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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小結:我國學說對長期契約觀察之不足

我國學說提出繼續性債之關係的概念,對傳統之契約法來說,雖然是一項創 舉,但是其仍有不足之處。學說對繼續性債之關係的討論,多半集中在契約履行 之層面,包括契約應該終止或撤銷、終止或撤銷之效力應為何、同時履行抗辯應 該如何適用等等問題上。本文所討論的長期契約本身是一種繼續性的債之關係,

但其內涵遠比繼續性債之關係來得豐富;再者,我國法下討論繼續性債之關係,

缺乏從「交易」觀點之觀察。因此,學說並沒有意識到,所有長期契約都會面對 到的問題:不確定性、資訊不對稱、投機行為。而這些問題對長期契約有何影響,

特別是在契約設計以及契約解釋上,契約解釋應該如何符合交易實質,更是一直 為我國學說所忽略。

而我國學者有認為,債之關係,如其形成與履行期間,經過之時間較長,則 此種較長期的債之關係,即便發生債務不完全履行的頻率也較高,但法律上對這 種債之關係,並不需要給予特別之待遇,縱然長期債之關係的不完全履行發生頻 率較高,法律上對於不完全履行的一般規定,也已足夠。17此種見解雖然並非錯誤,

但有其不妥之處。蓋長期債之關係,發生不完全履行之頻率較高,將會影響到當 事人如何在締約之初設計契約,以及產生對契約法在事後進行調整的需求,而這 樣的需求,亦會對法院應該如何解釋這些契約,產生影響。在法律規範的設計上,

或許並不需要作太多的修改,但是其應該如何彈性適用以符合這些長期契約的需 求,則為必須解決的問題。

因此,本文認為,學說上雖然注意到了繼續性債之關係,但並沒有從實際交 易的角度來觀察這種關係,也因此沒有意識到其所面對的問題。而這部份正是本 文所要解決的。以下第二節先說明經濟學者觀察交易當事人面對不確定之情況 時,設計契約之方式,而提出之不完全契約理論;再於第三節中,說明法律學者 對此一現象之觀察,而提出之「關係契約理論」。

第二節 不完全契約理論

17 請見前揭註6,頁 4。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經濟學家已嘗試由許多不同的角度,來觀察契約之現 象以及問題。有學者從廠商組織內部之觀點,觀察應該如何設計激勵制度、極大 化利潤,而有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產生;有學者對勞動市場中的契約應如何 建構提出觀察;亦有學者從長期契約所面對之不確定性,而提出不完全契約理論 之說。18因此,在此節中,本文將以不完全契約理論為中心,說明長期契約常會出 現不完全契約之原因。

不完全契約理論發展的契機,在於學者透過觀察現實世界中的契約,發現了 一個有趣的現象:如果我們認為交易當事人是喜歡確定感的,交易當事人應該會 盡量在締約之時設想可能發生之問題,而將其納入契約之約定中,以防患未然,

避免事後的紛爭。然而,學者們卻發現,真實世界中,約定不完全的契約,比比 皆是。而這個現象似乎和我們的想像並不相符。究竟我們的認知出了什麼問題?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所謂的不完全契約或完全契約,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契約究竟是完整或不完整,必須透過比較方能斷定,亦即不完全契約是有程度差 別的,其和完全契約並不是非黑即白、涇渭分明。有人認為,契約總是可以被認 定為完整的、也從來不是完整的。19不完整,可能是因為實際執行上有困難,也可 能是故意在事前做不完整的約定;完整,是因為法院總是可以執行這些契約。但 是這種說法對解決問題-為何當事人會訂定不完全之契約-並沒有太多的實質幫 助。以下即先說明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再說明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內涵。

在討論不完全契約之定義前,必須先釐清經濟學家所指稱之「契約」為何。

經濟學者所稱之契約和法律學者不同。經濟學家所指稱之契約,係雙方或多方當 事人之間的交易安排,由互惠及期待維繫彼此之間的關係,而當事人會想要極大 化自己的利益;但律師所稱之契約,則將重點放在其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關係,因此要約、承諾等法律上有拘束力的行為便變得相當重要。20此種對契約所 持之觀點上的差異,也造成經濟學家和法律學家對契約之解釋及設計由不同角度 出發。

18 See Oliver Hart & Bengt Holmström, The Theory of Contracts, in 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 71, 72-3 (Truman F. Bewley ed., 1987).

19 See Scott Baker & Kimberly D. Krawiec, Incomplete Contracts in a Complete Contract World, 33FLA. ST.U.L.REV.725, 725 (2006).

