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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筆者首先討論我國法下對繼續性債之關係所提出之觀察。我國之 學說雖然有意識到繼續性債之關係以及一時性債之關係之間的差異,也承認此種 差異有其規範必要,但僅僅透過繼續性債之關係,無法說明為何契約中會出現許 多漏洞。因此,筆者擬從當事人在交易中所面臨之問題切入,說明當事人如何設 計契約以避免這些長期交易中的風險。

經濟學者與法律學者,對此一問題,均提出了說明。經濟學者指出,當事人 之間的契約約定,甚少有「完整」的,特別是在交易必須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以 及變化時,當事人可能傾向設計「不完全」之契約,以使交易能夠靈活的面對外 在事物的變化;而法律學者則提出「關係契約理論」:Macneil 從法律之角度,觀 察現代型之交易,認為當事人在交易中,會發展出無法完全被書面契約所描述的

「關係」,而這層關係對於交易之進行以及維持又相當重要,因此,契約應該被 放在一種廣義的交易脈絡下,加以觀察,而不能將其獨立切割,否則將會看不到 契約中原本相關聯的脈絡關係,也就無法真正對契約進行治理。

關係契約理論與不完全契約理論最大的貢獻在於:使我們意識到了過去忽略 的現象。如果契約在設計上常常是不完全的,則表示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法院必 須面臨到契約應該如何解釋之問題。而法院應該如何解釋這些契約,則必須回到 當事人之交易關係中,此時關係契約理論所提出之觀察,便可提供法院之解釋一 方向可循。

因此,在不完全的世界中,面對眾多不完全的商業契約時,法官應該如何解

釋契約、填補漏洞,以定紛止爭、促進商業交易之達成?便成為法院重要之課題。

而下一章中,便將進一步探討契約應如何解釋以及漏洞應如何填補之問題。

第肆章 長期契約之契約解釋與漏洞填補

本文已於前一章中指出,交易當事人基於交易成本之理由,在契約中可能不 會為完整之約定;這些約定不完全之部份,可以透過交易中所產生的關係來加以 補足。而在本文所討論的長期契約中,當事人為了使契約能夠更有效率地面對未 來的不確定性,多半會以較為彈性的文字,對交易事項做出約定。因此,從長期 契約的這項特色出發,長期契約其實可以被歸類為一種不完全契約,也是一種關 係契約。

而當長期交易中,產生問題時,雖然當事人可以透過自行協商之機制而加以 調整,然而,調整機制可能會「失靈」。本文已於前一章中指出,契約中之自我 調整之機制亦有其限度,當其失效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便必須由法律出面解決。

因此,本章中所要討論的問題便是:當長期契約中產生爭議時,當事人尋求法律 途徑定紛止爭,此時法院應該以何種方式解釋契約,填補漏洞?

本論文已於第貳章中,說明長期商業交易中,具有不確定性、資訊無法被第 三人驗證、以及特殊關係投資等特色。而面對這些特色,契約法的目的以及功能 之一,便是盡可能使交易能夠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而契約法可以從法規的設 計以及對契約的解釋,來幫助交易的達成。然而,何謂最佳效率?效率並不是一 個可以憑空想像的概念,而是必須被放到不同的交易脈絡(context)下加以解釋,

方能得到的結果。1因此,法院應該如何解釋長期契約,以使契約能夠達到最大之 效用,便是本章所要討論的問題。

我國過去之學說,對於法律領域中關於「解釋」之問題,多半集中在法律條 文應如何解釋,而較少注意到契約應該如何被理解。2學說上對於契約應該如何解 釋,雖然也有一些討論,但這些討論多半僅提出一些較為一般性的原則,而沒有

1 See Victor P. Goldberg, Relational Exchange: Economics and Complex Contracts, 23 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337, 342 (1980).

2 雖然,契約解釋之方法和法律解釋之方法,其實有相當多類似的地方。法律文義解釋之方法可以

對應到契約文義解釋;法律之體系解釋方式,在契約解釋中便是要求解釋契約者必須考量該契約約 款在整部契約中的地位;契約解釋中的立法史以及立法資料,便是締約時之相關資料;透過比較法 之方式解釋法律,在契約解釋中便是以市場上同類型的交易互相比較;而締約之目的則類似法律解 釋中所必須加以考察之立法目的,請參考:陳自強(2004),《契約之內容與消滅》,頁 79,台北:

學林。

針對不同契約類型應如何解釋做出較為深入的探討,更遑論長期商業契約。本文 認為,由於長期商業契約之交易特性和一般之個別交易不同,法院在解釋長期契 約時,更必須從交易之觀點,將交易之特性納入考量,審酌當事人為何訂定此種 契約,再對契約之內涵做出解釋、或填補其漏洞。而應該如何考量交易之特性,

又應該如何將這些考量與契約解釋結合,便是本章所要討論的重點。筆者將指出,

由於長期商業交易中,當事人彼此之間的信賴以及合作,對交易目的之達成扮演 重要之角色,因此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應盡可能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方能使當 事人的交易發揮最大的功效;又因為當事人不完全依賴約定明確之契約進行交 易,因此將進一步產生契約是否存在、不明確之約定應如何被解釋或補充之問題,

而此亦為本章所將討論的問題。

在第一節中,筆者將先說明我國學說對契約解釋與漏洞填補所提出之原則,

並一併說明美國法下對此議題之討論;第二節則將問題聚焦至長期契約,說明長 期契約中所產生之爭議的特色,並提出一法院在解釋這些爭議時應遵循之方向;

第三節到第六節則將長期商業交易中常見之問題提出討論,包括契約是否成立?

可否以及應如何透過誠信原則補充契約中之漏洞,使契約能透過解釋得到一較為 合理之結果?當長期商業契約面對外在環境變化,使契約之履行有調整之必要 時,法院應如何為之?又法院應如何適用任意法規填補契約漏洞?均為本文所欲 探討之問題。第七節中則提出三則我國之案例,說明三則案例之事實,並分析其 交易特色,嘗試將本論文從第貳章到第肆章中之論述套用於實例中,以檢討我國 實務判決在契約解釋分析上的盲點。第八節則為本章之結論。