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長期交易之特質,必須先了解長期交易之交易架構。學者 Williamson 認為,以下三個特點,是分析交易架構時,所必須注意者:51
1. 交易之不確定性(uncertainty)。
2. 該交易再發生的頻率(the frequency with which transactions recur)。
3. 為特定交易所為之投資(the degree to which durable 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 are incurred)的程度。
在此三項特質中,不確定性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第一和第二個特點,都必 須和特定交易投資之程度加以觀察。52特定交易投資之程度,會影響第一以及第二 個特點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而這三項特質,如果沒有「搭配」投機行為,恐 怕也不會成為長期交易中之問題的源頭。以下即分述交易之不確定性以及特定交 易投資此二特點,因為投機行為而在長期交易中所產生的問題。而不論在個別交 易或長期交易中,「資訊」均扮演一項重要的角色,對交易之規劃以及調整均有 影響。而在長期交易中,資訊影響交易之程度以及方式,與其在個別交易中有異,
而與上述三項交易特質及投機行為亦有關聯。是故,以下亦一併說明資訊不對稱 對長期交易之影響。
第二項 不確定性
長期交易中的不確定性,源自於外在環境的變化以及人類有限之理性。蓋外 在環境將如何變化,在事前均難以預測;即便事情發生前已有蛛絲馬跡產生,人 類限於自身之理性以及認知能力,亦未必能夠察覺未來將發生何種變化;或者即
50 以交易為分析單位,最早係由制度經濟學者 Commons 所提出,後為新經濟制度之學者繼續採用,
see John Commons, Law and Economics, 34YALE L.J.371 (1925).
51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22 J.L.&ECON 233, 239 (1979).
52 See id.
便能夠察覺,也無法做出完全正確的評估。此為不確定性此一現象形成之主因。53 而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可以概分為以下三類:
1. 買方對交易客體的需求或要求可能改變。54 2. 進行交易所必須耗費之成本不確定。55
3. 當事人如何執行交易之過程難以被觀察到。56
不確定性對長期交易來說,最大的影響在於:事前的風險分配變得相當不容 易。此處的風險,指的是交易面對未來不可預見之事項,使交易當事人受到損失 的可能性。在個別交易中,雖然也會有風險存在,但是因為個別交易交易架構較 為單純,交易期間一般來說也較短,因此當事人比較容易在締約前預測到可能產 生何種風險,而將風險予以分配。然而,在長期交易中,因為未來發生之或有事 件,其事件發生之原因可能很複雜,57加上交易期間拉長,使得當事人更難以於事 前預測可能之情形。以下先說明交易當事人一般分配風險的方式,再說明不確定 性對長期交易中風險安排的影響。而對交易投資之程度與不確定性有何關聯,將 於第四項套牢困境中,一併論述。
第一款 風險分配的方式
交易中的風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透過交易之安排可以分散之風險,一種 是無法透過交易加以分散,因此只能對其進行「管理」之風險。58因此,當事人必 須要分散可以分散的風險,對不可分散的風險做出管理。
交易中可能面對之風險,究竟應由那一方負擔?或者有其他負擔的方式?由 風險究係由一方當事人負擔,或是由雙方當事人分攤,可以將風險分配的方式分 成兩類:
1. 由交易當事人一方控制風險:
53 See George G. Triantis, Contractual Allocations of Unknown Risks: A Critique of the Doctrine of 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y, 42U.TORONTO L.J.450, 468-74 (1992).
54 See Arthur L. Stinchcombe, Organizing Information Outside the Firm: Contracts as Hierarchical Documents, in INFORMATION AND ORGANIZATIONS, 194, 208-215 (1990).
55 See id, at 215-9.
56 See id, at 219-22.
57 也有學者認為,長期交易中的或有事件發生的頻率,未必會比個別交易中來的多,舉例言之,
一次性的房屋買賣,如果發生爭議,而爭議過程延續數個月,則在這段期間中也會有許多或有事件 發生。See Eric A. Posner, A Theory of Contract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Radical Judicial Error, 94NW. U.L.REV.749 (2000).
這種方式又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風險控制」(risk control),由較有能力 控制風險的一方來負擔風險。59因為該方對風險較有控制能力,將風險交由該方負 擔是最有效率的作法,同時此種方式也相當單純,沒有任何複雜之處。60另一種則 是「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因為當事人對風險的偏好可能不同,因此,可以 將風險發生的結果由對風險控制付出較少的一方承擔,同時給予該方一定的補 償。61
2. 由交易雙方一起分攤風險:
「風險分攤」(risk-sharing)係交易雙方均接受風險發生之結果的一部分,也 就是由兩方當事人一併承擔風險。62
第二款 風險分配方式的選擇
當事人應該採取何種方式來分配風險?我們可以從分配風險之方式能夠為當 事人帶來的效益以及所造成的成本兩者加以考量。當事人所必須考慮的成本可能 包括:事前設計風險分配機制之成本、交易執行中之監督成本、以及執行交易中 設計之風險分配條款的成本等等。63必須採行該種方案所能得到的利益大於成本之 總和,當事人才有誘因採行。而原則上言之,風險控制以及風險移轉兩種方式,
因為是將風險完全交由當事人一方負擔,因此在風險分配機制之設計上及執行 上,相對於風險分攤來說,都是成本較小的一種分配機制。而這兩種分配方式在 執行上的便利之處,為當事人未必要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有很深入的了 解,亦可以將風險分配給交易當事人中的一方,同時也能收到風險分配的效果。64 然而,上述之原則仍有例外。當風險發生的原因並不單純,而有交互影響的 因素牽涉其中時,由單一當事人來負擔風險,就未必是一個最符合成本效益的選 擇,反而必須由當事人透過風險的分攤才能達到最佳控制風險的結果。蓋因風險 發生的因素較複雜,其中可能有適合由一方加以負擔者,同時亦存有適合由另一