第一項 不完全契約之定義

對於何種契約應被稱為不完全契約,經濟學家和法律學家有不同的定義。簡 言之,經濟學家的不完全契約,是「資訊上的不完全契約」(informationally incomplete contract,亦有學者以 contingently incomplete 稱之),法律學家的不完 全契約,則是「權利義務上的不完全契約」(obligationally incomplete contract)。

對法律學者而言,所謂的不完全契約,係指未能仔細描述締約雙方在所有可 能發生之情況下,權利義務關係的狀態,也因此此種不完全契約被稱為「權利義 務」上的不完全契約。採用法律學者對不完全契約的觀點,雖然符合從法律觀點 對此種契約的觀察,但缺點在於:從這種觀察中,並無法理解當事人為何要在契 約中留下漏洞。畢竟,當事人要把契約設計成權利義務上的完全的契約也非難事,

當事人只要設計一能夠廣泛適用的契約條款,例如:價格變動之風險全部由某一 方承擔,即可將某一權利或義務完全分配給交易當事人中之一方。21然而,當事人 並沒有採取這種約定方式,因此,法律觀點下所提出的不完全契約,只觀察到了 一種現象,但無法對此種現象提出解釋。

但對經濟學家來說,所謂的不完全契約,只要當事人無法在所有可能發生的 狀況下,提供一符合效率的權利義務分配關係,當事人便是締結了一「資訊上的 不完全契約」,即當事人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發生之或有事件而將風險妥適分配。22 因此即便該契約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看起來是完整的,對經濟學家來說,也未必是 完整的契約。舉例言之,契約中可能作如下之約定:甲方必須在某年某月某日,

以價格 10,000 元的代價,將某物賣給乙方。此一契約在法律上看來相當完整,至 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當清楚,但是在經濟學家的眼中看來,此一契約 未必是完全契約。因為,當該物之成本大於 10,000 元,或其履約價值對買受人來 說小於 10,000 元時,這筆交易的履行對雙方來說便不是最有效率的安排。因此,

對經濟學家來說,這個契約便是不完全契約。23也因為經濟學家採用此種「嚴格」

20 See Jeffrey N. Gordon, The Mandatory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89COLUM.L.REV.1549, 1549-50 (1989).

21 See Robert E. Scott & George G. Triantis,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 Design, 56 CASE W.RES.L.REV.187, 190 (2005); see also Scott Baker & Kimberly D. Krawiec, supra note 19, at 730-1.

22 Robert E. Scott & George G. Triantis, supra note 21, at 190.

23 Robert E. Scott & George G. Triantis, supra note 21, at 190-1.

的定義,故從經濟學家的眼中觀之,鮮少有契約是「完全契約」,大部分的契約 都是不完全的。

而究竟哪一種定義才是合理的?有經濟學家認為,如果採取法律學家的觀 點,則不完全契約要成立將會很困難。因為交易當事人只要在契約中約定了一些

「補遺條款」,如:盡力、誠信等條款時,該契約便可以宣稱其已對所有的或有 事件作約定了。但是從經濟學家的角度、或者從解決問題實益之角度來看,即便 有這種條款的約定,也不代表契約已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做了最有效率的安 排。24而這種約定仍然必須透過契約的解釋或調整,方能實際運用於交易中。因此,

從解決問題的實益言之,或許經濟學家所給予的定義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此種定 義才能發現契約之漏洞,也較能從契約設計之角度思考此種漏洞應如何填補。是 故,本文以下所稱之不完全契約,均是指「資訊上的不完全契約」。

第二項 不完全契約理論之內涵

第一款 不完全契約之成因-由交易成本之觀點切入

經濟學家認為,最好的契約,應該是「完全的契約」,這是當事人在締約時 的最佳選擇,25因為其對整體社會帶來的的效用最大,資源配置也最有效率。因此,

我們一般都會假設契約一定會反應當事人所認知到的狀況,換言之,當事人應該 會採一個對他最有效率的締約方式-即完全契約-才對。但是事實上未必如此。

當事人可能會故意締結一個不完全契約,來因應未來的狀況;或者可能是根本無 法在事前訂定完整的契約。

而不完全契約的原因,可以從該原因係發生於外部,或從內部而來加以區分。

從外部而來者,可能是當事人無法在事前做出預測,因為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情當 事人尚不確定,所以無法在契約中做明確的約定,這就是因為外在原因所造成之 不完全契約。所謂從內部而生之原因,係指當事人可能是故意的,就可以在契約 中明確約定、成本低、可行且可驗證的措施,當事人也不在契約中約定。這就是 因為內在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完全契約。26

24 See Benjamin E. Hermalin & Michael L. Katz, Contracting between Sophisticated Parties: A More Complete View of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ir Breach, 9J.L.ECON.&ORG.230 (1993).

25 See George G. Triantis, The Efficiency of Vague Contract Terms, 62LA.L.REV.1065, 1068 (2002).

26 See Robert E. Scott, A Theory of Self-Enforcing Indefinite Agreements, 103COLUM.L.REV.1641, 1642 (2003).

然而,不論該不完全契約之成因是來自外部或內部,其實都可以從「交易成 本」之角度加以解釋:因為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當事人為完全契約的成本,遠高

然而,不論該不完全契約之成因是來自外部或內部,其實都可以從「交易成 本」之角度加以解釋:因為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當事人為完全契約的成本,遠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