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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與新制度經濟學概說(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由寇斯(Coase)先提出的,在這之前,傳統的經濟學對這 部份並沒有太多著墨。本節擬先介紹不同型態之交易,定義本文所要討論的長期

1 該句之原文為:“Nothing could be more diverse than the actual transactions which take place in our modern world.” See 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in FIRMS,ORGANIZATIONS AND CONTRACTS:A READER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40, 47 (Peter J. Buckley & Jonathan Michie eds., 1996)

交易;接著則說明新制度經濟學下對人類行為之基本假設,以及其用以分析不同

2 See Fredrick E. Webster, Jr., the Changing Role of Marketing in the Corporation, 56 JOURNAL OF MARKETING 1, 1-17 (October 1992).

3 See G. B. Richardson, 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 in FIRMS,ORGANIZATIONS AND CONTRACTS:A READER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59, 63 (Peter J. Buckley & Jonathan Michie eds., 1996)

成交易目的。4例如:某企業本身可能並不製造產品之原料,而為了確保貨物或原 料之供給,而與其他企業合作;5或因為生產之商品日益複雜,而必須依靠其他廠 商的幫助,方能完成。因此,企業除了必須管理自己內部的事務外,尚須透過市 場,將自己的需求與別的企業互相配合,因此也產生了合作的現象。而企業透過 合作,可以使當事人對未來的需求產生期待,而這種穩定的期待可以加速生產規 劃;透過這些規劃,交易可能面臨的問題,便可先被控制在一個比較可以預期的 範圍,因此可以進一步發展專殊化之產品。6

研究也顯示了,現代企業的許多策略,已經由敵對競爭轉向互相合作。因此,

市場上的生態也產生轉變。競爭雖然仍然是市場的常態,但是更多企業會透過組 成聯盟(alliance)的方式,以與聯盟外的其他企業競爭。7而透過此種聯盟合作的 方式,企業得以降低其交易成本,增強其交易之彈性,同時加強企業面對全球化 時的競爭力。8

而面對形形色色之交易態樣,究竟何種交易方會落入本文所欲討論之「長期 交易」的範疇?以下即先定義本文所欲討論之「長期交易」。

第二款 長期交易之定義

由上述之討論可以得知,交易由個別交易進化到重複發生之交易或是長期交 易,主要的原因在於合作關係的產生。亦即,在交易雙方有合作之需求時,當事 人便不可能在單一之時點上,將交易完成-交易勢必會持續一段時間,而成為商 業活動中,被觀察到的、所謂的「長期交易」。換言之,「長期」此一特質,其 實是跟隨著交易之內涵而來,「長期」本身只是這種交易的附帶特色而已。

而當交易必須持續一段時間、且必須透過交易雙方的合作,方能完成交易之 目標時,此種交易便會面臨到不同於過去之個別交易所面臨的問題,而這些問題 正是本文想要探討的。當交易進行的時間拉得越長,越容易產生不確定性和風險。

4 See id, at 67-8.

5 關於企業出現合作型態之交易,更深入之討論,可參考:邱正勳(2004),〈供應鏈合作協力關係

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6 G. B. Richardson, supra note 3, at 60-1.

7 See Steven R. Salbu, The Decline of Contract as A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Form, 47RUTGERS L.

REV.1271, 1298-1300 (1995).

而不確定性和風險正是交易中相當大的障礙。9如果沒有經過特殊的交易安排,當 事人所期待的交易結果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綜合本文第一章所提出之對交易 主體的限定,本文所欲討論的長期交易,係指在發生在廠商之間,必須持續一段 時間、透過交易雙方之間的合作,方能完成之交易。而在此種定義下,所注重的 是「交易」本身之實質,而非法律層面的安排。因此,即便當事人是以「重複締 約」之方式,來進行長期交易,亦不影響其交易本質,該交易仍會落入本文所討 論之範疇,10其所重複締結之契約亦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長期契約。也因為本文將長 期交易定義為當事人必須互相合作,故本文假定交易中之當事人在締約之初,均 會以極大化共同合作之利益為目標。

而此種交易和個別式交易所面臨的問題究竟有何不同?本文已說明,企業為 了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完成複雜之交易,常會傾向透過合作或比合作更緊密的方 式為之。因此,進一步的問題是:究竟此種交易具備何種特色,使得當事人必須 透過合作之方式,方能達成交易之目的?此一問題,已有許多學者提出討論。本 文擬從交易成本之觀點切入,進行探討。因此,以下即先說明新制度經濟學之發 展,其對人類行為之基本假設,再討論新制度經濟學下,交易成本之基本概念,

以及其和本文所欲討論之長期交易之「風險」之間的關聯性。

第二項 新制度經濟學以及交易成本

第一款 新制度經濟學之源起-和新古典經濟學之差異

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可以追溯到制度經濟學(institutional economics)之出 現。在制度經濟學之下,強調制度對人類活動的影響,並關注制度如何在社會中 演進。11而新制度經濟學則可以說是在新古典經濟學之基礎上,將制度經濟學對制 度運作之想法加以納入考量。

