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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契約本身是否可以被「適用」?它是法律嗎?還是只是一項透過觀察所 能得到的現象描述?而這個問題又帶到了:是否需要特別為關係契約立法的問題。

Macneil 認為,其所提出之「關係契約」,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描述一種現象。

而所謂的關係性契約法(relational contract law),係指法律能夠將關係契約所具 有之「關係」特色納入考量,則此種法律便可稱之為關係契約法。145因此,這些 觀察並不是要說個別交易的法律在關性契約中完全不可能適用。這些觀察也不是 要提出一些法律原則可以被共通適用在所有的關係契約中,146只是指出法律將關 係契約之特色納入考量。不同種類的關係契約,故有其不同的特色,也會導致不

142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117, at 372.

143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117, at 374-5.

144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117, at 375.

145 Ian R. Macneil, supra note 46, at 897.

146 Ian R. Macneil, supra note 46, at 899.

同的規範方式,但是重點在於:這些特色,並不是因為他們是關係契約所導致的,

而是因為他們每一種契約有屬於自己的特色,而導致的。所以,不應該為關係契 約設置特別的規範。而應該是為特殊類型,如:營建、加盟店等,設置不同的契 約規範方可。147 學者 Scott 甚至認為,所有的契約都是關係契約,而且現在進一 步的問題是:契約法的本質究竟在哪裡。148

契約之本質究竟在哪裡?從不完全契約理論與關係契約理論來說,契約扮演 一種現在與未來之間的協調,一種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工具,以及當事人 與法官之間,就交易相關事件,所為之溝通。透過關係契約理論,我們更看清楚 了:契約是一種關係,也是一種治理機制。換言之,當事人之間有一種事實上的 關係存在,而因為這個事實上的關係存在,而導致有規範的需求存在。契約正是 設定了一種治理機制,而這種治理機制會影響當事人的行為模式。

而關係契約對契約解釋所提出之貢獻,係指出了:契約時間越長、越來越複 雜,則契約的調整方式必須轉向一更為交易特定(transaction-specific)、持續管理

(ongoing administrative)之方式加以調整。149在新古典契約法下,契約進行要調 整時,參考的點是原先契約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是一個完全「關係」導向的調整 方式,應該是將整套關係納入原先的契約中考量,也就是「原先契約」的範圍可 能會擴大。150

關係契約理論亦提出了:內部關係會自行創造出內部之法律,這點和契約必 須完全遵從外部法律之規範不同。這些由內部創造出的規律—例如:信賴、互惠、

合作等,可能也會變成彼此契約義務的一部份。151契約也可能變成一個內部溝通 的工具,152例如:公司的銷售經理以及律師和客戶擬好了契約,契約中約定了商 品應有之規格,則製造經理便必須依照此種規格生產產品;製造經理也不必和客 戶再討論生產的細節。契約的這些關係也是法官日後解釋契約時,可能要面對的 問題:是否應該考慮契約內部的特殊關係?或是只要參考一般任意法規,對契約

147 Eisenberg, supra note 82.

148 See Robert E. Scott, The Case for Formalism in Relational Contract, 94NW.U.L.REV.847, 852 (2000).

149 Ian R. Macneil, supra note 46, at 901; see also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52, at 238.

150 Ian R. Macneil, supra note 46, at 890.

151 See Ian R. Macneil,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as Sociology: A Reply to Professor Lindenberg and de Vos, 143J.INSTITUTIONAL &THEORETICAL ECON.272 (1987).

