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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交易治理機制之概念前,本文擬先對長期交易中的合作情勢作一描 述。長期交易之情勢,可以被描述為一個賽局,在此賽局中,雙方必須找到一定 的方式來確保彼此的合作。以下先說明賽局之意涵,解釋交易和一些類型賽局的 類似性,以點出這些交易中,當事人所必須處理的問題;再來則說明交易治理機 制之概念以及內涵,指出當事人會因為交易之特色而選擇不同之治理機制;而當 交易人選擇以契約之方式達成其交易目標時,契約便成為達成交易治理目的之工 具,而產生「契約治理」之需求,也使得契約不只負有法律上之功能,更具備策 略上之意涵。

第一項 交易與賽局

所謂的賽局,係指決策制定者之行為會影響他人之行為,而反過來說他人之 行為也會影響決策者之決策。在生活中,我們其實隨時都在被他人影響,他人的 決策隨時都可能影響到我們。因此,當我們為決策時,必須思考:如何將不同決 策間的衝突降到最低,而又同時將合作的效益放到最大。此種相互影響的過程便 是策略性的,而對這種過程的計畫行為便是策略。105所以賽局中所謂的策略

(strategy),便是對對手行動回應的行為。106在一個賽局中,有參賽者(players)、

策略以及賽局規則(rules of the game)。參賽者是作決策的個人,每一位參賽者的 目標都是藉由選取行動來極大化其效用。107賽局中有其規則,參賽者必須遵守其 中之規則,依自己的偏好選擇策略。

而觀察現實世界中的交易,將可發現,交易本身便是一種賽局。交易中有當

104 See Victor Goldberg, Relational Exchange: Economics and Complex Contracts, 23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337, 341 (1980).

105 See AVINASH K.DIXIT &BARRY J.NALEBUFF, THINKING STRATEGICALLY: THE COMPETITIVE EDGE IN

BUSINESS,POLITICS, AND EVERYDAY LIFE, 1-2 (1991).

106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LAW &ECONOMICS, supra note 9, at 38-9.

107 Eric Rasmusen 著,楊家彥、張建一、吳麗真譯(2003),《賽局理論與訊息經濟》,頁 5,台北:

五南。

事人(參賽者)、法律以及非法律之規範機制(賽局規則)、以及當事人之選擇

(即策略)。因此,對賽局的基本理解,應可幫助我們對交易中當事人之互動有 更進一步的理解。本文在此擬說明,長期交易其實便是一種序列賽局,當事人必 須在其中找到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以下即說明不同類型之賽局,及其對我們觀 察長期交易所能得到之啟發。

第一款 序列賽局與同時賽局

賽局中的參與者會相互影響。其相互影響的方式分成兩種,一種是序列賽局

(sequential game),參賽者依次行動,每一個參賽者為行為時,必須考慮到他的 決策對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他未來應該如何對其他人的行為加以回應;

另一種則是同時賽局(simultaneous game),參賽者同時為行為,因此參賽者不可 能觀察到別人為何種行為,再做出自己的決策。也因此參賽者在考慮自己採何種 行為時,必須思考對手可能的想法,將其一並納入考慮。108

而本文所討論的長期交易,可以說是一種序列賽局。 在大部分的商業交易 中,當事人履行他們的義務,都是透過「漸進式」(sequentially)的方式,而非同 時為行為(simultaneous)。因此,交易當事人是透過觀察對方之行為後,再決定 自己之策略。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之間的互動又更為複雜,在下一章中討論關 係契約時,本文將再更深入地說明,序列賽局與交易中之「關係」之間的關係。

第二款 合作賽局與不合作賽局

所謂的合作賽局(cooperative game),係指參賽者之間可以相互協調策略選 擇、且做出可拘束承諾的賽局;而不合作賽局(non-cooperative game)中,參賽者 則無法協調相互之間的選擇。而當事人彼此可否協調選擇,以及該協調是否有拘 束力,對可否達成最佳之合作結果,有相當大的影響。而當賽局中出現多個均衡109 時,當事人必須在賽局中選擇一結果,此即為協調賽局(coordination game)。以

108 AVINASH K.DIXIT &BARRY J.NALEBUFF, supra note 105, at 33.

109 所謂的均衡,是指在賽局之內,由每位參賽者之最佳策略所構成的策略組合,1994 年諾貝爾經

濟學獎得主Reinhard Selten 以及 John Nash 針對賽局的解決之道,曾提出所謂的「納許均衡策略」

(Nash equilibrium strategy)以及(Selten’s 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 strategy)。此二概念指出了:賽 局的一方,會先預想另一方的最佳策略為何,然後在反推自己的最佳策略應該為何。請參考:Eric Rasmusen 著,楊家彥、張建一、吳麗真譯(2003),前揭註107,頁 12,25。

下即以一例說明,110當事人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結果之間的關聯。

M 為汽車製造商,R 為獨立之汽車零售經銷商(independent retail distributors)。 M 希望 R 能盡力為其銷售,並提供售後服務,而不要為了提高自己零售業的利潤,