在過去之經濟討論中,廠商通常是被給定的,或者更精確的說,是被市場所

8 See id, at 1306-332.

9 See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LAW &ECONOMICS, 196 (4th, 2003).

10 雖然以重複締約之方式進行之長期交易,亦在本文所定義之長期契約中,但其實具備本文所指

出之特殊關係投資此一特性的交易,多半很難用重複締約的方式,在交易之初達成最佳化投資之目 的。此一問題將在本文第貳章第二節特殊關係投資之部分中說明之。

11 See ACOMPANION TO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463-4 (Warren J. Samuels, Jeff E. Biddle

給定的,財產權之歸屬也已被預先設定,而紛爭解決是沒有成本的。12最重要的是,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將廠商與個人當成是同一種類別,而未能將廠商視為與市場 相同之類別。13因此,新古典經濟學解決問題便有其界線存在。而從其所採用之分 析方法言之,新古典經濟學之最佳化模型,通常採取極大化、或極小化之技術,

認定經濟行為人具備完全理性,能夠做出正確的選擇,而將假想的組織形式包含 其中,因此忽略或排除了某些有趣的組織特徵。14

相較於新古典經濟學對經濟組織之忽略,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思想,在於「制 度對於經濟運作之績效是相當重要的」。15在新古典經濟學派中,雖然也有意識到 制度對人類的行為可能造成影響,但其關注的重點,仍在如何促進「效率」,不 同的制度安排,僅僅是為了完成柏拉圖最適(Pareto efficiency)16的一種手段。17換 言之,對新古典經濟學來說,對制度的觀察,僅是將其視為一可能提昇效率的手 段,其對制度的態度,基本上仍是中立的。

而在分析工具之使用上,基本上來說,新制度經濟學並非全然反對新古典經 濟學派所使用之分析方式,其仍使用新古典學派所使用之邊際主義、效率或利潤 最大化等概念。所不同者,在於新制度經濟學利用新古典經濟理論,來解釋制度 安排的發展,而拓寬了個體經濟學的適用範圍及預測能力。18

而新制度經濟學之核心,為:交易成本、財產權、以及契約關係。19交易成本 將在以下做更進一步的討論,而財產權之部分,英美法上所謂的財產權,範圍相 當廣泛,不僅包括有形物品之財產權,尚包括無形之物品,如:版權、合約權等。

& John B. Davis, 2007).

12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A Comparasion of Alternative Approach to Economic Orgnanization, 146 JITE 61, 62 (1990).

13 See id, at 63.

14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Contested Exchange Versu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7J.

ECON.PERSP.103, 107 (1993).

15 Eirik G. Furubotn & Rudolf Richter 著,姜建強、羅長遠譯(2006),《新制度經濟學》,頁 1,上海:

人民。

16 所謂的柏拉圖最適(Pareto optimality),係指在某一種經濟狀態下,如果我們無法在不損及他人 效用(福利)的情況下,同時增加某些人的效用(福利),這種狀態便符合柏拉圖效率,而符合柏 拉圖效率之經濟狀態,總稱為柏拉圖最適境界,請參考:毛慶生等著(2004),《經濟學上冊》,頁 223,台北:華泰。

17 請見前揭註15。

18 請見前揭註15,頁 2-3。

19 請見前揭註15,頁 38。

20財產權亦可以分類為絕對財產權(absolute property rights)與相對財產權(relative property rights)。21前者是一絕對的權利,對任何人均可以主張之;後者則為相對 之權利,僅賦予所有者能施加於一個或多個特定人身上的權利,22契約關係中所產 生之權利即為一例。

綜上所述,對廠商以及市場之研究,依是否從組織之觀點切入,Williamson 將其做了以下的分類:

圖 2 經濟學派之分類23 由該圖中,可以看出 Williamson 將制度經濟學,依其討論之主題,又分為與 制度中之規範及與制度之安排有關的兩類。在制度的安排中,代理理論和交易成 本理論的差別在於:代理理論重視在事前,在契約中約定當事人履行交易之誘因;

交易成本理論則認為不論契約如何設計,一定會有不完全之現象,因此重在契約

20 請見前揭註15,頁 102。

21 See JOHN HENRY MERRYMAN &ROGELIO,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S OF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73-4 (2007).

22 Seeid, at 74.

23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A Comparasion of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Economic Organization, 146 非契約(技術的,

technological)

契約(制度的,

institutional)

新古典經濟學

其他

制度環境

(原則,rule)

制度安排

(組織,

organization)

公共:公共選擇

(public choice)

私人:財產權 代理理論

交易成本

應該如何治理。24

本文主要是以新制度經濟學下的交易成本學派為中心,亦即以交易成本為中 心,討論交易中所遇到的問題。而由於新制度經濟學下對人的假設,與古典經濟 學有極大的不同,而這些不同又影響到我們觀察交易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因此,

以下先說明新制度經濟學下對人類行為之基本假設,再進入交易成本之討論。

第二款 新制度經濟學下對人類行為之基本假設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強調每個個人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偏好、目標、想法上,

也都會有不同。25然而,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人」都是一樣的。在 Williamson 之著作中,認為行為假設(behavior assumption)是交易成本分析對人之核心假設,

而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以及自利(self-interest seeking)是行為假設中之

而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以及自利(self-interest seeking)是行為假設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