註 冊 取 得 外籍看護「自 營作業證」,

則 需 提 出 接 受 過 相 關 專 業訓練課程,

主 要 認 定 為 完 奧 地 利 居 家 服 務 員 培 訓 課 程 中 之

「 理 論 課 程」,或在母 國 曾 接 受 過 等 同 學 歷 或 訓練課程者

採現金補貼,

把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和 長 照 津 貼 整 合 在 一起,聘僱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可 以 繼 續 請 領照顧津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約 只 要 機 構 式 照 顧 費 用 的 一 半,被照顧者 又 可 留 在 家 中,且政府委 託 訓 練 有 素 的照顧專員,

定 期 到 雇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的家庭訪視,

並 提 供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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