58 George G. Triantis, supra note 53, at 454.
59 See Robert E. Scott,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Long-Term Contracts, 75CAL.L.REV.2005, 2013-4 (1987).
60 從經濟效率之角度言之,交易中發生之風險,應由當事人中能以較低費用消化該風險之一方負
擔,而該當事人即為具有優勢之風險承擔人,即能以較有效率之方式承擔已發生之風險,請參考:
陳彥希(1994),〈契約法之經濟分析〉,頁 45,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61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59, at 2014.
62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59, at 2015.
63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59, at 2015-6.
方負擔者。因此以風險分攤之方式,對當事人來說是最有效率控制風險的方式。65 舉例言之,在製造契約中,生產成本的增加,可能同時有買方或賣方可控制的因 素牽涉其中,此時,由雙方一同負擔此一風險,會是最有效率的控制風險的方式。
66而即便不從效率的觀點切入,考量長期契約中的某些風險,其發生之原因並無法 歸責給契約中的任何一方,因此由風險分攤取代由特定之一方承擔風險,會是較 合理的作法。67
因此,長期交易所面對的不確定性,使得風險分配一事變得很不容易。單一 的風險分配方式所能達到的效用,相較於風險分攤,因為不確定性之提升,使得 其所能達成之效用較小。因此,長期交易所面對的不確定性,將使當事人在設計 交易時,必須採用和個別交易不同之方式,方能達到最大之效率。
或許有人會質疑,不確定性的提昇,應可增加人們的「危機意識」,使人們 更積極的面對風險?有些人雖然意識到有風險存在,但是樂觀的認為,該風險可 以被控制、或是不會發生。68尤其是對遠期的、發生機率相當小、但是一旦發生便 會產生難以彌補之損失之風險尤然;再者,當事人之危機意識可能並沒有提升,
反而使當事人為投機行為之可能性增加:蓋外在環境變更時,締約當事人可能會 利用此一變更為投機行為。長期交易中面對之外在環境變更更為複雜,正使當事 人之投機行為更難控制,而加深了不確定性之問題。
第三項 資訊不對稱
如果交易中沒有資訊品質的問題,當事人其實也可以訂定連續短期交易,不 必為長期契約,因為交易雙方都完全可以預測到下一期另一方的行為,所以就不 必有長期交易之約定,只要重複地締結短期契約即可。然而,現實世界中的資訊,
64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59, at 2017-8.
65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59, at 2017.
66 但亦有學者會認為,即便風險發生的原因無法在事前被預料到,因此當事人無法在事前最初最
有效率的預防措施,但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無法透過其他的方式,例如:保險,來將這個風險加以 控管。這就好像財務管理中,即使市場的風險是無法控制的,投資人仍然可以透過分散投資,以避 免只投資一家公司、而必須面對公司倒帳之巨大風險,see Richard Posner & Andrew Rosenfield, Impossibility and Related Doctrines in Contract Law: An Economic Analysis, 6J.LEGAL STUD.83, 90-1 (1977)。此一問題,在本文第四章中討論法官面對當事人主張因為事前締約時無法確定之風險,而 主張解除契約或免除契約義務時,應如何解釋契約,會有更深入討論。
67 See CHARLES FRIED, CONTRACT AS PROMISE:ATHEORY OF CONTRACTUAL OBLIGATORY, 70 (1981).
68 See Clayton P. Gillette,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Selection of Default Rules for Remote Risks,
不論是在取得或處理上,均有其成本及限制。以下即先說明資訊不對稱之現象,
再說明此一現象所產生之問題。
第一款 資訊不對稱之定義
在現實社會中,資訊的取得,以及資訊的驗證,均是有成本的。而所謂資訊 不對稱,係指交易之雙方,各握有關於交易之不完整資訊;而一方手中可能握有 另一方所沒有、但對交易來說,相當重要的資訊。而此種資訊不對稱之現象,因 為交易型態以及交易階段之不同,可能會產生不同之問題。
而資訊不對稱之現象,依資訊可否被驗證,尚可將資訊分為「可驗證」
而資訊不對稱之現象,依資訊可否被驗證,尚可將資訊分為「可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