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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討論本文之研究內容以前,有必要先對本文之研究範圍作一限定。本 文所欲討論之對象,係商業契約。而究竟何謂商業契約?在經濟學上,將參與交 易之個體分為個人(individual)以及廠商(firm),而以參與交易之對象不同,交 易10可以被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1

1. 廠商與廠商之間的交易。

2.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

3. 廠商為賣方,個人為買方之交易。

4. 廠商為買方,個人為賣方之交易。

而第一種類型之交易,依參與交易之廠商的性質不同,又可被分為以下兩類:

1. 該廠商為老練的經濟人(sophisticated economic actors):例如像台機電、

10 此處所稱之交易,其交易客體包含了財物以及勞貨。

11 See Alan Schwartz and Robert E. Scott,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Limits of Contract Law, 113YALE L.J.

541, 544 (2003).

台塑等大型之公司。

2. 類似一般人之廠商:此種廠商雖然因為在商業之脈絡下活動,而被當成「廠 商」加以看待,但就其實質言之,其更像是一般之個人,例如:由一個人 所開設的雜貨店。

本文所要討論的契約,係集中在第一種交易類型下、老練的經濟人之間所訂 定的契約。其理由如下:

1. 交易之參與者不同導致規範的需求不同:

在交易之參與者不同的情形下,當事人在交易中所訂定的契約,應該要由不 同的法規加以規範,因不同的交易客體,在契約中所產生的需求也不盡相同。在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常是屬於個別式之交易(discrete transaction);而在廠商 為賣方,個人為買方之交易中,因個人之談判能力,相較於廠商,係處一較為弱 勢之地位,因此此種交易常會落入消費者保護法之範疇;而廠商為買方,個人為 賣方之交易中,常見之交易形態為個人出賣勞務與廠商,因此多有勞動相關法規 之適用。因此,不同之交易主體,應由不同之法律加以規範才是。

2. 廠商相較於一般個人,更有分配風險之能力與需求:

廠商與廠商之間所締結的契約,通常較之於一般個人之間所定的契約更為複 雜,蓋商業之運作所面對的係瞬息萬變之大環境,是故,對廠商而言,訂定契約 時,更有必要考慮到未來可能發生之風險,而在契約中予以事先規劃;而廠商相 較於個人,亦更有承擔風險之能力,因其擁有更多的工具協助其在事前評估風險、

或在事後分配風險。

因此,綜上所述,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侷限在廠商與廠商之間所訂定的契約,

本文即簡稱為「商業契約」。12

而本文為何採取交易主體限定之方式,來定義所謂的「商業契約」,而不從 商業行為類型之角度,如:票據、買賣等,來定義商業契約?蓋商業之定義,雖 可用商業行為、或交易主體加以定義,然本文希望,將交易之主體,限縮在廠商

12 我國民法學者陳自強先生,認為商事契約中,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經濟力、談判力量對等之經

營者。因此,從契約利害關係之不同與法律保護之必要性觀點,可以基於企業經營者是否為參與法 律易之契約當事人,將契約分為商事契約與單純民事契約,而前者又可依是否僅契約一方當事人為

企業經營者,區分為雙方商事契約與單方商事契約,請參考:前揭註5,頁 295-6。

之間,以避免本文中所討論之商業交易,產生適用消保法之疑慮。如採商事行為 之定義,則當一方交易當事人是消費者時,消保法之問題便可能產生,而使本文 之討論失焦。因此,筆者採以交易主體來限定本文所指之商業契約。

而本文主要討論之商業契約類型,係廠商之間所訂定的長期商業契約上。而 為何將研究之主題集中在長期契約上?長期契約最有趣的地方在於:即便長期契 約之約款安排可能千變萬化,不一而足,然其卻有一共通點存在,即當事人必須 同時面對外界之變化所產生的風險,以及內在的合作或衝突所產生的關係。長期 契約之當事人如想要同時達成其締約上以及實質上之目的,便必須妥善處理外界 變化產生的風險以及長期關係中所產生之合作或衝突。而法律在此究竟應扮演何 種角色?本文認為,以當事人是否對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分為「事前」以及「事 後」而有不同:

1. 「事前」:

在契約發生爭議之前,法律所能扮演之角色,在協助當事人規劃契約中所面 臨的風險,提供締約雙方最大的履約誘因,以使雙方能共同創造最大之契約價值。

特別是當契約所面對之外在環境發生改變時,要如何確保當事人繼續維持契約關 係,而不會利用情事之變更而採取投機行為,為一重要課題。

2. 「事後」:

