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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影響分析

在文檔中 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 (頁 165-173)

第四章 問卷調查統計分析

第四節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影響分析

本節主要分析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後對被看護者身心狀況,及其家 庭成員生活之影響,並探討聘僱移工後主要照顧者工作情形,用以評估聘 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影響。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身心狀況的影響分析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身體狀況的影響分析

37.2%的雇主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身體狀況有正向影 響(變非常好 5.2%、變好 32.0%),54.9%認為沒有影響,另有 7.9%認為有 負面影響(變不好 7.1%、變非常不好 0.8%)。(詳見表 63)

觀察被看護者特性差異,可發現女性被看護者身體狀況變好的比例高 於男性被看護者。80-84 歲被看護者身體狀況變好的比例較高。被看護者為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者身體狀況變好的比例高於其他失能程度者。(詳見

31.9 25.7 11.9

10.2 8.0 7.5 6.6

10.2

-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不瞭解/資訊不足 覺得效用不大 不想與陌生人互動 交通不便利 需要有人陪伴前往 不喜歡與人共餐 不想出門 其他 (%) (%)

151

表62)

表 62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身體狀況影響-依被看護者特性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變非

常好 變好 沒有

差別 變不好 變非常

不好

總計 831 100.0 5.2 32.0 54.9 7.1 0.8

被看護者性別

男性 305 100.0 4.6 30.8 55.1 8.2 1.3

女性 526 100.0 5.5 32.7 54.8 6.5 0.6

被看護者年齡

59 歲以下 47 100.0 6.4 34.0 51.1 8.5 -

60-69 歲 49 100.0 8.2 38.8 42.9 6.1 4.1

70-79 歲 137 100.0 5.8 27.7 56.2 9.5 0.7

80-84 歲 150 100.0 8.7 35.3 49.3 6.7 -

85-89 歲 198 100.0 1.5 35.4 57.6 4.5 1.0

90 歲以上 250 100.0 4.8 28.0 58.4 8.0 0.8

被看護者失能程度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 77 100.0 5.2 39.0 44.2 10.4 1.3

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527 100.0 5.1 29.8 56.4 7.8 0.9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202 100.0 4.5 35.6 54.5 5.0 0.5

有輕微依賴照護需要者 25 100.0 12.0 28.0 60.0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心理狀況的影響分析

40.8%的雇主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心理狀況有正向影 響(變非常好 5.4%、變好 35.4%),49.5%認為沒有影響,另有 9.7%認為有 負面影響(變不好 8.9%、變非常不好 0.8%)。(詳見表 64)

觀察被看護者特性差異,可發現 60-69 歲被看護者心理狀況變好的比 例(46.9%)較高。獨居的被看護者心理狀況變好的比例(48.1%)較高。被看護 者有全日照護需要者者心理狀況變好的比例(37.7%)低於其他失能程度者。

(詳見表 63)

表 63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心理狀況影響-依被看護者特性分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變非

常好 變好 沒有

差別 變不好 變非常

不好

總計 831 100.0 5.4 35.4 49.5 8.9 0.8

被看護者年齡

59 歲以下 47 100.0 4.3 38.3 44.7 12.8 -

60-69 歲 49 100.0 12.2 34.7 44.9 6.1 2.0

70-79 歲 137 100.0 5.1 31.4 53.3 9.5 0.7

80-84 歲 150 100.0 6.0 33.3 48.7 11.3 0.7

85-89 歲 198 100.0 2.5 39.9 48.5 8.1 1.0

152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變非

常好 變好 沒有

差別 變不好 變非常

不好

90 歲以上 250 100.0 6.4 34.8 50.4 7.6 0.8

被看護者居住型態

獨居 127 100.0 8.7 39.4 37.8 13.4 0.8

夫妻小家庭 104 100.0 2.9 41.3 46.2 7.7 1.9

核心(兩代)家庭 267 100.0 4.1 30.0 56.2 9.4 0.4

三代家庭 284 100.0 6.7 36.6 50.4 6.0 0.4

大家庭 35 100.0 2.9 34.3 45.7 11.4 5.7

其他 14 100.0 - 35.7 42.9 21.4 -

被看護者失能程度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 77 100.0 6.5 36.4 46.8 10.4 -