而減少提供售後服務。同時,M 也承諾,會持續為這款車打廣告。如果售後服務 好,加上又有廣告,顧客會願意接受比較高的零售價,因此會向零售商購買汽車,

而不向中盤商購買。為了使R 的利潤可以提高,M 也表示,會提高建議零售價格

(manufacturer’s suggested retail price, MSRP)。如此一來,M 可以獲利$5,000,R 可以獲利$2,000。但是,如果零售價提高,而零售商沒有提供售後服務,最終會導 服務,同時M 提高廣告支出,將能創造最大的利益(7,000>5,000)。因此,由表 二中可知,M 以及 R 之利益,處在一種互相消長的狀態。如果要極大化 M 的利益,

做了產品更新,R 就可以預測到 M 會提高廣告支出,此時 R 的最佳策略當然就是

雖然這個結果,看似對雙方都相當有利,但卻不是總體利益最佳的結果(對 總體利益最佳的結果應為$2,000+$5,000=$7,000)。此時,要促成 R 和 M 之間的 合作,必須讓 R 分享多出來的$2,000,否則 R 便沒有誘因要採對社會整體利益極 大化的策略。在此例中,當事人無法在透過某些信賴機制為溝通,則便有必要由 法律介入,建構一種溝通機制,使此一情形能成為一合作賽局,而達成對整體社 會最有利之情形。

理論上,合作對大家來說都是比較有利的,所以當事人應該會傾向合作。但 為何還是可能有不合作的情形產生?從上述之例子中可以看出,當事人可能是因 為看不出另一方也會盡力合作的跡象(signal),因此不願意和另一方合作。也可 能是因為合作之結果,所能創造出來的利益有分配不均的問題,使當事人沒有誘 因要採取對社會整體利益來說最有利的合作方式。113然而,合作之約定,亦非達 成社會效率最大的萬全之策。該約定可能會使原本較有能力承擔風險之一方,因 為有合作之條款,而較不積極地承擔自己的風險。114

綜上所述,長期交易中當事人彼此的互動,其實便是一種賽局。而透過觀察 不同之賽局類型可以得知,在長期交易下,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在交易過程中,

不斷地進行溝通,則兩方能夠達成最有效率的交易。由上述之例子中亦可看出,

有時必須透過一些交易的安排,使當事人有合作的誘因。而這些都必須透過交易 治理機制的設計,來加以完成。以下,便依序說明交易治理機制之概念、選擇、

以及以契約作為交易治理機制之情形。

第二項 交易治理機制的選擇

第一款 從社會脈絡觀察治理機制

交易治理機制的概念,可以被放到社會之經濟組織此一較大的脈絡下加以觀 察。社會之經濟組織可以被分為四層,其圖示如下:

113 Clayton P. Gillette, supra note 68, at 549-50.

114 Clayton P. Gillette, supra note 68, at 550.

表 4 社會之經濟組織階層115

115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aking Stock, Looking Ahead, 38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595, 597 (2000).

L2 組織環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競賽(game)

的正式規則,如:所有權

(property)

10~100 使組織環境適當

(right)

L3 治理(governance):競賽之 運作,如:契約(治理架構與

題便是應該如何確保此一組織之運作,這也就引出了以下所要討論的交易治理之 問題。

第二款 交易治理的定義

治理機制是新制度經濟學下所討論的主題之一,新制度經濟學嘗試由組織之 觀點、而非單純生產成本之觀點,檢視市場上所存在的組織。120

過去的這幾年中,組織之治理機制被討論最多的,便是「公司治理」。所謂 的公司治理,便是思考應該如何透過內部以及外部監控機制的設計,以保護公司 股東以及債權人之利益,確保公司的運作順暢。其實,治理便是針對某項事務之 監督管理,因此,治理機制其實無所不在,並不只有公司才需要治理機制,在交 易中,也會產生對治理機制之需求。

本文於已於前一節中說明,當事人在交易開始之前以及交易執行之時,均有 不同的問題要解決。當有限理性、投機主義、以及特定投資同時存在交易中時,

交易就不可能透過單純的規劃而實現其目的,必須有一治理機制,來確保交易進 行順暢,而不受到上述這些問題的影響。121而這就必須藉由交易的架構,考量人 的有限理性,對投機行為加以限制,以達到交易利益之最佳化。因此,所謂的交 易治理,便是要透過在交易中設置某些機制,遏止當事人為投機行為的可能性,

並確保當事人的合作。以下便說明治理機制之種類。

第三款 治理機制之種類

交易之治理機制,可以粗略的分為內部以及外部。所謂內部,係指透過交易 雙方自行於交易中設計監督機制,法律之監督機制如契約者,亦有非法律之監控 方式,如:名譽、互助等。而內部監督機制,學者 Goldberg 又依這些機制是內部 自行執行或必須透過外部執行,將其分為「主動」與「被動」,被動者例如:契 約中的價格調整約款,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調整之,主動者則例如:處罰違約的 約款,必須尋求外部機制而加以落實。122而最「純粹」的內部治理,便是成立獨

120 對 治 理 機 制 有 更 深 入 之 討 論 者 , 可 參 考 : OLIVER E. WILLIAMSON, THE MECHANISMS OF

GOVERNANCE (1996).

121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Assessing Contract, 1J.L.ECON.&ORG.177, 181-4 (1985).

122 Victor Goldberg, supra note 104, at 341-3.

立之商業組織以進行交易。而所謂的外部治理機制,最大宗的一環便是市場。學

立之商業組織以進行交易。而所謂的外部治理機制,最大宗的一環便是市場。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