加以解釋補充即可?而這個問題,本文留待下一章中說明之。

本文第貳章中,曾提到 Williamson 主張,必須依特定投資之程度,適用不同 的治理架構,然而這只是 Williamson 所提出理論之一半;Williamson 進一步將所 提出之依特定投資之程度所畫出之治理架構,和契約法演進之配合,如下表所示:

投資特性

不特定 混合 特殊

交易發生 之頻率

有時 市場治理—古典契 約理論

三方治理—新古典契約理論 重複發生

特定交易治理—關係契約理論 表 8 契約理論與治理機制之對照153 透過這張表格,可以將治理架構說明如下:

1. 市場治理-古典契約理論:154

針對有時或重複發生之非特定投資交易,市場是最好的交易治理工具。因為 商品很標準化,所以買賣雙方要轉向他人為交易也都很容易,所以買賣雙方是誰 也不是很重要。但要如何防止投機行為呢?在有時發生的交易中,當事人很難透 過自己的經驗去評估買方或賣方是否會為投機行為,但是可以透過一些市場機 制,例如:同業評比,來達成評估買方賣方行為之目的。既然買賣雙方是誰不重 要,則也意味著買賣雙方可以隨時退出彼此之間的關係,另尋一段關係,所以法 院之判決不必考慮到要替當事人雙方維持交易關係-反正他們很快就可以找到另 外一段關係。

2. 三方治理(trilateral governance)-新古典契約理論:155

混合或特定投資有時發生之交易,適合三方治理之交易架構。在此種交易中,

因為有特定投資,所以一旦交易發生,當事人就會希望將交易完成,否則該特定 投資所能發揮之價值將大大降低;再者,將資產移轉給後續之供應商,將造成資

152 Stewart Macaulay, supra note 114, at 354.

153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52, at 253.

154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52, at 248-9.

155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52, at 249-50.

產估價上的困難。因此,對交易雙方來說,維持關係就變得很重要了。

而在這種交易中,市場無法扮演一個好的監控機制角色,過去的古典契約法 又不重視關係的維持,此時勢必就要有另一種監控機制出現。新古典契約法不會 尋求法院的幫忙(因為法院的解決方式可能會是直接切斷關係),而會轉而尋求 仲 裁 、 獨 立 專 家 等 方 式 , 加 以 解 決 。 而 契 約 法 中 的 特 定 履 約 補 償 方 式

(specific-performance remedy)則是實現關係繼續的好方法。

3. 特定交易治理(transaction-specific governance)-關係契約理論:156 重複發生、有混合或特殊投資的交易,通常便適用特殊交易治理下的關係契 約理論。通常此種交易的問題是:因為交易都不是標準化的(也就是每個交易都 是客製化的),所以此種交易不可能依賴市場提供監控機制。而因為此種交易牽 涉特殊投資,投資之後所能回收的利益極大,所以也有足夠的成本,讓在此種交 易中的雙方,設計一種特殊的機制去監控。

此種特定交易治理的型態又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雙邊治理(bilateral governance);第二種:統一治理(unified governance):

(1)雙邊治理:有義務的契約的締結

有特殊投資存在時,不可能依賴市場產生規模經濟;但是在投資是混合型態 時,市場可能就可以發揮一定的監控機制。透過市場,雙方可以知道最適的成本 在哪裡,但是透過市場也是有危險的:有適應的問題(adaptability)以及契約支出 成本的問題。如果是垂直整合的商業組織,要面對外部環境的改變作調整,就只 要透過內部的指令就可以達成;但是在非商業組織中,就必須透過外部市場機制 來加以調整,也就是締約雙方必須自己調整。除非當事人在事前就已經想好要如 何面對外部的變化加以調整,否則,當事人都必須在事後透過協議來調整-而這 通常就是問題所在。一方面,雙方都會想要維持關係;另一方面,雙方各自堅持 自己的利益,而很難達到同意。因此,此種交易治理中的問題,便是契約後續調 整時,可能會面臨困難。

(2)統一治理:內部化之組織

156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52, at 250-3.

優點是面對外部的變化可以很快的調整,不必一直協商、更改契約條款等等,

而可以確保創造最大的利益。所以在有特殊投資之情況中,統一治理機制就可以 取代雙邊治理。

綜上所述,本文中所討論的長期商業契約,係屬於一種關係契約,因此,應 該以一種特定交易治理之方式,對其契約為治理。而在此種契約治理中,所會遇 到的最大的問題是:契約之約定必須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而可能在契約調整上 產生困難,以及必須面對當事人對外在變化可能採取之投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