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527 100.0 5.1 32.6 52.8 8.3 1.1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202 100.0 5.9 41.1 42.1 10.4 0.5

有輕微依賴照護需要者 25 100.0 4.0 44.0 48.0 4.0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對家庭成員生活狀況的影響分析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照顧心理壓力的影響分析

10.3%的雇主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使家屬照顧心理壓力變多(變 非常多3.4%、變多 6.9%),19.0%認為沒有差別,另有 70.8%認為使家屬照 顧心理壓力變少(變少 46.7%、變非常少 24.1%)。(詳見表 65)

觀察雇主特性差異,可發現雇主教育程度愈高,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 護工,使家屬照顧心理壓力變少的比例愈高。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高於 5 萬元者,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使家屬照顧心理壓力變少的比例愈高。

未與被看護者同住者認為家屬照顧心理壓力變少的比例較高。雇主非主要 照顧者認為家屬照顧心理壓力變少的比例較高。(詳見表 64)

表 64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照顧心理壓力的影響-依雇主特性分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多 變多 沒有

差別 變少 變

非常少

總計 831 100.0 3.4 6.9 19.0 46.7 24.1

雇主教育程度

小學及以下 52 100.0 - 5.8 44.2 42.3 7.7

國/初中 82 100.0 4.9 7.3 28.0 51.2 8.5

高中/職 256 100.0 5.1 7.4 17.6 45.7 24.2

專科 171 100.0 2.9 8.2 17.0 48.0 24.0

大學 203 100.0 2.5 5.4 16.7 44.8 30.5

研究所以上 67 100.0 1.5 6.0 6.0 50.7 35.8

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

153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多 變多 沒有

差別 變少 變

非常少

不到1 萬元 24 100.0 4.2 25.0 33.3 33.3 4.2

1 萬元以上不到 3 萬元 90 100.0 4.4 10.0 26.7 47.8 11.1 3 萬元以上不到 5 萬元 163 100.0 3.7 9.2 21.5 45.4 20.2 5 萬元以上不到 7 萬元 162 100.0 2.5 4.9 17.9 47.5 27.2 7 萬元以上不到 9 萬元 85 100.0 5.9 3.5 10.6 45.9 34.1 9 萬元以上不到 11 萬元 85 100.0 4.7 2.4 14.1 45.9 32.9 11 萬元以上不到 13 萬元 45 100.0 2.2 8.9 4.4 55.6 28.9 13 萬元以上不到 15 萬元 26 100.0 - 3.8 15.4 38.5 42.3 15 萬元以上不到 20 萬元 35 100.0 2.9 8.6 22.9 48.6 17.1

20 萬元以上 38 100.0 2.6 - 23.7 42.1 31.6

拒答 78 100.0 1.3 7.7 23.1 51.3 16.7

雇主是否與被看護者同住

是 504 100.0 3.6 6.2 21.6 47.2 21.4

不是 327 100.0 3.1 8.0 15.0 45.9 28.1

雇主是否為主要照顧者

是 709 100.0 3.8 6.9 19.2 46.8 23.3

不是 122 100.0 0.8 6.6 18.0 45.9 28.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社交休閒的影響分析

40.7%的雇主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變非常 多4.7%、變多 36.0%),49.6%認為沒有差別,另有 10.0%認為家屬社交休 閒變少(變少 8.9%、變非常少 1.1%)。觀察雇主特性差異,可發現女性雇主 認為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的比例較男性雇主高。雇主教育程度愈高,認為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的比例愈高。雇主全家平均 月收入高於5 萬元者,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 的比例愈高。與被看護者同住者認為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的比例較高。雇 主為主要照顧者認為使家屬社交休閒變多的比例較高。(詳見表 65)

表 65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社交休閒的影響-依雇主特性分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多 變多 沒有