而在契約發生爭議之後,法律所扮演之角色,便是由法院來進行定紛止爭之 工作。過去之想法認為,法院的工作便是在解釋契約,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係;此種想法固然正確,但卻有不足之嫌。蓋此種想法係將法院之工作侷限 在「法律」之觀點上,然而,從「社會契約」之角度言之,契約可以被分解為「法 律」與「關係」兩個面向。長期契約中,當事人之間除了有法律上的「契約」存 在外,因長期交易之互動,彼此之間亦產生一關係,而法院欲解決長期契約所產 生之問題時,必須將契約之爭議放入交易之架構下,加以觀察,理解當事人為何 會做此約定?又為何會產生爭議?方能得到最完整的答案,以創造契約最大之價 值。例如:加盟店的業主和加盟的授與人訂定契約,取得經營某地區速食餐廳的 權利,則兩者之間便存在了一加盟關係,而此一加盟關係將會產生許多契約上未 提及之法律責任。因此,法院的工作,不應只是由法律的觀點界定當事人之間的 權利義務關係,還必須從「關係」之觀點,檢視在此關係中所可能產生之法律責

任,而透過契約解釋之方式,使其涵蓋於契約之範疇中,方能避免流於字面解釋 與概念法學之弊。

而廠商締結商業契約,有兩層目的:其同時具有締約上(contracting)以及實 質上(substantive)之目的。就實質上的目的言之,是為了完成交易;而就締約上 的目的言之,則是為了以最好的方式達成其實質上的目的。而何謂以最好的方式 完成締約上之目的?第一,當事人會希望契約之價格和履約之交易成本兩者能相 符合;第二,在有事實上不能履約之事由發生時,由契約之約定提供足夠的保護。

13本論文對商業契約之探討,便是集中長期契約所擁有之特色,而其特色如何影響 到契約的約定,又如何影響到法院解釋契約、看待契約的方式,以保護當事人實 質上之交易目的。

本論文擬先觀察長期交易之形成原因、其所具備的特色及交易中所遭遇之困 難,並重新檢視契約在交易中所扮演之角色;繼而從長期契約之特色出發,由經 濟學所提出之「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法律學者所提出之「關係契約」理論,說 明長期交易下所締結之契約形態所具有之特色,已說明當事人面對長期交易所產 生之問題時,如何透過契約之設計來加以解決問題,又如何在契約法之外,產生 契約中所未約定的關係,繼而對原本的法律約定產生影響。而「計畫趕不上變化」,

即便當事人在事前進行完整之規劃,囿於效率以及成本二者之間必須達成平衡之 考量,當事人既不可能、也不必在契約中進行「滴水不漏」的規劃。此時,當事 人雙方間的爭議,如不能透過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便必須透過法院予以協助。筆 者將指出,法院檢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時,應該儘可能將契約放在交易的架構脈 絡下加以觀察,以理解當事人做此約定之動機及目的,方能不限於契約之文義,

而以最妥適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問題,填補契約之漏洞。本論文並輔以我 國實務上之判決,說明本文所主張之解釋方式應如何適用在實際之案例中。

第二項 論文架構

學者Williamson 將交易(transaction)分成兩部份:交換(exchange)以及契 約(contract)。14透過此種分類方式,將交易分成經濟以及法律兩個層面。兩者或

13 See Alan Schwartz, Rel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Court: An Analysis of incomplete Agreements and Judicial Strategies, 21 J. Legal Stud. 284 (1992).

14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22 J.L.&ECON.233 (1979).

許是以不同角度來觀察契約,但卻息息相關。本論文亦採此種方式,加以架構,

並進行論述。以下為本論文架構之圖示:

本論文一共分為五章,其架構如下:

圖 1 論文架構圖 本論文一共分為五章,其架構如下:

第壹章先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內容及其 可能之侷限性、預期研究成果以及全篇論文之架構。

交易成本

交易所面對之問題

不確定性 資訊不對稱 套牢

不完全契約理論

經濟學者

關係契約理論

法律學者

契約之解釋

論文第貳章則針對長期交易之特色,透過經濟之觀點,進行觀察。先說明商 業活動之需求造成長期交易之出現,即長期交易之成因;繼而以經濟之角度,分 析長期交易中,交易雙方所面臨之挑戰。本文以交易成本之角度切入,說明交易 必須面對不確定性、資訊不對稱、套牢之現象,而這些現象再加上人類之有限理 性以及投機主義之心態,便成為長期交易所必須解決之問題。面對這些問題,筆 者借用學者所提出之交易治理之概念,說明契約可以從監督交易之功能加以觀 察,而在交易中扮演一種「治理」之角色,以解決長期交易中所面對的問題。

第參章則由經濟學之觀點,以及法律學之觀點,說明契約在長期交易中,如 何扮演「治理」之角色,解決交易中之問題。第參章中先討論我國過去學說對於

第參章則由經濟學之觀點,以及法律學之觀點,說明契約在長期交易中,如 何扮演「治理」之角色,解決交易中之問題。第參章中先討論我國過去學說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