差別 變少 變

非常少

總計 831 100.0 4.7 36.0 49.3 8.9 1.1

雇主性別

男性 492 100.0 4.3 32.7 52.2 9.1 1.6

女性 339 100.0 5.3 40.7 45.1 8.6 0.3

雇主教育程度

小學及以下 52 100.0 3.8 23.1 59.6 11.5 1.9

國/初中 82 100.0 - 35.4 53.7 11.0 -

高中/職 256 100.0 4.7 28.1 53.9 11.3 2.0

專科 171 100.0 6.4 35.7 49.7 7.0 1.2

154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多 變多 沒有

差別 變少 變

非常少

大學 203 100.0 5.4 44.3 42.4 7.4 0.5

研究所以上 67 100.0 4.5 52.2 38.8 4.5 -

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

不到1 萬元 24 100.0 - 25.0 54.2 20.8 -

1 萬元以上不到 3 萬元 90 100.0 1.1 36.7 48.9 13.3 - 3 萬元以上不到 5 萬元 163 100.0 3.1 30.7 54.0 10.4 1.8 5 萬元以上不到 7 萬元 162 100.0 4.9 40.1 47.5 6.8 0.6 7 萬元以上不到 9 萬元 85 100.0 5.9 44.7 43.5 4.7 1.2 9 萬元以上不到 11 萬元 85 100.0 10.6 30.6 45.9 12.9 - 11 萬元以上不到 13 萬元 45 100.0 6.7 42.2 35.6 13.3 2.2 13 萬元以上不到 15 萬元 26 100.0 15.4 46.2 34.6 3.8 - 15 萬元以上不到 20 萬元 35 100.0 - 40.0 57.1 2.9 -

20 萬元以上 38 100.0 7.9 28.9 60.5 - 2.6

拒答 78 100.0 1.3 32.1 56.4 7.7 2.6

雇主是否與被看護者同住

是 504 100.0 5.0 37.7 47.0 9.3 1.0

不是 327 100.0 4.3 33.3 52.9 8.3 1.2

雇主是否為主要照顧者

是 709 100.0 4.9 37.1 47.7 9.3 1.0

不是 122 100.0 3.3 29.5 59.0 6.6 1.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關係的影響分析

28.7%的雇主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使家屬關係變好(變非常好 3.9%、變好 24.8%),68.0%認為沒有差別,另有 3.4%認為家屬關係變不好 (變不好 3.0%、變非常不好 0.4%)。觀察雇主特性差異,可發現女性雇主認 為使家屬關係變好的比例較男性雇主高。雇主教育程度大學以上者認為聘 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後,使家屬關係變好的比例較高。雇主全家平均月收 入低於3 萬元者,認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後,使家屬關係變好的比例 較低。與被看護者同住者認為使家屬關係變好的比例較高。雇主為主要照 顧者認為使家屬關係變好的比例較高。(詳見表 66)

表 66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家屬關係的影響-依雇主特性分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好 變好 沒有

差別 變不好 變非常

不好

總計 831 100.0 3.9 24.8 68.0 3.0 0.4

雇主性別

男性 492 100.0 2.8 24.8 68.9 3.0 0.4

女性 339 100.0 5.3 24.8 66.7 2.9 0.3

雇主教育程度

小學及以下 52 100.0 3.8 25.0 67.3 1.9 1.9

155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非常好 變好 沒有

差別 變不好 變非常

不好

國/初中 82 100.0 2.4 23.2 72.0 2.4 -

高中/職 256 100.0 3.9 24.6 67.2 3.9 0.4

專科 171 100.0 2.9 24.0 71.9 1.2 -

大學 203 100.0 5.4 24.6 65.5 3.9 0.5

研究所以上 67 100.0 3.0 29.9 64.2 3.0 -

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

不到1 萬元 24 100.0 - 12.5 87.5 - -

1 萬元以上不到 3 萬元 90 100.0 1.1 18.9 71.1 8.9 - 3 萬元以上不到 5 萬元 163 100.0 4.3 22.7 69.3 2.5 1.2 5 萬元以上不到 7 萬元 162 100.0 1.9 27.2 67.3 3.7 -

7 萬元以上不到 9 萬元 85 100.0 3.5 22.4 74.1 - -

9 萬元以上不到 11 萬元 85 100.0 7.1 27.1 62.4 3.5 - 11 萬元以上不到 13 萬元 45 100.0 6.7 35.6 55.6 2.2 - 13 萬元以上不到 15 萬元 26 100.0 11.5 34.6 53.8 - - 15 萬元以上不到 20 萬元 35 100.0 2.9 34.3 62.9 - -

20 萬元以上 38 100.0 5.3 18.4 73.7 2.6 -

拒答 78 100.0 3.8 24.4 67.9 2.6 1.3

雇主是否與被看護者同住

是 504 100.0 4.2 26.2 66.5 2.8 0.4

不是 327 100.0 3.4 22.6 70.3 3.4 0.3

雇主是否為主要照顧者

是 709 100.0 3.9 25.7 66.6 3.4 0.4

不是 122 100.0 3.3 19.7 76.2 0.8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對主要照顧者工作狀況的影響分析

(一)主要照顧者工作變化及改變原因分析

93.5%的雇主表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主要照顧者的工作並無改 變,有改變者僅占6.5%。觀察雇主特性差異,可發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對54 歲以下主要照顧者工作狀況的影響較低。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不到 3 萬元者表示主要照顧者的工作有改變的比例較高。與被看護者同住的雇主 表示主要照顧者的工作有改變的比例較高。為主要照顧者的雇主表示工作 狀況有改變的比例較高。(詳見表 67)

表 67 主要照顧者工作情形有無改變-依雇主特性分

單位:人;%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沒有改變 有改變

總計 831 100.0 93.5 6.5

雇主年齡

50 歲以下 164 100.0 90.2 9.8

50-54 歲 149 100.0 89.9 10.1

55-59 歲 161 100.0 95.0 5.0

156

項目別 樣本數 總計 沒有改變 有改變

60-64 歲 194 100.0 96.9 3.1

65 歲以上 163 100.0 94.5 5.5

雇主全家平均月收入

不到1 萬元 24 100.0 83.3 16.7

1 萬元以上不到 3 萬元 90 100.0 88.9 11.1

3 萬元以上不到 5 萬元 163 100.0 93.3 6.7

5 萬元以上不到 7 萬元 162 100.0 93.8 6.2

7 萬元以上不到 9 萬元 85 100.0 91.8 8.2

9 萬元以上不到 11 萬元 85 100.0 92.9 7.1

11 萬元以上不到 13 萬元 45 100.0 97.8 2.2

13 萬元以上不到 15 萬元 26 100.0 100.0 -

15 萬元以上不到 20 萬元 35 100.0 94.3 5.7

20 萬元以上 38 100.0 100.0 -

拒答 78 100.0 96.2 3.8

雇主是否與被看護者同住

是 504 100.0 91.3 8.7

不是 327 100.0 96.9 3.1

雇主是否為主要照顧者

是 709 100.0 92.9 7.1

不是 122 100.0 96.7 3.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針對工作狀況有改變的主要照顧者瞭解其工作改變的情形,可發現從 無工作變成有工作者占 31.5%(變成兼職工作為 18.5%、變成全職工作為 13.0%。從兼職工作變成全職工作者為 9.3%。另有一部分的主要照顧者從 全職工作變成無工作(27.8%)、從兼職工作變成無工作 1.9%、從全職工作變 成兼職工作22.2%。(詳見圖 3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5 主要照顧者工作改變情形

18.5 13.0 9.3 1.9

22.2 27.8

7.4

.0 10.0 20.0 30.0 40.0 50.0

從「無工作」變成「兼職工作」

從「無工作」變成「全職工作」

從「兼職工作」變成「全職工作」

從「兼職工作」變成「無工作」

從「全職工作」變成「兼職工作」

從「全職工作」變成「無工作」

其他 (%)

157

主要照顧者工作狀況改變為有工作的主因為「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後,

有時間可以外出工作(25.9%)」,其次為「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後,較能專心 工作(14.8%)」。另改變為無工作的主要原因為「需要教導照顧方式,可工 作時間變少(20.4%)」、「不放心,更無法專心工作(20.4%)」。(詳見圖 3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6 主要照顧者工作改變原因

(二)主要照顧者目前的工作情形分析

有20.6%主要照顧者目前為退休狀態,10.3%為家管(家庭主婦),若有 在工作,主要以服務工作人員及銷售員為主(13.6%)。(詳見圖 37)

25.9 14.8 7.4

20.4 20.4 11.1

.0 10.0 20.0 30.0 40.0 50.0

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後,有時間可以外出工作 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後,較能專心工作 需要有工作收入,才能負擔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費用 需要教導照護方式,可工作的時間變少 不放心,更無法專心工作 其他 (%)

15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7 主要照顧者目前工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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